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互聯網專條司法審判調研報告
目前司法實踐對互聯網競爭行為的審判整體趨于鼓勵自由競爭,對競爭的干預秉持謙抑的原則、審慎規制的態度。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即市場競爭,競爭是市場經濟最基本的運行機制,也是市場活力的源泉,互聯網產業之所以能夠獲得蓬勃發展,正是源于長期以來相對充分和自由的市場競爭。
2018年1月1日施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新增“互聯網專條”【1】,筆者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為關鍵詞通過數據庫和公開信息檢索出116個案件【2】,其中2個案件僅查到行為保全裁定書、1個案件僅查到管轄異議裁定書,據此形成如下報告。
一. 涉案行為畫布
以不同類型的涉案競爭行為案件數量為權重形成如上畫布,其中同一個案件中可能同時包含多種類型涉案競爭行為,不同涉案行為也會被統計為同一大類進行權重分析,如劫持流量類案件為其中14類行為的統稱,即替換廣告、彈窗、篡改瀏覽器主頁、瀏覽器插件、強制跳轉、百度文檔插件、分時出租VIP賬號、云游戲、屏蔽軟件、限制軟件功能、輸入法搜索候選詞(推薦詞)插件、篡改APP喚醒協議、關聯賬號登錄、智能手機彈窗劫流。
二. 司法審判整體情況概述
1. 法條適用
116個案件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兜底條款為主,《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至(三)項適用情形和審判標準基本比較清晰和統一,但法院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四)項與第二條原則性條款、第八條具體條款的適用情形和認定標準并不統一,“互聯網專條”施行后該現象依然存在。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對同類行為適用法條的標準并不統一,如對于數據作弊(刷量刷贊)類案件,有的案件同時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和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3】,有的案件認為僅應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4】,有的案件僅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5】;數據抓取類案件,有的案件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6】,有的案件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7】。
2. 審理法院
116個案件主要集中在北京地區,北京法院以審理72個案件遙遙領先于其他地區法院,其中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為主。上海、浙江、廣東地區法院審理情況相差不大,其次重慶、江蘇、天津、山東、成都、遼寧、河南、陜西地區法院審理“互聯網專條”糾紛案件均有一定經驗。
調研發現浙江法院行為禁令支持率【8】超過50%,管轄問題突破性比較大,在“OPPO智能手機彈窗劫流案”【9】中原告將被訴侵權的涉案APP軟件下載地作為侵權結果發生地確定管轄法院并獲得杭州鐵路運輸法院和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兩級法院支持。
3. 審判結果
案件整體勝訴【10】率較高約為96%(108/113),賠償金額平均支持率約為34%,賠償獲全額支持的案件為7件,最高判賠金額為3303.0636萬元【11】,平均判賠金額約為230萬元/案。
值得注意的是,數據抓取類糾紛案件判賠數據遠高于平均值和各類糾紛案件單項值,其賠償金額平均支持率約為97%,平均判賠金額約為977萬元/案。“流量為王”的互聯網數字經濟時代,數據已成為企業競爭的重要資源,也是企業的競爭優勢所在,由數據資源帶來的競爭優勢正在逐漸擴大,法院權衡數據財產權益保護與數據流通共享方面將面臨更大挑戰。“鷹擊”輿情監控系統數據抓取案【12】經過一審、二審、再審法院均認定涉案數據抓取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訴訟糾紛持續4年左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22年3月4日作出的再審裁定中認為“微夢公司是否構成壟斷,并非本案的審理范圍”,事實上當事方蟻坊公司2021年底已采取反擊訴訟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數據壟斷相關訴訟【13】,該案目前正在審理中,將可能成為我國互聯網數據資源壟斷第一案。
敗訴案件涉案行為涉及“關聯賬號登錄”【14】、“輸入法搜索推薦詞插件”【15】、“屏蔽比價插件”【16】,前兩類行為法院對市場競爭的干預秉持謙抑的原則、審慎規制的態度,認為市場經營者對他人一定程度的干預應有必要容忍義務,進而認定涉案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最后一類行為主要因為不能排除涉案比價插件無法在天貓運行是因為插件自身兼容性問題所致。
三. 涉案行為侵權認定標準
法院在認定涉案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時,主要從以下幾個角度綜合考量相關因素后作出認定。
1. 關于競爭關系的認定適用更加寬松的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的爭奪交易機會、損害競爭優勢等關系的市場主體,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其他經營者’”,司法審判實踐中基本也是按照此標準進行認定,雙方當事人因涉案行為存在“此消彼長”的利益損害通常即會被認定為存在競爭關系。
2. 關于技術手段的認定不要求原告舉證證明是何種技術手段。現有案件中法院基本都不要求原告舉證證明被告采取了何種技術手段,大多根據涉案情況推定被告是否采用技術手段。在“小葫蘆”抓取抖音數據案【17】中,法院認為利用技術手段獲取數據具有隱蔽性,數據運營方難以掌握數據獲取方通過何種手段獲取數據的直接證據,而數據獲取方對此清楚知曉且掌握其自身使用該種技術手段的證據。因此,在數據運營方已經窮盡所有其所能掌握的證明材料,初步證明數據獲取方采用不當技術手段獲取其數據的高度可能性時,應當由數據獲取方就此給出合理解釋并提供相應證據證明。
3. 關于影響用戶選擇或其他方式的認定,綜合考慮用戶的知情權、選擇權以及涉案行為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等因素。在金山毒霸軟件篡改瀏覽器主頁案【18】中,法院認定涉案行為不僅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也侵害了終端用戶的知情權與選擇權,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在微信訴數推案【19】中,法院認定被告實施刷量行為,導致數據虛高,既不符合我國反不正當競爭立法精神,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也是包括原告在內的廣大互聯網經營者不能接受和容忍的,對原告產品或服務或與其有競爭關系的產品或服務進行虛假刷量,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4. 關于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認定,法院會考慮是否對原告產品造成實質性替代,并在經營者、消費者和社會公共利益“三元疊加”基礎上進行綜合考量。在分時出租VIP賬號案【20】中,法院認為涉案行為不僅干擾了視頻網站的運營模式和盈利方式,也使得愛奇藝公司的交易機會、會員收入及用戶流量等受到實質影響,直接損害了愛奇藝公司基于VIP視頻服務所產生的經營收益,從長遠看,也將逐步降低市場活力,破壞競爭秩序和機制,阻礙網絡視頻市場的正常、有序發展,并最終造成消費者福祉的減損。在微博訴字節移植微博內容案【21】中,法院認為涉案行為將嚴重擾亂競爭秩序,引發市場激勵機制失靈,導致符合社會需求的產品和服務供應不足,最終阻礙社會總體福利的提升,損害消費者的長遠利益。在微博訴“超級星飯團”數據抓取案【22】中,法院認為整合明星在不同平臺發布的動態,雖然一定程度體現了節省粉絲下載、瀏覽不同產品所產生的成本等價值增量,但并非對互聯網整體福利的普遍提升或將促進社會公告利益的實現,也未明顯提升互聯網產業或其所在行業、整體市場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水平,故其價值增量程度有限,不足以抵消其行為的不正當性。在e成關聯外網賬號登錄案【23】中,法院認為一站式登錄、一站式整合不同網站簡歷雖然一定程度損害了原告利益,但整體提高了工作效率,有利于社會整體利益,涉案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目前司法實踐對互聯網競爭行為的審判整體趨于鼓勵自由競爭,對競爭的干預秉持謙抑的原則、審慎規制的態度。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即市場競爭,競爭是市場經濟最基本的運行機制,也是市場活力的源泉,互聯網產業之所以能夠獲得蓬勃發展,正是源于長期以來相對充分和自由的市場競爭。在愛奇藝訴搜狗輸入法搜索推薦詞案【24】中,愛奇藝網站自身的搜索欄位于頁面頂端,而搜狗“搜索推薦詞”欄位于頁面底端,二者之間并無遮擋關系,既不會過度妨礙其站內搜索功能的展示,也不會過度影響用戶使用愛奇藝網站自身提供的搜索功能......法院綜合考慮后認為愛奇藝應對其他經營者的干擾行為負有一定程度的容忍義務。在淘寶訴幫5買案【25】中,法院同樣認為應鼓勵良性競爭行為,購物網站對購物助手插件應有一定的容忍義務,涉案軟件在天貓平臺頁面頂部地址欄下方插入橫幅,該橫幅上有相應的廣告促銷標識、搜索框等內容,法院認定該橫幅寬度有限、位置非頁面中心、未遮擋天貓網站內容、橫幅可收縮,插入橫幅的行為未實質性影響對方網站內容的展示、未造成過度干擾,此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注:
【1】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一)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二)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三)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2】 裁判時間區間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1日。
【3】 (2021)京73民終313號。
【4】 (2020)京0108民初44559號。
【5】 (2019)蘇民終778號。
【6】 (2019)浙8601民初1987號。
【7】 (2019)京73民終3789號。
【8】 禁令支持率=浙江法院作出禁令的案件/浙江法院審理的全部案件,因公開數據有限暫無法考慮當事人是否主張禁令的因素。
【9】 (2020)浙8601民初798號。
【10】 勝訴指全部或部分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11】 (2019)粵03民初1912號。
【12】 (2021)京民申5573號。
【13】 http://mp.weixin.qq.com/s/JAt3YBCtGHzAopxTLyOL1g。
【14】(2019)滬73民終263號、(2019)滬0110民初16688號、(2020)魯0323民初473號。
【15】 (2021)京73民終3276號。
【16】 (2019)京73民終3085號。
【17】 (2021)浙0110民初2914號。
【18】 (2018)滬73民終5號。
【19】 (2019)渝05民初3618號。
【20】 (2019)京73民終3263號。
【21】 (2017)京0108民初24530號。
【22】 (2017)京0108民初24512號。
【23】 (2019)滬73民終263號。
【24】 (2021)京73民終3276號。
【25】 (2017)滬73民終1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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