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寧??h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關于促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扶持辦法
關于促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扶持辦法
為加快推進“365”產業集群發展(“3”是指文體辦公、電子信息、汽車制造及模具3大五百億級產業,“6”是指節能環保、關鍵器件、智能家電、高端裝備、生物醫藥、新材料6大百億級產業?!?”是指聚焦軟件和信息服務、智能制造服務、智能物流、“5G+”產業、通用航空等5個領域為重點的新興產業),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章數字經濟
第一條 支持數字產業化
1.鼓勵發展軟件和信息服務業。新成立的軟件企業兩年內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500萬元以上,按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5%,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獎勵。對納入統計核算的非嵌入式軟件企業年度軟件業務收入首次達到2000萬元以上,嵌入式軟件企業、系統集成企業和信息服務業企業年度軟件業務收入首次達到5000萬元以上,給予30萬元獎勵。對新設立軟件和信息服務業企業的房租給予配套補助。
2.支持數字技術產業化。對企業應用數字技術開展研發并實現產業化的項目,按其研發投入的15%,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獎勵。
第二條 推進制造業數字化轉型
1.鼓勵企業開展智能制造工程。對投資額500萬元以上且列入縣級計劃的智能制造項目,按其設備、外購技術及軟件投入的15%,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獎勵。
2.支持企業開展信息化應用。對投資額20萬元以上的信息化應用建設項目,按其軟件及設備投入的15%,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獎勵。
3.支持工業互聯網平臺建設和推廣。對服務于本地制造業的工業互聯網平臺進行認定和考核,首次通過認定的給予10萬元獎勵,對通過年度考核的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獎勵。
4.鼓勵加強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數字化能力建設,對數字化建設軟性投入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章企業培育
第三條 支持企業開展增資擴產改造
1.對新增建設用地的內生型工業投資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在1億元以上(其中設備及軟件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在300萬元/畝以上且畝均稅收達到50萬元的,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畝獎勵;對符合用地集約條件的,用地基準價可以下降一定幅度。
2.對不新增建設用地的工業投資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投產后兩年內年產值新增1億元且畝均稅收達到50萬元的,項目投產后,以企業上年度地方綜合貢獻為基數,當年地方綜合貢獻新增10%以上的部分,按地方綜合貢獻的80%,連續三年給予企業獎勵。
3.鼓勵我縣總部型工業企業做大做強,對引進縣外項目達到條件的,給予一定獎勵。
第四條 開展企業梯隊培育
1.實施“215”企業培育工程(“2”是指2家500億以上級企業,“1”是指10家50億以上級企業,“5”是指50家5億以上級企業),每年以企業規模、發展速度等指標作為培育工程入圍門檻,綜合施策分類培育,形成500億級、50億級、5億級三大培育梯隊,分別給予一定獎勵。
2.支持小微企業上規模,對年營業收入首次超過2000萬元的,獎勵2萬元。
第五條 實施企業地方綜合貢獻培育計劃。上年度地方綜合貢獻達到300萬元、1500萬元和3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按當年地方綜合貢獻同比增長12%、10%和8%以上的部分,分別給予40%、50%和60%的獎勵。
第三章轉型升級
第六條 支持企業轉型升級
1.支持企業開展技術改造。對企業實施的提質增效、設備更新改造和其他技術改造項目,其設備投資總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按設備投資總額的6%給予獎勵,單個項目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獲評市級以上首臺套產品的,獎勵10萬元。
2.推進綠色制造。對淘汰落后產能騰出用能量100噸標準煤以上的項目,按年騰出用能量,給予最高不超過40萬元獎勵。對按規定完成鍋爐淘汰改造的企業,給予10萬元每蒸噸的獎勵;對節能設備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且年綜合節能量達到要求的改造項目,給予最高不超過40萬元獎勵。對開展清潔生產、水(電)平衡、能效評估的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5萬元獎勵。對獲得縣級以上綠色制造示范項目,給予一定獎勵。對其他綠色制造和“低散亂”重點區塊(行業)整治提升項目,給予一定獎勵。
第七條 支持我縣特色優勢產業發展
每年安排150萬元專項資金,引導優勢產業集聚發展,提升全縣產業發展水平。
第四章科技創新
第八條 鼓勵企業科技創新
1.加大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力度。對認定為縣級科技型企業的,給予5萬元獎勵。鼓勵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對通過網上初審的,給予5萬元獎勵,已認定為縣級科技型企業的不再給予獎勵。對首次進入省、市高新技術企業創新能力百強的,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獎勵。
2.支持企業加大研發機構建設。對新認定為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給予30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為省、市、縣工程(技術)中心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支持企業研究院建設,對新認定為省、市企業研究院的,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獎勵;對認定為省級及以上重點企業研究院的,給予300萬元獎勵。積極探索設立研發飛地,鼓勵企業建立異地研發機構、海外孵化器。
3.支持產學研協同創新。支持企業和創客利用公共服務平臺、高校和科研院所,通過產學研合作、購買科技服務等方式開展協同創新。設立科技創新券,按創新主體實際支付的30%給予獎勵,其中產學研合作項目獎勵不超過20萬元,企業購買科技服務獎勵不超過10萬元,創客購買科技服務獎勵不超過5萬元。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縣內設立技術轉移中心,前三年每年給予20萬元的運行經費獎勵,引進落地產業化項目的,給予10萬元獎勵。繼續實施科技獎勵政策,激發科技人員積極性。
4.支持各類高水平創新載體發展。積極扶持建設產業技術研究院和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鼓勵各類主體建立眾創空間和創客服務中心,對認定為縣級、市級、省級、國家級眾創空間的,分別給予20萬元、30萬元、40萬元、50萬元獎勵;對認定為縣級、市級創客服務中心的,分別給予5萬元、15萬元獎勵。
第五章要素保障
第九條 引進企業高端人才團隊
1.加大創業資助力度。對申報入選我縣高層次人才團隊引進計劃的創業團隊,按A類、B類、C類三個層次,分別給予最高1000萬元、600萬元、300萬元創業經費資助;對申報入選寧波“3315計劃”及資本引才項目的創業團隊,給予1︰1.2的創業經費配套,最高2000萬元。對申報入選寧波“泛3315計劃”的創業人才和團隊,個人按每人30萬元給予資助,團隊按市補助標準減半給予資助。
2.提供創業場所租金補助。對入選的人才創業團隊,其辦公、研發、生產用房實施房租補助。企業注冊落地后前兩年全額補助、后三年減半補助,補助面積最高2000平方米(每年最高25萬元)。
3.激勵企業快速發展。人才創辦的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根據銷售、貢獻等指標,五年內發展成長較快、對我縣經濟社會發展貢獻較大的,經認定后再給予企業最高500萬元資助經費。
4.支持引進高端創新人才。對申報入選我縣高層次人才團隊引進計劃的創新人才,按支付給人才年薪的30%給予用人單位補助,每年最高20萬元,補助期三年。對申報入選國家、省重點人才計劃和市“3315計劃”的創新人才,分別給予一次性100萬元、80萬元、60萬元的人才經費資助;同時分別按其年薪的50%、40%、30%給予用人單位補助,每年最高30萬元,補助期三年。
對申報入選我縣高層次人才團隊引進計劃的創新團隊,按A類、B類、C類、D類四個層次,分別給予用人單位最高1000萬元、600萬元、400萬元、200萬元研發經費資助。對申報入選寧波“3315計劃”的創新團隊,給予1︰1.2的研發經費配套,最高2000萬元。對申報入選寧波“泛3315計劃”的創新人才和團隊,個人按每人30萬元給予資助,團隊按市補助標準減半給予資助。
第十條 鼓勵企業上市掛牌
1.對境內上市企業給予最高1200萬元獎勵。擬上市企業改制設立股份公司,自第一次股改基準日起,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金的,根據其所形成的地方綜合貢獻,在企業上市輔導備案后,給予相應的貢獻人最高不超過400萬元獎勵;股改成功后,獎勵30萬元;上市輔導備案后,獎勵200 萬元(扣除股改獎勵的30萬元);IPO申報材料受理后,獎勵 400 萬元;首發股票成功的,獎勵200萬元。
2.企業在境外主要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并首發股票的,給予500萬元獎勵。
3.對我縣企業通過縣外買殼等方式實現境內外上市,并將上市公司注冊地和納稅地遷入本縣的,給予500萬元獎勵。
4.縣外上市公司注冊地和納稅地遷至本縣且5年內不遷移的,給予500萬元獎勵。
5.企業在新三板成功掛牌并進入精選層的,給予100萬元獎勵。
6.對在寧波股權交易中心優選板掛牌的股份有限公司,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獎勵;對在寧波股權交易中心成長板掛牌的有限責任公司,給予最高不超過5萬元獎勵。
7.對在寧海縣設立的證券機構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并依法繳納稅收的個人股東,按其地方綜合貢獻的70%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鼓勵暢通融資支持
1.支持融資性擔保業務發展。每年給予縣擔保中心不低于500萬元的擔保風險補償金。鼓勵保險機構拓展城鄉小額保證保險業務,對年度平均保險費率不超過2%的,按承保金額的0.5%內給予獎勵;當年承保金額有較大增幅的,再給予一定獎勵。
2.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融資。設立總規模為2億元的科技金融貸款額度,對合作保險(擔保)機構保險費率不超過1.5%的,按承保金額的1%內給予獎勵。
3.鼓勵小微企業開展財產保險。對開展政策性小微企業財產保險項目的小微企業,給予一定補助。
4.運用平臺公司設立母基金參股的杠桿作用,加快引導資金的流轉速度,扶持我縣擬上市企業、智能裝備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初創企業。
第十二條 加強企業用地保障
1.鼓勵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在出讓合同無約定,且符合規劃、建設、國土、消防和環保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允許工業用地分割轉讓。
2.對以資產收購形式并購重組涉及的存量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準入條件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依法辦理出讓、轉讓手續。
3.對不動產權證資料不全的被兼并重組企業、擬上市培育企業,符合產業導向目錄、項目建設規劃、工程質量、消防安全且無權屬糾紛的,準予按有關規定補辦規劃、用地等相關手續,申領不動產權證。
4.鼓勵工業企業閑置資產流轉。鼓勵通過司法處置、協議轉讓等多種方式盤活閑置資產,對轉讓過程中所產生的地方綜合貢獻,按所形成的地方綜合貢獻的50%獎勵給受讓方。土地增值稅實行核定征收的不享受該獎勵政策。
5.在工業園區內的工業項目確需在工業用地內設置管理、后勤服務等附屬設施的,其附屬設施用房占地面積不超過總用地面積的7%,且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不超過總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的10%;在工業園區外的工業項目,其附屬設施用房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不超過總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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