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碭山縣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碭山縣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支持科技創新政策的實施意見
各鎮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引領作用,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加快推進創新型“五個碭山”建設,根據《宿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支持科技創新政策的實施意見》(宿政秘〔2019〕3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設立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建立科技投入長效機制。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創新型縣建設、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民營經濟創新發展、創新體系建設、科技服務體系建設、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科技成果轉化、科技人才團隊、新技術試驗示范推廣、科技計劃項目、科技扶貧項目、政府購買服務、科技型企業擔保貸款風險補償等支持科技創新的各類活動。
二、積極支持科技企業上市掛牌融資。在市財政獎勵的基礎上,參照成長板和展示板獎勵標準,縣財政對完成股改并成功在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創新專板精選層掛牌的企業獎勵50萬元,對非股改掛牌科技創新專板培育層和基礎層的企業獎勵3萬元,對首次實現股權融資的再給予總額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參照主板獎勵標準,對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的企業,縣財政一次性獎勵400萬元。
三、鼓勵企業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依法依規進行研發經費統計,每年對納入研發經費統計且研發經費投入占銷售收入達到一定比例的企業給予一定經費獎勵。
四、省科技重大專項項目研發投入中,承擔單位投入不低于60%,縣投入不超過10%。原則上每個項目支持經費不超過250萬元。對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重點研發計劃等科技計劃項目的單位,根據省對項目合同實施進展績效評估情況,按國家下撥經費的5%予以補助,每個項目補助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每個項目實施周期內只補助一次。對于縣屬企事業單位獲國家、省財政資金支持,需地方配套的,由縣財政給予全額配套支持。
五、對獲得國家級科技進步獎的項目,每項給予最低100萬元獎勵;對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特等獎的項目,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獎勵。對獲省級科技進步獎的,按省獎勵金額的50%給予獎勵。獎勵資金70%用于獲獎項目第一完成單位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30%獎勵項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團隊)。
六、縣政府對攜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在碭山創辦公司或與縣內企業共同設立公司,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給予支持。縣政府每年支持不少于1個縣級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以股權投資或債權投入等方式,給予50萬元支持。凡納入縣政府扶持的縣級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優先申報省、市級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對省政府審定并給予支持的省級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按省扶持資金的50%以股權投資或債權投入方式繼續給予支持。
七、探索設立科技創新基金、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天使投資基金,鼓勵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對我縣企業購買縣外先進技術成果并在碭山轉化、產業化的,按其技術合同成交并實際支付額(依據轉賬憑證),給予5%的補助,單項成果縣補助金額可達50萬元。對獲省績效獎勵的,高校院所與企業在碭山聯合成立的,高校院所以技術入股且股權占比不低于30%的股份制科技型企業,按省獎勵金額的50%給予獎勵。對獲省績效獎勵的新型研發機構、省級及以上技術轉移服務機構,按省獎勵金額的50%給予獎勵。
八、對當年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從縣外整體遷到碭山的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同等獎勵。對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經縣推薦上報的,給予3萬元申報材料補助費用。對首次納入“安徽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一次性給予2萬元獎勵。加強依法依規統計,對納入高新技術產業統計且當年高新產值達到1000萬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速30%以上的企業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
九、在對高新技術企業投保的產品研發責任保險、關鍵研發設備保險、企業財產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產品質量保證保險、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職業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高管人員和關鍵研發人員團體健康保險、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專利保險、小額貸款保證保險、項目投資損失保險,按投保企業實際支出保費的15%給予補助。
十、積極申報國家、省級創新型縣,力爭到2020年進入國家級、省級創新型縣行列。
十一、支持農業科技創新和科技服務體系建設,對獲省績效獎勵的農業種質資源庫(圃),按省獎勵金額的50%給予獎勵。對獲省績效獎勵的國審、省審動植物新品種(配套系),按省獎勵金額的50%給予獎勵。
十二、對新獲批的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級農業科技(示范)園區和省級農業科技園區,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對獲省績效獎勵的農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農業科技(示范)園區、現代農業產業科技創新中心,按省獎勵金額的50%給予獎勵。對獲省績效獎勵的農(林)業綜合實驗站和農技推廣示范基地,按省獎勵金額的50%給予獎勵。
十三、對新獲批的國家、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別給予300萬元、100萬元獎勵;對新獲批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和火炬特色產業基地,給予100萬元獎勵。上述獎勵資金用于科技服務體系建設。
十四、對我縣牽頭組建新認定的國家(試點)聯盟、國家布局建設的區域性聯盟,分別一次性給予25萬元、15萬元獎勵。對新通過評估的省級聯盟,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
十五、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和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50萬元、25萬元、15萬元獎勵;對通過備案的國家級、省級和市級眾創空間,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獎勵;對通過備案的國家級星創天地,縣給予10萬元獎勵。鼓勵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開展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每孵化1家高新技術企業,獎勵孵化器(眾創空間)10萬元。對獲省績效獎勵的國家級星創天地,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或眾創空間,按省獎勵金額的50%給予獎勵。對獲省績效獎勵的省級示范生產力促進中心,按省獎勵金額的50%給予獎勵。對新備案的省級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獎勵20萬元。支持技術轉移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建設。鼓勵支持高等院校在碭山建設國家大學科技園。
十六、對租用納入省儀器設備共享服務平臺網向社會開放服務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單臺價格在30萬元及以上、成套價格在100萬元及以上)進行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的單位,按租用儀器設備年度支出的20%給予租用單位補助。
十七、對引進境外技術、管理人才常規項目、重點項目、引進境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廣和引進境外人才等項目給予一定經費資助。
十八、支持人才科技扶貧。根據需要,每年選派若干名縣級科技特派員,為貧困村提供人才支持和科技服務。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每人發放2000元補助。
十九、加強與國際著名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國家重點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知名跨國公司實驗室和國內行業龍頭企業科研院所、知名科學家及其科研團隊等(以下統稱“大院大所”)合作。支持大院大所及其領軍人物在我縣設立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研發機構,并開展科技創新和研發轉化等各類活動,縣從科技創新等專項資金中對新設立的研發機構及研發機構所開展的科技創新和研發轉化等各類活動予以資金支持。
縣科技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細則。要嚴格申報程序,加強審核評估,強化部門會商會簽,充分利用信息管理平臺,避免多頭重復享受,做到簡便快捷、公開透明、規范高效。要加快資金撥付,加強資金監管,加大審計監督力度。對弄虛作假騙取的獎補資金,一經發現依法依規予以追回,并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申報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給予嚴肅處理。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縣科技局負責解釋。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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