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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窖酒維權索賠500萬!河南高院:地名并非絕對不可被注冊為商標

   日期:2025-04-30 12:29:00     來源:商標專利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9    評論:0
核心提示:貴州金沙窖酒酒業有限公司與貴州省金沙縣貴奇酒廠、貴州金沙回沙老醬酒業有限責任公司、河南和之尊商貿有限公司、鄭州市管城區盛世食品商行

——貴州金沙窖酒酒業有限公司與貴州省金沙縣貴奇酒廠、貴州金沙回沙老醬酒業有限責任公司、河南和之尊商貿有限公司、鄭州市管城區盛世食品商行、鄭州樽爵酒業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

1、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因此,地名并非絕對不可被注冊為商標。同時,地名本身具有的描述性特征,擁有地名商標的權利人在行使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時應受到合理限制,不得以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對抗他人正當使用與該商標相同的地名的行為。判定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應認定其使用被控侵權標識的行為是否正當,即其是作為地名使用還是作為商標使用。

2、一審法院綜合被告主觀惡意、侵權事件、后果、規模等因素酌定賠償數額,系在法律規定范圍內行使自由裁量權,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裁判文書摘要

一審案號

(2022)豫01知民初1206號

二審案號 (2022)豫知民終689號
案由

侵害商標權糾紛

二審合議庭

審   判   長  關曉海

審   判   員  趙玉香

審   判   員  王   群

書記員 陳帥鵬
當事人

上訴人(一審被告):貴州省金沙縣貴奇酒廠,經營場所貴州省畢節市金沙縣巖孔街道大水村。

執行事務合伙人:尤永松。

上訴人(一審被告):貴州金沙回沙老醬酒業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貴州省畢節市金沙縣巖孔街道大水村。

法定代表人:方緒菊。該公司總經理

二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小將,河南千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斌曉,河南千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貴州金沙窖酒酒業有限公司,住所地貴州省畢節市金沙縣大水。

法定代表人:龔榮,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躍華,廣東三環匯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燕旋,廣東三環匯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被告:河南和之尊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北三環52號1號樓13層1310號。

法定代表人:劉永河。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志峰,該公司員工。

一審被告:鄭州市管城區盛世食品商行,經營場所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區百榮世貿商城B座一層1B-001號。

經營者:王靈格。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國偉。

一審被告:鄭州樽爵酒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文化北路36號3號樓9層901號。

法定代表人:靳保國。

一審裁判結果

一、和之尊公司、盛世商行、樽爵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侵害金沙窖酒公司第124667號、第9019800號、第9019810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的行為;

二、貴奇酒廠、回沙老醬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金沙窖酒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支出共計870992.02元;

三、和之尊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金沙窖酒公司合理維權支出461元;

四、駁回金沙窖酒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裁判時間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涉案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

裁判文書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2)豫知民終689號

當事人

上訴人(一審被告):貴州省金沙縣貴奇酒廠,經營場所貴州省畢節市金沙縣巖孔街道大水村。

執行事務合伙人:尤永松。

上訴人(一審被告):貴州金沙回沙老醬酒業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貴州省畢節市金沙縣巖孔街道大水村。

法定代表人:方緒菊。該公司總經理

二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小將,河南千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斌曉,河南千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貴州金沙窖酒酒業有限公司,住所地貴州省畢節市金沙縣大水。

法定代表人:龔榮,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躍華,廣東三環匯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燕旋,廣東三環匯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被告:河南和之尊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北三環52號1號樓13層1310號。

法定代表人:劉永河。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志峰,該公司員工。

一審被告:鄭州市管城區盛世食品商行,經營場所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區百榮世貿商城B座一層1B-001號。

經營者:王靈格。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國偉。

一審被告:鄭州樽爵酒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文化北路36號3號樓9層901號。

法定代表人:靳保國。

審理經過

上訴人貴州省金沙縣貴奇酒廠(以下簡稱貴奇酒廠)、貴州金沙回沙老醬酒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回沙老醬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貴州金沙窖酒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沙窖酒公司)、一審被告河南和之尊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之尊公司)、鄭州市管城區盛世食品商行(以下簡稱盛世商行)、鄭州樽爵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樽爵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豫01知民初120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貴奇酒廠、回沙老醬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改判駁回金沙窖酒公司訴訟請求;2.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金沙窖酒公司負擔。

事實和理由:(一)涉案第124667號、第9019800號、第9019810號“金沙”系列注冊商標含有地名:金沙,金沙窖酒公司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金沙二字。上述系列商標系金沙窖酒公司以欺騙手段取得注冊,應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二)金沙作為地名,生產白酒的歷史源遠流長,金沙縣全域企業字號、注冊商標中帶有金沙、回沙、老窖字樣的白酒企業眾多。金沙和酒既非金沙窖酒公司原創,也不與金沙窖酒公司構成唯一對應關系。金沙窖酒公司濫用商標專用權,禁止其他經營者使用,涉嫌不正當競爭。(三)商標法對含有地名的注冊商標專有權進行權利限制,其目的在于防止商標權人壟斷公共資源。本案中,金沙作為縣級行政區劃的地理名稱,位于赤水河上游,世界三大醬香型白酒產區,具有顯著的地理標識、標志。任何消費者在識別帶有“金沙”字樣的酒類產品時,首先想到的是金沙地區的酒類產品,而不會認為是金沙窖酒公司或某一公司生產的產品。2020年8月2日,中共金沙縣委宣傳部在“金沙縣白酒產業宣傳工作方案“及《金沙融媒》,均要求金沙縣城內的白酒企業在對外宣傳時,統一使用“神奇醬香、金沙味道”為主題進行推廣,這證實“金沙”這一公共品牌,并非專指金沙窖酒公司的產品。(四)貴奇酒廠、回沙老醬公司使用金沙夢取得了合法授權,系正當使用。四川省瀘州神玉酒廠(以下簡稱神玉酒廠)合法注冊第13659513號“金沙夢及圖”商標,并于2019年5月20日授權貴奇酒廠使用,后于2019年7月25日發函因商標許可未備案禁止貴奇酒廠、回沙老醬公司使用。貴奇酒廠、回沙老醬公司與神玉酒廠的李總協商,同意河南省九號酒莊有限公司將剩余包裝生產完后立即停止。金沙窖酒公司亦認可該事實,但原審判決卻忽略了該事實。同時,貴奇酒廠、回沙老醬公司于2019年9月3日通知河南省九號酒莊有限公司停止該產品的包裝設計和商務活動,履行了通知義務。且不規范并不等同于惡意。商標的不規范使用,系商標行政部門的管轄范圍。實際上,金沙窖酒公司在生產紀年酒時亦沒有嚴格按照其注冊商標去使用。(五)貴奇酒廠、回沙老醬公司在使用涉案商標時履行了注意義務。貴奇酒廠在使用過程中,并沒有在生產、銷售的商品上單獨使用金沙字樣,均是以“金沙夢”作為標識予以區分。且在裝潢的顯著位置標注了自己的商標生產廠家、廠址、產地、電話、銷售商,普通消費者在施以普通注意力的情況下就能知悉商品來源,不會對產品來源發生誤認和混淆。(六)原審事實認定不清。原審判決被訴商品包裝盒上標注的時間為2019年10月,但原審庭審中卻沒有提及此事,不知道該生產日期的出處。而該生產時間節點又是原審判決賠償責任的關鍵。(七)原審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因商標注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這里特指的是商標注冊人的商標被無效后應承擔的責任,而貴奇酒廠只是被許可人,并不是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八)原判賠償金額過高。原審判決賠償87萬元,是依據貴奇酒廠、回沙老醬公司提交的回沙老醬公司與河南九號酒莊有限公司簽訂的《貴州金沙回沙老醬酒合同》,但忽略了該合同自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止,且現實中常常會出現合同金額與實際銷售金額不一致的情形。特別是原審判決既然認為貴奇酒廠于2019年就停止生產,但判決金額實際計算至2020年不當。實際上,貴奇酒廠、回沙老醬公司只生產了355件,合計貨款為34080元。綜上,請求支持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及一審被告稱

金沙窖酒公司辯稱,(一)金沙窖酒公司受讓、申請相關商標,均符合商標法規定,不存在違法之處。且第124667號商標已成為馳名商標。(二)貴奇酒廠、回沙老醬公司對金沙夢商標的使用系不規范拆分使用,違反法律規定。一審認定事實請求,不存在未經質證即認定相關事實的情形。(三)商標無效即視為自始不存在,貴奇酒廠對金沙夢商標的使用構成商標侵權。貴奇酒廠、回沙老醬公司對案涉商標的使用具有搭便車的故意。(四)一審確定的賠償數額并不存在過高情形。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和之尊公司、盛世商行陳述意見稱,對貴奇酒廠、回沙老醬公司的上訴無意見發表。

樽爵公司未發表意見。

一審原告訴稱

金沙窖酒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貴奇酒廠、回沙老醬公司、和之尊公司、盛世商行、樽爵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金沙窖酒公司第124667號、第9019800號、第9019810號“金沙”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貴奇酒廠與回沙老醬公司停止生產、銷售侵犯金沙窖酒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金沙夢酒”,并回收和清除在市場上流通的侵權產品;和之尊公司、盛世商行及樽爵公司停止銷售侵犯金沙窖酒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金沙夢酒”;2.判令貴奇酒廠、回沙老醬公司、和之尊公司、盛世商行、樽爵公司在《貴州日報》《貴州電視臺》上向原告公開道歉,消除影響;3.判令貴奇酒廠與回沙老醬公司共同賠償金沙窖酒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合計人民幣500萬元,貴奇酒廠與回沙老醬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和之尊公司、盛世商行及樽爵公司對其中的合理維權費用承擔責任,貴奇酒廠、回沙老醬公司、和之尊公司、盛世商行、樽爵公司分別賠償金沙窖酒公司的合理維權費用人民幣2萬元;4.本案訴訟費用由貴奇酒廠與回沙老醬公司共同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金沙窖酒公司主張的案涉注冊商標權屬事實

(第124667號“金沙及圖”商標,來源:知產寶商標數據庫)

江蘇南通縣酒廠獲準注冊的第124667號“金沙及圖”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在第33類:酒,注冊有效期限自1981年5月1日起。1989年5月5日,該商標轉讓給貴州省金沙縣窖酒廠,2007年11月19日變更注冊人名義為貴州金沙窖酒酒業有限公司,該商標續展至2023年2月28日止。

(第9019800號“金沙”(橫向)商標,來源:知產寶商標數據庫)

金沙窖酒公司獲準注冊的第9019800號“金沙”(橫向)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在第33類:燒酒、酒(飲料)等,該商標注冊有效期限自2012年1月14日起,經續展有效期至2032年1月13.

(第9019810號“金沙”(縱向)商標,來源:知產寶商標數據庫)

金沙窖酒公司獲準注冊的第9019810號“金沙”(縱向)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在第33類:燒酒、酒(飲料)等,該商標注冊有效期限自2012年1月14日起,經續展有效期至2032年1月13日。

2010年10月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第124667號“金沙及圖”商標使用在第33類白酒商品上為馳名商標;2006年,貴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金沙及圖”商標為“貴州省著名商標”;2009年,貴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金沙及圖”商標為“貴州省著名商標”;2011年,貴州省人民政府授予:“金沙牌”金沙回沙酒“貴州十大名酒”稱號;2014年,貴州省質量興省工作領導小組認定“金沙牌”金沙回沙酒為貴州省名牌產品;2021年,貴州省商務廳認定“金沙”商標為第三批“貴州老字號”。

二、金沙窖酒公司主張貴奇酒廠、回沙老醬公司、和之尊公司、盛世商行、樽爵公司實施侵權行為的事實

2022年5月19日,金沙窖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鵬翔對通過福建省廈門市云尚公證處“公證云”平臺所取證據的取證過程申請公證。公證處對“cpx”“guanbowen”“lijiang”賬號注冊信息進行核對,并于同年5月24日受理了公證申請,公證員調取了相關電子數據。根據調取的數據,福建省廈門市云尚公證處證明:1.公證云賬號“cpx”于2022年5月16日、5月19日,通過公證處“公證云”平臺中的“見證實錄”功能對其在網絡上購買相關涉嫌侵權商品及查看相關物流信息等過程進行實時保全,保全取得的證據文件實時存入公證處服務器。2.公證云賬號“guanbowen”“lijiang”于2022年5月18日、2022年5月19日,通過公證處“公證云”平臺中的“手機拍照”功能對收到的郵件(包裹)的外觀、內裝物品、封存后包裹的外觀進行拍攝,取得的證據文件實時存入公證處服務器。上述事實有福建省廈門市云尚公證處出具的(2022)閩廈云證字第19114號公證書予以證明。

公證書所附圖片及錄像顯示:“在拼多多”網絡購物平臺內,搜尋到“興民惠酒茶特產禮品商行”店鋪。該店鋪披露的工商信息顯示,經營者為和之尊公司。店鋪內展示有“貴州金沙縣回沙老醬酒廠金沙夢紅旗獻禮70周年紀念酒”的商品。該商品包裝盒上部標有“貴州金沙”文字;中間標有“金沙夢”文字,該文字字體較大,呈豎向排列;包裝盒下部標有“獻禮70周年”“貴州金沙回沙老醬酒業有限公司”文字?;ㄙM871.02元購買了該商品,物流信息顯示,收貨地址為“林美金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象興四路26號301-303”;快遞單號“JDVE05023112988”。對購買的上述商品進行了封存。

金沙窖酒公司一審當庭提交公證封存產品。經查看,公證封存產品封存完整。封存產品外包裝箱貼附的物流單上載明的物流單號、收件人信息與上述公證書圖片中顯示的信息一致。包裝箱正面自上而下標有“貴州金沙”“金沙夢”“獻禮70周年”“貴州金沙回沙老窖酒業有限公司”文字,“金沙夢”文字字體較大,呈豎向排列;包裝箱側面標注有“生產廠家:貴奇酒廠”。打開包裝箱,內有一紅色包裝盒,盒體標注的文字與包裝箱一致。打開包裝盒,內有一紅色、呈紅旗狀造型的白酒一瓶,酒體上標注有“金沙夢”“回沙老醬公司”“獻禮70周年”文字,包裝盒內側印有“2019年10月03日”。貴奇酒廠陳述,公證封存的“金沙夢”酒系其生產,回沙老醬公司負責銷售。和之尊公司陳述,公證封存的“金沙夢”酒系由其銷售。

金沙窖酒公司提供的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顯示,名為“盛世酒行”和“天成名酒土特產商行”的網絡店鋪內分別展示有“金沙夢金沙回沙老醬酒醬香53度造型瓶一套”“貴州回沙老醬廠出品金沙夢紅旗紀念酒”。上述兩個網絡店鋪內展示的商品的外包裝、造型及酒瓶瓶體上標注的信息均一致,且與(2022)閩廈云證字第19114號公證書公證購買的金沙夢酒系同一款商品。盛世商行陳述,“盛世酒行”是其開設的店鋪;樽爵公司陳述,“天成名酒土特產商行”是其開設的店鋪。

三、被訴“金沙夢”商標被注冊、無效宣告過程及貴奇酒廠使用被訴“金沙夢”商標的情況

(第13659513號“金沙夢JINSHAMENG及圖”商標,來源:知產寶商標數據庫)

金沙窖酒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第13659513號“金沙夢JINSHAMENG及圖”商標提出宣告無效。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的“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認定:第13659513號爭議商標與第124667號、第9019800號、第9019810號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酒、燒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較為接近,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主要識別文字“金沙夢”與引證商標“金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近似,構成近似商標。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裁定:爭議商標予以宣告無效。第13659513號商標權利人貴州金沙夢酒酒業有限公司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153號行政判決,駁回貴州金沙夢酒酒業有限公司訴訟請求。貴州金沙夢酒酒業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2)京行終614號行政判決,駁回貴州金沙夢酒酒業有限公司上訴。

(2021)黔民終1340號民事判決書載明:四川省瀘州神玉酒廠注冊第13659513號“金沙夢及圖”商標,注冊日期為2015年2月28日至2025年2月27日,核定使用范圍為第33類:雞尾酒、烈酒(飲料)、白蘭地、酒精飲料原汁、米酒等。2019年7月10日,授權給春秋酒業獨占使用。2020年1月,轉讓貴州金沙夢酒酒業有限公司。

貴奇酒廠提供的《商標使用授權書》載明:四川省瀘州神玉酒廠于2019年5月20日將第13659513號商標授權給貴奇酒廠作為唯一使用方使用。

貴奇酒廠提供的《函》載明:四川省瀘州神玉酒廠于2019年5月20日授權貴奇酒廠使用的第13659513號商標,因第13659513號商標未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辦理許可手續,四川省瀘州神玉酒廠于2019年7月25日禁止貴奇酒廠使用該商標。

貴奇酒廠提供的回沙老醬公司(甲方)與河南九號酒莊有限公司(乙方)簽訂的《貴州金沙回沙老醬酒合同》復印件載明:乙方為定制的金沙夢、回沙老醬酒產品中開發產品唯一經銷權,并負責約定區域內的分銷網絡建設,完成約定的銷售指標。簽訂合同書時乙方支付第一批生產計劃酒1000件。合同自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止。

貴奇酒廠提供的《關于停止(金沙夢)產品生產通知》載明:回沙老醬公司與河南省九號酒莊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簽訂的金沙夢產品開發合同,因商標持有人四川省瀘州神玉酒廠在7月25日來函收回授權。貴奇酒廠和回沙老醬公司要求河南省九號酒莊有限公司將剩余包裝生產完后立即停止產品的包裝設計和商務活動。該通知落款時間2019年9月3日,并蓋有貴奇酒廠和回沙老醬公司印章。

四、其他相關事實

1.2016年,貴州省質量發展領導小組授予貴奇酒廠的“回沙老醬牌”白酒“貴州省名牌產品”稱號。

2.根據金沙窖酒公司提供的百度地圖顯示,貴奇酒廠與金沙窖酒公司距離約4.6公里。貴奇酒廠對此予以認可。

3.金沙窖酒公司提供的增值稅發票顯示,金沙窖酒公司支付公證費512元。

(第13129795號“金沙壟”商標,來源:知產寶商標數據庫)

4.2011年至2020年,貴奇酒廠申請了“金沙斗”“金沙貪”“金沙壇”“金沙壟”“摯要”“玄要”等多個商標。其中,申請核準注冊的第13129795號“金沙壟”商標,于2021年1月19日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

5.金沙窖酒公司、貴州金沙回沙酒銷售有限公司訴貴州金沙回沙酒業有限公司、貴奇酒廠等不正當競爭一案,經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作出(2020)黔01民初1553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認定,貴州金沙回沙酒業有限公司、貴奇酒廠系“魚兒回沙酒”的生產企業。判決:貴州金沙回沙酒業有限公司、貴奇酒廠等停止使用與金沙窖酒公司、貴州金沙回沙酒銷售有限公司有一定影響“魚兒回沙酒”“魚兒酒”商品名稱的行為,并收回市場上的侵權產品。貴州金沙回沙酒業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經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黔民終1252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貴州金沙回沙酒業有限公司等上訴。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一審的爭議焦點為:1.貴奇酒廠和回沙老醬公司在被訴產品上使用的金沙夢商標是否構成侵權;2.貴奇酒廠在被訴產品上使用“金沙夢”標識是否具有合法的使用依據;3.盛世商行、樽爵公司、和之尊公司是否構成侵權;4.金沙窖酒公司主張貴奇酒廠、回沙老醬公司、和之尊公司、盛世商行、樽爵公司在相關媒體公開道歉的訴請是否能夠成立;5.金沙窖酒公司主張貴奇酒廠、回沙老醬公司、和之尊公司、盛世商行、樽爵公司的賠償數額是否適當。

一、關于貴奇酒廠和回沙老醬公司在被訴產品上使用的金沙夢商標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

被訴產品系白酒與案涉第124667號、第9019800號、第9019810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商品。將被訴產品標注的“金沙夢”字樣與第124667號、第9019800號、第9019810號注冊商標比對,可識別性要素均含“金沙”文字。被訴標識“金沙”字形與第9019800號、第9019810號“金沙”商標的字形基本相同,且“金沙夢”和“金沙”兩者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近似,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金沙夢”酒是“金沙”注冊商標的系列產品。同時,第124667號商標雖為圖文商標,且與被訴商標的“金沙”字形不同,但鑒于第124667號商標使用時間較長,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具有一定知名度,亦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兩者產生誤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根據該規定,可以認定,被訴標識“金沙夢”與第124667號、第9019800號、第9019810號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經查,公證購買的被訴產品“金沙夢”酒的包裝箱上標注有“生產廠家:貴奇酒廠”和“回沙老醬公司”,貴奇酒廠亦認可被訴產品系由其生產,回沙老醬公司負責銷售。據此,可以認定,被訴產品系由貴奇酒廠生產、回沙老醬公司銷售。貴奇酒廠未經金沙窖酒公司許可,在其生產的被訴產品上使用與涉案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其行為構成侵權?;厣忱厢u公司未經許可,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亦構成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貴奇酒廠與回沙老醬公司在侵權過程中,分工合作,共同實施侵權行為,因此,屬于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金沙窖酒公司主張貴奇酒廠、回沙老醬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請,予以支持。

貴奇酒廠稱,其已于2019年停止生產被訴產品。經查,被訴“金沙夢”酒上標注有“獻禮70周年”,且被訴商品包裝盒上標注的時間亦為2019年10月,故可以推定貴奇酒廠生產被訴產品時間為2019年。同時基于金沙窖酒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貴奇酒廠和回沙老醬公司在2019年以后仍存在生產、銷售被訴產品的行為,因此,一審法院認為,貴奇酒廠和回沙老醬公司已于2019年停止了生產、銷售被訴產品的行為,故對金沙窖酒公司主張貴奇酒廠、回沙老醬公司停止侵權的訴請,該院在判決主文部分不再表述。

另,金沙窖酒公司主張貴奇酒廠、回沙老醬公司回收和清除市場流通的侵權產品。經查,我國商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并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條所規定的召回制度,亦是在被訴產品存在缺陷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召回制度。因此,金沙窖酒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因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二、關于貴奇酒廠在被訴產品上使用的金沙夢標識是否具有合法的使用依據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本案中,案外人神玉酒廠授權貴奇酒廠使用被訴商標的時間為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7月25日。此時,被訴“金沙夢”圖文標識,尚未被宣告無效。從被訴“金沙夢”酒瓶上印制的“獻禮70周年”可知,該款酒系為新中國成立70周年特制酒。結合包裝盒內側印制的“2019年10月03日”時間看,該款酒的生產時間應當發生在2019年10月,已超出了神玉酒廠授權貴奇酒廠使用被訴商標的授權時間。故貴奇酒廠抗辯稱,其使用被訴商標具有合法依據的理由,不能成立。

同時,被訴產品上使用的商標為豎向排列的“金沙夢”文字,而授權貴奇酒廠使用的第13659513號商標,系圖文商標。貴奇酒廠存在不規范使用的情形?!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與其在先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告知原告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圍或者以改變顯著特征、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冊商標,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根據上述規定,貴奇酒廠不規范使用授權商標,導致被訴商標與金沙窖酒公司主張的三個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其行為仍構成侵權。

三、關于盛世商行、樽爵公司、和之尊公司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

根據金沙窖酒公司提供的證據可知,和之尊公司在其網絡店鋪內展示并銷售了被訴“金沙夢”酒,盛世商行和樽爵公司在其網絡店鋪內展示了被訴“金沙夢”酒,對此,盛世商行、和樽爵公司、和之尊公司均予以認可。故,和之尊公司、盛世商行和樽爵公司未經案涉商標權人許可,擅自銷售被訴“金沙夢”酒的行為,侵犯了金沙窖酒公司主張的案涉三個注冊商標專用權。和之尊公司、盛世商行和樽爵公司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責任。

四、關于金沙窖酒公司主張貴奇酒廠、回沙老醬公司、和之尊公司、盛世商行、樽爵公司在相關媒體公開道歉的訴請是否能夠成立的問題

金沙窖酒公司主張貴奇酒廠、回沙老醬公司、和之尊公司、盛世商行、樽爵公司在有關媒體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因金沙窖酒公司并未舉證貴奇酒廠、回沙老醬公司、和之尊公司、盛世商行、樽爵公司的侵權行為對其商譽的影響達到需要在公開媒體上公開道歉、消除影響的程度,故該院對金沙窖酒公司提出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五、關于金沙窖酒公司主張的賠償數額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本案中,貴奇酒廠和回沙老醬公司與金沙窖酒公司住所地均在金沙縣,三者相距較近,均經營酒類業務,且金沙窖酒公司主張的案涉商標經過多年持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貴奇酒廠仍不規范使用案涉被訴商標,故可以認定貴奇酒廠和回沙老醬公司具有侵權的故意。鑒于金沙窖酒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因貴奇酒廠和回沙老醬公司侵權所受實際損失及貴奇酒廠和回沙老醬公司因侵權所獲利益,該院依據上述規定,綜合考慮貴奇酒廠和回沙老醬公司的侵權故意、侵權時間、后果、規模等因素綜合確定貴奇酒廠和回沙老醬公司連帶賠償金沙窖酒公司經濟損失87萬元。需要指出的是,本案酌定的賠償數額,是基于金沙窖酒公司未能證明貴奇酒廠和回沙老醬公司在2019年以后仍存在生產、銷售行為的基礎上,以2019年為計算期間所酌定的數額。

另,金沙窖酒公司僅主張盛世商行、樽爵公司、和之尊公司承擔合理維權費用,故對上述盛世商行、樽爵公司、和之尊公司因其侵權行為給金沙窖酒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不予評述。

關于合理維權開支的承擔。金沙窖酒公司提供的證據顯示,其向公證處支付512元及購買被訴產品支付871.02元,該部分支出屬于合理支出,予以支持。對金沙窖酒公司主張的過高部分,因金沙窖酒公司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不予支持。因(2022)閩廈云證字第19114號公證書所公證的事項主要是針對和之尊公司、貴奇酒廠和回沙老醬公司,且被訴商品系從和之尊公司購買取得,故上述合理費用支出應由和之尊公司、貴奇酒廠、回沙老醬公司予以承擔,即和之尊公司承擔461元,貴奇酒廠、回沙老醬公司連帶承擔922.02元。對金沙窖酒公司主張盛世商行和樽爵公司承擔合理維權開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裁判結果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一、和之尊公司、盛世商行、樽爵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侵害金沙窖酒公司第124667號、第9019800號、第9019810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的行為;二、貴奇酒廠、回沙老醬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金沙窖酒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支出共計870992.02元;三、和之尊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金沙窖酒公司合理維權支出461元;四、駁回金沙窖酒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46940元,由金沙窖酒公司負擔38940元,貴奇酒廠、回沙老醬公司共同負擔8000元。

二審法院認定事實

貴奇酒廠、回沙老醬公司二審中向本院提交了5份證據,分別為金沙窖酒公司簡介截圖、新聞報道截圖、金沙夢商標截圖、金沙回沙1951截圖、一審判決書第21-22頁截圖。擬證明金沙釀酒并非金沙窖酒公司原創,金沙作為地域名稱系公共資源等。

金沙窖酒公司對上述證據發表質證意見稱,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均有異議。金沙縣其他企業使用金沙字號并不構成搭便車行為,與本案無關。貴奇酒廠使用拆分商標不應獲得保護。

金沙窖酒公司二審中向本院提交了4份證據,分別為第54476181號商標申請信息、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第58178號、(2021)黔01民初933號判決書、第53761328號商標不予注冊決定。擬證明貴奇酒廠一貫具有傍金沙窖酒公司名牌行為,具有搭便車故意。

貴奇酒廠、回沙老醬公司對上述證據發表質證意見稱,對上述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關聯性有異議,與本案無關。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相同。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根據上訴、答辯意見,并經征得各方同意,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1.貴奇酒廠、回沙老醬公司案涉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2.一審確定的賠償責任是否適當。

關于焦點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根據上述規定,地名并非絕對不可被注冊為商標。貴奇酒廠、回沙老醬公司上訴稱金沙窖酒公司取得案涉注冊商標系通過欺騙手段,對此也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佐證,貴奇酒廠、回沙老醬公司該部分上訴理由理據不足。同時,因地名本身具有的描述性特征,擁有地名商標的權利人在行使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時應受到合理限制,不得以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對抗他人正當使用與該商標相同的地名的行為。因此判定貴奇酒廠、回沙老醬公司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應認定其使用被控侵權標識的行為是否正當,即其是作為地名使用還是作為商標使用。具體到本案中,貴奇酒廠與金沙窖酒公司的住所地均在畢節市金沙縣,且貴奇酒廠作為與金沙窖酒公司生產相同商品的企業,對金沙窖酒公司的涉金沙相關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的事實應是明知的,故貴奇酒廠在標注產地的過程中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避免讓公眾將產地和金沙窖酒公司的涉金沙相關商標產生混淆或誤認。但貴奇酒廠在生產“金沙夢”酒時未在“金沙夢”前加注區別金沙窖酒公司案涉注冊商標的合理標識,一般消費者施以一般的注意義務,易將其在被控侵權產品上使用的“金沙夢”認定為具有標識商品來源的商標,而非標識商品產地的地名,一審法院據此認定貴奇酒廠使用被訴侵權標識屬于識別商品來源的商標性使用,不構成正當使用,具有事實依據,本院予以維持。貴奇酒廠、回沙老醬公司該部分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此外,根據一審筆錄顯示,一審法院組織各方對經公證封存產品進行了比對,并據此認定包裝盒內側印有2019年10月3日具有事實依據,貴奇酒廠、回沙老醬公司稱一審對該部分事實未組織質證與事實不符。貴奇酒廠上訴狀中認可神玉酒廠就第13659513號商標于2019年7月25日發函禁止其使用,同時又稱其在2019年10月生產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取得了合法授權,陳述前后矛盾。貴奇酒廠、回沙老醬公司稱其使用金沙夢取得了合法授權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采信。

關于焦點2.一審法院在金沙窖酒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貴奇酒廠、回沙老醬公司侵權獲利情況及其因貴奇酒廠、回沙老醬公司侵權行為造成損失數額的情況下,綜合貴奇酒廠、回沙老醬公司主觀惡意、侵權時間、后果、規模等因素酌定賠償數額為87萬元,系在法律規定范圍內行使自由裁量權,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厣忱厢u公司與河南九號酒莊有限公司簽訂的《貴州金沙回沙老醬酒合同》雖系一審法院酌定賠償數額的因素之一,但并非唯一因素,貴奇酒廠、回沙老醬公司依據該份合同主張一審賠償金額認定有誤理據不足。此外,一審法院也并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確定的賠償主體,并不存在適用法律錯誤情形。

二審裁判結果

綜上,貴奇酒廠、回沙老醬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510元,由貴州省金沙縣貴奇酒廠、貴州金沙回沙老醬酒業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關曉海

審 判 員  趙玉香

審 判 員  王   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書    記   員  陳帥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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