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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專利侵權比對中,等同原則的適用標準?

   日期:2024-01-17 20:08:10     來源:商標專利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4    評論:0
核心提示:福建順昌虹潤精密儀器有限公司與青島唐古拉精密儀器有限公司、徐紅霞、陳洪華、江蘇林工電氣有限公司、何名壽、青島海格自動化儀表有限公司

——福建順昌虹潤精密儀器有限公司與青島唐古拉精密儀器有限公司、徐紅霞、陳洪華、江蘇林工電氣有限公司、何名壽、青島海格自動化儀表有限公司、陳洪興、徐麗霞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裁判觀點

專利侵權比對時,等同原則的適用需要考慮專利申請與專利侵權時技術的發展水平,防止對專利技術方案中的某些技術特征以專利申請日后新出現的技術進行簡單替換而規避侵權的情況。

在某項技術手段已為相關領域技術人員普遍知曉的情況下,即使生產方式或商業模式的變化帶來該技術手段使用成本降低、提升了該技術手段的應用廣度,也不應將該技術手段視為科技發展帶來的新技術。

專利權人在撰寫專利申請文件時已明確知曉的技術特征、技術手段,卻并未將其寫入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則在進行侵權比對時,不能再適用等同規則將該技術特征、技術手段納入保護范圍。

裁判文書摘要

一審案號

(2020)魯02知民初253號

二審案號

(2021)最高法知民終1924號

案由

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

二審合議庭

審   判   長  錢建國

審   判   員  陳瑞子

審   判   員  顏   峰

書記員

沈靖博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福建順昌虹潤精密儀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順昌縣城南東路45號。

法定代表人:林善平,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宗本,山東國曜琴島(青島)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健,山東國曜琴島(青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青島唐古拉精密儀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樂安路10號。

法定代表人:徐紅霞,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學杰,北京市一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紅霞。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洪華。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江蘇林工電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興化市張郭鎮蔣莊工業集中區。

法定代表人:何名壽,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何名壽。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青島海格自動化儀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周口路18號。

法定代表人:沈德華,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洪興。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麗霞。

一審裁判結果

駁回虹潤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裁判時間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涉案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1)最高法知民終1924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福建順昌虹潤精密儀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順昌縣城南東路45號。

法定代表人:林善平,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宗本,山東國曜琴島(青島)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健,山東國曜琴島(青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青島唐古拉精密儀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樂安路10號。

法定代表人:徐紅霞,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學杰,北京市一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紅霞。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洪華。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江蘇林工電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興化市張郭鎮蔣莊工業集中區。

法定代表人:何名壽,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何名壽。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青島海格自動化儀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周口路18號。

法定代表人:沈德華,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洪興。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麗霞。

審理經過

上訴人福建順昌虹潤精密儀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虹潤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青島唐古拉精密儀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唐古拉公司)、徐紅霞、陳洪華、江蘇林工電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林工公司)、何名壽、青島海格自動化儀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格公司)、陳洪興、徐麗霞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的(2020)魯02知民初2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并于2022年3月23日詢問當事人。上訴人虹潤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宗本、杜健,被上訴人唐古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賈學杰,被上訴人陳洪興參加了詢問。被上訴人徐紅霞、陳洪華、林工公司、何名壽、海格公司、徐麗霞經本院通知,表示不參加詢問,僅書面發表答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虹潤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虹潤公司的原審全部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1.關于“四回路數字顯示儀”儀表殼(以下簡稱被訴侵權產品)的材質問題,僅有唐古拉公司的陳述,原審法院未予查明,亦未要求唐古拉公司就此問題承擔舉證責任,屬于認定事實不清。2.專利號為201110232305.1、名稱為“一種帶有蝴蝶卡扣的儀表殼體”的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就儀表顯示屏限定為亞克力(即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材料,與唐古拉公司自述的被訴侵權產品相應部件為聚碳酸酯(以下簡稱PC)相比,構成等同。亞克力與PC在強度、透光性等方面具有相似性能。在儀器儀表領域,顯示屏選用亞克力或PC等其他高分子材料沒有本質區別,亦為公知常識,本領域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即可作出簡單替換。此外,雖早在上世紀中葉PC材料即已面世,但其多是應用于科研中;在涉案專利的申請日前,該材料尚未被廣泛應用于我國的儀器儀表顯示屏工業化制造中。因此,PC材料對儀器儀表顯示屏工業化制造而言,屬于涉案專利申請日后因技術發展而出現的新材料,被訴侵權產品將涉案專利中的亞克力板替換為PC板,仍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3.被訴侵權產品的顯示面框為平面,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限定的弧形顯示面框不同,但二者也構成等同。4.虹潤公司在本案中請求保護的是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4.該四項權利要求均各自構成完整的技術方案,原審法院未將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逐一與之比對,而是將權利要求1-4的文字表述拆分成十余項技術特征后一并與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進行比對,比對方法錯誤。

被上訴人辯稱

唐古拉公司辯稱:1.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限定蝴蝶形卡扣為“軟塑料”材質,但說明書中缺少對“軟塑料”的說明或解釋,導致該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清,無法進行侵權比對,在此情況下應駁回虹潤公司的訴訟請求。2.被訴侵權產品實施的是現有技術。案外人北京英華達電力電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2003年就其“EN6000”系列產品申請的外觀設計專利、豆丁網2009年10月10日公開的“2408歐陸溫控表”安裝及操作手冊、豆丁網2010年7月7日公開的“歐陸2604可編程調節器手冊”、案外人“歐陸公司”2007年公開的“3200”系列產品使用說明書,上述材料中顯示的產品結構均與被訴侵權產品的結構一模一樣。3.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4記載的技術方案與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均不相同,也不等同。(1)涉案專利中的顯示面框包括面框和面板兩部分,該兩部分為一體結構;被訴侵權產品的面板系用膠帶粘在面框上,二者為分體結構。(2)涉案專利限定了面框為亞克力材質、蝴蝶形卡扣為“軟塑料”材質,二者均為說明書記載的創新點,能達到特定的技術效果;被訴侵權產品不具有上述兩項技術特征,在技術比對時也應嚴格適用等同規則,不能把全部高分子聚合物材料都納入亞克力材質的等同材料范疇。(3)被訴侵權產品也不具備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限定的“面框呈弧形”這一技術特征。(4)虹潤公司作為提出侵權主張的一方,應由其就被訴侵權產品的面框或面板材質,以及蝴蝶形卡扣的材質承擔證明責任;未能證明與涉案專利所限定材質相同的,其侵權主張不能成立。(5)早在涉案專利申請之前,PC材料在儀器儀表顯示屏領域的應用就已普及,PC材料不屬于涉案專利申請日后因技術發展而出現的新材料。

徐紅霞、陳洪華共同書面答辯稱:堅持已在原審訴訟中發表過的答辯意見,即其僅為唐古拉公司股東,沒有任何侵權行為,且同意唐古拉公司的答辯意見。

徐麗霞書面答辯稱:堅持已在原審訴訟中發表過的答辯意見,即其作為海格公司股東,沒有任何侵權行為,且同意海格公司的答辯意見。

林工公司書面答辯稱:堅持已在原審訴訟中發表過的答辯意見,即其通過開設的網店銷售唐古拉公司產品,接到訂單后由唐古拉公司直接發貨,林工公司不接觸貨物,且在收到虹潤公司的起訴狀后已停止了相應銷售行為。

何名壽書面答辯稱:堅持已在原審訴訟中發表過的答辯意見,即其作為林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有行為均為公司行為,且同意林工公司的答辯意見。

海格公司未進行答辯。

一審原告訴稱

虹潤公司向原審法院提起本案訴訟,原審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虹潤公司起訴請求判令:1.唐古拉公司、海格公司停止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2.林工公司停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3.八名原審被告連帶賠償虹潤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4.八名原審被告連帶賠償虹潤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費用13萬元。

事實與理由:虹潤公司系專業生產工業儀器儀表的企業,擁有多項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其“NHR”系列儀表性能優良,市場占有率較高。唐古拉公司未經許可,在其制造、銷售的多款儀表上使用了虹潤公司擁有的涉案專利。林工公司將唐古拉公司制造的被訴侵權產品通過自營店面和網絡平臺進行銷售。徐紅霞、陳洪華、何名壽三人系江蘇興化同鄉,長期以制造、銷售仿冒工業儀表為牟利渠道,以團伙分工方式實施侵權行為。徐紅霞和陳洪華系同一家庭成員,共同構成唐古拉公司的股東,持有唐古拉公司100%的股份,其家庭財產與唐古拉公司資產混同,且是侵權行為的實際實施人,應對侵權后果承擔連帶責任。林工公司是自然人獨資企業,何名壽是其股東兼執行董事,何名壽個人資產與林工公司資產混同,也應當對侵權后果承擔連帶責任。唐古拉公司的經營場所位于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路××號××樓,該地址也是海格公司的登記地址,海格公司同時也在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且海格公司的股東與上述其他自然人系同鄉,是共同責任人,所以海格公司也應當就其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被告辯稱

唐古拉公司原審辯稱:1.被訴侵權產品系儀表表殼,唐古拉公司作為一家數字儀表制造企業,并不制造被訴侵權產品。唐古拉公司制造儀表所使用的表殼,均是采購后組裝而成,并不知道所銷售儀表使用的表殼屬于侵害他人專利權的零部件。2.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4限定的技術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二者的區別體現在:(1)根據零部件供應商提供的信息,唐古拉公司所制造儀表使用的表殼,其顯示面板為PC材質、邊框為不透明的聚氯乙烯(以下簡稱PVC)材質,均非涉案專利所限定的亞克力板;(2)被訴侵權產品沒有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限定的手持部和上下兩端;(3)被訴侵權產品的面框為平面,而非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限定的弧形。3.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屬于現有技術,在先技術由世界著名儀表公司——英國“歐陸公司”享有。4.唐古拉公司基于林工公司的訂購才向其銷售儀表,因看中蝴蝶形狀的美感才為網店宣傳而配備該形狀的外殼。5.被訴侵權產品僅是儀表上的一個次要配件,價格低廉,并非儀表賣點,且具有很強的可替換性。6.唐古拉公司早已停止銷售帶有被訴侵權產品的儀表,相關網頁也早已刪除。

徐紅霞、陳洪華原審共同辯稱:兩人僅為唐古拉公司股東,與本案無關。

林工公司原審辯稱:1.林工公司的銷售行為不構成侵權,其向唐古拉公司購買整體儀表后進行銷售,對儀表外殼從不關注,也無任何研究,更不知道儀表外殼是否為侵害相關權利的產品,所以被訴侵權產品系林工公司通過合法途徑購買所得。2.林工公司已于2021年3月1日將包含被訴侵權產品的所有圖片從天貓店鋪下架,且停止了相關銷售行為,不存在繼續侵權的事實。3.即使林工公司銷售的儀表中包含了被訴侵權產品,銷售量也極小;除虹潤公司外,未向其他客戶出售,不能排除虹潤公司釣魚取證、惡意訴訟的可能。4.被訴侵權產品總利潤極低,林工公司并未從銷售行為中實際獲利。虹潤公司提出的50萬元損失賠償和13萬元的合理開支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何名壽原審辯稱:同意林工公司的答辯意見,且何名壽個人也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海格公司原審辯稱:虹潤公司向原審法院申請追加其為本案共同被告,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準許。海格公司的注冊地為兩層門面房,有多家企業在此地辦公,門牌號均相同,即均為“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周口路18號”。海格公司從未制造、銷售或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無任何侵權行為。綜上,海格公司并非本案適格被告,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虹潤公司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駁回。

陳洪興、徐麗霞原審共同辯稱:虹潤公司向原審法院申請追加該兩人為本案共同被告,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準許。陳洪興、徐麗霞均為海格公司股東。海格公司作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獨立的財產,且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海格公司從未制造、銷售或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無任何侵權行為。陳洪興、徐麗霞不應作為本案適格被告承擔任何責任,虹潤公司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駁回。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2011年8月15日,虹潤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涉案專利申請,并于2013年8月7日獲得授權,專利權人為虹潤公司。虹潤公司在本案中請求保護的涉案專利權范圍為權利要求1-4.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

“1.一種帶有蝴蝶卡扣的儀表殼體,其特征在于:包括一儀表主殼體,所述儀表主殼體的正面為一亞克力顯示面框,所述儀表主殼體的兩側均設有至少一個卡齒軌道,所述儀表主殼體的上、下面均設有兩組卡槽組;以及與儀表主殼體配合的至少兩個軟塑料蝴蝶卡扣,各所述軟塑料蝴蝶卡扣的前側設有兩個觸角,軟塑料蝴蝶卡扣的后側設有一手持部,各所述軟塑料蝴蝶卡扣上下兩端均設有兩組與所述卡槽組相對應的掛鉤組,各所述軟塑料蝴蝶卡扣的背面設有至少一個與所述卡齒軌道相對應的卡勾,各所述軟塑料蝴蝶卡扣上還設有至少一個的散熱孔;各所述軟塑料蝴蝶卡扣的掛鉤組與儀表主殼體上相對應的各卡槽組相扣合,同時卡勾與相對應的卡齒軌道相卡合。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帶有蝴蝶卡扣的儀表殼體,其特征在于:所述亞克力顯示面框為一弧形的顯示面框。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帶有蝴蝶卡扣的儀表殼體,其特征在于:各所述卡槽組包括一第一卡槽和第二卡槽;各所述掛鉤組包括對應第一卡槽的第一掛鉤和對應第二卡槽的第二掛鉤。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一種帶有蝴蝶卡扣的儀表殼體,其特征在于:各所述靠近亞克力顯示面框的第一卡槽的長度比第二卡槽長;各所述第一卡槽的長度比對應第一掛鉤長,各所述第二卡槽的長度比對應第二掛鉤長。”

2020年9月11日及同年11月26日,福建省福州市閩江公證處根據虹潤公司的申請,分別指派公證員彭某及公證員助理鐘晨源見證虹潤公司委托代理人張強使用該公證處辦公電腦進入淘寶網站中的“健林工控旗艦店”,查看店鋪網頁,并先后出具了(2020)閩證內字第5759號、(2020)閩證內字第5760號和(2020)閩證內字第7824號三份公證書。

2021年1月4日,上海市閔行公證處根據虹潤公司的申請,指派公證員趙某及公證處工作人員唐羿玥見證其委托代理人林佑明使用該公證處計算機及網絡進入淘寶網站中的“漢唐自動化儀表網上商城”,查看該店鋪詳細信息,并下單購買了“PID調節儀溫控儀溫度液位壓力流量顯示儀表RS485”和“智能四路溫控儀4路溫度壓力液位冷藏車單獨顯示表rs485”各2個。2021年1月6日,公證員趙某及公證處工作人員唐羿玥見證了林佑明收取所購上述物品的過程,并對包裹進行拍照和封存;包裹中除了上述物品外,還有一張加蓋有“青島海格自動化儀表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印鑒的收款收據。上海市閔行公證處就上述購貨和收貨過程出具有(2021)滬閔證經字第1號公證書。原審法院當庭查驗上述公證書所附實物封存完好后開啟包裹,其中有儀表四個、收款收據一張。儀表及其外包裝上載有“漢唐精密儀器儀表有限公司”字樣。海格公司在原審庭審中確認收款收據上印鑒的真實性,但不認可公證書所附實物由其制造、銷售。

2021年1月19日,上海市閔行公證處根據虹潤公司的申請,指派公證員趙某及公證處工作人員唐羿玥見證其委托代理人林佑明使用該公證處計算機及網絡接入互聯網,進入淘寶網站中的“健林工控旗艦店”,查看該店鋪詳細信息及企業資質,并下單購買了“4路輸入公用報警(2路繼電器)”和“PID調節器溫度壓力液位流量PID調節儀”各1個。2021年1月21日,公證員趙某及公證處工作人員唐羿玥見證了林佑明收取所購上述貨物的過程,并對包裹進行拍照、封存。上海市閔行公證處就前述購貨和收貨過程出具有(2021)滬閔證經字第166號公證書。原審法院當庭查驗(2021)滬閔證經字第166號公證書所附實物封存完好后并予拆封,公證書所附封存實物為“四回路數字顯示儀”和“智能PID控制儀”各一個。兩儀表及其外包裝上均載有“江蘇林工電氣有限公司”等信息。林工公司在原審庭審中認可上述兩個儀表系其銷售,并讓唐古拉公司代為直接發貨;唐古拉公司在原審庭審中認可上述兩個儀表由其組裝后銷售給林工公司。

虹潤公司為維權支出有律師費、公證費等。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虹潤公司為涉案專利權人,涉案專利在有效期內且專利權有效,虹潤公司依法享有的涉案專利權應受法律保護。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涉案專利所述儀表主殼體的正面為亞克力顯示面框,其說明書記載“本發明的優點在于亞克力顯示面框采用弧面設計以及亞克力材質,抗壓能力強,防護等級達IP55.可在易爆場合使用”。由此可見,涉案專利對主殼體正面材質有明確限定,且儀表主殼體的正面為亞克力顯示面框為涉案專利的創新點之一。對于被訴侵權產品的正面材質,虹潤公司無法確定,但認為無論是何材質,均與涉案專利的對應特征構成等同;唐古拉公司則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的面框為PC材質,與涉案專利就對應部件所限定的材質不相同。在虹潤公司不能證明被訴侵權產品使用的是亞克力板的情況下,二者既不相同亦不等同。此外,被訴侵權產品的顯示面框中間為平面,與涉案專利限定的亞克力顯示面框為弧形明顯不同。

原審法院認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4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虹潤公司的侵權主張不能成立,不應予以支持;對原審八名被告的其他抗辯理由,不再進行評判。

一審裁判結果

原審法院判決:駁回虹潤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100元、保全費3670元,由虹潤公司負擔。

二審法院認定事實

本院二審期間,虹潤公司主張被訴侵權產品的面框為亞克力材質,但沒有證據證明;且認為即使被訴侵權產品的面框為唐古拉公司主張的PC材質,也因PC材料屬于技術發展帶來的新材料而與涉案專利限定的亞克力材質構成等同。為此,虹潤公司提交了《塑料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模塑和擠塑材料第1部分:命名系統和分類基礎》(GB/T15597.1-2009/ISO8257-1:1998部分代替GB/T15597-1995)國家標準,以及《塑料聚碳酸酯(PC)模塑和擠出材料第1部分:命名系統和分類基礎》(GB/T35513.1-2017/ISO7391-1:2006)國家標準,用于證明涉及亞克力材料的國家標準于2010年2月1日實施后,涉案專利才于2011年提出申請,而PC材料是其相應國家標準于2017年頒布、2018年7月1日實施后才廣泛用于儀器儀表工業化制造領域的新材料。雖然亞克力材料和PC材料均早在上世紀出現并應用于工業領域,但我國國內將上述兩種材料批量用于塑料模具加工的時間應從其各自對應國家標準的制定時間起算,即亞克力早于PC。因此,被訴侵權產品使用的PC板屬于隨著科技進步自然出現的新材料,應被認定為與涉案專利限定的亞克力板構成等同。唐古拉公司認可虹潤公司所舉上述兩份國家標準的真實性,但認為不能以國家標準的公開時間或實施時間來確定某種材料或技術的實際應用時間。本院認證,針對亞克力或PC制定國家標準,表明該兩種材料確已實際使用于工業化生產中;但以該國家標準的制定或施行時間作為對應材料首次應用于工業化生產的時間,缺乏法律依據。故對虹潤公司所舉上述證據材料的證明力不予采信。

唐古拉公司提交了十份期刊文章復印件和一份專利文件,用于證明PC材料早已在我國用于批量化生產,且已實際使用于儀表表殼領域。其中,刊登于《化工技術經濟》雜志2003年10月期的《聚碳酸酯的生產與應用》一文中載明“聚碳酸酯的需求量居五大通用工程塑料首位......可用作電器工具的外殼、計算機和商業設備的外殼、儀表屏”;刊登于《化工新型材料》雜志的《聚碳酸酯發展動向》一文載明“在電子儀表行業中,PC用作電器工具的外殼、儀表屏,1998年國內PC消費量約8萬噸,預計2000年將達10萬噸以上”;刊登于《遼寧化工》雜志2007年9月期的《聚碳酸酯國內外生產技術及市場前景》一文載明“聚碳酸酯(PC)用于汽車儀表盤、儀器儀表外殼”“我國的PC研究開發工作早在1959年進行并獲得初步成功,1965年建成年產100噸裝置,此后建立的PC生產裝置設計能力為100噸-3000噸”“1980年我國共有8家PC生產裝置,1998年產量僅400噸,1999年523噸,2001年產量僅600噸”“國內PC產量小、需求旺”“九五期間,國家加強了PC生產技術開發力度”“目前國內PC產量不能滿足市場需要,巨大的市場空間吸引了眾多投資目光,跨國公司紛紛在我國投資建設聚碳酸酯產業;德國Bayer和上海氯堿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建設的項目預計規模將擴大到20萬噸;日本帝人化學正在浙江嘉興建設的5萬噸級PC裝置也將投產;上述裝置如能如期建成,其生產能力還不到國內目前消費量的三分之一,仍有40萬噸的缺口”;刊登于《合成樹脂及塑料》雜志1993年第10卷的《國內外聚碳酸酯市場及需求分析》一文載明“我國每年用在紡織工業部門的PC需求為1000噸以上,PC還可用來做電鉆外殼和儀表零件。90年代,各種產品進入國際市場,對高質量的工程塑料,特別是對PC的需求日趨增加,儀表電器的PC消費量急劇增長”;刊登于《上海化工》雜志2004年第2期的《聚碳酸酯的產需分析》一文載明“PC還用于儀表板、電子儀表箱;國內聚碳酸酯產量嚴重不足,沒有形成規模化生產能力,每年要靠大量進口來彌補;拜耳公司在上海建設的5萬噸PC裝置2004年投產、10萬噸裝置2005年完成,最終擴能至20萬噸,2006年全部建成,產品將廣泛應用于CD、DVD光盤、汽車大燈燈罩、防炫目系統和汽車車頂等領域;帝人化學公司在嘉興建的PC裝置能力為5萬噸,可望2005年投產;三菱瓦斯化學公司擬在我國建設10萬噸PC裝置,可望2007年投產”;刊登于《新材料產業》雜志2006年第11期的《聚碳酸酯的國內外市場現狀與前景》一文載明“聚碳酸酯主要應用于儀表板、電動工具外殼等,隨著我國電子電器工業、汽車工業的快速發展,我國已成為全球聚碳酸酯需求增長最快的國家;聚碳酸酯消費領域主要集中在電子電器領域消費17萬噸,照明、玩具及工業零部件等約2萬噸;我國聚碳酸酯消費量2000年為16萬噸、2001年為21萬噸、2005年為128.4萬噸;國內年產量不足千噸,導致幾乎全部需要進口,即2001年進口聚碳酸酯26.6萬噸、2002年進口41.5萬噸、2003年進口53.5萬噸、2005年進口98.9萬噸;四川綿陽5萬噸聚碳酸酯項目已正式動工建設,一期工程將于2006年底投產”;刊登于《化工文摘》雜志2005年第4期的《聚碳酸酯應用前景寬廣》一文載明“聚碳酸酯是產量第二大的通用工程塑料,其在美國的最大市場是交通運輸、替代玻璃、光學媒體、電子電器和家用品,在西歐最大的市場是電子電器;聚碳酸酯的抗沖強度比標準丙烯酸酯玻璃片高30多倍,具有優良的抗碎性和抗磨性,抗熱畸變性優于丙烯酸酯,但價格高于丙烯酸酯和普通玻璃”。專利號為201020199576.2、名稱為“數字式安裝儀表”的實用新型專利于2010年5月19日提出申請,于2010年12月29日獲得授權。該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2載明“所述儀表前面框為透明PC材質”;該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第0024段載明“儀表前面框和前面框銘牌為透明PC材質,......電子元器件設于透明材質的儀表前面框之下,使得產品美觀大方,產品的防護等級也得到了提高”。虹潤公司對唐古拉公司所舉上述證據材料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認為上述材料能夠反映出PC材料在我國實際應用于儀表表殼制造行業的時間較短。本院認證:唐古拉公司提交的上述期刊文章具有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且與本案相關聯,能夠證明PC材料在涉案專利申請前已經被實際運用于儀表表殼的制造領域。

關于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4及其說明書所記載的內容、以及被訴侵權產品被使用于唐古拉公司制造、銷售的儀表中這兩項事實,原審法院認定的情況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涉案專利第12年年費已于2022年1月5日繳納。

2021年12月6日,唐古拉公司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10得不到說明書支持、說明書公開不充分,以及權利要求1-4保護范圍不清且不具備創造性為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宣告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國家產權局已于2021年12月20日受理該申請,并于2022年5月18日進行了口頭審理,尚未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為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因被訴侵權行為發生在2009年10月1日后、2021年6月1日前,故本案應適用2008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及其司法解釋。

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一)原審法院要求虹潤公司就被訴侵權產品的面框材質承擔證明責任,是否屬于舉證責任分配錯誤;(二)若被訴侵權產品的面框材質為聚碳酸酯(PC),其與涉案專利技術方案中限定的亞克力材質是否構成等同。

(一)關于原審法院要求虹潤公司就被訴侵權產品的面框材質承擔證明責任,是否屬于舉證責任分配錯誤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該條第二款規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本案中,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4均明確限定儀表表殼的顯示面框為亞克力材質;權利要求3雖未有關于面框材質的直接表述,但其作為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中也具有“顯示面框為亞克力材質”這一特征。被訴侵權產品的面框呈透明狀,而“透明”是包括亞克力、PC在內的多種材料均具備的外觀狀況,因此僅憑肉眼無法判斷被訴侵權產品的顯示面框是否為亞克力材質。在唐古拉公司予以否認、且缺乏其他初步證據表明被訴侵權產品面框材質的情況下,虹潤公司作為提出侵權主張的一方,應就被訴侵權產品是否具備與涉案專利相同或等同技術特征的問題承擔舉證責任。原審法院就此問題分配舉證責任正確,虹潤公司的該項上訴主張不能成立。

(二)關于若被訴侵權產品的面框材質為聚碳酸酯(PC),其與涉案專利技術方案中限定的亞克力材質是否構成等同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所稱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是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也包括與該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范圍。該條第二款規定,等同特征,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征。

涉案專利技術方案中限定的亞克力化學名稱為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又名有機玻璃(PMMA),與聚碳酸酯(PC)為兩種不同的材料,但二者在透明度和抗壓性方面均具有較好的特性,因此均可被用于制造儀表表殼或儀表屏。前述科技文獻的內容也反映出聚碳酸酯早在十九世紀末期已于實驗室中合成,二十世紀60年代開始進行工業化生產,二十一世紀初已被用于制造儀表屏。然而,PC與亞克力相比,在抗碎性、抗磨性、抗熱畸變性方面的優點更為突出,價格也高于亞克力。尤其在我國原有聚碳酸酯產量較低、難以滿足國內多個應用領域需求的時期,由于國內消耗的聚碳酸酯多依賴進口,導致其被用于制造儀表屏的成本相應較高。鑒于此,我國自2004年起開始通過自主研發、或與國外企業合資建廠的方式加大聚碳酸酯的年產能力,極大降低了聚碳酸酯的使用成本,使其更為普遍地被應用于儀表屏制造領域。這并非技術進步帶來的改變,而是得益于聚碳酸酯材料的來源從進口變成我國本地化生產。因此,被訴侵權產品的顯示面框若為聚碳酸酯材料,其相對于涉案專利限定的亞克力材質而言,不屬于涉案專利申請日后因技術發展而出現的新材料。虹潤公司在撰寫涉案專利申請文件時,已明確知曉聚碳酸酯可用于制造儀表表殼的面框,但并未將其納入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那么在本案中進行侵權比對時,不能再適用等同規則將該技術特征納入保護范圍。

綜上,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缺乏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亞克力顯示面框”這一技術特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4均為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故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亦未落入權利要求2-4的保護范圍。

鑒于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4的保護范圍,該產品不構成侵權產品,故本院對于各方當事人所爭議的除顯示面框材質外的其他技術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唐古拉公司是否制造了被訴侵權產品、唐古拉公司的現有技術抗辯能否成立、林工公司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是否具有合法來源、海格公司是否制造、銷售了被訴侵權產品、虹潤公司就本案支出的律師費及公證費數額、5名自然人原審被告應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問題,以及相關證據材料,不再進行審查認定。

二審裁判結果

綜上所述,虹潤公司的上訴主張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100元,由福建順昌虹潤精密儀器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錢建國

審 判 員  陳瑞子

審 判 員  顏   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書   記  員   沈靖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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