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蕪湖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處理了一起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行為。安徽祥和環境安全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因出具的檢測報告涉嫌弄虛作假,被責令停業整頓并處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整,該案主要責任人王某處罰款人民幣柒萬捌仟肆佰元整,祥和公司和有關人員被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報上級生態環境部門,禁止參與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或政府委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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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曝光
為全面提升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嚴厲打擊各類弄虛作假行為,不斷健全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保障責任體系,近期,蕪湖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處理了一起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行為。
2021年10月12日,蕪湖市生態環境局在對污染源廢水比對檢測報告情況開展調查時,發現安徽祥和環境安全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祥和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涉嫌弄虛作假。調查人員現場檢查了祥和公司實驗室及設備儀器,調閱了服務合同、設備使用記錄等資料,抽查了檢測報告、原始記錄等材料,對相關人員進行了調查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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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發現
2021年9月24日,祥和公司未對污染源總排口進行采樣,卻出具了廢水比對檢測報告(報告編號:21HCMA2NAK916909003)。符合原環境保護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五條第六項“未開展采樣、分析,直接出具監測數據或者到現場采樣、但未開設煙道采樣口,出具監測報告的”的認定情形,屬于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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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和《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不得違反環境監測技術規范,不得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之規定。
根據《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條規定,環境監測機構未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未遵守監測規范進行監測活動的,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并結合《安徽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之規定,依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維護、運營的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由負責調查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該機構和涉及弄虛作假行為的人員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并報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禁止其參與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或政府委托項目”,蕪湖市生態環境局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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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決定
1、責令祥和公司停業整頓,對祥和公司處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整;
2、對該案主要責任人王某處罰款人民幣柒萬捌仟肆佰元整;
3、將祥和公司和有關人員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報上級生態環境部門,禁止其參與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或政府委托項目;
4、將該處罰信息通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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