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據10月27日消息,天眼查App顯示,江西天順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天順大藥房)等與國家知識產權局二審行政判決書公開,案號(2021)京行終5399號,審理法院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跟國知局在商標上較真的公司有很多,但江西天順大藥房被如此關注,其原因在于訴爭商標是其申請注冊的第12361352號“微信”商標。
此前,該商標被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當時國知局經審理認為:
#1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藥用、獸醫用、衛生用制劑和醫療用品的零售或批發服務”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計算機”等商品在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面存有差異,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2
申請人“微信”商標曾被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予以保護,申請人于本案中提供的所獲榮譽證書、媒體報道等證據資料可形成證據鏈,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申請人“微信”商標經廣泛宣傳使用,尤其考慮到即時通訊工具和網絡信息技術傳播的快捷性和便利性,“微信”作為商標已為相關公眾熟知。爭議商標顯著識別文字“微信”與之完全相同,已構成對該商標的復制、摹仿。雖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為“藥用、獸醫用、衛生用制劑和醫療用品的零售或批發服務”等服務與申請人商標具有影響力的“計算機軟件(已錄制);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差異,但鑒于“微信”商標與申請人建立了較為緊密的對應聯系,故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標共存,易使相關公眾將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標相聯系,從而可能對申請人商標的商譽等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禁止之情形。
#3
爭議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是否無法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顯著性作用,從而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商標的顯著特征是指,該標志使用在指定或核定的商品或服務上時,能夠發揮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功能。商標的顯著特征具有程度上的強弱,同時還是一個不斷發展變化的因素。判斷商標標志是否具有顯著特征,不應停留在其申請注冊時的事實狀態,而應當結合商標注冊審查機關審查時的事實狀態加以認定。及于本案,根據申請人證據顯示,從2011年1月至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日,申請人推出的即時移動通訊軟件“微信”已陸續在國內數十家媒體上進行宣傳報道,申請人及其“微信”軟件在國內已具備相當高的知名度,進而使得相關公眾將“微信”商標和申請人建立起一一對應的聯系。爭議商標獲準注冊日前,申請人的“微信”軟件作為新媒體傳播方式,已成為眾多企業推進品牌營銷的重要平臺,涉及航空、汽車、金融、零售、餐飲等行業。而被申請人所交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通過大量宣傳使用能夠使得相關公眾將注冊在35類服務上的爭議商標直接與被申請人建立聯系。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在“藥用、獸醫用、衛生用制劑和醫療用品的零售或批發服務”等服務上,在上述服務與申請人實際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微信”軟件具有關聯的情況下,“微信”是對上述服務的方式、服務渠道或其他特點的直接描述,不易被相關公眾作為區分服務來源的商標加以識別和對待,因此,爭議商標在上述服務項目上缺乏顯著特征,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情形。
#4
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于“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規定系對未注冊商標予以保護的條款,本案引證商標已在先獲準注冊,不適用前述條款之規定。且申請人未提交證據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人前,其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藥用、獸醫用、衛生用制劑和醫療用品的零售或批發服務”等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服務上在先使用與爭議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并具有一定影響。因此,本案不能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后半段之規定。
總之,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最終國知局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后來江西天順大藥房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法院認為,訴爭商標在核定服務上的使用,易使相關公眾認為“藥品零售或批發”等服務具備“微信”APP或軟件的特質,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而天順大藥房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使用已獲得商標注冊的顯著性;引證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已達到馳名程度,訴爭商標構成對引證商標的復制、摹仿,訴爭商標的注冊容易誤導公眾,進而破壞騰訊公司與引證商標之間的固有聯系,削弱引證商標的顯著性,損害騰訊公司的合法利益。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駁回江西天順大藥房關于撤銷訴爭商標無效宣告訴訟請求。
對于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江西天順大藥房還是不服,故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認為,原審判決雖對部分事實認定錯誤,但其判決結論正確,應予維持。但江西天順大藥房的主要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據了解,江西天順大藥房成立于2011年10月18日,經營范圍包括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藥制劑、抗生素制劑、生藥藥品、生物制品零售等。不過該公司已于2021年10月26日被注銷,并且其申請注冊的商標均已無效。
對于這樣的結果,騰訊公司應該是早已預料到了,畢竟現在提起微信,第一時間想到的就是該公司,他人申請注冊相關商標肯定是無法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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