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區新引進人才住房補貼(首次申請與第二次申請)兌現申報
根據《關于延續穗南開人發規字〔2020〕2號的通知》(穗南開人發規字〔2021〕2號)及《關于印發<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集聚人才創新發展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穗南開人發規字〔2020〕2號)規定,現開展2022年南沙區新引進人才住房補貼(首次申請)、2021年度南沙區新引進人才住房補貼(第二次發放申請)的兌現工作。
一、申報時間
2022年9月28日-2022年11月27日。
二、申報條件
(一)申報人所在單位須符合以下條件:
1.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指主管稅務機關,下同)及統計關系需在南沙區范圍內。
2.具有健全的財務制度、獨立法人資格(含視同法人單位的專業服務機構)。法人單位下屬的分支機構在南沙區領取營業執照且有獨立場所,以分支機構名義獨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滿一年,并且依法向南沙區納稅,具有健全財務制度的,視同法人單位處理。
3.經營范圍不含人力資源外包、勞務派遣服務等人力資源服務內容。
(二)首次申請申報人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申報時須為申報單位在職員工。
2.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5日期間首次與區內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新引進人才(包括應屆畢業生、新調入的在職人員、新引進的歸國留學人員等);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不列入認定范圍(聘任制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經認定的科研院所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3.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歷和學士及以上學位,或經教育部認證的國(境)外學士及以上學位人員。
4.具有南沙區戶籍(港澳臺和外籍人才不受此限制)。
5.在南沙區范圍內購房或租房。
6.未享受過本住房補貼、南沙區復工復產住房補貼、南沙區安家補貼、購房優惠等相關政策(不含區內共有產權房政策),未租(住)過南沙區人才公寓。
7.與本區內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無補繳、代繳情況)或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不少于3個月[以辦事指南發布之月(不含當月)為起點往前計算3個月]。
8.學士未滿35周歲、碩士未滿40周歲、博士未滿45周歲(年齡條件以2022年1月1日為計算時點,不含本數)。
(三)第二次申請申報人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已獲得2021年新引進人才住房補貼(首次申請)。
2.戶籍仍在南沙區(港澳臺和外籍人才不受此限制)。
3.申報時須為申報單位在職員工。
4.自2021年8月至申報時,在南沙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無補繳、代繳情況)或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
三、補貼標準和發放方式
(一)具有國內全日制本科學歷及學士學位或經教育部認證的國(境)外學士的人員2萬元/人。
(二)具有國內全日制研究生學歷及碩士學位或經教育部認證的國(境)外碩士的人員4萬元/人。
(三)具有國內全日制研究生學歷及博士學位或經教育部認證的國(境)外博士的人員6萬元/人。
(四)新引進人才住房補貼分兩年等額發放。首次申請獲批后,第二次申請在首次申請滿1年時提出,經審核申請人戶籍仍在本區(港澳臺和外籍人才不受此限制),且在本區工作,并連續繳納社會保險(無補繳、代繳情況)或個人所得稅的,發放剩余補貼。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二次申請,視為自動放棄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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