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
2022年10月8日,重慶市經信委發布了關于印發《重慶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渝經信規范〔2022〕14號),重慶公司匯編如下,供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引導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不斷集聚服務資源、完善服務功能,加強規范管理,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促進中小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工信部企業〔2017〕156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慶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以下簡稱市級示范平臺)是指經市經濟信息委認定,由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以中小微企業服務需求為導向,為中小微企業提供信息、技術、創業、培訓、融資等公共服務,管理規范、業績突出、公信度高、服務面廣,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服務平臺。
第三條 市經濟信息委負責市級示范平臺的認定管理工作。各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經濟信息委(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市級示范平臺的推薦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區縣經濟信息委(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組織開展區縣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的認定工作,并對區縣及以上示范平臺給予相應的扶持。
第四條 市級示范平臺的認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則,對認定的市級示范平臺實行動態管理。
第五條 市級示范平臺可按規定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 市級示范平臺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運營機構在重慶市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連續運營兩年以上,資產總額不低于200萬元,財務狀況良好,經營管理規范。
(二)服務業績突出,年服務中小微企業100家以上,服務滿意度80%以上,提供的服務中須有公益性服務,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
(三)具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必備的服務設施設備和人員,從事為中小微企業服務的人員不少于15人(渝東南、渝東北地區不少于10人),其中大專及以上學歷和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的比例占80%以上。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集聚服務機構5家以上。
(五)管理制度健全,服務流程規范,收費標準合理,服務質量保證措施完善,運營機構信譽良好,近兩年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七條 市級示范平臺具有多種服務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務功能,具有開放性和資源共享的特征。市級示范平臺應滿足以下至少一項服務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務。
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法律法規、政策、技術、質量、標準、人才、市場、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務。充分利用信息網絡技術手段開展服務活動,具有線上線下聯動服務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100家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4次以上。
(二)技術服務。
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工業設計、解決方案、檢驗檢測、質量控制、技術評價、知識產權、產品創新、技術創新、技術成果轉化等服務。具有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具備專家庫和新產品、新技術項目庫,建立良好的協同服務機制,年開展服務活動3次以上。
(三)創業服務。
為創業者或小微企業提供創業輔導、項目策劃、創業咨詢、政務代理、創業場地等服務。具有較強的創業輔導能力,開展相關政務代理服務,年開展創業項目洽談、推介活動4次以上。
(四)培訓服務。
為中小微企業提供經營管理、市場營銷、風險防范、技術和創業等培訓服務。具有相應的培訓資質和完善的培訓服務評價機制,年培訓1000人次以上。
(五)融資服務。
創新融資服務方式,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信用征集與評價等服務。年組織開展投融資對接、企業融資策劃、推薦和融資代理等服務活動5次以上,幫助中小微企業融資總額4億元以上。
第八條 市級示范平臺應在創新服務模式、集聚服務資源,推進線上線下服務結合,促進服務與需求精準對接,推動創新創業發展等方面具有特色優勢和示范性。
第三章 申報材料
第九條 申報市級示范平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市級示范平臺的申請報告(包括擬申報市級示范平臺的基本情況、運營情況、服務能力、活動開展情況、聚集服務資源情況、對區域中小微企業發展的影響和作用等);
(二)重慶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請表;
(三)運營機構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佐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產權證、租賃合同復印件等);
(五)服務人員名單及學歷、職稱、上一年末社會養老保險等佐證材料;
(六)服務平臺集聚的服務機構名單及證明材料;
(七)上一年度服務中小企業名單;
(八)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和服務收支專項審計報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
(九)開展相關服務(含公益性服務)的佐證材料和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佐證材料;
(十)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條 市級示范平臺的認定程序:
(一)申請。
擬申報市級示范平臺的運營機構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按照屬地原則向所在區縣經濟信息委(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申報材料。
(二)推薦。
區縣經濟信息委(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認定條件和要求對申報資料進行初步審查,其中對申報單位服務滿意度抽查時,抽查接受服務的企業數不少于20家。初步審查合格,出具推薦意見,報送市經濟信息委。
(三)審核。
市經濟信息委對申報的市級示范平臺進行評審。
(四)公示。
根據審核情況,確定擬認定的市級示范平臺名單并進行公示。
(五)認定。
市經濟信息委對公示無異議的服務平臺授予“重慶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稱號,名稱統一表述為“重慶市+字號+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市級示范平臺名單在市經濟信息委公眾信息網和重慶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站公布,方便社會公眾查詢和進行服務對接。
第十二條 市級示范平臺要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積極開展服務活動,及時發布服務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符合條件的市級示范平臺優先推薦申報“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
第十三條 市級示范平臺每次認定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滿當年可再次申報。有效期內的市級示范平臺,若其運營機構僅發生名稱、注冊地變更,不涉及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范圍發生變化等),可按照屬地原則向所在區縣經濟信息委(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佐證材料。區縣經濟信息委(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申請資料進行初步審查合格后,出具審查意見,報送市經濟信息委。
第十四條 市經濟信息委將市級示范平臺納入全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統一管理。市級示范平臺應按要求報送相關資料,接受主管部門的服務評價。評價結果將作為享受相關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經濟信息委撤銷其市級示范平臺稱號:
(一)以弄虛作假方式獲得市級示范平臺稱號的;
(二)連續兩年評價不合格的;
(三)經查實,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經核實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市級示范平臺條件和要求的;
市經濟信息委對擬撤銷市級示范平臺稱號的,提前告知有關運營單位,聽取相關陳述和申辯。經撤銷市級示范平臺稱號的運營單位,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市級示范平臺。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信息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重慶市中小企業局關于印發<重慶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渝中小企〔2018〕51號)同時作廢。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或通過復核的市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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