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上的小型微利企業,是用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和稅收指標綜合衡量企業的“型”和“利潤”的,與其他小微企業的標準有所不同。
一、判定標準
企業所得稅上的小型微利企業,是用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和稅收指標綜合衡量企業的“型”和“利潤”的,與其他小微企業的標準有所不同。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 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 000萬元。
需注意的是,目前上述判定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自2019年開始進行了較大幅度調整。現行判定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是,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
二、政策內容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綜合運用了兩種形式,一是稅率式減免,二是稅基式減免。
1.稅率式減免。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稅基式減免。
(1)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1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部分。《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13號)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從上述規定看,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式減免和稅基式減免兩種優惠形式可以疊加適用。疊加后的效果是,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計算應納稅額的實際稅率相當于2.5%;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計算應納稅額的實際稅率相當于5%。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上述兩類僅針對小型微利企業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外,小型微利企業有其他如加計扣除、技術轉讓、加速折舊等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的依然可以疊加享受。
三、深度分析
(一)小型微利企業和小微企業兩個概念如何理解?
小型微利企業與小微企業相比雖然多了兩個字,但二者所代表的含義卻大不相同。“小微企業”是一個習慣性的稱謂,一般是對經營規模和利潤額較小的市場主體的統稱。從稅收角度看,一般是指增值稅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企業所得稅中的“小型微利企業”以及《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中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
1.小規模納稅人。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17年第43號)規定,增值稅中的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且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納稅人。
2. 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印發)規定,依據企業的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將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小型、微型企業”即指其中的兩類企業。
3.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中的一類特定納稅人,準確說就是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三個指標符合規定的居民企業。
綜上,小型微利企業包含在小微企業當中,若想要享受小微企業在所得稅方面的優惠,需要滿足“小型”和“微利”兩個條件。
(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稅基式減免如何演進?
從2010年開始,對小型微利企業在減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基礎上,對一定數額的年應納稅所得額按一定比例減計,然后減按20%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小型微利企業稅基式減免演進過程見下表:
小型微利企業稅基式減免演進一覽表
序號 | 文 件 號 | 優 惠 期 | 應納稅所得額 | 減計比例 |
1 | 財稅〔2009〕133號 | 2010.1.1—2010.12.31 | 3萬元以下 | 50% |
2 | 財稅〔2011〕4號 | 2011.1.1—2012.12.31 | 3萬元以下 | 50% |
3 | 財稅〔2011〕117號 | 2012.1.1—2015.12.31 | 6萬元以下 | 50% |
4 | 財稅〔2014〕34號 | 2014.1.1—2016.12.31 | 10萬元以下 | 50% |
5 | 財稅〔2015〕34號 | 2015.1.1—2017.12.31 | 20萬元以下 | 50% |
6 | 財稅〔2015〕99號 | 2015.10.1—2017.12.31 | 20-30萬元 | 50% |
7 | 財稅〔2017〕43號 | 2017.1.1—2019.12.31 | 50萬元以下 | 50% |
8 | 財稅〔2018〕77號 | 2018.1.1—2020.12.31 | 100萬元以下 | 50% |
9 | 財稅〔2019〕13號 | 2019.1.1—2021.12.31 | 100萬元以下 | 25% |
10 | 財稅〔2019〕13號 | 2019.1.1—2021.12.31 | 100~300萬元 | 50% |
11 | 財稅公告2021年第12號 | 2021.1.1—2022.12.31 | 100萬元以下 | 12.5% |
12 | 財稅公告2022年第3號 | 2022.1.1—2024.12.31 | 100~300萬元 | 25% |
注:1.從《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開始,應納稅所得額的標準突破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從《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開始,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應納稅所得額標準均發生了較大變化。
2. 優惠期重疊的,自新優惠期開始執行新文件規定的政策。
(三)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判斷標準如何掌握?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條件的企業。適用此次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判定標準,與《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規定的標準相同,但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標準相比,發生了較大變化。理解小型微利企業判定標準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1.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居民企業。因此,僅就來源于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能判定為小型微利企業。
2.必須是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的居民企業。具體可通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規定的限制類、淘汰類產業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規定的限制、禁止外商投資的產業加以判斷。
3.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由于勞務派遣人員計入用人單位的從業人數,所以,勞務派遣公司可不再將勞務派出人員重復計入本公司的從業人數來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4.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企業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分公司)的,應當先匯總計算總機構(總公司)及其各分支機構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再依據各指標的合計數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5.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主體,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經營情況應并入企業總機構,由企業總機構匯總計算應納稅款,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因此,視同獨立納稅人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分支機構(分公司)由于不符合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要求,不能判定為小型微利企業,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四)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也就是說,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什么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的公告》(總局公告2021年第3號)規定,采用查賬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月度、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報表的公告》(總局公告2020年第12號)規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2020年修訂)。
(五)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如何辦理?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印發)規定,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全部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均可享受優惠政策,享受政策時無需備案和審批,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即可享受。對于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小型微利企業,納稅人只需要填報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基礎信息,稅務機關將為納稅人提供自動識別、自動計算、自動填報的智能服務,進一步減輕納稅人填報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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