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是否具有獨創性的藝術造型或藝術圖案是服裝能否構成作品的核心|附判決書
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獨創性的表達,而不保護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本身。實用藝術品本身既具有實用性,又具有藝術性。實用功能屬于思想范疇不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作為實用藝術作品受到保護的僅僅在于其藝術性,即保護實用藝術作品上具有獨創性的藝術造型或藝術圖案,亦即該藝術品的結構或形式。作為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實用藝術作品,除同時滿足關于作品的一般構成要件及其美術作品的特殊構成要件外,還應滿足其實用性與藝術性在物理上或觀念上可以相互分離的要件。
案件介紹
本案中,原告云創設計(深圳)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創設計公司)與被告重慶卡詩蘭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卡詩蘭公司)因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訴至法院。
原告云創設計公司稱:
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將名稱為《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作品進行備案,數字作品備案號MS20200316121620012876074.其按照《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制成的服裝系實用藝術作品,屬于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美術作品,原告系該美術作品著作權人。經調查發現,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在其經營的商鋪銷售的服裝產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剝奪、減損了原告合法的市場利益,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
原告訴訟請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權的行為;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50 000元(包含原告調查取證、制止侵權、聘請律師所支出的合理費用);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卡詩蘭公司辯稱:
1.原告的作品不屬于美術作品,不應受著作法保護;2.被告涉案服裝是其獨立設計;3.原告涉案服裝與被告涉案服裝不構成實質性相似;4.被告未接觸原告服裝;5.原告未舉示證據證明其遭受經營損失。
裁判思路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1.原告主張權利的《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是否構成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2.被告生產、銷售被訴侵權商品行為是否侵害了原告涉案作品的著作權。
原告主張權利的《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是否構成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其核心問題在于《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是否具有獨創性的藝術造型或藝術圖案,該服裝的實用功能與藝術美感能否分離。
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獨創性的表達,而不保護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本身。實用藝術品本身既具有實用性,又具有藝術性。實用功能屬于思想范疇不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作為實用藝術作品受到保護的僅僅在于其藝術性,即保護實用藝術作品上具有獨創性的藝術造型或藝術圖案,亦即該藝術品的結構或形式。作為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實用藝術作品,除同時滿足關于作品的一般構成要件及其美術作品的特殊構成要件外,還應滿足其實用性與藝術性在物理上或觀念上可以相互分離的要件。
因此,關于原告是否獨立完成《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的問題。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作品備案證書、樣衣制作版單、原告官方微博截屏、Maxrieny旗艦店(天貓)銷售截屏等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該公司已獨立完成《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
關于是否具有最低限度的創造性和藝術性。服裝是一種綜合性的藝術,體現了材質、款式、色彩、結構和制作工藝等多方面結合的整體美。從設計的角度講,款式、色彩、面料是服裝設計過程中必須考慮的幾項重要因素,稱為服裝設計三大構成要素。
此外,服裝設計是諸多應用藝術之一,其特征有以下幾個方面:(1)設計要素和實用功能的統一。服裝的設計要素綜合體現服裝最顯著的外觀特征,服裝具有一定的實用功能。服裝是多種構成因素的綜合,是服裝功能、服裝材料和設計技法等的統一,是實用性和審美性的高度統一。(2)以人體為造型基礎。服裝是附著在人體上的,而人體又是一個運動體,所以在進行服裝設計時,必須以人體為設計依據并且受到人體結構的制約,服裝設計要更好地塑造人體美。(3)反映社會生活的時代特征。服裝是折射人類文明和社會生活的產物,每一件服裝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出這件服裝所處時代的特征。(4)藝術形式與技術實現的統一。服裝設計是藝術與技術、美學與科學的結合體,既具有藝術性的形象思維,又具有工程性的邏輯思維。
本案中,原告的《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采用太陽裙版型結合黑白波點圖案,裙子左袖及正面上身左半部分為白底黑色波點圖案,其余為黑底白色波點圖案,正面拼接方式采用直線型斜向拼接,背面拼接方式采用直線型豎向拼接,色彩拼接采用對比色彩的拼接,其獨特的拼排組合,均體現出作者個性化的選擇、設計、布局等創造性勞動,體現了一定的設計理念和美感。《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采用太陽裙版型結合黑白波點圖案,給人以時尚與復古的雙重美感,具備一定的審美意義。因此,《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具有審美意義,具備美術作品的藝術創作高度。
另外,《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之實用功能主要在保護身體、調節體溫、適應身體活動的作用。該服裝的藝術美感主要體現在黑白波點圖案、太陽裙版型、直線型拼接等設計上,通過在黑白波點圖案結合太陽裙版型,產生時尚與復古雙重審美效果。改動《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的黑白波點圖案、太陽裙版型、直線型拼接等設計,其作為保護身體、調節體溫、適應身體活動的實用功能并不會受到影響。因此,《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的實用功能與藝術美感能夠進行分離并獨立存在。
綜上,原告的《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作為兼具實用功能和審美意義的立體造型藝術作品,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
關于判斷被訴侵權商品是否構成侵害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應當從被訴侵權人是否“接觸”權利人主張保護的作品、被訴侵權產品與權利人主張保護的作品之間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兩個方面進行判斷。
原告《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發布創建日期為2020年4月2日,被告被訴侵權服裝最早的訂單創建日期為2020年5月30日,該時間晚于原告《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發布時間,被告作為服裝的經營者,被告能夠從公開途徑接觸到有關該美術作品的相關信息。
判斷原告的作品《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與被告的被訴侵權服裝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時,應從藝術性方面進行比較。將作品《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與被訴侵權服裝進行比對。
二者相似之處在于:兩者均是短袖連衣裙,裙子左袖及正面上身左半部分為白底黑色波點圖案,其余為黑底白色波點圖案,正面拼接方式采用直線型斜向拼接,背面拼接方式采用直線型豎向拼接,色彩拼接采用對比色彩的拼接。均有腰帶裝飾,整體呈現的風格近似。
這種實質性相似的表達部分系《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的獨創性部分且并不來源于公有領域,故,被告的被訴侵權服裝與原告的作品《圓夢舞曲MC8922680044DR0》服裝構成實質性近似。
在未經合法授權及合法許可的情況下,被告生產、銷售被訴侵權商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的規定,被告侵犯了原告對前述美術作品享有的著作權。原告據此主張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綜上,法院酌情認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5000元。
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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