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在免稅店購物對許多人來說已經是一件稀松平常的事,隨著網絡的發展,免稅店購物也不再局限于線下實體店,網絡、手機都能夠輕松實現我們的購物需求。然而當前,各種不同的免稅店主體充斥于市場之中,想要體驗免稅店購物的朋友,在選擇免稅店時也一定要擦亮雙眼,不然容易被相似的名稱、商標誤導,與自己真正的目標免稅店擦肩而過。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了一起免稅店名稱仿冒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免公司)認為,被告北京潤鴻基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潤鴻基公司)、香港鴻潤達免稅國際有限公司(簡稱鴻潤達公司)、杭州英澤商務咨詢有限公司(簡稱英澤公司)共同實施了以下侵權行為:1.鴻潤達公司授權潤鴻基公司運營域名為gdfs.com、gdfs.com.cn的網站,侵害了中免公司的企業名稱權與域名權;2.潤鴻基公司、鴻潤達公司運營了八家線下體驗店,在店鋪門頭和店內裝潢中,使用了“gdfs”,侵害了中免公司的企業名稱權;3.潤鴻基公司運營的“GDFS維多利體驗店”“GDFS淄博體驗店”與英澤公司運營的“GDFS上海愛琴海免稅體驗店”“GDFS蘇州鄰瑞廣場免稅體驗店”“GDFS江蘇免稅體驗店”五個微信公眾號點擊商城主頁直接跳轉到潤鴻基公司、鴻潤達公司運營的網站,微信公眾號使用“GDFS”,同樣侵犯了中免公司的企業名稱權。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款之規定,故訴至法院。
潤鴻基公司、鴻潤達公司共同答辯稱:第一,被告與中免公司并非同業競爭者;第二,中免公司的英文簡稱“CDF”“CDFG”并不具備有一定影響的程度,域名同樣不具有一定影響力。
一審法院認為:一、經多年宣傳與使用,“CDF”在案涉領域足以與中免公司建立穩定聯系,客觀上也已享有較高市場知名度并為相關公眾所認可,已具有識別經營主體的商業標識意義,故“CDF”應當作為中免公司具有一定影響的業企業名稱進行保護。二、中免公司兩域名均以“cdfg”作為域名主體,自2000年就已注冊,經其多年廣泛宣傳與使用,該域名足以與中免公司建立起穩定聯系,客觀上也已起到識別、區分經營主體的作用,故cdfg.com.cn系中免公司具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三、潤鴻基公司、鴻潤達公司在消費群體、盈利模式、經營范圍等方面均于中免公司高度重合,故與中免公司存在競爭關系。
綜上,潤鴻基公司、鴻潤達公司在經營的微信公眾號、網站、門店裝潢中突出使用與中免公司企業名稱近似的“GDFS”,足以導致相關公眾混淆或誤認,具有攀附中免公司商譽的惡意,構成不正當競爭,兩者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盡管英澤公司僅為進行技術測試,客觀上也擴大了中免公司受到的侵權損害,故英澤公司的行為構成幫助侵權,應就侵權損害的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潤鴻基公司與鴻運達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法官釋法
一、cdfg.com.cn是否構成具有一定影響的域名
根據一審查明事實,中免公司英文全稱為“China Duty Free Group Co.,Ltd.""CDFG”可以作為中免公司的英文簡稱,符合慣常稱呼與公眾認知。且中免公司作為唯一的經國務院授權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免稅業務的國有專營公司,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域名cdfg.com.cn的主體部分“cdfg”與其英文簡稱“CDFG”相同,經過長期廣泛使用已與中免公司建立起對應關系,能夠起到使消費者識別商標來源的作用,具有一定影響力,構成具有一定影響的域名。
二、潤鴻基公司、鴻潤達公司與中免公司是否存在競爭關系
本案中,中免公司主要經營實體免稅店及線上平臺銷售進口的海外產品,潤鴻基公司、鴻潤達公司作為經營跨境電商業務的企業,其銷售的產品也為海外進口商品。且根據目前網絡銷售和實體銷售并存的情況下,兩種銷售模式無法區分消費者群體,故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經營的產品存在替代關系,潤鴻基公司、鴻潤達公司具有搶占對方交易機會的可能,故與中免公司存在競爭關系。上訴人的經營行為對被上訴人實際銷售份額的影響程度并非判定兩者是否存在競爭關系的依據。
三、潤鴻基公司、鴻潤達公司使用的“GDFS”是否與中免公司“CDF”、“CDFG”近似,潤鴻基公司、鴻潤達公司是否存在故意攀附中免公司商譽的行為
本案中,潤鴻基公司、鴻潤達公司使用的“GDFS”與中免公司“CDF”、“CDFG”在字母構成、呼叫及整體視覺效果上近似,且根據法院查明事實,潤鴻基公司、鴻潤達公司在微信公眾號頭像、門店裝潢與網站配圖的多處,將“GDF”與“S”進行顏色區分,突出顯示“GDF”字樣,與“CDF”高度近似,足以使得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或誤認。故一審法院認定潤鴻基公司、鴻潤達公司使用的“GDFS”與中免公司“CDF”、“CDFG”高度近似并無不當。潤鴻基公司、鴻潤達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使用與中免公司簡稱“CDFG”高度近似的“GDFS”,且在自身不能經營免稅業務的同時在宣傳中多次使用“免稅”字樣進行宣傳,誤導消費者,具有明顯的攀附中免公司商譽的惡意,潤鴻基公司、鴻潤達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所述,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一、潤鴻基公司、鴻潤達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與中免公司企業名稱“CDF”“CDFG”相似的名稱進行經營、展示、宣傳;二、潤鴻基公司、鴻潤達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中免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350000元,英澤公司在上述款項人民幣20000元內承擔連帶責任;三、潤鴻基公司、鴻潤達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中免公司合理費用人民幣160000元,英澤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中免公司合理費用人民幣3241.13元;四、駁回中免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在企業經營過程中,經營者們會想盡辦法使企業越做越好,然而在選擇具體的經營方式時,應當避免那些搭便車、惡意競爭等違背商業傳統與商業道德的手段,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以及不得實施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企業經營應當堅守底線、依法經營,在從事市場競爭中,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一味投機取巧、耍小聰明不僅自己的商業之路走不遠,也會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消費者的合法利益,進而使自身陷入訴訟風險,最終得不償失。
法官在此提示:經營者應依法合規經營,秉承誠信原則,恪守商業道德,投身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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