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科技廳等三部門關于印發《黑龍江省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與補貼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黑龍江省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與補貼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科學技術廳?黑龍江省財政廳
黑龍江省教育廳
2022年4月12日
黑龍江省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與補貼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我省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以下簡稱科研設施和儀器)向社會開放共享,充分釋放服務潛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國科發基〔2017〕289號),為做好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服務評價考核與補貼工作,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科研設施和儀器是指政府預算資金投入建設和購置的用于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的各類科研基礎設施和單臺套價值在20萬元及以上的科學儀器設備(含教學儀器)。
對于單臺套價值在20萬元以下的科學儀器設備,由管理單位自愿申報,擇優納入黑龍江省科技創新創業共享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省共享平臺)。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管理單位。
本細則所稱管理單位是指科研設施和儀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單位,主要包括公辦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研究開發機構。不包括專業檢測機構性質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本細則所稱開放共享是指管理單位將科研設施和儀器向社會開放,由其他單位、個人用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行為。不包括國家或地方強制性檢驗、檢測、計量、檢定、認證等行為。
第五條?科研設施和儀器原則上都應對社會開放共享,為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社會研發組織以及個人等社會用戶提供服務,尤其要為創新創業、中小微企業科技創新提供支撐。法律法規另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科研設施和儀器不納入省共享平臺應有正當理由,由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二章?管理與職責
第六條?省科學技術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共同負責全省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與補貼工作。負責制定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與補貼方案,審定補貼計劃,推動科研設施和儀器優化配置。
第七條?黑龍江省科技資源共享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省共享中心)接受委托具體負責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與補貼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具體承擔對管理單位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開展評價考核;提出年度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補貼計劃。
第八條?管理單位是開放共享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強化主體責任,切實履行開放共享職責,不斷提高科研設施和儀器管理水平和開放共享水平,積極配合評價考核工作,及時按要求報送本單位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材料及相關佐證材料。
第三章 評價考核與補貼
第九條?評價考核工作按照客觀、量化、科學的原則,每年度進行一次,對管理單位上一年度開展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情況進行評價考核,考核結果在省科技廳、省共享平臺網站上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評價考核以管理單位為對象,按照機構類型、科研設施和儀器規模等進行分類。考核內容包括:
1.日常管理情況(15分)。包括集約化管理、納入省平臺等情況。
2.運行情況(25分)。包括專職實驗人員、共享機時及開放共享投入等情況。
3.開放共享(檢驗檢測)情況(60分)。包括檢驗檢測收入、登記技術合同到位額、政府科技項目資金和服務省內中小微企業等情況。
以上評價考核內容均需提供相應的資產、資質、資金、人員、項目等明細并加蓋單位或職能部門公章作為佐證材料。管理單位應做好相關原始資料的整理和存檔,以備抽查或現場核查。
第十一條?考核結果按照得分進行排序,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其中優秀比例不超過參評單位數量的10%,良好比例不超過參評單位數量的30%,考核結果較差且沒有合理客觀原因的確定為不合格,其余為合格。對考核不合格或不參加考核的單位,省科技廳、省教育廳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未能整改的記入科研誠信檔案。
第十二條?對管理單位考核結果為優秀和良好且補貼基數在50萬元以上(含)的給予補貼。每個管理單位同一年度補貼金額不超過20萬元。補貼資金在省科技專項資金中安排。
補貼金額等于補貼基數乘以補貼系數乘以調整系數,并以萬元為單位向下取整。補貼基數為管理單位上一年度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檢驗檢測)服務收入總額,包括對外共享收入(來自省內單位)和內部共享收入。補貼系數,優秀等次為0.2.良好等次為0.1.補貼基數乘以補貼系數為應補貼金額,調整系數為當年資金預算總額除以應補貼總額。
第十三條 考核結果和補貼基數將作為管理單位申請政府資金購置大型儀器、省級相關科技創新基地和省級各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項目申報、立項、驗收等相關工作中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四章 申報程序與資金撥付
第十四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于上年12月底前發布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與補貼工作通知。
第十五條 管理單位撰寫自評報告、填報評價考核表及相關數據憑證等佐證材料,于每年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報送省科技廳。
第十六條 省共享中心受理申報材料,對材料的規范性、完整性等進行形式審查。聘請相關領域管理專家和財務專家對通過形式審查的管理單位自評報告、評價考核表數據及相關佐證材料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充分性進行復核。于每年4月底前根據專家復核的結果提出年度補貼資金計劃。
第十七條 省科技廳、省教育廳審定年度補貼資金計劃,履行相關資金審批程序后,原則上于每年5月底前撥付資金。
第五章?資金使用與監管
第十八條?補貼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省科技廳及管理單位合理設定補貼資金總體績效目標,細化分解績效目標任務,及時開展績效評價,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資金使用情況實施“雙監控”。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調整、終止項目,安排年度預算、完善政策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補貼資金可用于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相關費用和支出:
(一)操作人員、維修維護人員及管理人員的勞務費和培訓費;
(二)材料費、維修維護費、能源消耗費等運行費;
(三)在線服務平臺建設、運行及維護費;
(四)其他相關費用和支出。
第二十條 管理單位應加快資金支出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對結余資金、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以及安排不足兩年但執行率偏低、年內難以形成實際支出的資金,按規定收回同級財政。
第二十一條?管理單位應充分發揮補貼資金的激勵導向作用,把科研設施和儀器操作人員、維修維護人員及管理人員作為政策激勵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補貼資金使用細則。
第二十二條?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和省教育廳應加強對評價考核工作和補貼資金使用的監督。省共享中心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嚴格工作程序,客觀公正開展評價考核。對考核過程中存在違反本細則規定行為的工作人員,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對考核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管理單位,停撥或追回財政資金,并納入誠信記錄。
第二十三條?管理單位應加強補貼資金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擠占補貼資金。一經發現,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2010年10月28日發布的《黑龍江省大型儀器設備共享補貼及獎勵辦法》(黑科聯發〔2010〕83號)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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