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我國臺灣地區智慧財產法院歷年收案情況
據統計,自2008年7 月1日智慧財產法院(下稱“中國臺灣地區智財法院”)正式成立起至2022年第1季為止,各類案件受理件數總計18.879件,當中的民事一審、二審、刑事案件及行政訴訟事件的件數分別為7.339件、3.214件、4.036件及4.290 件,所占比例分別為38.87%、17.03%、21.38%及22.72%。也就是說,民事事件占總受理件數55.9%(38.87%+17.03%=55.9%);其中,從終結民事第一審訴訟事件及第二審訴訟事件的數量來看,又以專利居多數,占比依次為45.44%(1700件)和50.67%(939件)【1】。因此,下文將以專利訴訟之民事事件為例進行說明,并輔以近期相關法律修正案,藉此擘劃專利民事爭端解決機制未來的圖像。
“智商法院”開啟“中國臺灣地區智財法院”新的一頁【2】
據過去統計數據顯示,直到2019年7月為止,中國臺灣地區智財法院審理的專利侵害民事賠償訴訟進入實體判決計有938件,獲勝訴件數為188件,獲得判決賠償金額件數為146件;其中適用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以侵害人所得利益為請求權基礎的事件達到124.5件,而原告專利權人請求賠償金額集中于10萬元至300萬元間不等的至多為99件,獲判賠金額也多集中在10萬元至300萬元間計122件,由于當事人請求金額多集中在300萬元以下,故中國臺灣地區智財法院判決金額也多在這個范圍內,并沒有明顯偏離原告的請求金額【3】。
晚近,我國臺灣地區先于2020年1月15日制定公布《商業事件審理法》,后續并修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這意味著自2021年7月1日起原“中國臺灣地區智財法院”將更名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商法院”)【4】。其后,2022年4月15日,我國臺灣地區立法院三讀通過“智財相關3修正草案”,其中的“專利法”修正重點乃著重在專利連結制度,系屬于繼2019年8月20日起施行的《藥事法》“專利連結”制度之配套措施,以此為新藥專利權人得起訴學名藥廠的依據。但為兼顧后者的權益,若新藥專利權人限期內未起專利侵權訴訟,得使學名藥廠就是否構成專利侵權提起確認之訴,從而避免學名藥日后被控侵權的風險【5】。
搭配前面提到的“專利法第60條之1”修正草案以觀,納入專利連結制度的結果將對臺灣生物醫藥產業發展造成如何之影響?又能否為中國臺灣智慧財產及商業事件的司法解決機制翻開新一頁!?目前還有待后續觀察。
觀現階段中國臺灣專利訴訟之民事事件審理程序【6】
本文主要以專利侵權民事事件審理程序為例,即程序審查終結后分審判庭的審理模式,依序加入“技術審查官”、初步心證公開、中間裁判等新元素,得按爭點而分為不同的言詞辯論階段,并且加以善用中間裁判,解決中間爭點,發展出“階段化審理模式”。其核心在每一言詞辯論階段所需時間的次數,可以視具體個案而定,在前階段的言詞辯論,只是針對“申請專利范圍之解釋”、“專利有效性”及“落入與否”的技術爭點為攻防,于后階段的言詞辯論,開始就“損害賠償范圍”及“排除侵害、防止侵害請求”為證據調查和攻防。整理如下表所示:
審理流程 |
內容 |
準備程序 |
整理、簡化爭點,并揭露于當事人。 確立調查證據的方法及順序、訂定審理計劃,經當事人確認后進行。 |
第1階段言詞辯論 |
申請專利范圍之解釋 辯論后X日內,法院確定申請專利范圍,并以言詞或書面向當事人公開。當事人應依法院確定的申請專利范圍,就嗣后專利有效性與侵權與否的爭點進行攻防。 |
第2階段言詞辯論 |
專利有效性、侵權與否的審理 如非復雜,第二、三次準備程序可以合并。 專利有效性及侵權與否的審理,次序可以對調,視個案情形而定。 辯論后X日內,法院就專利有效性或侵權與否的判斷公開心證。其方式可于辯論終結后定期宣判,并預向當事人說明: (1)如認定未侵權或專利無效,則為終局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 (2)如認定有侵權(含專利有效),則為中間判決;判決后再定期進行損害賠償的審理。 |
第1次宣判 |
如認定專利無效或不侵權,即為“原告之訴駁回”的終局判決。 如認定有侵權(含專利有效),則為中間判決。例如主文諭知: 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范圍第1、7項的專利權均沒有應撤銷的原因。 二、原告所主張系爭產品并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范圍第1項的專利權范圍。 三、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范圍第7 項之專利權范圍。 |
第3次(階段)言詞辯論 |
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防止侵害請求的審理 |
第2次宣判 |
本案終結 |
數據源:李維心、汪漢卿、蔡惠如,〈智慧財產法院專利訴訟有效性及損害賠償之研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研究報告》。 |
綜上,階段化審理的前提,往往在準備程序階段而未經當事人攻防之前,法院還沒有形成相關專利有效性及落入與否的心證,且端看先審理專利有效性的爭點或先審理侵權與否的爭點,其審理次序要看具體個案而定。雖然會造成法官需要在不同時間點分次撰寫裁判的缺點,但卻具有雙方攻防可聚焦、適時維護被控侵權人的營業秘密、提高被控侵權人的配合程度、于中間判決后有效促成和解等優點。
展望未來:從“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看端倪
事實上,近日除了增訂“專利法第60之1”關于“專利連結制度”的條文外,主管機關亦參考了日本、美國及德國等各國專利救濟制度,提出相關修正重點如下:簡化救濟層級(不服專利專責機關就專利申請及專利權有效性等案件的審議決定,免經訴愿,逕提訴訟)、 訴訟制度的變革(由現在的行政訴訟改為民事訴訟程序)、專利申請權歸屬的爭議(限以民事訴訟途徑解決)以及放寬設計專利的優惠期間為12個月等【7】。
但上述修正重點能否一一響應過去學界、實務界對于以下“(1)原告專利權人勝訴率偏低;(2)證據保全核準率偏低;(3)判決損害賠償數額極低;(4)專利侵權訴訟案件出現大幅萎縮結果;(5)專利侵權訴訟中過度及恣意適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民事庭自為判斷知識產權有效性規定【8】,是否仍需耗費寶貴稅收維持智慧財產專責法院的必要?”種種問題的期待【9】。就端看修正后實務運作效能而定。惟單就“簡化救濟層級”一項的構想而論,就有助于訴訟經濟之實現。
注釋:
【1】我國臺灣地區智慧及財產法院,“業務統計”,http://ipc.judicial.gov.tw/tw/lp-8809-091-1-20.html。最后瀏覽日:2022年6月17日。
【2】李維心、汪漢卿、蔡惠如,〈智慧財產法院專利訴訟有效性及損害賠償之研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研究報告》,頁3-9.
【3】同前注,李維心、汪漢卿、蔡惠如,頁52.
【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本院沿革:“IPCC - 創新、專業、公正”,http://ipc.judicial.gov.tw/tw/cp-184-354303-a3b66-091.html。最后瀏覽:2022年6月10日。
【5】ETtoday新聞云,〈立院三讀通過“智財相關3修正草案”有利加入CPTPP〉,《ETtoday財經云》,2022年4月15日,http://finance.ettoday.net/news/2230474.最后瀏覽日:2022年6月10日。
【6】同前注,李維心、汪漢卿、蔡惠如,頁24-26.
【7】我國臺灣地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預告修正“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21年1月20日,http://www.tipo.gov.tw/tw/cp-86-884440-8199b-1.html。最后瀏覽日:2022年6月10日。
【8】這實質上已干預及取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行政機關職責。
【9】李素華,臺灣專利侵權訴訟之實務現況:崩壞與亟待重生的智慧財產生態系統,月旦法學,2019年6月;張哲倫、李素華,專利法之經濟結構―經濟分析理論對于臺灣專利制度運作之啟發,月旦法學,2014年11月;李素華、張哲倫,專利之制度目的及權利本質―法院在其中之關鍵角色及功能,月旦法學,2014年9月。陳俊元,臺灣專利侵害訴訟之探索分析-以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為中心,政大風險管理與保險學專書第一編第二章,2011年7月。張哲倫,對智慧財產法院成立10年專利審判實務之總體觀察及建議,專利師季刊第30期,2017年7月。轉引自前揭注,李維心、汪漢卿、蔡惠如,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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