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极品第一页,一区二区三区四区高清视频,久草成色在线,在线观看网站免费入口在线观看国内

推廣 熱搜: 知識產權貫標  專利資助  認證  知識產權  專利補貼  檢測  認監委  CCC認證  人造肉  技術攻關 

認證及認證培訓、認證證書和標志、CCC認證管理規定相關規章匯總

   日期:2025-04-09 22:55:40     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12    評論:0
核心提示: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第61號令,修改和廢止部分部門規章,其中涉及對《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管理辦法》《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第61號令,修改和廢止部分部門規章,其中涉及對《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管理辦法》《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修訂,現匯總如下:

第一條 為規范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的執業行為,加強對認證市場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是指管理體系認證審核員、產品認證檢查員、認證培訓教員和認證咨詢師等從事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活動的人員,以及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機構的業務管理人員。

本辦法所稱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執業,是指受聘于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機構的人員從事的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和業務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認證、認證培訓、認證咨詢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國家對管理體系認證審核員、產品認證檢查員、認證培訓教員和認證咨詢師等從事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活動的人員實施統一的執業資格注冊制度;對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的執業行為實行統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對從事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活動人員執業資格注冊制度的批準工作;對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執業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的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的執業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中國認證人員與培訓機構國家認可委員會承擔對從事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活動人員的執業資格注冊工作。

中國認證機構國家認可委員會依照認可準則對認證機構的認證人員的能力評定及使用管理活動實施認可監督。

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所聘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執業行為實施管理。

第六條 從事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活動的人員應當向中國認證人員與培訓機構國家認可委員會申請執業資格注冊,未經注冊的,不得從事相關活動。

屬于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新領域、國家尚未建立執業資格注冊制度的,由相應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機構建立執業人員評價制度,并統一向中國認證人員與培訓機構國家認可委員會申請辦理相關人員執業資格的確認,未經確認的,不得從事相關活動。

第七條 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執業分為專職和兼職。

專職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是指將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和有關業務管理活動作為本職工作,與1個認證、認證培訓或者認證咨詢機構簽訂勞務合同,并固定在該機構工作的人員;兼職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是指在不脫離本職工作的情況下與1個認證、認證培訓或者認證咨詢機構簽訂勞務合同,從事認證、認證培訓或者認證咨詢活動的人員。

國家公務員不得從事認證、認證咨詢和認證培訓活動。

第八條 認證人員從事認證活動應當在1個認證機構執業,不得同時在2個或者2個以上認證機構執業。在認證機構執業的專職或者兼職認證人員,具備相關認證培訓教員資格的,經所在認證機構與認證培訓機構簽訂合同后,可以在1個認證培訓機構從事認證培訓活動。

認證人員不得受聘于認證咨詢機構或者以任何方式,從事認證咨詢活動。

第九條 認證培訓人員從事認證培訓活動應當在1個認證培訓機構執業,不得同時在2個或者2個以上的認證培訓機構執業。在1個認證培訓機構執業的專職或者兼職認證培訓人員,具備相關認證或認證咨詢人員資格的,經所在認證培訓機構與認證機構或者認證咨詢機構簽訂合同后,可以在1個認證機構或者1個認證咨詢機構從事認證或者認證咨詢活動。

第十條 認證咨詢人員應當在1個認證咨詢機構從事認證咨詢活動,不得同時在2個或者2個以上的認證咨詢機構執業。在認證咨詢機構執業的專職或者兼職認證咨詢人員,具備相關認證培訓教員資格的,經所在認證咨詢機構與認證培訓機構簽訂合同后,可以在1個認證培訓機構從事認證培訓活動。

認證咨詢人員不得受聘于認證機構或者以任何方式從事認證活動。

第十一條 特殊領域的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的執業,應當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批準。

第十二條 認證及認證培訓、認證咨詢人員受聘于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機構時,應當出具有關證明文件以及其他申明材料,并保證上述材料的真實、有效。

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機構在決定聘用執業人員時,應當查驗所聘用的執業人員提供的證明文件以及其他申明材料是否真實、有效,并歸檔留存。

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與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機構之間建立聘用關系的,應當依法簽訂勞務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聘用關系解除的,應當依法終止勞務合同。

第十三條 認證及認證培訓、認證咨詢人員從事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活動,應當遵循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確保所從事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活動具有完整性、客觀性、真實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條 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從事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活動,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在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機構或者單位,從事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活動;

(二)不具備注冊資格或者未經確認、批準,從事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活動;

(三)出具虛假或者失實的結論,編造或者唆使編造虛假、失實的文件、記錄;

(四)增加、減少、遺漏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或者相關規則規定的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程序;

(五)作出誤導性、欺詐性宣傳或者虛假承諾謀取利益;

(六)接受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客戶及其相關利益方的禮金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

(七)在認證機構執業的認證人員與認證咨詢機構、認證咨詢活動存在或者發生經濟利益關系;在認證咨詢機構執業的人員與認證機構、認證活動存在或者發生經濟利益關系;

(八)認證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認證活動中與認證咨詢機構的工作人員存在利害關系或者可能對認證公正性產生影響,未進行回避;

(九)對所在執業的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機構隱瞞本人執業真實情況;

(十)惡意誹謗或者詆毀其他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機構及其人員;

(十一)其他違反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投訴及其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就有關事項詢問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及其執業的機構,有關人員和機構應當積極配合。

第十六條 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停止執業資格1年的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資格2年的處罰;逾期未改正的,給予撤銷執業資格的處罰。

第十七條 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給予撤銷執業資格的處罰。

第十八條 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其他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停止執業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資格2年直至撤銷執業資格的處罰。

第十九條 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被撤銷執業資格之日起5年內,中國認證人員與培訓機構國家認可委員會不再受理其注冊申請。

第二十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被停止執業、撤銷執業資格的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產品、服務、管理體系認證的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以下簡稱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管理、監督,規范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使用,維護獲證組織和公眾的合法權益,促進認證活動健康有序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認證證書是指產品、服務、管理體系通過認證所獲得的證明性文件。認證證書包括產品認證證書、服務認證證書和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本辦法所稱的認證標志是指證明產品、服務、管理體系通過認證的專有符號、圖案或者符號、圖案以及文字的組合。認證標志包括產品認證標志、服務認證標志和管理體系認證標志。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制定、發布、使用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依法負責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負責所轄區域內的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禁止偽造、冒用、轉讓和非法買賣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第二章 認證證書

第六條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從事認證活動,對認證合格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向認證委托人出具認證證書。

第七條 產品認證證書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委托人名稱、地址;

(二)產品名稱、型號、規格,需要時對產品功能、特征的描述;

(三)產品商標、制造商名稱、地址;

(四)產品生產廠名稱、地址;

(五)認證依據的標準、技術要求;

(六)認證模式;

(七)證書編號;

(八)發證機構、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八條 服務認證證書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獲得認證的組織名稱、地址;

(二)獲得認證的服務所覆蓋的業務范圍;

(三)認證依據的標準、技術要求;

(四)認證證書編號;

(五)發證機構、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九條 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獲得認證的組織名稱、地址;

(二)獲得認證的組織的管理體系所覆蓋的業務范圍;

(三)認證依據的標準、技術要求;

(四)證書編號;

(五)發證機構、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十條 獲得認證的組織應當在廣告、宣傳等活動中正確使用認證證書和有關信息。獲得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發生重大變化時,獲得認證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向認證機構申請變更,未變更或者經認證機構調查發現不符合認證要求的,不得繼續使用該認證證書。

第十一條 認證機構應當建立認證證書管理制度,對獲得認證的組織和個人使用認證證書的情況實施有效跟蹤調查,對不能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暫停其使用直至撤銷認證證書,并予以公布;對撤銷或者注銷的認證證書予以收回;無法收回的,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不得利用產品認證證書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服務、管理體系通過認證;不得利用服務認證證書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產品、管理體系通過認證;不得利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產品、服務通過認證。

第三章 認證標志

第十三條 認證標志分為強制性認證標志和自愿性認證標志。

自愿性認證標志包括國家統一的自愿性認證標志和認證機構自行制定的認證標志。

強制性認證標志和國家統一的自愿性認證標志屬于國家專有認證標志。

認證機構自行制定的認證標志是指認證機構專有的認證標志。

第十四條 強制性認證標志和國家統一的自愿性認證標志的制定和使用,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依法規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 認證機構自行制定的認證標志的式樣(包括使用的符號)、文字和名稱,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與強制性認證標志、國家統一的自愿性認證標志或者其他認證機構自行制定并公布的認證標志相同或者近似;

(二)不得妨礙社會管理秩序;

(三)不得將公眾熟知的社會公共資源或者具有特定含義的認證名稱的文字、符號、圖案作為認證標志的組成部分;

(四)不得將容易誤導公眾或者造成社會歧視、有損社會道德風尚以及其他不良影響的文字、符號、圖案作為認證標志的組成部分;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制定的相關技術規范、標準的規定。

第十六條 認證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認證標志的式樣(包括使用的符號)、文字、名稱、應用范圍、識別方法、使用方法等信息。

第十七條 認證機構應當建立認證標志管理制度,明確認證標志使用者的權利和義務,對獲得認證的組織使用認證標志的情況實施有效跟蹤調查,發現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不能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及時作出暫停或者停止其使用認證標志的決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 獲得產品認證的組織應當在廣告、產品介紹等宣傳材料中正確使用產品認證標志,可以在通過認證的產品及其包裝上標注產品認證標志,但不得利用產品認證標志誤導公眾認為其服務、管理體系通過認證。

第十九條 獲得服務認證的組織應當在廣告等有關宣傳中正確使用服務認證標志,可以將服務認證標志懸掛在獲得服務認證的區域內,但不得利用服務認證標志誤導公眾認為其產品、管理體系通過認證。

第二十條 獲得管理體系認證的組織應當在廣告等有關宣傳中正確使用管理體系認證標志,不得在產品上標注管理體系認證標志,只有在注明獲證組織通過相關管理體系認證的情況下方可在產品的包裝上標注管理體系認證標志。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偽造、冒用、轉讓和非法買賣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二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認證機構的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認證機構應當對其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管理情況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提供年度報告。年度報告中應當包括其對獲證組織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跟蹤調查情況。

第二十三條 認證機構應當公布本機構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使用等相關信息,以便于公眾進行查詢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偽造、冒用、轉讓和非法買賣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等違法、違規行為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對混淆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未通過認證,但在其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廣告等其他宣傳中,使用虛假文字表明其通過認證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偽造、冒用認證標志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冒用認證證書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處以3萬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買賣或者轉讓認證證書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處以3萬元罰款;認證機構向未通過認證的認證委托人出賣或轉讓認證證書的,依照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認證機構自行制定的認證標志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依照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處罰;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處罰。

第二十九條 認證機構發現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不及時暫停其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或者不及時撤銷認證證書或者停止其使用認證標志的,依照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認證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三十一條 偽造、冒用、非法買賣認證標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收費按照國家有關價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992年2月10日原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產品質量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和1995年9月21日原國家商檢局發布的《進出口商品標志管理辦法》中有關認證標志的部分規定同時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提高認證有效性,維護國家、社會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以下簡稱認證認可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為保護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國家規定的相關產品必須經過認證(以下簡稱強制性產品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第三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主管全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負責全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對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統一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統一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統一認證標志,統一收費標準。

市場監管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和調整目錄,目錄由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并會同有關方面共同實施。

第五條 國家鼓勵開展平等互利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國際互認活動,互認活動應當在市場監管總局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對外簽署的國際互認協議框架內進行。

第六條 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對其從業活動中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及生產技術、工藝等技術秘密和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章 認證實施

第七條 強制性產品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由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發布。

第八條 強制性產品認證應當適用以下單一認證模式或者多項認證模式的組合,具體模式包括:

(一)設計鑒定;

(二)型式試驗;

(三)生產現場抽取樣品檢測或者檢查;

(四)市場抽樣檢測或者檢查;

(五)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檢查;

(六)獲證后的跟蹤檢查。

產品認證模式應當依據產品的性能,對涉及公共安全、人體健康和環境等方面可能產生的危害程度、產品的生命周期、生產、進口產品的風險狀況等綜合因素,按照科學、便利等原則予以確定。

第九條 認證規則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適用的產品范圍;

(二)適用的產品所對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三)認證模式;

(四)申請單元劃分原則或者規定;

(五)抽樣和送樣要求;

(六)關鍵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確認要求(需要時);

(七)檢測標準的要求(需要時);

(八)工廠檢查的要求;

(九)獲證后跟蹤檢查的要求;

(十)認證證書有效期的要求;

(十一)獲證產品標注認證標志的要求;

(十二)其他規定。

第十條 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進口商(以下統稱認證委托人)應當委托經市場監管總局指定的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對其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的產品進行認證。

委托其他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委托企業或者被委托企業均可以向認證機構進行認證委托。

第十一條 認證委托人應當按照具體產品認證規則的規定,向認證機構提供相關技術材料。

銷售者、進口商作為認證委托人時,還應當向認證機構提供銷售者與生產者或者進口商與生產者訂立的相關合同副本。

委托其他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委托人還應當向認證機構提供委托企業與被委托企業訂立的相關合同副本。

第十二條 認證機構受理認證委托后,應當按照具體產品認證規則的規定,安排產品型式試驗和工廠檢查。

第十三條 認證委托人應當保證其提供的樣品與實際生產的產品一致,認證機構應當對認證委托人提供樣品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規則的要求,根據產品特點和實際情況,采取認證委托人送樣、現場抽樣或者現場封樣后由認證委托人送樣等抽樣方式,委托經市場監管總局指定的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對樣品進行產品型式試驗。

第十四條 實驗室對樣品進行產品型式試驗,應當確保檢測結論的真實、準確,并對檢測全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保證檢測過程和結果的記錄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認證機構對獲證產品進行有效的跟蹤檢查。

實驗室及其有關人員應當對其作出的檢測報告內容以及檢測結論負責,對樣品真實性有疑義的,應當向認證機構說明情況,并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五條 需要進行工廠檢查的,認證機構應當委派具有國家注冊資格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員,對產品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能力、生產產品與型式試驗樣品的一致性等情況,依照具體產品認證規則進行檢查。

認證機構及其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員應當對檢查結論負責。

第十六條 認證機構完成產品型式試驗和工廠檢查后,對符合認證要求的,一般情況下自受理認證委托起90天內向認證委托人出具認證證書。

對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認證委托人,并說明理由。

認證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應當對其作出的認證結論負責。

第十七條 認證機構應當通過現場產品檢測或者檢查、市場產品抽樣檢測或者檢查、質量保證能力檢查等方式,對獲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實施分類管理和有效的跟蹤檢查,控制并驗證獲證產品與型式試驗樣品的一致性、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能力持續符合認證要求。

第十八條 認證機構應當對跟蹤檢查全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保證認證過程和結果具有可追溯性。

對于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的,認證機構應當根據相應情形作出予以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的處理,并予公布。

第十九條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規則的規定,根據獲證產品的安全等級、產品質量穩定性以及產品生產企業的良好記錄和不良記錄情況等因素,對獲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進行跟蹤檢查的分類管理,確定合理的跟蹤檢查頻次。

第三章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第二十條 市場監管總局統一規定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以下簡稱認證證書)的格式、內容和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以下簡稱認證標志)的式樣、種類。

第二十一條 認證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認證委托人名稱、地址;

(二)產品生產者(制造商)名稱、地址;

(三)被委托生產企業名稱、地址(需要時);

(四)產品名稱和產品系列、規格、型號;

(五)認證依據;

(六)認證模式(需要時);

(七)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發證機構;

(九)證書編號;

(十)其他需要標注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認證證書有效期為5年。

認證機構應當根據其對獲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的跟蹤檢查的情況,在認證證書上注明年度檢查有效狀態的查詢網址和電話。

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使用的,認證委托人應當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前90天內申請辦理。

第二十三條 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認證證書所含內容的,應當與認證證書的內容相一致,并符合國家有關產品標識標注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委托人應當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的變更,由認證機構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相應處理:

(一)獲證產品命名方式改變導致產品名稱、型號變化或者獲證產品的生產者、生產企業名稱、地址名稱發生變更的,經認證機構核實后,變更認證證書;

(二)獲證產品型號變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電磁兼容內部結構變化;或者獲證產品減少同種產品型號的,經認證機構確認后,變更認證證書;

(三)獲證產品的關鍵元器件、規格和型號,以及涉及整機安全或者電磁兼容的設計、結構、工藝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產企業等發生變更的,經認證機構重新檢測合格后,變更認證證書;

(四)獲證產品生產企業地點或者其質量保證體系、生產條件等發生變更的,經認證機構重新工廠檢查合格后,變更認證證書;

(五)其他應當變更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認證委托人需要擴展其獲證產品覆蓋范圍的,應當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的擴展,認證機構應當核查擴展產品與原獲證產品的一致性,確認原認證結果對擴展產品的有效性。經確認合格后,可以根據認證委托人的要求單獨出具認證證書或者重新出具認證證書。

認證機構可以按照認證規則的要求,針對差異性補充進行產品型式試驗或者工廠檢查。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注銷認證證書,并對外公布:

(一)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認證委托人未申請延續使用的;

(二)獲證產品不再生產的;

(三)獲證產品型號已列入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產的產品目錄的;

(四)認證委托人申請注銷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規則規定的期限暫停認證證書,并對外公布:

(一)產品適用的認證依據或者認證規則發生變更,規定期限內產品未符合變更要求的;

(二)跟蹤檢查中發現認證委托人違反認證規則等規定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跟蹤檢查或者跟蹤檢查發現產品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的;

(四)認證委托人申請暫停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暫停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撤銷認證證書,并對外公布:

(一)獲證產品存在缺陷,導致質量安全事故的;

(二)跟蹤檢查中發現獲證產品與認證委托人提供的樣品不一致的;

(三)認證證書暫停期間,認證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認證委托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認證證書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撤銷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獲證產品被注銷、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的,認證機構應當確定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類別和范圍。

自認證證書注銷、撤銷之日起或者認證證書暫停期間,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不得繼續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第三十條 認證標志的式樣由基本圖案、認證種類標注組成,基本圖案如下圖:

基本圖案中“CCC”為“中國強制性認證”的英文名稱“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縮寫。

第三十一條 在認證標志基本圖案的右側標注認證種類,由代表該產品認證種類的英文單詞的縮寫字母組成。

市場監管總局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的需要,制定有關認證種類標注的具體要求。

第三十二條 認證委托人應當建立認證標志使用管理制度,對認證標志的使用情況如實記錄和存檔,按照認證規則規定在產品及其包裝、廣告、產品介紹等宣傳材料中正確使用和標注認證標志。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買賣和轉讓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場監管總局對認證機構、實驗室的認證、檢測活動實施年度監督檢查和不定期的專項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認證機構應當將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獲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以及認證證書被注銷、暫停或者撤銷的信息向市場監管總局和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通報。

第三十六條 市場監管總局統一計劃,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對獲證產品進行監督檢查。

獲證產品生產者、銷售者、進口商和經營活動使用者不得拒絕監督檢查。

市場監管總局建立獲證產品及其生產者公布制度,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域內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列入目錄內的產品未經認證,但尚未出廠、銷售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告誡其產品生產企業及時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帳薄以及其他資料,查封、扣押未經認證的產品或者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

第三十九條 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商發現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主動采取召回產品等救濟措施,并依照有關規定向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商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市場監管總局應當啟動產品召回程序,責令生產者召回產品,銷售者停止銷售產品。

第四十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列入目錄的進口產品實施入境驗證管理,查驗認證證書、認證標志等證明文件,核對貨證是否相符。驗證不合格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對列入目錄的進口產品實施后續監管。

第四十一條 列入目錄的進境物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境時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

(一)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或者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的自用物品;

(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大陸官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自用物品;

(三)入境人員隨身從境外帶入境內的自用物品;

(四)外國政府援助、贈送的物品;

(五)其他依法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情形。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者、進口商、銷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申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責任擔保書、產品符合性聲明(包括型式試驗報告)等資料,并根據需要進行產品檢測,經批準取得《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后,方可進口,并按照申報用途使用:

(一)為科研、測試所需的產品;

(二)為考核技術引進生產線所需的零部件;

(三)直接為最終用戶維修目的所需的產品;

(四)工廠生產線/成套生產線配套所需的設備/部件(不包含辦公用品);

(五)僅用于商業展示,但不銷售的產品;

(六)暫時進口后需退運出關的產品(含展覽品);

(七)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八)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進料或者來料加工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 認證機構、實驗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總局應當責令其停業整頓,停業整頓期間不得從事指定范圍內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活動:

(一)增加、減少、遺漏或者變更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的;

(二)未對其認證的產品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或者發現其認證的產品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不及時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并予以公布的;

(三)未對認證、檢測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情節嚴重的;

(四)使用未取得相應資質的人員從事認證、檢測活動的,情節嚴重的;

(五)未對認證委托人提供樣品的真實性進行有效審查的;

(六)阻撓、干擾監管部門認證執法檢查的;

(七)對不屬于目錄內產品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總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對認證機構、實驗室的指定:

(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指定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指定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指定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指定資格的認證機構、實驗室準予指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指定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認證機構或者實驗室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指定的,由市場監管總局撤銷指定,并予以公布。

認證機構或者實驗室自被撤銷指定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指定。

第四十六條 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人員出具虛假或者不實結論,編造虛假或者不實文件、記錄的,予以撤銷執業資格;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中國認證認可協會認證人員注冊機構不再受理其注冊申請。

第四十七條 認證委托人對認證機構的認證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認證機構提出申訴。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章 罰則

第四十九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經過認證后,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認證證書注銷、撤銷或者暫停期間,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繼續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編造虛假材料騙取《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或者獲得《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后產品未按照原申報用途使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撤銷《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并依照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 偽造、變造、出租、出借、冒用、買賣或者轉讓認證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處3萬元罰款。

轉讓或者倒賣認證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認證委托人提供的樣品與實際生產的產品不一致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擴展,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的認證證書所含內容與認證證書內容不一致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使用認證標志的。

第五十六條 認證機構、實驗室出具虛假結論或者出具的結論嚴重失實的,市場監管總局應當撤銷對其指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撤銷相應從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認證機構、實驗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總局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對其指定直至撤銷認證機構批準文件。

(一)超出指定的業務范圍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測活動的;

(二)轉讓指定認證業務的;

(三)停業整頓期間繼續從事指定范圍內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活動的;

(四)停業整頓期滿后,經檢查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

第五十八條 市場監管總局和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對于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中的其他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條 強制性產品認證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質檢總局2001年12月3日公布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中企檢測認證網提供iso體系認證機構查詢,檢驗檢測、認證認可、資質資格、計量校準、知識產權貫標一站式行業企業服務平臺。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行業相關檢驗、檢測、認證、計量、校準機構,儀器設備、耗材、配件、試劑、標準品供應商,法規咨詢、標準服務、實驗室軟件提供商提供包括品牌宣傳、產品展示、技術交流、新品推薦等全方位推廣服務。這個問題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還需要了解更多專業性問題可以撥打中企檢測認證網在線客服13550333441。為您提供全面檢測、認證、商標、專利、知識產權、版權法律法規知識資訊,包括商標注冊食品檢測第三方檢測機構網絡信息技術檢測環境檢測管理體系認證服務體系認證產品認證版權登記專利申請知識產權檢測法認證標準等信息,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認證商標專利從業者提供多種檢測、認證、知識產權、版權、商標、專利的轉讓代理查詢法律法規,咨詢輔導等知識。

本文內容整合網站:中國政府網百度百科搜狗百科360百科知乎市場監督總局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免責聲明:本文部分內容根據網絡信息整理,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作者致敬!發布旨在積善利他,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跟我們聯系刪除并致歉!

本文來源: http://www.rumin8raps.com/news/202210/xwif_28156.html

 
打賞
 
更多>同類認證資訊資訊
0相關評論

認證資訊推薦圖文
認證資訊推薦資訊
認證資訊點擊排行
ISO體系認證  |  關于我們  |  聯系方式  |  使用協議  |  版權隱私  |  網站地圖  |  排名推廣  |  廣告服務  |  積分換禮  |  網站留言  |  RSS訂閱  |  違規舉報  |  蜀ICP備07504973號
 
主站蜘蛛池模板: 聂拉木县| 弥渡县| 西盟| 中卫市| 竹北市| 平原县| 和平区| 南皮县| 龙胜| 榕江县| 万源市| 九龙坡区| 麟游县| 呈贡县| 梅河口市| 平顺县| 呼图壁县| 余庆县| 临安市| 沙洋县| 句容市| 青阳县| 孝昌县| 霍山县| 北流市| 南昌县| 海盐县| 惠州市| 资源县| 瑞金市| 河间市| 新绛县| 托克托县| 东丰县| 荣昌县| 衡阳县| 高邮市| 清镇市| 汉沽区| 旅游| 南陵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