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6日(這一天正好是世界知識產權日),我在知乎上接到當事人的咨詢,得知當事人被起訴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知乎簡單聊天后添加微信,得知案件的情況是這樣的:
當事人是廈門G公司,主要經營的業務是銷售和出口馬賽克。正常經營過程中,接到了青島S公司的起訴,而且不是一個,而是五個起訴。
通過了解得知,青島S公司是馬賽克裝飾行業的大企業。本次維權行動,S公司不僅起訴了G公司,還起訴了同行業的多個公司。S公司名下擁有多個關于馬賽克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本次維權活動中,S公司動用5件外觀設計專利分別起訴廈門G公司,形成5個案件。
5件外觀設計專利分別有好聽的名字:“水月鏡花”、“絲絲入扣”、“冰晶”、“松果”和“雨滴”。
我在廈門見到了當事人。經過認真溝通,客戶充分認可我團隊在專利法律領域的專業性,決定委托。五個案件均由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接到委托后,我立即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委托手續,作為訴訟代理人開始辦理案件。
辦案實況
我辦理專利侵權案件的大體思路總是固定的:
首先確認被訴侵權產品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其次確認專利權的有效性,再次確認是否有抗辯理由,最后考慮侵權情節的輕重(包括懲罰性賠償)。
專利案件中一般要求取得被告生產、制造的實物,用于和專利進行比對,以判斷侵權。而本案中一個很神奇的地方在于,原告并未以公證購買的方式進行取證,而是將被告的網店頁面做了截圖公證。但是,考慮到專利本身是薄型產品,法院說不定會認為網店頁面展示的產品圖片已經足以和專利進行比對。因此,不能僅僅因為原告未進行實物取證而輕敵,仍然需要考慮應對策略。
我們必須先假定法院會組織比對,會認為落入保護范圍,在此基礎上尋找更為保險的脫身之策。
在產品落入專利保護范圍的情況下,被告如果想獲得勝訴,最有效的辦法就是請求專利無效或者主張現有設計抗辯。二者雖然有程序上、細節上的差異,但殊途同歸,本質上都是尋找在專利申請日前的在先設計。無論這個在先設計是圖片、交易快照還是其他專利,只要能夠證明其具體時間,就能夠攻破防線,讓產品即使落入專利保護范圍也不侵權。
我們首先排除的是其他專利,因為原告起訴時提交了專利權評價報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已經檢索了其他專利,并且認為其他專利并沒有給涉案專利造成任何阻礙。考慮到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時并不會考慮國內外的電商平臺和社交媒體,我們把思路重點放在電商平臺和社交媒體上。
但是,在電商平臺和社交媒體的茫茫多圖片中,尋找幾幅想要的圖片,又談何容易!必須想辦法縮小范圍,否則無法進行。
我詳細詢問了關于產品和行業本身的細節。當事人告訴我:
涉案的馬賽克產品,無論是原告S公司和被告G公司都是出口銷售到歐美為主,并且競爭很激烈,原被告有時還會在展會上碰面。而涉案的幾款設計都是行業內別人提供的所謂公版素材,并不知道有專利。
這句話給了我非常大的啟發。我意識到:既然產品出口銷售到歐美,并且競爭很激烈,那么勢必需要很大的宣傳力度。并且馬賽克屬于室內裝飾用品,個人消費者對其也一定會關注,在歐美消費者或者下游商家經常接觸的電商平臺或者社交媒體上,說不定能找到相關的東西。最后,既然這個東西能作為“公版素材”傳開,還傳到被告這個小公司這里,那么這個東西在網上的擴散就會比較豐富,找到的可能性大增。
果然,通過關鍵詞搜索、以圖搜圖、原告關聯賬號檢索等方式,我們在Youtube、Instagram平臺上相繼找到了這5個專利的圖片,分毫不差,并且其發布日期都在專利申請日之前:
1.S公司自己在Youtube上發布的產品宣傳視頻,破壞了專利“馬賽克(水月鏡花)”。
2.S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用自己的賬號在Instagram上發布的參加展會照片,破壞了專利“馬賽克(絲絲入扣)”。
3.一位日常分享女博主在Instagram上發布的自家墻壁裝修效果照片,破壞了專利“馬賽克(松果)”。
4. 美國某馬賽克銷售公司在Instagram上發布的產品宣傳圖照片,破壞了專利“馬賽克(雨滴)”和“馬賽克(冰晶)”。
至此,原告S公司的5件專利被全部攻破。在互聯網浩如煙海的圖片和信息中,被告展現了百步穿楊的精準度,優異地完成了本次檢索。作為額外收獲的是,被告還發現:原告的這些專利似乎并非出自自己的原創,尤其是專利“馬賽克(雨滴)”和“馬賽克(冰晶)”是美國的馬賽克銷售公司首先發布在社交媒體上的,而專利“馬賽克(松果)”是女博主分享的自家廚房裝飾照片,時間均早于原告專利申請日期,卻被原告S公司在國內申請了專利。
由于在國內公證處無法通過正常方式登錄和瀏覽Youtube、Instagram網站,被告不得不委托了香港公證,以香港公證文書的方式固定了上述寶貴的證據。當收到香港公證文書時,被告明白:勝利已經在望。
收到關鍵證據后,被告立即展開了反擊。一方面,被告向法院寄遞了答辯狀和證據復印件,詳細陳述了不構成侵權的理由。
另一方面,被告向原告S公司寄出了言辭嚴厲的律師函,要求原告立即撤訴,否則原告S公司將可能對惡意發起訴訟的行為承擔責任。
收到律師函后,原告S公司很快撤回了其中四個案件的起訴,保留了“水月鏡花”一案。以至于法院的調解員老師也十分驚訝,連忙問我原告撤訴的原因:
而原告撤訴了4個案件,只留下“水月鏡花”1個案件,為什么不一次性全部撤回,具體的原因我不得而知。但總之,“水月鏡花”這1個案件原告也并未撐到開庭,在開庭前夕就向法官提交了撤訴申請,悄無聲息地退去了。
原告來的時候氣勢洶洶,退的時候卻悄無聲息,原告S公司不但撤回了對被告G公司的起訴,還因為顧慮專利的缺陷,同時也撤回了對其他多個被告的起訴。
而作為辦案律師的我,拿著5個案件的裁定書,向當事人復命。
這一場大戰就如原告其中一個專利的名字:水月鏡花。原告S公司距離勝利維權、清掃市場,看似只有一步之遙,卻因為自身權利上的缺陷,變成水中之月、鏡中之花,看得見摸不著。開個玩笑:如果用迷信的眼光看來,給產品、給專利起名字也要考慮吉兇,名字的吉利與否恰恰提示著訴訟的成敗。
典型意義
1. 精準檢索,鎖定勝機。
被告通過對同行的充分了解啟發了辦案律師,辦案團隊又通過高度精湛的檢索技藝,成功檢索了全部的現有設計,成為本案勝訴的關鍵。
2. 訴訟在墻內,證據在墻外。
國內專利訴訟中,少有在國外社交媒體上取證現有設計的。尤其是本案涉及的4個專利的現有設計證據都是從Instagram平臺獲得的。由于國內的互聯網限制,被告不得不通過香港公證文書的方式來固定Youtube、Instagram兩個平臺上的證據,客觀上增加了訴訟的繁瑣。
3. 少見的國內涉Ins平臺現有設計專利侵權訴訟。
經檢索,國內暫無任何專利侵權訴訟的裁判文書提及Instagram平臺上的證據,因此,這四個案件可以勉強分別算作全國第1、2、3、4例涉及Ins平臺現有設計證據的專利侵權訴訟案例。
4. 被告反客為主,掌握主動權。
本案辦理過程中,被告發送律師函警告原告,要求原告撤訴,這也是專利訴訟中少見的情況。一般而言,在專利訴訟中,被告面臨5個案件起訴,已經是“黑云壓城城欲摧”,疲于防守;但本案中,被告提出言辭嚴厲的律師函及隨附的充分證據,確實起到了作用。原告收函后撤回了4個案件的起訴,隨后又在開庭前撤回了最后1個起訴。
原告未提交涉案侵權產品實物。但遺憾的是,由于原告不戰自退,我們已經無法通過實戰來驗證這一情況對案件走向的影響,無法知道法院是否會以被告網店的截圖和專利圖片進行比對,又是否能夠作出確認落入保護范圍的判決。也許僅憑這一點,被告本就可以獲得勝訴的,無需大費周章。但是被告畢竟不宜把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里,要進行飽和式的答辯和應訴,把所有通向勝訴的道路走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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