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獲嘉縣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關于加快推進企業自主創新提升科技創新能力的實施意見
關于加快推進企業自主創新提升科技創新能力的實施意見
為加快創新型獲嘉建設,大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強科技協同,推進創新創業,構建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相結合的區域科技創新體系,不斷增強全縣企業創新意識和能力,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強有力的科技支撐。
一、總體要求和目標
(一)總體要求。圍繞全縣三大產業集群,完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優化整合全縣科技資源,通過政府政策引導,激勵企業加大科技創新投入,不斷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主攻方向,把科技創新與產業升級緊密結合,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加快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以科技創新驅動經濟發展,以創新促轉型,以轉型促發展,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盡快走上創新驅動發展的道路。
(二)總體目標。科技能力建設、自主創新能力、科技進步水平顯著提高,科技創新環境和基礎條件明顯改善,全社會科技投入大幅度增加。在化工、新材料、節能環保、裝備制造等領域建設一批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特色產業化基地,培育一批具有競爭優勢的創新型龍頭企業和企業集團,形成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名牌產品,科技創新在經濟社會發展中引領和支撐作用明顯增強。
二、鼓勵和扶持原則
(一)鼓勵創新的原則。以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為重點,以技術改造和科技創新為抓手,以項目建設為支撐,以建設科技人才隊伍為保障,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進程,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二)優化結構的原則。鼓勵發展支柱產業,加快發展重點產業,采用先進技術、生產工藝和設備,不斷擴大企業規模,增加市場份額,提高支柱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在全縣經濟中的比重,優化產業結構。
(三)加快發展的原則。積極引導企業抓住國家政策,推進企業快速轉型,通過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提升企業智能化、自動化水平,提高產品附加值,進一步做大規模、做優產品、做強企業。
三、鼓勵政策的措施
按照《新鄉市科技創新獎勵資金暫行管理辦法》(新政文〔2015〕97號)和《新鄉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新政〔2015〕11號)文件精神,設立獲嘉縣科學技術獎和獲嘉縣科技創新獎勵資金。
(一)加強創新平臺建設,增強企業科技創新能力。
1.支持企業組建研發中心。對于新認定的國家級和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市級重點實驗室、院士工作站、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等獎勵標準為15萬元、5萬元、1萬元。
2.鼓勵企業申報創新型示范企業。企業首次通過國家級、省級、市級創新型示范企業認定的,獎勵標準依次為15萬元、5萬元和1萬元。
3.鼓勵企業節能減排。對于新認定的省級、市級節能減排科技創新示范企業,獎勵標準為5萬元和1萬元。
4.支持企業創建科技園區。對于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園區,獎勵標準為30萬元、10萬元、5萬元。
5.鼓勵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企業首次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給予獎勵5萬元。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當年起,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優惠政策。
6.鼓勵企業申報科技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對于新認定的省級、市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給予獎勵5萬元和1萬元。
7.鼓勵企業產學研合作。鼓勵企業與大專院校、科研機構、相關行業的專家建立各種形式的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或研發組織,加快建立一批區域性公共行業技術創新中心。鼓勵國內外大專院校和科研院所來獲嘉設立研發機構或與獲嘉企業聯合建設研發機構、重點實驗室、博士(院士)工作站。對經科技部門認定的國家、省級、市級技術研究開發或檢測機構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和5萬元獎勵。
(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促進專利成果產業化。
1.鼓勵企業申報專利。凡具備申報專利條件的新產品和新技術,鼓勵及時申請專利加以保護。當年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后的專利給予一次性獎勵,獲發明專利授權每件獎勵5000元,獲實用新型專利授權每件獎勵1000元。
2.鼓勵企業爭創知識產權優勢示范企業。對當年新增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知識產權優勢示范企業分別給予4萬元、3萬元和1萬元獎勵。
四、加強組織領導,優化創新環境
(一)獎勵資金屬一次性財政補助。符合獎勵條件的單位,在取得獎勵項目的次年第一季度內,持相關證明材料、文件等向科技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提出獎勵申請,逾期不受理。
(二)縣科技主管部門聯合財政部門及時對申請獎勵資金單位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提出獎勵意見,并報請縣政府批準。
(三)對于符合獎勵條件的單位,存在安全生產、環保不達標、惡意逃避銀行債務和偷稅漏稅等情況給予一票否決。
(四)擬獎勵的項目和單位經審核通過后,面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予以獎勵。
(五)獎勵資金應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確保用于開展科技創新和研發活動。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和挪用。
(六)縣科技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要求對申請獎勵的單位進行審核。對存在弄虛作假、重復申報等騙取、套取財政資金的單位,一律取消申請資格。已經獲得獎勵的,應當予以追回。
(七)獎勵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財政違法行為,應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其它
(一)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有相關政策措施與本政策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意見為準。
(二)同一項目只能享受一項獎勵政策,不重復計獎。
(三)本政策意見由縣科工局負責解釋。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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