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組織開展2022年產業集群數字化轉型試點項目培育入庫申報的通知
粵工信工業互聯網函〔2022〕14號
各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制造業數字化轉型實施方案及若干政策措施》(粵府〔2021〕45號),根據《廣東省產業集群數字化轉型工程實施細則(2022年)》(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詳見附件1),現組織2022年產業集群數字化轉型試點項目培育入庫申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織方式
采取“揭榜掛帥”方式組織實施,由省發榜,面向社會征集揭榜方,并對揭榜項目組織評審論證,擇優遴選入庫培育。針對入庫培育項目,通過“賽馬機制”擇優予以支持。
圍繞我省戰略性產業集群和各地特色產業集群,確定2022年第一批產業集群試點行業指南榜單(以下簡稱《行業指南》,詳見附件2),后續將根據產業調研情況分批組織開展其他行業試點。總體原則如下:
(一)本次試點主要圍繞行業指南中的二級目錄細分行業(以下簡稱“試點行業”)開展,確定試點牽頭單位及具體的試點行業領域和試點起步區域。
(二)每個牽頭單位原則上只能選擇一個試點行業、圍繞一個試點起步區域開展試點工作。如確需跨區域開展試點的,我廳將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考慮。
(三)每個區域針對每個試點行業可推薦不超過2個試點牽頭單位及其集群轉型方案。
(四)針對每個試點行業,將擇優遴選不超過2個牽頭單位及其集群轉型方案入庫培育。
二、申報條件
由符合《實施細則》要求的牽頭單位擔任試點申報主體,一個試點項目只有一個申報主體,不允許聯合申報(即:產業生態成員不擔任聯合申報單位),同一申報主體不允許申報多個試點項目。相關要求如下:
(一)牽頭單位應在廣東省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牽頭單位應為行業龍頭制造企業或行業公共服務企業,在所申報的試點行業有成功落地且服務成效好的省內案例;牽頭單位的實際管理人應為“懂行人”,在所申報的細分行業領域從業超過10年。
(三)鼓勵牽頭單位組建產業生態,生態成員應為國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電信運營企業市級以上分支機構。
(四)牽頭單位及其生態成員近5年內(2017年以來)在專項資金管理、專項審計、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方面未出現過較為嚴重的違法違規情況,且不存在未按期完成財政專項資金扶持項目驗收的情況,不得為失信被執行人(以“信用中國”網站查詢結果為準),近5年內(2017年以來)未發生重大安全、環保、質量事故。
三、時間安排
(一)組織入庫申報
培育入庫階段,由牽頭單位與合作伙伴按需組建產業生態,基層人民政府(包括縣(區)級人民政府,高新區、園區管委會,東莞、中山為鎮街)深度參與的方式實施,有關要求如下:
1. 請各地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本通知轉發至基層人民政府,按照《實施細則》要求,組織開展相關工作。
2. 請各牽頭單位認真閱讀《實施細則》和《行業指南》,確認申報資格及試點任務要求,選擇試點行業領域和試點起步區域,按要求開展深調研,并制定產業集群數字化轉型方案,形成《申報書》和《調研報告》(模板詳見附件3、4),加蓋公章后一并提交至試點起步區域基層人民政府。對于有意向在特色專項領域開展試點的牽頭單位,可按照《行業指南》要求提交特色專項領域試點方案,同步申請開展專項試點。
3. 請各基層人民政府對牽頭單位及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將《申報書》、《調研報告》(一式三份)加蓋基層人民政府公章后一并提交至地市工信主管部門備案;請各地市匯總后將項目匯總表(模板詳見附件5)及項目申報材料于2022年6月30日前提交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工業互聯網處)。
4. 我廳將組織評審并公示培育入庫項目名單,試點培育期自公示之日起一年內。
(二)開展試點認定
列入培育庫的試點牽頭單位,應按照《實施細則》要求,聚焦試點行業領域和試點起步區域深入實施產業集群數字化轉型,并完成培育期任務目標。培育期滿1年,我廳將針對培育入庫項目開展評估,評估合格的,予以試點認定。試點認定工作原則上由我廳統一組織,培育期滿將發布試點認定通知,特別優秀的培育入庫項目可提前申請開展試點認定。
四、支持方式
(一)按照“賽馬機制”原則,同一試點行業的多個培育項目,僅對最先通過試點認定的項目予以資金獎勵支持,其他項目培育期滿自動終止省級培育,不予以省級資金獎勵支持,鼓勵地市縣區繼續培育。
(二)對通過試點認定的項目,結合試點培育期間評價情況、實施情況、專項資金年度預算額度以及地市參與程度、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綜合考量,省財政對每個試點產業集群扶持總額累計不超過2000萬元,其中珠三角地市集群試點不超過項目實際總投資額的30%、粵東西北地市集群試點不超過項目實際總投資額的50%。省財政資金分兩個階段對牽頭單位予以扶持,其中:試點認定后,按不超過扶持總額的30%予以獎補支持;試點期滿后,評估合格及以上的,按不超過扶持總額的70%予以獎補支持。每個試點項目實際總投資額須不少于500萬。
(三)財政資金重點支持行業平臺研發運營和行業平臺應用推廣,其中平臺研發運營包括:產業集群數字化轉型診斷,如行業轉型需求診斷及數字化企業水平評價認證等;行業平臺建設及運維,如平臺研發、運營相關的設備、軟件、材料、第三方服務等;產業數字化復合型人才培訓,如行業數字化轉型展廳搭建及實訓基地建設等;5G新型網絡建設,如園區5G網絡基礎設施建設及企業內網改造升級等;平臺應用推廣包括:集群企業“上云上平臺”相關產品和服務,如輕量化工業互聯網應用、核心工業軟件、邊緣計算及5G相關產品、工藝設備數字化改造等,其中,核心工業軟件應由集群企業集中采購經第三方權威機構測試驗證的首版次軟件。所有產品及服務項目(2021年1月1日后,以合同簽訂日期為準)應在廣東省工業互聯網應用服務平臺備案,未按要求備案的項目不納入試點考核范圍。
(四)省市聯動對產業集群數字化轉型項目予以支持。培育入庫階段,地市或基層人民政府給予牽頭單位項目啟動資金或園區廠房及相關租金等支持的,省優先予以入庫,鼓勵地市對牽頭單位相關設備投資給予財政貼息等支持;試點認定階段,地市或基層人民政府對試點項目設立工作組機制保障或出臺針對性措施支持的,省優先予以認定,鼓勵地市及基層人民政府制定針對性產業政策,有序引導企業高質量發展,助力產業生態優化和政府精準服務。
五、有關要求
(一)省委托第三方專業智庫機構依托廣東省工業互聯網應用服務平臺,開展工程項目全流程管理,對項目實施保持跟蹤、對接、指導,突出用戶體驗、市場檢驗的評價導向,定期開展評價,全面掌握工程實施進展及成效,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二)各地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積極組織試點申報工作,將通知轉發到基層人民政府等,及時研究制定產業集群數字化轉型所需的保障措施和協調相關資源。
(三)各基層人民政府應強化對牽頭單位及申報材料的審核把關,根據本地區產業發展實際科學選擇牽頭單位,指導并協助牽頭單位開展相關工作,深度參與集群深調研及轉型方案制定。
(四)牽頭單位應依托應用服務平臺開展集群試點日常項目管理,基于應用服務平臺開展需求分析、行業指標研究、生態合作、上云上平臺產品目錄備案與迭代、定期報告等,向應用服務平臺開放數據接口,實現集群試點工作實時在線的精準監督和服務。
(五)建立“牽頭單位責任制、目標導向、總體評價”的新型項目管理與績效評價機制,牽頭單位應強化“責權利一致”的項目管理意識,承擔項目主體責任,統一組織集群標桿及上云上平臺項目的合同簽訂、組織實施、商業驗收和結果確認等,確保項目履行、目標管理、實施成效、風險管控等各項工作順利開展。牽頭單位需對財政資金實施專賬管理,通過設置專賬科目或輔助賬等方式,確保可通過會計賬目追蹤資金的收支情況。財政資金不得用于產業生態成員單位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獎金和福利支出,以及差旅、會務等日常事務性的支出。鼓勵牽頭單位將獎補資金直接用于支付項目后續產生費用或對本項目相關支出進行沖賬使用。項目不得重復申報、多頭申報。對于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產品價格明顯偏離市場、財政資金使用違規等行為的,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相關違規企業信息將按照《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處理。牽頭單位應積極配合省市及第三方專業智庫機構開展相關日常監督和評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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