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及辦理流程(試行)》解讀
一、起草背景和主要依據有哪些?
為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加快辦理效率,切實解決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晉政辦發〔2022〕36號)、《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并政辦發〔2022〕6號)文件精神及《太原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及辦理流程(試行)》的規定,結合山西轉型綜改示范區工作實際,制定《山西轉型綜合改革示范區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及辦理流程(試行)》(以下簡稱《流程》)。
二、《流程》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流程》共分九條:第二條,明確了認定范圍,第三條明確了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條件及要求,第四條明確認定依據,第六條明確了認定流程,第七條明確了運營管理及退出程序等。
(一)關于認范圍。
明確本區范圍內合法籌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包括企事業單位自有空閑土地建設、產業園區配套(鄰里中心)用地建設、存量房屋改建、少量新供應國有用地建設等方式籌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
(二)關于認定流程。
一是明確土地(房屋)產權人、房源運營機構均可作為申請人提出認定申請。二是明確項目認定依申請開展,由申請人向綜改區保租辦提出申請。三是明確經認定為合格的項目,由市保租辦直接核發項目認定書后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規范管理。
(三)關于退出程序。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運營年限期滿后,如需繼續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產權人應于期滿前六個月,向受理單位提出續期申請。未提出申請或未獲批準的,產權人應主動提出與整體運營承租人解除合同,商議退出相關工作,并于期滿后30個工作日內向受理單位提出恢復土地或房屋原有用途的申請。運營年限期滿后,產權人未續期且未按期退出的,視為擅自改變建筑物功能,非法改變土地用途,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三、《流程》從什么時間開始實施?
《流程》自2022年8月17日起施行,試行一年。試行過程中上級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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