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青海省關于優化科技創新體系提升科技創新供給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
青海省關于優化科技創新體系提升科技創新供給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
為全面落實中央關于科技體制改革的部署,深入貫徹省委省政府印發的《青海省貫徹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實施方案》要求,推動科技體制機制改革向縱深發展,進一步釋放創新創造活力,加快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努力破解發展短板,構建舉全省之力的科技創新體系,為實施“一優兩高”戰略、統籌“五個示范省”建設、強化“四種經濟形態”引領提供強有力的科技支撐,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
(一)大力培育創新型企業。進一步健全國有企業科技創新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工業和科研等科技進步要求高的企業,提高科技創新投入在經營業績考核中的權重,在計算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相關指標時,將研發投入視同利潤予以加回。(責任單位:省國資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第一責任單位為牽頭單位,其他單位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下同)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獎勵10萬元,對高新技術企業中認定為“省級科技小巨人”的企業,再獎勵90萬元,采取更加積極的扶持政策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企業,在創新風險補償、人才引進培養、土地供應、要素保障等方面予以傾斜。引進、培育一批創新競爭能力強的高新技術企業,努力打造創新型領軍企業。(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
(二)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對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企業按照當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免稅額的10%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獎補。鼓勵企業引進國內外先進適用技術增強核心競爭力,對引進技術落地轉化效果顯著的企業,擇優按轉移轉化項目研發總投入的20%,給予不高于企業三年累計繳稅總額,最高200萬元的財政資金補助,所需補助資金按行政隸屬由省和市(州)根據財政事權8:2比例承擔。企業申請科技計劃項目時,上年度研發經費支出應達到所申請財政資金1倍以上。(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各市州政府)對主導制定或修訂國家標準的企業,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主導制定或修訂國際標準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企業新購進的設備、器具,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責任單位: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省科技廳)
(三)多元化支持企業技術創新。支持企業主導建立科技創新平臺和新型研發機構,開展共性關鍵技術攻關和成果轉移轉化,由企業先行投入,財政根據績效給予后補助、獎勵等支持。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科研人員以多種形式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促進大中小企業和各類主體融通創新。深入實施科技創新券制度,擴大創新券規模,按照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企業每年度累計發放不超過20萬元、注冊成立不滿3年的創新創業企業和團隊每年度累計發放不超過5萬元標準的科技創新券,用于鼓勵企業向高校、科研機構和創新載體購買技術創新服務。加大對重大創新產品、服務和關鍵核心技術首購、訂購的支持力度,對暫不具備市場競爭力,但符合重點產業發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場的科技成果轉化產品推行首購和訂購制,對我省采購方按照成交金額的1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200萬元。對世界500強、中國500強、中國民營500強企業在青海建立的獨立法人研發機構或創新平臺,分別給予500萬元、400萬元、300萬元一次性科研經費獎勵。(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
二、完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體系
(四)支持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發展。對在省內注冊設立,服務我省產業發展的技術轉移服務機構,按服務技術交易和科技成果轉化年營業收入20%,擇優給予技術轉移機構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工作經費補助。支持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和技術轉移服務機構與市(州)政府或相關縣(市、區、行委)、園區共建服務機構,服務青海產業發展,按共建機構技術轉移營業收入的20%,給予合作伙伴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
(五)吸引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臺落地。鼓勵國內外科技成果轉化平臺落地青海,對促成不低于3項科技成果在省內轉化的科技成果轉化平臺,年度技術交易額度在1000萬元 (含)以內的,給予1.5%的補助;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給予1%的補助,每個平臺每年最高補助100萬元。(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
(六)鼓勵支持各類技術成果交易轉化。根據技術合同交易實際到位金額或有關股權折算金額,對科技成果來源于省內高校、科研機構并在省內轉化的項目,分別給予成果出讓方和成果受讓方各20%的財政資金補助,每個項目最高補助100萬元;對科技成果來源于省外并落地成功轉化的,給予成果受讓方20%的財政資金補助,每項最高補助100萬元。(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財政廳)
(七)落實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稅收優惠。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高校、非營利科研機構對科技成果轉化收入進行現金獎勵的,可在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之日起一定時期內分期兌現,最長不超過3年。(責任單位: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
三、建設高水平創新人才隊伍
(八)加強創新型人才培養和引進。建立健全以科研誠信為基礎,以創新能力、質量、貢獻、績效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體系。對從我省申報入選為兩院院士的,對其團隊給予一次性科研經費補助1000萬元;對從我省申報入選為國家級科研創新人才的,對其團隊給予100-300萬元科研經費補助。(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人才辦、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依據全省人才政策,對于符合條件的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分別給予一次性40萬元和10萬元稅后特殊支持(安家費)。(責任單位:省人才辦,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深入實施青海省“高端創新人才千人計劃”,每年培養引進200名左右高端人才、30個左右高端創新創業團隊。堅持自主培養與引進并舉, 用好省內優秀人才,每年培養引進1000名35歲以下青年人才和急需緊缺青年專門人才。(責任單位:省人才辦,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對設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工作站,省財政一次性給予30萬元建站經費支持。(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人才辦、省財政廳)
(九)暢通科技人才合理流動渠道。定期舉辦面向全國的產學研合作人才項目洽談會,為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等進行產學研合作打通渠道,搭建平臺,促進跨區域、跨行業、跨專業的人才合作與交流。(責任單位:省人才辦,省委組織部、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支持高校、科研機構各類科技人才通過掛職、離崗創業、“周末工程師”“假日專家”“候鳥式專家”等方式,圍繞企業技術需求開展服務,并獲得相關收益,也可帶科研項目和成果離崗創業。(責任單位:省人才辦,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加大柔性引才力度,支持省外高層次人才與我省的高校、科研機構、企業進行合作交流,簽訂合作協議的,允許其經合作單位同意后,以項目負責人的身份申報我省的科研項目。(責任單位:省人才辦,省科技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允許高校、科研機構設立5%的流動崗位,采取年薪制、協議工資制、項目工資等靈活多樣形式聘用高層次或緊缺人才。(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人才辦、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在高校、科研機構、國有控股企業探索建立符合行業特點的工資制度,對關鍵創新崗位、承擔國家任務作出突出貢獻的科研人員、高層次人才、創新團隊和優秀青年人才進行傾斜。(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人才辦、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國資委、省財政廳)
四、構建區域協同創新體系
(十)優化區域創新發展布局。聚焦創新型省份建設目標,注重發揮各地區比較優勢,充分發揮創新型城市引領作用、創新型縣(市)示范作用、科技園區集聚作用、重點科創企業龍頭作用、科研機構和人才支撐作用、科技計劃項目載體作用,打造區域科技創新高地。(責任單位:各市州政府,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新獲批的國家高新區、國家創新型城市、國家可持續發展議程創新示范區、農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根據創新績效情況給予一次性500萬元獎勵性后補助;對新獲批的國家創新型縣(市)、國家農業科技園,根據創新績效情況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獎勵性后補助。(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各市州政府)強化區域創新開放合作,設立科技援青專項,全面加強省市對口支援和科技援青工作,廣泛開展創新協作,聯合攻克一批產業關鍵核心技術,并依托對口援青平臺,將科技金融援青納入科技援青范疇。深度融入“一帶一路”戰略,加大與沿線國家及地區開展全方位合作,支持特色優勢產業向境外拓展。(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十一)打造高新技術產業創新高地。支持“一區多園”建設,做大做強國家高新區和省級高新區。對國家年度綜合評估排名較歷史最好位次前進5位以上的國家高新區和我省評估排名第一的在建省級高新區,在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創新團隊、創新載體等方面,分別給予1000萬元和500萬元以上的省級科技專項經費組合支持。(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財政廳)
五、提升科技創新治理能力
(十二)深化科技管理體制改革。改革科研組織管理和項目形成機制,除采取公開競爭的方式外,還可采用定向組織、并行支持、懸賞揭榜、全國招標等新型科研組織模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優先保障重大科技項目用地,新增的非營利性科技項目用地計劃指標由省有關部門統籌解決。簡化科研項目過程管理,減少項目實施周期內的各類評估、檢查、抽查、審計等活動,對同一項目同一年度的監督、檢查、評估等結果互通互認,避免重復多頭檢查。強化項目驗收績效評價,建立以項目創新質量和貢獻為導向的績效評價體系,構建高質量的項目研發導向,提升項目層次和質量。對重點領域優秀團隊開展分期穩定支持試點,并在預算績效管理方面,弱化年度績效目標考核,重點對一期穩定支持結束后開展整體績效評估。完善省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制定科研項目經費“包干制”試點管理辦法,直接費用中除設備費外,其他科目費用調劑權全部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對勞務費不設比例限制,參與項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及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均可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勞務費,其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加大省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機動財力,建立省級科技計劃項目應急啟動機制,對重大科技應急需求當年立項并撥付資金,對引進省外優秀科研團隊做到科研啟動經費即時撥付,支持面向全國開展關鍵和共性技術全年招標。(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
(十三)進一步擴大高校、科研機構自主權。推動高校、科研機構完善章程管理,高校、科研機構按規定自主擬定崗位設置方案,自主聘用人員,聘用結果報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責任單位:省委組織部,省委編辦、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合理擴大高校、科研機構科研基建項目自主權,縮短審批周期,將利用自有資金、不申請政府投資的科研基建項目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高校、科研機構自主制訂橫向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可作為評估、檢查、審計等依據,實行有別于財政科研經費的分類管理方式;橫向項目結余經費70%以上可用于獎勵項目組成員,橫向項目給予科技人員的報酬和獎勵支出在核定的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外單列。高校、科研機構通過招投標或購買服務獲取的財政性規劃類、專題調研類、科技服務與管理類項目,可按橫向項目管理。(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開展探索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工作,高校、科研機構以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橫向項目,可約定其成果權屬歸科技人員所有;對利用財政資金形成的新增職務科技成果,高校、科研機構可按照有利于提高成果轉化效率的原則,與科技人員共同申請知識產權,賦予科技人員成果所有權。(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
(十四)建立誠信與容錯并舉的監督機制。加快建立職責明確、高效協同的科研誠信管理體系,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強化科研人員的科研誠信和科研倫理教育。生命科學、醫學、人工智能等前沿領域和對社會、環境具有潛在威脅的科研活動,應當在立項前實行科研倫理承諾制。(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健康委)建立容錯機制,對在推進創新驅動發展因地制宜的改革探索中,出現一些偏差失誤的,只要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勤勉盡責、未謀私利,能夠及時糾錯改正的,不作負面評價,免除相關責任或從輕減輕處理;對已履行科研職責,但因不可抗力或科研不確定性未能實現預期研究目標的承擔單位和負責人予以免責,合理合規的已支出資金不予追繳,在全社會形成既充滿活力又規范有序的正向激勵。(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六、營造良好科技創新生態
(十五)健全創新考核評價體系。進一步強化市(州)和縣級科技行政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能,將全社會研發(R&D)經費支出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技術合同交易額等創新驅動成效指標納入目標考核范圍。加大政府財政科技投入,確保財政科技投入只增不減,引導全社會不斷加大科技投入。支持地方和單位結合科技創新工作實際,因地制宜、差異化制定實施創新驅動發展的相關政策文件和系列配套政策,開展先行先試,率先實現突破。(責任單位:省委組織部,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統計局)
(十六)加強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大力支持創建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對新認定的省部共建或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國家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建設期內給予每年200萬元的建設與運行經費支持,支持期限不超過5年。探索“科研飛地”模式,鼓勵、引導和支持各類科技研發機構主動對接國內外高端創新資源、知名科學家、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團隊等,建立一批布局合理、特色突出、形式多樣、運作靈活的新型研發機構,對經評估命名為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的,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補。進一步推動各類創新平臺向社會開放,加快大型實驗裝置、科學儀器、數據資源、文獻和專利信息等科技基礎服務平臺共建共享,對服務制度健全、提供服務量大、用戶評價高、綜合效益突出的供給方,按其上年度實際服務的創新券總額的30%給予獎勵補助,同一供給方每年最高補助50萬元,用于服務人員績效獎勵和服務能力提升等。(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
(十七)提升創新創業服務能力。支持“雙創”示范基地、孵化器等發展,鼓勵大學生創新創業,全面落實創業孵化基地獎補政策,對于業績突出的眾創空間(星創天地)和孵化器給予最高100萬元的獎勵。(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責任單位: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鼓勵科技人員領辦創辦企業進行成果轉化,離崗創業人員依法繼續在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相應待遇。(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
(十八)推動科技金融業務模式創新。鼓勵金融機構開展科技信貸特色服務,創新外部投貸聯動服務模式,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落實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政策,對符合條件的,財政按規定給予貼息。對省內金融機構為科技型小微企業發放貸款形成的損失或開展融資擔保業務形成的擔保代償損失,符合規定的給予一定比例的風險補償,幫助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解決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發揮科技創新基金引導作用,積極吸引和支持天使投資機構、創業投資機構及頭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資在我省科創專板掛牌的企業或開展業務合作,聯合設立各類創業投資子基金,精準投資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青海銀保監局、人行西寧中心支行)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責任單位: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省科技廳、省財政廳)
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規定與此不一致的,以本措施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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