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慶園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延慶園促進創新創業發展支持資金管理辦法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延慶園促進創新創業發展支持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加快科技創新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等政策措施,落實《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政府關于緊抓綠色大事發展機遇,全面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意見》, 完善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延慶園(以下簡稱延慶園)創新創業生態系統,緊抓冬奧會、世園會重大機遇,培育特色主導產業創新發展,構建具有延慶特色的綠色“高精尖”產業結構,加快打造延慶經濟社會發展第三引擎,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財政局每年安排 6000 萬元作為延慶園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支持延慶園園區建設及項目推進、創新創業發展,促進“高精尖”產業快速集聚。
第三條 支持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循公開透明、重點突出、擇優支持、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延慶園進行工商注冊、納稅登記的符合園區產業發展方向的優質企業及由延慶園提出的符合延慶區產業發展定位的園區外重點企業;在延慶創新創業的優秀人才;為延慶園提供創新創業服務的科研、人才、金融等平臺機構和中介組織。
第二章 支持重點產業發展
第五條 本辦法中的重點產業是指冰雪體育、現代園藝、新能源和節能環保、無人機、現代服務業等延慶園特色主導產業以及符合北京市“高精尖”產業發展方向的其他產業。
第六條 設立政府引導基金、產業基金、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等子基金,具體基金設立方案、規模、權利義務、管理方式等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報區政府審定。
第七條 支持重點產業創新發展
(一)支持新技術新產品(服務)認定。對上一年度獲得北京市新技術新產品(服務)認定并取得證書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每項 10 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每年每家企業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
(二)支持重點產業技術改造升級。對上一年度形成區級財政收入 100 萬元(含)以上的在地經營企業,圍繞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節能減排、提高產品質量、改善安全生產條件、信息化等方面開展技術改造,待竣工并達到項目預期成效和目標后, 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額的 5給予企業一次性資金補貼,最高不超過 150 萬元。
第八條 支持企業科技成果轉化和示范應用
(一)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對在延慶區新建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產業化項目,待竣工驗收并實際生產經營后,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額的 6給予項目建設單位一次性資金補貼,最高不超過 300 萬元。
(二)支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應用。對申報國家、北京市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支持領域相關政策,并獲得資金獎勵或補貼的,按照 1:0.5 的標準給予項目主體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配套資金獎勵。
(三)支持企業先進技術、產品和服務在延慶市場應用。對高新技術企業先進技術、產品和服務在延慶區產業高端發展、綠色園區建設、服務改善民生、文化繁榮發展、智慧城市建設、生態環境優化等領域應用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按照項目合同資金額度的5 給予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四)支持企業科技成果首次示范應用。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先進技術、創新產品等科技成果,在國家、北京市、延慶區重點工程建設項目首次示范應用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項目合同額的20 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單個企業每年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九條 培育支持企業做大做強
(一)支持企業掛牌或上市。對獲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一次性給予 60 萬元資金支持;對獲準在境內外上市的企業,一次性給予 300 萬元資金支持。
(二)鼓勵科技型企業進行貸款融資。對高新技術企業從金融管理部門核準的金融機構獲得的擔保、知識產權質押、股權質押、信用等貸款融資,開展技術研發、成果轉移轉化和產業化,促進企業做強做大,按照實際支付利息總額的 50給予貸款貼息支持。每年貼息額度最高不超過 50 萬元,連續貼息年限不超過三年,三年貼息總額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
(三)支持企業多渠道融資發展。對高新技術企業在融資過程中發生的非利息類發行費用、擔保費用、信用評估費用等相關費用,按照實際發生額的 30給予企業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10 萬元。
(四)加強國家、北京市政策資金協同配套。對獲得國家、北京市產業政策支持,已完成項目驗收的高新技術企業,按所獲政策資金的 10給予配套支持,單項支持額度最高不超過 50 萬,每家企業年度支持額度最高不超過 200 萬元。對國家、北京市相關產業政策明確要求需由區級配套支持的項目,按照政策要求比例給予配套支持,配套資金不重復支持。
第十條 對重大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產業化項目
以及服務保障世園會、冬奧會籌辦舉辦的重要科技支撐項目,根據項目的帶動性、貢獻力以及影響力等因素,按照“一事一議” 原則給予支持。
第三章 支持創新創業生態系統建設
第十一條 支持重點領域人才引進和創新創業
(一)支持優秀人才和團隊創新創業。對掌握或能夠突破關鍵核心技術、達到國內外先進水平、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秀人才和團隊,在延慶園創辦科技型企業,開展科技研發、成果轉化的,按照設備購置、房租、研發投入等實體投入的 30,給予一次性創業資金補貼,最高不超過 300 萬元。
(二)支持高端人才來延發展。對引進的兩院院士、列入省(部)級及以上人才工程計劃、獲得省(部)級及以上科技創新重要獎項或在所屬科研領域擁有國內外領先創新成果,并對延慶“高精尖”產業和經濟社會發展具有戰略意義的領軍人才,根據人才的層次、影響力、帶動力等,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給予住房補貼等支持,支持總額不超過 500 萬元。對在延慶設立院士工作站的,每個院士工作站每年給予運營經費 20 萬元。
(三)鼓勵優秀大學生來延創新創業。對優秀大學畢業生團隊在延慶園創辦科技創新型企業,在地經營良好,對延慶園創新創業具有一定引領帶動作用,并做出一定經濟貢獻的,一次性給予 5 萬元創業資助資金。
(四)加大重點領域高端人才引進。按照北京市人才引進政策規定,對符合延慶園發展方向和需求的高端緊缺人才,經所屬單位推薦,由區人力社保局優先協調落戶。
(五)加強人才子女入學保障。對符合延慶園發展方向和需求的創新型、創業型、科研型、管理型以及服務型人才,其子女達到入園或入學條件的,經所屬單位推薦,由區教委就近協調安排人才子女到延慶優質園所或學校就讀。
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提升自主創新能力
(一)對在成立時間 5 年(含)以內,從業人員 100 人以下,營業收入 1000 萬元以下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企業上一年研發費用總額在 10-100 萬元的,按支出額的5%給予補助;上一年研發費用總額高于(含)100 萬元、不足 500 萬元的,按照每家 10 萬元給予補助;上一年研發費用總額高于(含)500 萬元的,按照每家 20 萬元給予補助。
(二)對相關部門批準掛牌的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技術中心、創新中心等技術研發創新平臺,按照國家級平臺每個100 萬元、北京市級平臺每個 50 萬元的標準,給予建設運營企業一次性資金獎勵。
第十三條 支持金融機構開展創新創業投資。對在延慶區注冊備案并取得相應資質的創業投資企業、融資租賃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類金融機構,向延慶園內初創創新型企業(注冊后三年內)提供創業投資、信用貸款或融資租賃服務,按照不超過其投資額、貸款額或融資租賃額的 5給予風險補貼。補貼僅用于投資、貸款或租賃損失補償,可以跨年結轉使用。風險補償金單筆補貼金額不超過 60 萬元,單個機構年度累計最高不超過 300 萬元。
第十四條 支持各類服務型企業、機構和社會組織為園區提供優質服務。
(一)對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通過委托、招投標方式及競爭性談判方式,與第三方服務型企業、機構和社會組織開展合作,為延慶園提供科技、創新創業、投融資、戰略咨詢、產業基金等各類服務,給予相應服務經費支持。
(二)對合作協議約定提供產業促進服務,圍繞延慶園主導產業,引進經濟貢獻大、影響力大企業的服務單位,按照“一事一議”原則,一次性給予 30 萬元至 50 萬元資金獎勵。
第十五條 支持企業、機構和組織開展創新創業活動。對圍繞延慶園產業發展方向,以延慶園名義主辦或承辦大賽、研討會、論壇等創新創業活動,取得一定成果成效,并達到宣傳推介和產業促進作用的,按照活動實際支出費用的 30給予主辦或承辦單位資金補貼。對區域性活動補貼資金不超過 30 萬元,對全國性或全球性活動補貼資金不超過 60 萬元,對特別重大且取得顯著成果成效的活動,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給予支持。
第十六條 支持企業參加創新創業活動。對符合延慶園產業發展方向、擁有先進創新成果的高新技術企業,參加具有較大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品牌性展覽展示活動,并促使企業知名度、對外合作能力、科技創新能力或經濟發展水平提升的,給予活動實際發生費用 30資金補貼。單次活動補貼額度最高不超過 5 萬元,每家企業每年補貼總額不超過 20 萬元。
第十七條 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申報。對認定為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給予 2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認定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給予 1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八條 鼓勵企業開展技術交易。對技術交易合同登記總額達到 1000 萬元及以上、5000 萬元以下的單位,一次性給予 5萬元資金獎勵;對達到 5000 萬元以上的單位,一次性給予 10 萬元資金獎勵。
第十九條 鼓勵企業申請自主知識產權。每家企業每年以下獎勵資金總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一)支持企業申請專利。對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的企業,分別按照每件 3 萬元、1 萬元、1 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其中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獎勵累計不超過 30 萬元。
(二)對企業獲得專利示范、試點給予獎勵。對企業獲得北京市專利示范、專利試點的企業, 分別給予 20 萬元、1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支持企業專利質量提升。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的企業每項一次性給予 30 萬元資金獎勵,中國專利獎優秀獎的企業每項一次性給予 10 萬元資金獎勵。
第二十條 支持科普工作開展。對承擔北京市、延慶區科普設施建設、科普活動組織等任務,并通過市區科技主管部門驗收的單位給予 5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自行開展科普設施建設、科普活動的單位,給予項目總費用 5的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 20 萬元。
第二十一條 實施創新券制度。鼓勵延慶園內企業利用創新券,享受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北京市設計創新中心以及公共服務平臺和機構的優質資源,開展技術研發、成果實驗等科技活動,提升創新能力,對使用創新券的企業按照不超過服務合同費用的 50給予配套支持。
第四章 支持創新創業空間資源利用發展
第二十二條 鼓勵創新創業載體建設發展。
(一)支持創業服務機構發展。對在延慶園注冊、擁有專業運營團隊的創業服務機構,在延慶建設運營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等載體的,根據主導產業集聚、引入企業團隊質量、服務平臺建設、運行效果等,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給予房屋租金、物業費等方面的資金支持。
(二)支持眾創空間發展建設。在延慶園建成創新創業載體對被認定為眾創空間(科技孵化器等)的運營單位,一次性給予資金獎勵。其中,被認定為國家級眾創空間(科技孵化器等)的給予 50 萬元,被認定為北京市眾創空間(科技孵化器等)的給予 30 萬元。
第二十三條 支持特色產業集聚區建設發展。
(一)支持推動特色產業加快集聚。對符合延慶園產業發展方向原則上規模在 1 萬平米以上,能夠促進構建“高精尖”產業結構,具備創孵化、產業集聚、人才集聚等功能,且產業特色鮮明、重點產業突出,用于創業孵化或者引入企業實際使用面積超過 80,特色產業集聚度達到 40以上的特色產業園區(基地),在正式運營后,按照項目實際資金投入額度的 30給予建設運營單位資金補貼支持,支持額度最高不超過 500 萬元。
(二)鼓勵特色產業園區(基地)認定掛牌。對圍繞延慶園產業發展方向,在園區建成特色產業園區(基地)項目,并獲得掛牌的建設運營單位,一次性給予資金獎勵。其中,對獲得國家級特色產業園區(基地)的單位給予 200 萬元,獲得北京市級特色產業園區(基地)給予 100 萬元。
第二十四條 對創新能力強、成長性好、預期貢獻大,且符合北京市高精尖發展方向的重點引進企業,按照“一事一議”原則,可給予房屋租金、物業費等資金支持。
第二十五條 支持老舊廠房改造盤活。對在延慶園入駐的現代園藝、體育科技等符合延慶園產業定位的企業,盤活利用閑置、低效的老舊廠房,改造裝修成為總部、科研、生產和經營場所, 且利用率超過 80的,給予一次性資金補貼。補貼額度不高于盤活改造實際投入費用的 30,最高不超過 300 萬元。
第二十六條 支持智慧生態園區建設。對延慶園內建成的智慧或生態園區項目,達成預期目標或成效后,按照項目實際投入額度的 30,給予項目建設單位一次性資金補貼,最高不超過 300 萬元。
第二十七條 推進人才住房保障。支持通過建設、收購、租賃、改建等方式籌建人才住房,用于保障延慶園重點企業人才的住房需求。
(一)支持人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對籌建人才公共租賃住房并用于保障延慶園企業人才住房需求的項目建設單位,給予貸款貼息支持,每年貼息標準為上一年度貸款實際發生利息額度的30 ,對一個項目每年貼息總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一個項目貼息連續最高不超過3年。
(二)加強對企業人才住房服務保障。對延慶園人才公租房項目管理運營單位給予房租資金補貼,補貼標準為管理運營單位面向延慶園企業實際租金的 30,每個項目最高補貼額度不超過500 萬元。
(三)對于延慶園人才公租房項目其他支持,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給予支持。
第五章 申請審核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延慶園管委會會同區科委、區經濟信息化委等部門根據本辦法,并結合園區、產業和企業發展情況和需求,制定項目申報指南,明確申報、征集、評審的工作規則和要求。第二十九條 延慶園管委會根據園區發展和實際工作情況,不定期通過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專欄、微信公眾號等渠道,發布項目申報指南和通知。申報單位應按照工作方案、申報指南和通知要求,準備并報送相應的申報材料。
第三十條 延慶園管委會委托延慶園服務中心負責項目(包括一事一議項目)的受理。對符合形式要件確認受理的項目,由服務中心按照部門職能,會同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盡調和審核,并形成初審意見和支持意見報延慶園管委會。
第三十一條 對通過初審的項目,由延慶園管委會組織發改委、經信委、科委、財政局等部門召開聯席會,對項目(包括一事一議項目)的合規性、可行性、影響力、支持建議等進行綜合審議,形成建議報告,報區政府專題會研究審定。
第三十二條 依據區政府會議紀要,對擬支持的企業和項目在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專欄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天。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和企業,由延慶園管委會和項目主體簽訂資金支持協議并撥付資金。
第三十三條 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企業和機構應按國家相關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對資金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接受延慶園管委會、區財政局以及區審計的監督、檢查和審計,并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十四條 對于弄虛作假騙取支持資金的申報主體,延慶園管委會將在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專欄上予以通報,記入誠信檔案,并責令退回已撥付資金。同時,今后將不再受理其對本辦法所規定的有關支持事項及其他本區支持項目的申請。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不同條款不重復支持同一項目,已獲得區級其他政策資金支持的項目本辦法不再給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延慶園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 2019 年 1 月 11 日起施行。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延慶園促進創新創業發展支持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延園委文〔2017〕5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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