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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不買安全生產責任險最高可罰20萬!

   日期:2023-09-05 16:34:21     來源:行業報道     作者:中企檢測認證網     瀏覽:40    評論:0
核心提示:2021年6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

2021年6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將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這次新安法修改的亮點之一是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強制執行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也簡稱為“安責險”。是指保險機構對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有關經濟損失等予以賠償,并且為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提供事故預防服務的商業保險。

“鼓勵”或“應當”投保

新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體范圍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

不履行投保“安責險”的法律責任

新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01、安責險的兩個背景情況

一是原來的工傷保險,本來也應該用于工傷事故的預防,但由于機構改革,工傷保險歸人力資源部門管理。

由于管理體制問題,這些資金大多用于工傷事故以后對于傷殘人員的賠償,用于事故的預防和安全生產渠道不很暢通,數量也往往不能滿足需要。所以需要一個專門用于安全生產的保險資金來源。

二是根據國家有關部門要求,原來很多企業實施安全風險抵押金。

當時的形成是為了鼓勵企業的管理層搞好安全生產,將其作為獎懲的資金運用。但是,這些資金的主要投入方向還不是安全生產的基礎設施和各項措施。所以201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要求:取消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

所以,安責險的主要目的是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渠道。

02、安責險和其他險有什么區別

在政策上,安責險是一種帶有公益性質的強制性商業保險,八大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投保,同時在保險費率、保險條款、預防服務等方面必須加以嚴格規范。在功能上,安責險的保障范圍不僅包括企業從業人員,還包括第三者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相關救援救護、事故鑒定和法律訴訟等費用。最重要的是安責險具有事故預防功能,保險機構必須為投保單位提供事故預防服務,幫助企業查找風險隱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從而有效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與安責險相比,工傷保險是一種強制性的社會保險,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意外傷害險等是普通的商業保險,保障范圍均不及安責險,并且缺乏事故預防功能。總之,安責險與工傷保險及其他相關險種相比,覆蓋群體范圍更廣、保障更加充分、賠償更加及時、預防服務更加到位。

03、關于安責險與工傷保險的銜接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投保單位按照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請求的經濟賠償,不影響其從業人員依法請求工傷保險賠償的權利。第十七條規定的30萬元最低賠償金額,也是充分考慮當前從業人員傷亡賠償標準和工傷保險的賠償額度確定的。

關于安責險與相關商業險種的銜接,《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已投保的與安全生產相關的其他險種,應當增加或將其調整為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增強事故預防功能。將建筑施工、交通運輸等行業領域的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等險種調整為安責險,需要保險機構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做好安責險方案設計,充分體現安責險相對于其他商業保險在保障范圍、價格、服務等方面的優勢,使安責險完全覆蓋公眾責任險、雇主責任險等功能,一站式解決企業需求并避免增加成本。二是要切實做好事故預防服務,真正推動投保企業提高安全保障能力,降低事故風險,使其認可服務質量、看到服務效果。

11種傷亡不能認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就是所謂的“三工”。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構成工傷的充分條件,“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更多的是證明工作原因的輔助因素,同時也對工作原因起補強作用。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則推定為工作原因,亦可認定為工傷。

當然,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并非因工作原因導致,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2、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可認定為工傷,包括兩層含義,一層是指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違法的目的沒有達到,這些人出于報復而對該職工進行的暴力人身傷害;另一層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意外傷害,諸如地震、廠區失火、車間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單位其他設施不安全而造成的傷害等。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強調的是受到的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之間存在有因果關系。

如果員工因個人利益、個人私怨等原因受到暴力傷害,顯然無法認定為工傷。

3、因工外出期間

因工外出期間一般包括以下情形:1、員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2、員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3、員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里強調的是“工作原因”。

如果員工在因工外出期間從事個人活動,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此亦進行了明確,“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但

上下班交通事故是工傷認定的常見類型,但并非所有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都能認定為工傷,這里需考慮員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大小。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可認定為工傷,“非本人主要責任”如何理解?具體是指“無責任”、“次要責任”、“同等責任”。

如果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結論為員工個人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5、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不要求與工作有關聯。實務中較為常見的病是心臟病、腦出血、心肌梗塞等突發性疾病。

“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員工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但經過搶救無效48小時之后才死亡的,不屬于視同工傷的情形。

6、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3687號裁定書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上述條款主要是針對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不能堅持工作,需要緊急到醫院進行搶救的情況而設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醫院救治或突發疾病死亡的,就不屬于這一條規定的適用范圍。

本案中,張海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感到身體不適,請假回家后臥床休息,至次日被家人發現、經搶救無效死亡。雖然該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并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上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省人力社保廳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于法有據。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并無不當。——《代秋燕、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2017)最高法行申3687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法規司《關于如何理解<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復函》認為,對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視同工亡的理解和適用,應當嚴格按照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徑直送醫院搶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時性、連貫性來掌握,具體情形主要包括:(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當場死亡;(二)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且情況緊急,直接送醫院或醫療機構當場搶救并在48小時內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雖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發病或者自感不適,但未送醫院搶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時內死亡的,不應視同工傷。

7、非因工作原因

《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二)項規定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這里需注意司法實踐中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非因工作原因對遇險者實施救助導致傷亡的情形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的答復》(【2014】行他字第2號)中意見如下:非因工作原因對遇險者實施救助導致傷亡的,如未經有關部門認定為見義勇為,似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考慮到請示所涉案件中張詩春舍身救人的行為值得提倡,建議你院與下級法院協調當地有關部門,盡可能通過其他方式做好相關安撫工作,以妥善化解爭議。

8、故意犯罪導致傷亡的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井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社會影響惡劣,對國家、社會和公民的財產、利益等損害較大,本著引導公民遵紀守法的精神,對于故意犯罪的惡劣情形,法律設定了不利后果,將其排除在工傷保險制度之外,不予認定工傷。

“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

需特別注意的是,過失犯罪導致的傷亡不影響工傷認定,比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

9、醉酒或者吸毒導致傷亡的

法律將因醉酒導致傷亡的情形排除在工傷認定的范圍之外,主要是考慮國家的一些法律規定禁止醉酒后工作、醉酒后駕車等,因此,由于醉酒導致行為失去控制而引發的各種事故不能作為工傷處理,這樣規定也是為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職工酒后工作,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

對于醉酒標準,可以參照《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灑精含量閾值值與檢驗》國家標準(GB19522-2004)。這一標準規定: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 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為屬于飲酒駕車,含量大于(等于) 80毫克/100毫升的行為屬于醉酒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材料,可以作為認定醉酒的依據。

吸毒在醫學上多稱藥物依賴和藥物濫用,吸毒對人的身體健康造成了嚴重損害,造成社會財富的巨大損失和浪費,毒品交易活動加劇了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擾亂了社會治安,給社會穩定帶來巨大威脅。相比醉酒,吸毒在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社會危害性等方面,有過之而無不及,借鑒國際公約相關規定,我國亦將吸毒排除工傷認定范圍之外。

10、自殘或者自殺的

“自殘”是指通過各種手段和方式傷害自己的身體,井造成傷害結果的行為。

“自殺”是指通過各種手段和方式結束自己生命的行為。有的自殘或者自殺是員工精神狀態導致的,但也有的不能排除是為了獲得工傷待遇導致的,自殘或者自殺與工作沒有必然聯系,員工應對其主觀故意承擔責任,因此,不能認定工傷。

實務中比較難做得到的是怎么證明員工是自殘或者自殺?畢竟不是人人都會留下遺書的,這個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

11、非從事新冠肺炎預防和相關工作的企業員工工作期間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認定為工傷

人社部于2020年2月21日針對企業復工復產中普遍關心的勞動用工、勞動關系、工資待遇、社保繳費等方面有關問題進行了解答,其中關于工傷認定問題,人社部意見如下:

《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中明確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是在抗擊疫情期間,對于新型冠狀病毒職業暴露風險高的從事預防和救治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的特殊政策,體現了黨和國家對醫護和相關工作人員的關愛。如果不是從事新冠肺炎預防和相關工作人員,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

(1—10級、工亡)工傷認定流程及賠償標準

2020年2月28日,國家統計局正式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2019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實際上2020年1月17日上午國家統計局已經提前公布了2019年居民收入和消費支出情況),根據公布的最新統計數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有了新變化,現結合司法實踐,在我去年寫的這篇文章基礎上對工傷待遇中的一些問題做了補充,供參考!

一、需在什么期限內提出申請

(一)用人單位一方的申請時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特別注意: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如果單位沒有這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勞動者一方的申請時限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特別注意:工會組織也是可以申請的哦!

(三)超過1年申請期限的特別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屬于用人單位原因;

(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5)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二、需提交什么材料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三、社保部門多長時間受理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四、多長時間作出工傷認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五、工傷認定的前提不一定要有勞動關系

最高法院認為,通常情況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職工工傷,應以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但特殊情況下有例外。

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51號行政判決認為,當存在違法轉包、分包的情形時,用工單位承擔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不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時,應由違法轉包、分包的用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六、不服工傷認定結論怎么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特別提醒: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是可以選擇的,這里的行政復議不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實務中有些單位為了拖時間通常選擇先復議再訴訟,勞動者為了省時間應當不復議直接訴訟。

七、工傷待遇計算標準

基于《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及最新統計數據歸納總結,供實務中參考。

一、1-10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

本人工資×27個月

二級傷殘

本人工資×25個月

三級傷殘

本人工資×23個月

四級傷殘

本人工資×21個月

五級傷殘

本人工資×18個月

六級傷殘

本人工資×16個月

七級傷殘

本人工資×13個月

八級傷殘

本人工資×11個月

九級傷殘

本人工資×9個月

十級傷殘

本人工資×7個月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下同)。

二、1-6級傷殘津貼(按月享受)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六級傷殘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

本人工資×90%

二級傷殘

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

本人工資×80%

四級傷殘

本人工資×75%

五級傷殘

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

本人工資×60%

說明:1)1-4級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5-6級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在難以安排工作的

情況下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5-10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上述兩金標準,根據傷殘等級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未規定統一標準,具體標準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資一定倍數計算可以在各省的工傷保險條例或工傷保險辦法中查閱(江蘇省的規定比較特別,采取定額標準,參見以下)。

舉例:廣東省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五級傷殘

本人工資×10個月

六級傷殘

本人工資×8個月

七級傷殘

本人工資×6個月

八級傷殘

本人工資×4個月

九級傷殘

本人工資×2個月

十級傷殘

本人工資×1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級傷殘

本人工資×50個月

六級傷殘

本人工資×40個月

七級傷殘

本人工資×25個月

八級傷殘

本人工資×15個月

九級傷殘

本人工資×8個月

十級傷殘

本人工資×4個月

江蘇的規定比較特別,依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采取定額標準: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五級傷殘

20萬元

六級傷殘

16萬元

七級傷殘

12萬元

八級傷殘

8萬元

九級傷殘

5萬元

十級傷殘

3萬元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級傷殘

9.5萬元

六級傷殘

8.5萬元

七級傷殘

4.5萬元

八級傷殘

3.5萬元

九級傷殘

2.5萬元

十級傷殘

1.5萬元

江蘇還特別規定,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下列標準執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額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額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額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額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額的10%支付,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四、停工留薪期工資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注:實踐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計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時是否包括加班費,實務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比如,廣東高院《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若干意見》(2018)七、在工傷停工留薪期內,勞動者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應按勞動者工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加班工資)支付。

《上海高院民一庭調研與參考》(〔2014〕15號)傾向認為,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不應包含加班工資。

五、停工留薪期護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如果單位未安排護理,則由單位支付護理費。護理費標準如何確定?各地并無統一做法。

比如,《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所在單位未派人護理的,應當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護理費

六、評殘后的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社平工資×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資×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資×30%

七、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八、醫療費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超出目錄及服務標準的醫藥費該由工傷職工還是用人單位承擔,目前實踐中各地處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數地區的做法是用人單位不承擔。比如:

浙江高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二)》

十六、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勞動者工傷醫療費超出社保基金報銷目錄范圍的費用,如何承擔?

答: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勞動者工傷醫療費超出社保基金報銷目錄范圍的費用原則上不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但超出目錄范圍的費用經用人單位同意或者認可的除外。

深圳《2016年全市社會保險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

三、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勞動者以實際支出的工傷醫療費高于社保部門償付的醫療費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補足的,不予支持。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工傷康復費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十、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輔助器具一般應當限于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并采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個人自付。

十一、工傷復發待遇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醫療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標準

根據國家統計局2020年2月28日正式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2019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201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比上年增長7.9%,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5.0%。這個數據,直接影響職工工亡待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說明: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故員工因工死亡的,近親屬可獲得三項費用,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三項費用標準如下:

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這個標準每年都會變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數萬元。

公式: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最新數據,2019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

故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2359元×20=847180元。

因《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一執行,故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一標準為847180元,相比上年度的785020元,增加了62160元。這個標準沒有地域之分,全國統一。

根據人社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關于2020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核定基數的通知》,最新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2、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這個標準同樣每年會有變化。

公式:當地社平工資×6;

3、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資×40%(按月支付);

其它親屬:死者本人工資×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兒: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時上述撫恤金之和應≤職工月工資(按月計算)。

注:以上標準均基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及最新統計數據歸納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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