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海口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海知規〔2021〕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促進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以知識產權發展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海南省促進知識產權發展的若干規定(修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設立海口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根據知識產權業務需求及本級財力情況,每年適當安排專項資金,用于資助和促進本市知識產權的發展。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依法依規、公開公正、科學分配、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強化監督”的原則,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四條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促進我市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以及金融普惠等。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場主體、事業、機關、社會組織等單位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經常居所的個人。本辦法所列資助、獎勵項目均為后補助性質。
第二章 專項資金資助標準
第六條鼓勵知識產權創造。
(一)國內發明專利授權。未獲國家知識產權局費用減繳的發明專利,資助1500元/件;獲國家知識產權局費用減繳的發明專利,資助250元/件。
(二)國(境)外發明專利授權。獲得歐洲專利局授權的發明專利,資助15000元/件。獲得美國、日本授權的發明專利,資助4000元/件。獲得其他國家或地區(含港澳臺)授權的發明專利,資助1000元/件。
(三)通過馬德里體系提出國際商標申請,并經各指定國核準注冊的,按指定國家或地區的數量資助,每指定一個國家或地區資助1000元,每件商標資助不超過10000元。
(四)在單一國家取得國外商標注冊證書的,每件給予資助1000元,且該項同一申請人年度受資助件數不超過10件。
(五)鼓勵地理標志保護和運用,對獲批的地理標志商標或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每件資助10萬元。
第七條鼓勵知識產權運用。
(一)支持標準化建設工作。鼓勵在我市的企業和相關單位將專利技術轉化為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對于在編制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中融合了標準必要專利的單位,每項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和5萬元資助。
(二)鼓勵市場主體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對經核準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市場主體,每家市場主體給予2000元資助。
(三)實施高價值地理標志和區域品牌培育,支持地理標志運用和區域品牌戰略實施。每年立項不超過3項,每項資助不超過30萬元。
(四)支持企業專利產業化。對在我市實施的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好的專利實施轉化項目給予資助。每年立項不超過10項,每個項目資助額不超過50萬元。
(五)支持高校院所以專利權許可、轉讓、作價入股等方式提高專利轉化效率,促進高校院所專利利用。對高校院所開展專利轉讓、許可、作價入股且合同年成交金額超過200萬元以上的,按實際到賬額的2給予高校院所獎勵;對高校院所開展專利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的專利數量年均增長≥20、合同成交金額年均增長≥20且合同實際到賬金額較上年度增長≥20.按實際到賬金額的5給予高校院所獎勵。同一單位年獎勵額度不超過100萬元。
第八條強化知識產權管理。
(一)培育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建設海口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培育庫,對符合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申報條件或已具備一定基礎但還達不到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認定條件的,經企業申請及綜合評定納入培育庫,新入庫企業一次性給予5萬元培育資金。
(二)支持企事業單位申報國家知識產權項目。對首次獲評“國家知識產權品牌服務機構”“國家專利運營試點企業”“國家專利協同運用試點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服務示范創建機構”“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的企事業單位,給予一次性20萬元的獎勵,對獲評多個獎項的不重復獎勵。
(三)被確定為國家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培育市場、規范化市場各支持20萬元。
(四)深化知識產權普及教育。在全市中小學開展知識產權教育試點、示范學校的認定和培育工作。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的學校,每項分別資助30萬元,獲得市級知識產權試點、示范的學校,每項分別資助20萬元。
第九條強化知識產權保護。
開展專利維權援助。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涉訴專利案件勝訴且判決已生效的,按照案件訴訟費、代理費、公證費、鑒定費及其它為開展知識產權維權活動所支出的必要費用50%給予支持,前述費用已由案件敗訴方承擔部分除外,每件案件援助金額不超過10萬元,同一申請人年度受援助案件數不超過5件。
第十條強化知識產權服務。
(一)加大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培育,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對上一年度在海南省知識產權局備案的新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含分支機構),且該機構上一年度完成本市發明專利代理50件及以上,專利電子申請率達100.給予新設立機構一次性資助10萬元。
(二)鼓勵知識產權交易服務。支持服務機構幫助中小企業獲取目標專利,對促成專利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的專利數量年達到5件(含)以上的服務機構,按每件專利1000元給予服務機構獎勵;對促成的專利數量達到20件(含)以上且合同實際到賬金額較上年度增長≥20的,當年一次性給予服務機構20萬元獎勵;對促成的專利數量達到30件(含)以上且合同實際到賬金額較上年度增長≥30的,當年一次性給予服務機構30萬元獎勵。同一單位年獎勵額度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一條強化知識產權金融服務。
(一)支持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對企業以知識產權質押方式向銀行成功貸款,并還款完畢的企業,按貸款結清時點一年期LPR的30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補貼企業知識產權評估費的10.最高不超過5萬元。
(二)開展知識產權保險試點。試點期間推出保費保額比例不低于1:20的知識產權法律費用保險產品。投保人每年向保險公司投保一萬元的該保險產品,保險期間內可獲得每次事故最多20萬元的賠償限額,用于支付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訴訟費、鑒定費、律師代理費以及仲裁費。市知識產權發展資金每年為參加知識產權法律費用保險的投保人提供5000元的保費補貼,支持引導保險公司按市場化方式開發推出知識產權保險品種。
(三)鼓勵探索知識產權證券化,對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實現融資的企業,按照實際融資成本給予補貼。實際融資金額1000萬元以上的,按照實際綜合融資成本的50給予補貼,單家企業單個項目每年最高總額不超過100萬元;實際融資金額1000萬元以下(含)的,按照實際綜合融資成本的60給予補貼,單家企業單個項目每年最高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二條市專利獎及國家專利獎配套獎勵。
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獎勵;對獲得中國外觀設計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對獲得市級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分別給予20萬元、15萬元、10萬元獎勵。
第三章 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市財政局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安排資金預算,會同相關部門對單位自評和部門評價結果進行抽查復核。
第十四條市知識產權局全面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編制和執行,包括:申報專項資金預算、制定績效目標,制訂明細分配方案;發布申報指南,審核專項資金項目;對項目實施、專項資金執行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等進行跟蹤監管,開展專項資金專項審計、績效評價等工作;負責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工作;專項資金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四章 專項資金申報和審核
第十五條專項資金的申報和審核程序:
(一)審核類項目。
1.每年集中申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制定申報指南,定期發布申報通知。申報指南應明確資金申報條件、申報要求、申報時間等。
2.市知識產權局受理和審核申請材料。對于申請材料不完善的,限期予以補正;申請人應按要求進行補正,未按要求補正材料的,視為放棄申請。
3.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市知識產權局編制資金分配方案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向申請人說明原因。
4.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按照相關程序向用款單位撥付資金。
(二)考察評審類項目
1.每年集中申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制定項目申報指南、項目評審標準,定期發布申報通知。申報指南應明確資金申報條件、申報要求、申報時間等。
2.市知識產權局對申報項目進行受理、形式審核。對于申請材料不完善的,限期予以補正;申請人應按要求進行補正,未按要求補正材料的,視為放棄申請。
3.對形式審核合格的項目,市知識產權局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組織項目考察、專家評審,并對評審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形式審核不合格的項目,應向申請人說明原因。
4.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按照相關程序向用款單位撥付資金。
第十六條專家評審是由市知識產權局按照隨機抽取原則確定知識產權、技術、管理、財務等行業專家,組成5人及以上單數的專家組,采取集中評審方式對形式審查合格的申報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資金和項目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按照審核權限向市知識產權局提出書面異議。異議申請應當明確異議的內容、理由,并提交證明材料。市知識產權局收到異議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決定是否受理,書面告知申請人;決定受理的,還應當同時告知被申請人。市知識產權局應當在受理異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異議處理決定,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異議處理決定與公示結果不一致的項目,應當另行按程序公示。
第五章 專項資金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申請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資助:
(一)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本規定要求的;
(二)被列入市財政專項資金違規、失信名單的;
(三)被列入國家有關部門失信懲戒名單的;
(四)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
(五)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十九條市知識產權局應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關鍵崗位和重點環節的廉政風險排查和防控,完善內控機制。
第二十條市知識產權局應當對申請資助項目嚴格審批,使專項資金的使用取得實效。受資助的單位應加強對資助資金的管理,使其在專利申請、實施、管理和保護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二十一條專項資金申請人、用款單位和個人在專項資金申報、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虛報、擠占、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市知識產權局依法依規作出嚴肅處理,追回專項資金,3年內停止其申報專項資金資格,將失信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實施聯合懲戒,并向社會公開;情節嚴重的,原則上5年內停止其申報專項資金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項不予公開的專項資金信息外,市知識產權局在單位門戶網站、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申報指南、申報通知、分配結果等相關信息。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中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省、市級其他政策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享受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21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海口市知識產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海知規〔2019〕1號)同時廢止。(邢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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