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區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加大對自主創新的激勵、推動作用,根據《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專利)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精神,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制度,按照“公開透明、科學管理、注重實效、利于監督”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泰山區境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有經常居所的個人(失信主體不得申報扶持資金)。
第二章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第四條專項資金主要用于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獎勵等。
第五條知識產權創造主要包括:企業首件發明專利資助;國外授權發明專利資助;授權發明專利“大戶”資助;地理標志(商標和保護產品)資助;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資助。
第六條知識產權運用主要包括:貫徹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等知識產權優勢培育工作;省重點領域關鍵核心技術專利項目等高價值專利培育項目;專利導航產業發展;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建設。
第七條知識產權獎勵主要包括: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和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獎勵;新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獎勵;對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獎勵。
第三章 專項資金資助(獎勵)標準
第八條
1.企業首件發明專利資助。對企業首件國內授權發明專利給予一次性資助3000元;
2.國外授權發明專利資助(包括:G20成員國、新加坡及歐洲專利局)。國外授權發明專利,企業每個國家每件最高資助2萬元,個人每個國家每件最高資助1萬元,最高不超過5萬元;
3.授權發明專利“大戶”資助。年授權發明專利3件以上(含3件)給予一次性1萬元的資助;年授權發明專利5件以上(含5件)給予一次性2萬元的資助;年授權發明專利10件以上(含10件)的給予一次性3萬元的資助;
4.對獲得地理標志(商標和保護產品)的單位給予5萬元資助;
5.對利用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體系注冊商標的企業給予1萬元資助。
第九條 知識產權運用資助標準
1.企業知識產權貫標資助。對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認證的企業,每個企業資助2萬元;
2.重點領域關鍵核心技術專利項目。對經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在泰山區落地并轉化實施的重點領域關鍵核心技術專利項目,給予每家企業最高20萬元的配套資金扶持;
3.專利導航項目。對首次開展專利導航的企業,在完成專利導航項目后,給予最高5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4.高價值專利培育中心建設。入選泰安市高價值培育中心的企事業單位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資金扶持。
第十條 知識產權獎勵資助標準
1.經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每個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經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每個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
2.對新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一次性獎勵20萬元;
3.對全區專利代理質量高、服務誠信的專利代理機構以及對促進全區知識產權轉移轉化的知識產權優秀服務機構,給予一定的獎勵資助。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的申請
1.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
2.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受理、初核、匯總有關申請資料,經審核合格后公示,公示無異議,兌付資金;
3.資金每年兌現一次,不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資助。
第四章 專項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知識產權事業發展規劃,編制年度知識產權專項資金預算,報區政府審批。區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資金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獲得專項資金資助和支持的單位,應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實行獨立核算、專款專用,確保發揮最大效益。
第十四條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據。對弄虛作假、騙取資助資金的,一經發現,全額追回已資助的資金,并將其納入信用負面清單。被列入負面清單的單位或個人,兩年內取消其區級所有專項資金申報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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