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網友在市場監管總局網站公眾留言系統咨詢“團體標準名稱”問題,市場監管總局標準創新管理司給予了答復。
團體標準名稱:
問
請問團體標準立項通過后,在后續起草過程中還能修改標準名稱嗎?若可以,一般在哪個階段前可行。
答
您好!《團體標準管理規定》第三條“團體標準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為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的標準”。第八條“......,制定相關的管理辦法和標準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明確團體標準制定、實施的程序和要求”。因此,團體標準立項后,是否可以修改標準名稱,建議按照立項該團體標準的社會團體的團體標準管理辦法或制定程序要求等進行辦理。
回復部門:標準創新管理司
時間: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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