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稅務總局2022年3月14日發布《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按此政策規定,小微企業能減稅多少呢?
比如,某企業經過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2022年第1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50萬元,應交稅額=100×25%×50%×20%+(250-100)×25%×20%=2.5+7.5=10萬元。減免稅額=250×25%-10=52.5萬元。這跟2019、2021年的優惠政策相比,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以下的部分,繼續享受所得稅稅率優惠0.025.直至2022年12月31日;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從0.1的稅率降到了0.05.直至2024年12月31日。優惠力度更大,有利于小微企業擴大生產規模。
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
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三、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2年3月14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
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現就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1年4月2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9〕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現就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二、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第二條第(一)項關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中的“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調整為“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調整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投資,投資滿2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和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稅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資滿2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和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稅收政策。
六、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同時廢止。
七、各級財稅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減稅降費的決策部署,充分認識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的重要意義,切實承擔起抓落實的主體責任,將其作為一項重大任務,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籌劃部署,不折不扣落實到位。要加大力度、創新方式,強化宣傳輔導,優化納稅服務,增進辦稅便利,確保納稅人和繳費人實打實享受到減稅降費的政策紅利。要密切跟蹤政策執行情況,加強調查研究,對政策執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問題和意見建議,要及時向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反饋。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9年1月17日
第二條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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