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發明專利、商業秘密、商標和版權這三種聯合保護策略,以全面保護算法類方案。”
隨著軟件定義汽車的概念提出,以及汽車領域算法類方案的不斷涌現,切實保護到算法類方案的整體構思,避免競爭對手侵權變得刻不容緩。
對于算法類方案,企業一般采用保密協議的方式來保護,保護手段單一,力度不夠,無法有力地打擊競爭對手。有鑒于此,小編特別為大家帶來“算法在汽車知識產權中的保護策略”專題,提供發明專利、商業秘密、商標和版權這三種聯合保護策略,以全面保護算法類方案。
1、算法在汽車軟件著作權方面的保護策略
軟件著作權的保護策略特點并不會因領域的不同而不同,因此,算法在汽車軟件著作權方面的保護策略特點,也就是軟件著作權的本身的保護策略特點。
01、保護客體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客體是計算機軟件,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當算法以計算機軟件的形式存在時,可以采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方式來保護。
02、保護年限和成本
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時間是50年,著作權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費:250元/件次。
03、保護力度與侵權風險
軟件著作權僅保護代碼,其實是軟件或軟件的外在表現形式,并不能保護技術構思和功能。所以軟著的保護力度比專利要弱。
我國最新《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6條規定:“本條例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通過把計算機軟件作品劃分為思想、表達兩部分,排除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思想”,是認定軟件侵權行為的第一階段,也是主要階段之一。
因此,采用軟件著作權來保護算法只能保護代碼的外在表現形式,相應的,對方只能完整抄襲全部或者部分代碼才算做侵權,侵權風險較低。
2、算法在汽車發明專利權方面的保護策略
01、保護客體
根據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記載,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因此,非技術方案不被授予專利權。此外,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授予專利權。
下面,在汽車軟件領域,匯總了不同軟件不滿足專利客體要求的幾種情況:
表1:不滿足發明專利客體要求的軟件匯總表
02、保護年限和成本
發明專利的保護年限是20年,期限相對著作權和商業秘密來說,保護年限比較短。
申請專利需要支付申請費和審查費,獲得專利權后每年需要繳納年費。
03、保護力度與侵權風險
發明專利保護計算機軟件的思想及功能,只要軟件中沿用其思想及功能就可認定為專利侵權,無論他人是否獨立開發或者完全重新編碼。因此,發明專利權對軟件的保護力度比較大。
但是,專利法給予軟件專利保護要求專利申請人將發明的內容公開,但是公開軟件的內容無疑會部分或全部地暴露軟件中的精華思想,需要有針對性的專利申請策略,涉及專利保護范圍及專利公開內容之間的最佳平衡方案。
3、算法在商業秘密方面的保護策略
01、保護客體
商業秘密權的取得,指的是基于權利人的合法勞動或其他正當手段自然取得?!吨腥A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只有秘密性要求,商業秘密的不容易獲得性水平參差不齊。因此,商業秘密保護的門檻比較低,適用面更廣。
商業秘密可以對軟件核心技術進行保護。我國專利法不支持單純的軟件進行專利申請,而著作權保護又不涉及軟件思想。對于兩者都無法進行保護的內容可以采用商業秘密的形式加以保護。
02、保護年限和成本
保護期限沒有限制。保護成本根據企業對該秘密的保護力度和保護方式決定。
03、保護力度與侵權風險
打擊力度大,震懾性強,侵權人易于主動承認侵權行為。但是商業秘密保護方式存在以下弱點:
(1)采用商業秘密進行軟件知識產權保護,首先面臨的是立案難的問題。公安機關在立案之前首先要取得軟件非公知性的鑒定意見,并對案情有一定了解后才能立案。
(2)取證難的問題。無論是公安機關還是檢察機關,為了取得銷售的軟件產品,往往要到軟件銷售客戶那里進行調查取證,大多會面臨客戶不配合的情況。即便客戶配合公安機關、檢查機關的工作,但由于取證人員不了解軟件技術信息,取不到關鍵證據的情況也有發生。
(3)損失難以認定。構成商業秘密侵權的基本條件是,經濟損失要達到50萬元人民幣才能成立。而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軟件智力成果侵權的經濟損失卻難以認定;特別是在部分侵權的情況下,更是難以對其經濟損失加以認定。
(4)商業秘密的構成問題。多數企業在進行商業秘密主張的時候,不知道就軟件的哪些內容進行商業秘密主張,其主張的內容經過鑒定后可能不具有非公知性,這使商業秘密難以成立。
4、算法在汽車知識產權中的聯合保護策略
保護計算機軟件,需要從實質和形式上結合起來進行。因此,參見圖1.對于計算機軟件應當采用聯合知識產權保護,從而從不同角度有效打擊侵權盜版行為。
圖1:軟件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
01、著作權、商標與專利權的聯合保護策略
計算機軟件的邏輯思路可對應生成不同的目標代碼。因此,凝聚了技術思想的代碼產品和軟件產品可以通過專利和著作權保護。這里的專利指的是發明專利。
此外,按照TRIPS協議第15條對商標的定義:“任何一種能夠將一個企業的商品或者服務區別于其他企業的商品和服務的標記或者標記的組合均應能構成商標”。對于計算機軟件產品來說,其由多個功能模塊組成,可以將上述功能模塊看作是軟件產品的組成部件,因此可以在軟件產品及其各個功能模塊的界面上標注商標標記。因此,商標法可以用于構成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的完整體系。
現實社會中,侵權行為通過直接復制目標代碼、竊取或利用管理漏洞獲得源代碼來實施侵權行為,但維持了軟件的基本功能。另外,仿制軟件的執行思路,用其它編程語言來編寫,這種加大了維權難度。因此,有必要結合專利、商標和著作權作全方位的保護,有效打擊侵權行為。
02、著作權與商業秘密的聯合保護策略
著作權對商業秘密的保護能夠起到一定的補充作用。企業在與他人合作時,對方若違約泄露了應該保密的材料,在不能證明這些材料構成商業秘密時,也可以依據著作權法來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03、案例分享
原告青島龍塔公司產品之一為氧漂助劑197.龍塔公司認為該產品配方為德國ROTTA(龍塔)公司授權許可的技術秘密。另外,龍塔公司還就該產品的使用編寫了《快速氧漂工藝》《氧漂特效助劑197》產品介紹以及《無燒堿氧漂工藝的經濟分析》等文章。
2004年龍塔公司發現德瑞福公司送給客戶的產品介紹中的《快速氧漂工藝》與龍塔公司編寫的《快速氧漂工藝》除了產品名稱不同、落款不同外,其他內容完全一致;《氧漂多功能特效助劑168》一文與龍塔公司編寫的《氧漂特效助劑197》產品介紹除個別詞語、表達方式不同外,其他內容完全一致。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業秘密侵權和著作權侵權兩項訴訟請求。
關于龍塔公司提出的德瑞福公司侵犯其商業秘密具有利害關系,法院認為,由于龍塔公司不能證明其對該商業秘密具有利害關系,因此駁回該訴訟請求。而關于龍塔公司提出的德瑞福公司侵犯其著作權的訴訟請求,法院經過審查認為,德瑞福公司向其他公司發送的《快速氧漂工藝》《氧漂多功能特效助劑168》與龍塔公司作品相比,除產品名稱、落款以及個別詞語存在不同外,其他部分基本一致,構成作品抄襲,侵犯了龍塔公司的著作權。
雖然上述案例本身不是汽車領域的,但我們也可以借鑒該策略思路,應用在汽車領域對計算機軟件的保護策略中。
(原標題:專欄 | 算法在汽車知識產權中的保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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