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野格”商標積極維權, 爭議商標“野格哈古雷斯”予以無效宣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野格哈古雷斯”商標與“野格”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裁定第31027236號“野格哈古雷斯”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無效宣告裁定有助于厘清和明確商標使用邊界和禁區,加強保護商標專用權,維護商標信譽,保障消費者權益,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具,提升公眾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近日,“德國‘野格’品牌”利口酒與“野格哈古雷斯”品牌利口酒在市場上同時出現和銷售引發消費者和業界人士就品牌使用和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問題的關注并議論紛紛。
德國“野格”利口酒
“野格哈古雷斯” 利口酒
據悉,此前野格公司即馬斯特•扎格米斯特歐洲公司(Mast-Jägermeister SE), 就第31027236號“野格哈古雷斯”商標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理后,于2021年8月27日做出商標無效宣告裁定書,裁定第31027236號“野格哈古雷斯”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裁定書中認定:“爭議商標(即第31027236號“野格哈古雷斯”商標)指定使用的‘燒酒;利口酒’等商品與引證商標(即野格公司在先注冊第5614224號‘野格’商標)核定使用的‘燒酒;利口酒’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野格哈古雷斯”完整包含引證商標‘野格’,雙方在商標文字構成、呼叫上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 同時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 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這份無效宣告裁定,有助于厘清和明確商標使用邊界和禁區, 對于加強保護商標專用權,維護商標信譽,保障消費者權益,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提升公眾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具有重要意義。
為維護品牌權益,野格公司以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為由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和青島中級人民法院對相關企業和個人,唱洪勝、圣羅拉(青島)酒業有限公司等被告就生產和銷售“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提起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使用包括“野格哈古雷斯”在內的與中文商標“野格”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及公司名稱,如“德國野格圣鹿集團有限公司”,向野格公司支付損害賠償并在相關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唱洪勝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無效宣告裁定, 就此提出行政訴訟。
針對此事,野格公司法律顧問兼法律主管克里斯托夫表示: "中國法院、國家知識產權局及有關執法部門大力支持野格公司為保護合法知識產權以及消費者權益所采取的維權行動,為消費者提供一個值得信賴且沒有仿冒的購物環境,野格公司就此表示衷心感謝與致敬。同時,中國法院、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及有關主管部門在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和打擊商標惡意申請和使用行為方面取得顯著成就,野格公司就此也表示誠摯的敬意。另外,野格公司也真誠感謝消費者對于我們的青睞與厚愛,以及對于野格公司維權行動所給予的大力支持。"
據悉,野格公司作為一家歷史悠久的德國烈酒生產商,在全球范圍內擁有以下商標,并已在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取得商標注冊。
商標名稱 |
注冊號碼 |
國際分類 |
Ja?germeister |
992806 |
33 |
野格 |
5614224 |
33 |
野格圣鹿 |
31207063 |
33 |
|
G1311081 |
33 |
野格公司的野格利口酒銷售遍布全球150多個國家,在2019年全球銷量超過1億瓶(700毫升/瓶)。在2020年Statista的全球調查中,野格品牌被評為全球社交媒體上粉絲最多的第四大領先烈酒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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