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超出委托生產合同
約定規模種子行為的侵權認定
——(2019)最高法知民終953號
【裁判要旨】
植物新品種權人委托他人生產該品種種子并明確限定了生產規模,受托方未經許可擅自銷售超出合同約定規模的種子的,構成對植物新品種權的侵害。
【關鍵詞】
植物新品種 侵權 委托生產合同 約定規模
【基本案情】
上訴人江蘇明天種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天種業公司)與被上訴人盱眙金橋種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橋種子公司)、孫煥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中,涉及“寧麥13”植物品種(簡稱涉案品種)。明天種業公司是涉案品種權的獨占被許可人。
明天種業公司認為,金橋種子公司、孫煥學未經許可銷售侵權麥種,侵害了明天種業公司的權益,故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金橋種子公司和孫煥學立即停止侵害并共同賠償明天種業公司經濟損失和維權合理開支30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金橋種子公司與明天種業公司簽訂了《農作物種子預約生產合同》,雙方均按約履行合同義務。
此后,金橋種子公司又從明天種業公司購回807575公斤“寧麥13”小麥種子,金橋種子公司所購種子來源合法,故判決駁回明天種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明天種業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張金橋種子公司銷售的白皮包裝種子均為侵權種子,金橋種子公司除了銷售回購來的正規包裝種子外,還大量生產、銷售未取得明天種業公司授權的“寧麥13”種子。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改判金橋種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賠償明天種業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以及維權合理開支2萬元。
【裁判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明天種業公司與金橋種子公司2017年10月16日簽訂的《農作物種子預約生產合同》,金橋種子公司獲得授權生產“寧麥13”種子。
根據2018年11月至12月明天種業公司進行回購及金橋種子公司購買麥種的行為,以及明天種業公司為金橋種子公司提供正規包裝袋等行為,金橋種子公司獲得銷售80萬公斤“寧麥13”種子的權利,其銷售該部分種子的行為是合法的。
但是,金橋種子公司獲得上述授權并不意味著對其所有生產的“寧麥13”種子都有銷售的權利。
明天種業公司授權金橋種子公司銷售“寧麥13”種子的數量和范圍的意思表示應當是明確無誤的。當存在授權不明確的情形時,應當視為金橋種子公司未獲得明天種業公司的授權,而不應當作出不利于品種權人的解釋。
知識產權的權利用盡原則是指,經權利人許可合法投入市場的產品,權利人不得干涉對該產品后續的合法使用、處分等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對于品種權并未規定權利用盡原則。
考慮到本案中金橋種子公司銷售受托生產規模外種子并未經品種權人許可,故不能依據權利用盡原則免除侵權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金橋種子公司可依據權利用盡原則免除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糾正。
應當強調的是,農業生產中受氣候變化和田間管理等因素影響,作物產量存在不確定性,豐產和歉收都有可能。
在實踐中,若無明確規定,不能將作物豐收超出預計產量的部分均視為獲得按種子進行銷售的授權,否則會損害品種權人利益。
綜上,本案中金橋種子公司銷售受托生產規模外種子的行為是未經許可銷售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侵權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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