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無印良品”商標戰(上)
二十年前,“無印良品”商標在中國大陸的知名度未獲肯定,成為良品計畫的阿喀琉斯之踵。二十年后,在全球化與互聯網的加成之下,外國品牌的知名度認定獲得了極大加成,更易受到法律保護,這也為外國企業進入中國市場提供了便利與保障。或許,“無印良品”經歷過的品牌保護之殤,今后會愈來愈少。本文為上篇。
于1980年誕生于日本的、以“無品牌的優良商品”為核心理念的“無印良品”,如今已走過41個年頭,在株式會社良品計畫(下稱“良品計畫”)的經營下,逐漸成為在全世界范圍內具有極高知名度且極具價值的知名品牌。良品計畫公開的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8月,良品計畫在全球31個國家和地區共擁有1029家店鋪,其中,日本國內店鋪數為479家,海外店鋪數為550家[1]。除去以“無印良品”、“MUJI”命名的日雜百貨銷售店外,良品計畫還將“MUJI”品牌延伸至餐飲、住宅、家具等領域,經營著“Café&Meal MUJI”、“MUJI HOUSE”、“IDÉE”等品牌。
中國可謂是良品計畫向海外進出最成功的國家。自2012年起,“無印良品”店鋪在中國以每年30~50家的增速進入快速增長時期,至2020年8月,僅在中國大陸便有高達274家店鋪的實績[2]。在餐飲領域,良品計畫的“Café&Meal MUJI”餐飲品牌在中國大陸有17家店鋪,足跡落在10個省市[3];旅行住宿領域的“MUJI Hotel”,一家位于東京銀座,另兩家位于北京和深圳。2020年6月,將日用品銷售與工作場景相結合的“MUJIcom”開業,其選址于京東(JD.com)北京總部園區,為上班族提供簡餐、圖書閱讀、工作環境;同年11月,MUJI與寶龍公寓聯合打造的“寶龍公寓 · Designed by MUJI”上線,同日開業的,還有與該公寓同樓的“MUJIcom”上海店。2020年12月、2021年1月,兩家旗艦店又分別在天津和上海開業。
與良品計畫在中國的事業開展得如火如荼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自2001年起,良品計畫深陷商標糾紛,至今不絕,一場圍繞“無印良品”商標確權侵權糾紛的商標戰整整打了二十年。良品計畫在這場商標戰中的對家——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下稱“北京棉田”),在24類部分指定商品上擁有“無印良品”商標的專用權,實際經營著使用了“無印良品”商標的實體和網絡店鋪,并通過招商加盟,在中國擁有了多家加盟店。
無印良品Natural Mill(北京方恒購物中心店)門店照片,由B&B攝制于2021年9月7日
網絡公開的判決書及相關報道顯示,良品計畫與北京棉田雙方的商標侵權糾紛一審、二審案件多達31件,與“無印良品”商標相關的商標異議、無效、撤銷糾紛的一審、二審、再審行政訴訟案件達19件[4]。雙方的商標戰還延展至不正當競爭、商業詆毀領域。
這場長達二十年的商標戰中,究竟誰才是真正的商標權人?誰侵犯了誰的權利?對企業而言,如何避免陷入商標糾紛的泥沼,從“無印良品”商標戰中亦可一探究竟。
一
北京棉田為何者?
北京棉田成立于2000年,其關聯公司多達數十家。在以北京棉田為核心的一系列關聯公司背后,站著兩個關鍵人物——馬濤、徐靖,二人為夫妻關系,是北京棉田方的最終受益人。盡管同樣身陷“無印良品”商標糾紛泥沼,但在北京棉田的商業版圖中,其負責持有24類“無印良品”商標,成立于2011年的北京無印良品負責相關商品的線上經營銷售,于2017年成立的無印良品家居則負責產品的生產銷售、對外招商加盟等事宜,各公司分工明確,似乎并未受訴訟影響而放棄使用“無印良品”商標,反而有擴大之勢。
北京棉田及其關聯公司關系圖
在接連成立以“無印良品”為字號的子公司的同時,北京棉田還申請了諸多“無印良品”、“良品企劃 C-CREATION”、“無印工坊”、“無印工坊Natural Mill”等商標。據筆者統計,北京棉田共申請過957件商標,與上述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有176件,其中88件已被核準注冊。
良品計畫與北京棉田的二十年糾紛,根源于北京棉田在24類部分指定商品上擁有的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該商標早于2000年便被申請注冊,至今仍有效。也因此,良品計畫基本實現了“無印良品”商標全類別覆蓋,但至今仍未在24類的部分商品上確保專用權,其與北京棉田的商標戰,似乎遠無結束。
二
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確權糾紛始末——窮盡商標確權手段,良品計畫為何無法將北京棉田的在先商標無效?
1
良品計畫在中國最早的商標布局
良品計畫在中國最早提交的一批商標申請可追溯至1999年。如下表所示,良品計畫于1999年11月17日和1999年12月22日分別以“MUJI”、“無印良品MUJI”提交了11件商標注冊申請,涵蓋了3、9、16、20、21、25、26、35、41類商品或服務。
在良品計畫在中國開啟商標戰略布局后不久,2000年4月6日,一家位于中國海南島的公司——海南南華實業貿易公司(下稱“海南南華”)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無印良品”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為24類的棉織品等。由于良品計畫首批在中國申請注冊的“無印良品”相關商標并未涵蓋24類商品,海南南華的申請商標順利通過商標局的實質審查,并初審公告。
2001年4月26日,良品計畫對第1561046號商標提出異議申請。巧合的是,這一天正是首個世界知識產權日。2004年1月7日,商標局裁定良品計畫的異議理由不成立,準予核準第1561046號商標的注冊。同年1月20日,良品計畫向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提出異議復審申請。不久后的7月,第1561046號商標經商標局公告,由海南南華轉讓給了北京棉田。
2
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異議復審行政訴訟
2.1 異議復審裁定:不予認可“無印良品”商標在2000年前在中國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異議復審案件的審理自2004年始,直到2009年商評委才下發裁定——良品計畫的異議主張無法成立,準予核準第1561046號商標的注冊。商評委作出這一裁定的核心在于,認定良品計畫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無印良品”商標在第1561046號商標的申請日(2000年4月6日)前,在中國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
在異議復審程序中,良品計畫主張的理由可以歸納為:請求對“無印良品”商標進行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海南南華申請第1561046號商標具有惡意,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前述兩主張依據的法條分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修正)(下稱“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5]、第三十一條[6],而商標知名度在這兩條中的重要性,已經體現在法條自身之中。
(1)馳名商標跨類保護對商標知名度的要求
商標標識與商標指定的商品/服務,構成商標保護的一體兩面,商標標識的近似與商標指定的商品/服務的近似是獲得商標法意義上的保護的兩個要件。但是,對于具有極高知名度的商標,商標法給予了特殊保護。在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中,即便商品/服務不近似,但如果申請商標是對他人已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復制、翻譯、模仿,有導致馳名商標權利人利益受損可能性的,則不予注冊該申請商標。該條的隱性條件是,請求保護的馳名商標,在他人申請商標的申請日之前,已經在請求保護的商品/服務類別上達到馳名程度。即,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商標被認定為馳名的時間點十分重要。
(2)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對知名度的要求
良品計畫主張海南南華的行為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這一條要求請求保護的商標先于申請商標使用、且經使用已經產生一定影響。換言之,請求保護的商標的影響力必須形成于申請商標申請日之前。這同樣強調了“時間”這一重要因素。
具體到本案中,海南南華的申請商標“無印良品”申請日為2000年4月6日。在2004年開啟的異議復審程序中,良品計畫提交了下表所示證據,以證明“無印良品”商標具有極高知名度。
良品計畫正式進入中國大陸市場是在2005年。這一年,良品計畫在中國設立全資子公司“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下稱“無印良品(上海)”),并在上海開設了第一家專賣店。而在此之前,良品計畫在中國沒有專賣店,其在異議復審程序中提交的知名度證據,主要圍繞一家地處廣東省、成立于1998年3月9日的公司“珠海保稅區良品計畫倉儲有限公司”(下稱“珠海良品計畫”)展開[7],同時還提交了良品計畫及其“無印良品”商標在世界各地的新聞報道等作為證據。
商評委認為,良品計畫提交的知名度證據,或不屬于中國商標法所及地域范圍——中國大陸的宣傳使用證據,或證據形成時間晚于第1561046號商標的申請日,因此,該些證據不足以證明在2000年4月6日前,“無印良品”商標已在中國大陸地區通過實際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并達到了馳名商標所應有的相關公眾普遍知曉程度,亦不能證明其通過在先使用已具有一定影響。因此,良品計畫主張的“無印良品”馳名商標保護以及海南南華惡意注冊兩項請求均不能成立。
良品計畫提交的知名度證據 |
商評委的認定 |
與珠海良品計畫相關的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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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良品計畫2000年年報(英文),其刊載有珠海良品計畫的四幅照片,照片注明“分揀、檢驗在珠海中心”;年報的中文譯文載明“中國——套頭毛衣汗衫……略……毛巾、浴巾……略”。 |
公司年報、子公司名錄等屬于在日本宣傳使用的情況,并非在中國的使用情況。 |
2)良品計畫子公司名錄、產品銷售額、廣告費用支出數據統計表,載明珠海良品計畫由良品計畫香港有限公司控股80%,資金140萬港幣,主營銷售、加工,成立時間1998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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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珠海保稅區企業之窗網站上關于珠海良品計畫的開業慶典報道,載明其是良品計畫(香港)有限公司投資設立的企業,主要經營服裝及其他生活用品的倉儲、分檢、加工及銷售。 |
無證據顯示珠海良品計畫與良品計畫的關聯關系,在無其他相關證據佐證的情況下,珠海良品計畫對“無印良品”商標的宣傳使用情況不能視為良品計畫的宣傳使用。 |
4)1998年1-12月珠海市外經委計統科關于珠海良品計畫的出口額達860萬美元的情況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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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大陸的其他知名度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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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無印良品”在中國的注冊清單及注冊證復印件。 |
無其他證據佐證時,商標注冊情況不足以證明知名度。 |
6)2004年第1期《DESIGN》雜志對良品計畫的詳細報道。 |
證據均形成于2004年及之后,晚于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日。 |
7)2004年第7期《看世界》對良品計畫商標的介紹文章的網頁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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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04年淘寶網網站關于標有良品計畫“MUJI 無印良品”商標產品的網上訂購信息頁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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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05年2月19日《周末畫報》改版第322期對良品計畫“無印良品”品牌的介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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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知名度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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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89年中國香港高等法院認定“無印良品”商標為知名商標的判決。 |
在中國香港的知名度證據,屬于非中國商標法所及地域范圍內的證據。 |
11)中國香港地區報刊雜志對良品計畫及“無印良品”商標的報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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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的知名度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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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91年11月20日《日本經濟新聞》對良品計畫在中國香港設立“無印良品”專賣店的報道。 |
在日本的知名度證據,屬于非中國商標法所及地域范圍內的證據。 |
13)2004年1月良品計畫的“無印良品”商標被列入日本馳名商標名錄的證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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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本報刊對良品計畫及其“無印良品”商標的宣傳報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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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知名度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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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無印良品”商標在世界各國的注冊清單及在部分國家和地區的注冊證明復印件。 |
無其他證據佐證時,商標注冊情況不足以證明知名度。 |
16)英國的報刊雜志對良品計畫及“無印良品”商標的報道。 |
在英國、中國臺灣地區的知名度證據,屬于非中國商標法所及地域范圍內的證據。 |
17)中國臺灣地區雜志《費加洛國際MADAM FIGARO》2004年001卷對良品計畫被評選為“世界100大品牌”之一的報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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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004年世界品牌實驗室對“世界最具影響力的100個品牌”的介紹相關網頁摘錄,“MUJI無印良品”商標名列第54位。 |
證據形成于2004年,晚于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日。 |
2.2 異議復審行政訴訟一審、二審、再審:維持異議復審裁定結論
良品計畫不服異議復審裁定,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訴稱:
(1)珠海良品計畫是除日本本土外,良品計畫最大的倉儲、檢驗、加工基地,主營業務正是產品的制造和分銷,最早于1998年3月就在中國實際生產、銷售、儲存、檢驗24類的枕套、被子、毛巾等商品,足以證明“無印良品”商標已為中國公眾所知并具有一定影響;
(2)“無印良品”商標在香港地區具有較高知名度,海南南華作為同行業者,地處海南,毗鄰香港,應當知道“無印良品”商標,其申請第1561046號商標明顯出于惡意;北京棉田使用第1561046號商標時,明顯模仿和攀附良品計畫的獨有風格,其受讓該商標同樣具有明顯惡意。
良品計畫進一步提交了珠海良品計畫的相關證據、以及中國大陸的期刊、媒體刊載的文章等證據用以支持其主張。
一審法院并未支持良品計畫的上述主張[8],其在一審判決中認定如下:
(1)現有證據僅能證明,“無印良品”商標在第1561046號商標的申請日之前,在海外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被實際使用在24類毛巾等商品上,但難以證明其已在中國大陸被實際使用,更不能證明其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影響;
(2)海南南華與良品計畫雖為同行業者,但雙方商品經營區域、公司所在地均不相同,且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無印良品”商標經使用已具有一定影響,因此,針對海南南華、北京棉田的惡意主張不能成立。
一審法院維持了異議復審裁定。2010年,良品計畫繼續上訴至北京高級人民法院,并提交了新的證據。筆者將良品計畫在一審、二審中提交的新證據歸納如下。
一審提交的證據 |
二審提交的證據 |
與珠海良品計畫相關的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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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良品計畫的工商登記材料。 |
1)委托加工記錄。 |
2)商品(被套)規格書(日文及中文翻譯)。 |
2)2005年珠海海關的行政處罰告知單。 |
3)良品計畫與Fashion Cloth Furushima之間簽訂的合同,合同顯示,雙方就在中國珠海保稅倉庫進行衣料產品檢驗、修補等技術指導事宜達成合意。 |
3)《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之《法定代表人履歷表》。 |
4)東京海上保險付費通知單,載明良品計畫就珠海保稅倉庫保管的貨物支付海上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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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大陸的其他知名度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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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海外商場》99第8期的文章《“無印良品”走紅日本及歐洲》,文中載明良品計畫已在中國華南地區建立了一座大型商品儲備基地,并在上海成立了一家分公司,負責全公司國外商品開發的生產管理、品質管理、商品檢測及配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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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商業研究》1999/11總第211期的文章《淺談消費者的“反名牌”傾向及其啟示》,文中提及“如本世紀70年代末以來,分別在日本和香港地區興起的無印良品公司和無印良品連鎖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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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文章《海外特色商店拾趣》提及“無印良品”專賣商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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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文章《“無印良品”走俏香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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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良品計畫在中國注冊的商標及相關媒體報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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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知名度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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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印良品的誕生》及譯文。 |
二審判決[9]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同樣認為,現有證據只能證明良品計畫委托中國大陸境內廠家加工生產24類的商品供出口,且相關的宣傳、報道均是在中國大陸境外,故不能證明“無印良品”商標在中國境內實際使用在第24類毛巾等商品上并為一定范圍的相關公眾所知曉。并且,基于知名度被否定,二審法院沒有進一步評述北京棉田申請第1561046號商標是否存在惡意,最終駁回良品計畫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隨后,良品計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重申“無印良品”商標已在2000年4月6日前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二審判決將生產、加工、出口行為排除在商標使用行為之外,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等。最高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提審該案,并于2012年公開開庭審理,同年6月作出再審判決[10]。
再審判決認定如下:
(1)商標的基本功能在于商標的識別性,即區別不同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商標只有在商品的流通環節中才能發揮其功能,因此,良品計畫再審理由中提到的二審判決錯誤理解商標使用行為這一主張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2)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立法目的在于禁止惡意搶注,但這條規定并不涉及所有未注冊商標,只有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才屬于本條禁止搶注的范圍。“無印良品”商標雖然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和創造性,但目前證據不足以證明該商標在中國大陸境內在24類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最終維持了二審判決。至此,針對海南南華申請、北京棉田受讓的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的注冊申請,由商評委作出的準予注冊決定,最終通過了司法機關的合法性審查。
3
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撤銷復審行政訴訟
在第1561046號商標初審公告后,良品計畫于2001年提出異議,先后歷經異議審查、異議復審、行政訴訟一審、二審、再審,窮盡了商標異議程序及訴訟救濟手段,直到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審判決,才給異議程序畫上句號。
異議失敗并未阻止良品計畫的進攻。2014年2月7日,良品計畫向商標局提出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請求撤銷第1561046號商標在其24類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冊。2015年2月13日,商標局經審查,維持了該商標的注冊。良品計畫隨即向商評委申請撤銷復審。2016年5月26日,商評委經審查決定:該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予以維持、部分則予以撤銷。
良品計畫和北京棉田雙方對撤銷復審決定均不服,2016年,雙方分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9年5月分別作出一審判決[11],兩份判決均認為,商標局本不應當受理良品計畫提出撤三申請,且商評委在撤銷復審程序中對此亦未糾正,屬于程序錯誤,據此判決撤銷商評委作出的撤銷復審決定,責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良品計畫提出的撤三申請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原來,第1561046號商標的異議復審訴訟程序中,雖然一審、二審、再審判決均維持了該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但商標局直到2016年11月28日才正式對該商標進行核準注冊公告。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2014年修訂)(下稱“《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以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申請撤銷注冊商標的,應當自該注冊商標注冊公告之日起滿三年后提出申請”。
據此,在撤銷復審行政訴訟中,一審法院闡述道:良品計畫提出撤三申請是在2014年2月7日,此時第1561046號商標尚未注冊公告。即便在異議復審訴訟中,最高人民法院經再審認為該商標應當予以注冊,但北京棉田取得該商標專用權仍需經商標局的注冊公告程序。人民法院對商標確權授權行為享有司法審查權,但并不能取代商標行政管理機關,直接進行商標授權確權行為。
良品計畫不服兩份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年7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12],駁回了良品計畫的上訴,維持了一審原判認為。至此,良品計畫通過撤三程序,亦未能將第1561046號商標無效化。
4
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無效宣告行政訴訟
值得注意的是,在第1561046號商標的撤銷復審訴訟一審審理過程中,良品計畫于2019年1月31日又對該商標提起了注冊商標無效宣告請求。在無效程序中,良品計畫除了重申其在異議程序中的一貫主張外,還提交了“無印良品”的設計師——田中一光先生于1980年獨創該設計并由良品計畫發表在報紙上的相關證據,主張良品計畫對“無印良品”享有著作權,北京棉田的“無印良品”商標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權。
2020年11月,國家知識產權局下發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13],認為第1561046號商標僅由普通印刷字體“無印良品”構成,與良品計畫主張的1980年已在日本報刊發表的“無印良品及圖”并不構成實質性近似,據此沒有支持良品計畫的侵犯著作權這一主張。而針對良品計畫的其他主張,國家知識產權局同樣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第1561046號商標的申請日前,良品計畫的“無印良品”商標已經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據此維持了該商標的注冊。
根據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的查詢結果,第1561046號商標的最新流程狀態為“2021年4月6日評審應訴”,這表明,針對第1561046號商標無效宣告請求的決定,良品計畫很可能已經訴至法院。圍繞第1561046號商標的確權糾紛,似乎遠未結束。
5
北京棉田“無印良品”商標的延續注冊——第7494239號“無印良品”商標無效宣告行政訴訟
在良品計畫針對第1561046號商標接連提起異議、撤銷、無效申請的二十年間,北京棉田也并未作罷,并早于2009年6月24日,便在第1561046號商標已經確保商標專用權的24類商品的范圍內,提交了“無印良品”商標的新申請。該商標于2011年4月20日初審公告。在三個月的公告期內,良品計畫對其提起異議申請。2012年,商標局裁定異議申請不成立,第7494239號商標于2012年12月27日獲準注冊。
五年后的2017年12月7日,良品計畫對第7494239號商標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2019年1月,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良品計畫的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維持第7494239號商標的注冊[14]。良品計畫隨后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該案歷經一審[15]、二審[16]。最終,2021年5月31日二審法院判決,第7494239號商標維持注冊的決定并無不當,駁回良品計畫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在這一系列案件中,良品計畫主張的無效理由有了新變化。其主要理由總結如下:
(1)良品計畫擁有的第35類第4471277號“無印良品”注冊商標,在針對第三人申請或注冊商標的異議或無效案件中,已經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訴爭商標(北京棉田的第7494239號商標)構成對良品計畫的馳名商標的抄襲和模仿;
(2)訴爭商標與良品計畫擁有的24類第3545164號“MUJI”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3)訴爭商標含有良品計畫一方的企業全稱或簡稱,具有明顯的欺騙性;
(4)北京棉田具有抄襲、摹仿良品計畫的商標的主觀惡意,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是以不正當競爭為目的而申請的商標,將造成不良影響。
良品計畫的上述主張均沒有得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法院的認可。
首先,關于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無效裁定、一審判決均認為,良品計畫的“無印良品”商標雖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在案證據不能證明“無印良品”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已達到馳名商標的知名程度;且良品計畫主張馳名的商標的注冊在35類“廣告”等服務上,而北京棉田的商標注冊在24類“織物”等商品上,雙方類別跨度較大,不易誤導公眾,進而不會損害良品計畫的利益。因此,馳名商標跨類保護這一請求不成立。
其次,良品計畫的24類注冊商標“MUJI”與訴爭商標“無印良品”不構成近似商標。兩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及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差異較大。并且,在訴爭商標的申請日(2009年6月24日)之前,根據24類商品上的中國相關公眾的一般認知能力,“無印良品”和“MUJI”差異明顯,雙方權利人位于不同國家地域,且考慮到北京棉田已在先注冊第1561046號商標這一情況,相關公眾不會認為商品提供者來源于同一主體或雙方具有特定聯系,從而不會造成對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因此,雙方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
再次,良品計畫的企業全稱與簡稱均非“無印良品”,在案證據無法證明“無印良品”在實際使用、宣傳中已經成為良品計畫的企業名稱、形成對應關系,且中國大陸公眾已對此形成認知。因此,訴爭商標不屬于具有欺騙性的情況。
最后,在案證據亦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本身存在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的情形,不構成“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況。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通過二審判決最終確認,維持第7494239號“無印良品”商標注冊的決定并無不當。良品計畫試圖無效化北京棉田的“無印良品”商標的嘗試再一次失敗。
6
北京棉田的反擊
針對良品計畫就北京棉田的24類在先商標“無印良品”接連采取商標確權措施并訴至法院的一系列舉動,北京棉田同樣進行了反擊。
良品計畫于2007年11月7日在24類申請了第6364865號“無印良品”商標,北京棉田引用其在先申請的第1561046號商標,對良品計畫的申請商標提出異議。該案經異議、異議復審,最終,北京棉田的異議主張部分成立,良品計畫的申請商標在北京棉田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已經覆蓋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申請均被駁回,僅在商品“紡織品或塑料簾”上被核準注冊。該商品屬于2407類似群第(二)部分,是北京棉田的在先商標并未確保商標專用權的部分。
第6364865號“無印良品”商標于2014年11月28日獲準注冊并公告。2018年,北京棉田對該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由于北京棉田的在先商標“無印良品”并未涵蓋2407類似群第(二)部分的指定商品,因此,除了“無印良品”商標外,北京棉田還引用其名下的指定了2407類似群第(二)部分商品的第3766947號“無印工坊”注冊商標,主張兩商標近似。
對此,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無效裁定認為[17],“無印良品”與“無印工坊”首兩字相同,僅首字繁簡體區別,整體含義未產生明顯區分,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因此,良品計畫的第6364865號“無印良品”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良品計畫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18]認為,“無印良品”與“無印工坊”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據此駁回了良品計畫的訴訟請求。根據商標檔案的流程信息可知,良品計畫應該已經上訴,目前案件仍在審理中。
除此以外,北京棉田還對良品計畫在36類的注冊商標第4471276號“無印良品”提起了撤三申請。良品計畫的這一商標指定的服務包含“保險、金融、不動產代理”等。該案歷經撤銷案件審理、撤銷復審。復審決定第4471276號“無印良品”商標在其指定服務上予以部分維持、部分撤銷。良品計畫隨后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19]維持了撤銷復審決定。同樣,從商標檔案的流程信息可知,該案已經進入二審階段。
商標侵權案件始末——誰侵犯了誰的商標權?下一篇聽筆者細細道來。
注釋:
[1]數據源于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官方網站:http://ryohin-keikaku.jp/corporate/overview.html。
[2]數據出處同上。
[3]數據源于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官方網站:http://www.muji.com.cn/cn/cafemeal/shop/。
[4]數據源于筆者通過網絡檢索到的審結的公開一審、二審、再審判決書,以及通過網絡檢索到的審理中的案件數目之總和。由于網絡檢索并不能涵蓋全部審結或審理中的案件,因此該數據并不能精準反映訴訟數量,僅作參考之用。
[5]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6]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7]筆者通過在中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主辦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檢索,并未發現該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但檢索到另一家“珠海保稅區良品計劃服飾有限公司”,該公司的成立日期、股東均與相關判決書公開的珠海良品計畫的信息一致。目前,該公司已經注銷。
[8](2009)一中行初字第1810號。
[9](2010)高行終字第338號。
[10](2012)行提字第2號(鏈接:http://susong.tianyancha.com/48efc3861cb811e6b554008cfae40dc0)。
[11](2016)京73行初3648號(鏈接:http://susong.tianyancha.com/221a2aea7dc64ed1a6e8a81da4c94f7b)、(2016)京73行初5434號(鏈接:http://www.qixin.com/lawsuit/47ce981b-7e8f-4817-b12c-975d8706c223?id=5d91041679112e9e420276d4)。
[12](2019)京行終8563號(鏈接:http://susong.tianyancha.com/19ff506f7ad244bd874173e8caa94efd)、(2020)京行終1091號(鏈接:http://susong.tianyancha.com/c7f60fe9f12147a0857be447af9ab191)。
[13]商評字[2020]第0000293595號關于第1561046號“無印良品”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鏈接:http://wsgs.sbj.cnipa.gov.cn:9080/tmpu/pingshen/detail.html?appId=e48b883576b6b3830176b7da51d867d2)。
[14]商評字[2019]第0000014004號關于第7494239號“無印良品”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鏈接:http://wsgs.sbj.cnipa.gov.cn:9080/tmpu/pingshen/detail.html?appId=e48b883869b8bc270169b8f6ef440358)。
[15](2019)京73行初7730號(鏈接:http://susong.tianyancha.com/e8beb1b81ce3419bba4ef7451bddd7af)。
[16](2020)京行終1737號(鏈接:http://susong.tianyancha.com/d2585de95f4c49e9902185a5f83c18a7)。
[17]商評字[2019]第0000275236號關于第6364865號“無印良品”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鏈接:http://wsgs.sbj.cnipa.gov.cn:9080/tmpu/pingshen/detail.html?appId=e48b88356f172838016f36ed72033076)。
[18](2020)京73行初3301號(鏈接:http://susong.tianyancha.com/70e095f9fd394832a0ee25e09dff377f)。
[19](2020)京73行初15365號(鏈接:http://susong.tianyancha.com/95d9ac0e66414b09aaaa6d4d965bdbbb)。
原文首發于日本知名刊物《商事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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