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湖南“操場埋尸案”將被改編成電影《操場》的信息在網絡上引發關注。紅星新聞記者從《操場》選角導演戴曉晨處獲悉,目前影片處于前期籌備階段,預計在10月開機。
隨后,記者聯系到“操場埋尸案”被害人鄧世平女兒鄧玲。她表示《操場》團隊沒有通過她們家屬授權,她擔心父親的遭遇被胡亂改編。鄧玲稱,目前她已經委托律師處理影片改編可能涉及的侵權糾紛。
8月11日晚,鄧玲的代理律師證實,他將全權處理《操場》案影視片未來可能涉及的侵權糾紛,他也組織律師團隊對該制片方相關電影的宣傳海報做了證據保全,并第一時間與制片方表達委托人訴求。
于是關注此事的網友們提出一個問題:制片方在對真實新聞案件進行改編拍攝前,是否應該和案件當事人和其家屬進行溝通呢?
在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們先來回顧一下操場埋尸案事件的始末。
2003年
1月22日, 新晃一中教師鄧世平和往常一樣到學校工作。之后失蹤。同月23日,鄧世平家人到學校及親朋好友處尋找未果。
1月25日上午9時許, 鄧世平的妻子譚某到公安機關報案,警方介入。
在此后的16年里,鄧世平兒子鄧藍冰及其家人一直在尋找鄧世平,均未找到。鄧世平家人懷疑,鄧世平的失蹤與舉報學校操場質量問題和賬款問題有關。
2019年
4月30日,鄧世平女兒鄧鈴給進駐湖南的中央掃黑除惡第16督導組寫了一封舉報信。隨后湖南懷化警方于5月30日對杜少平“操場埋尸案”正式立案偵查。
6月20日凌晨,湖南省新晃縣公安局在新晃縣某學校跑道內挖出一具遺體,摸索出一個16年前的命案。
11月26日,從湖南省掃黑辦和懷化市委獲悉,19名涉案公職人員被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12月17日至18日,“操場埋尸案”一審宣判,杜少平犯故意殺人等罪被判死刑。同月30日,新晃侗族自治縣公安局原政委楊軍、新晃一中原校長黃炳松均以徇私枉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2020年
1月10日,“操場埋尸案”二審宣判,維持原判 。同月20日,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杜少平依法執行死刑。
4月3日,“操場埋尸案”相關公職人員瀆職犯罪案二審維持原判。
6月,鄧世平工傷被認定,獲補助金88萬,家屬放棄民事賠償。
16年了才終于真相大白,在此期間,受害人的家屬沒有放棄過尋找,可想而知他們在警方的幫助下解開鄧世平失蹤之謎后,得有多么的痛苦。
基于此,得知有制片方連個招呼都不打,便準備拍攝電影《操場》,受害人家屬怎么可能同意?
可是有人說,在案件結束后,于2021年3月26日播出的《掃黑除惡——為了國泰民安》專題片中,第一集就用大時長講述了湖南新晃“操場埋尸案”辦案背后的故事,被害人鄧世平的女兒鄧鈴出鏡回憶了自己從寫信給中央掃黑除惡第16督導組,一直到在操場上看到父親尸體被挖出的心路歷程。
你看被害人的女兒都同意電視播關于她父親的事情了,怎么別人拍個電影就不行呢?
那個掃黑除惡的大型政論專題片,是由全國掃黑辦聯合央視推出的,被害人家屬會露面,肯定是央視經過了對方的同意才進行拍攝,并且這個案子的情節不會有任何改動,該是什么內容就播什么。
但拍電影就不一樣了,劇情是可以由制片方進行改寫的呀,也就是說他們可能會把被害人和其家屬、兇手、幫兇等角色的人設改成別的樣子,可能會改寫太多真實情況。鄧世平的女兒就是因為有這樣的顧慮,怕編劇亂寫,才會委托律師處理這件事。
其實,未經授權將真實案件拍成影片并不違法。根據《電影劇本(梗概)備案、電影片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節涉及外交、民族、宗教、軍事、公安、司法、歷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內容的(以下簡稱特殊題材影片),需提供電影文學劇本一式三份,并要征求省級或中央、國家機關相關主管部門的意見。”
上述的管理規定要求,涉及歷史和文化名人的還需出具本人或親屬同意拍攝的書面意見。也就是說,目前主管部門對電影劇本的備案審查主要集中于歷史名人和文化名人,對于改編自普通人真實故事的劇本并無限制性規定,出品方對此沒有強制性義務。
不過,這并不代表對于普通人物的真實故事改編成影視劇的行為,完全不需要行業的自律和規范。
因為根據《電影促進法》第十六條規定:“電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七)侮辱、誹謗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隱私,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九條,描寫真人真事的文學作品,對特定人進行侮辱、誹謗或者披露隱私損害其名譽的;或者雖未寫明真實姓名和住址,但事實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實為描寫對象,文中有侮辱、誹謗或者披露隱私的內容,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也有相關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雖然依據真實故事改編電影不需要獲得著作權授權,但如果電影改編中使用角色原型的肖像與姓名,則仍需要取得原型人物的許可,否則電影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肖像權與姓名權。
因此,對于影視作品應該受上述規定約束。
在現實中已經有影片觸犯了相關法律,比如電影《親愛的》媽媽的原型人物高永俠,片方為了增強電影的戲劇性,電影在改編過程中增加了“陪睡”“懷孕”“下跪”等故事情節,導致觀眾產生誤解,已經涉嫌損害高永俠的名譽權了。
盡管電影片尾有字幕注明“本片據真人真事改編,部分情節并未真實發生”,但由于該提示對影片中的故事情節并沒有清晰的區分,讓觀眾無法分清哪些情節是真實的,哪些情節是虛構的,其提示義務也沒有足夠、適當的履行,所以出品可能要承擔一定責任。
至于死者家屬是否有權起訴影片方這一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五條,死者名譽受到侵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近親屬包括:有明確法律確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所以,在鄧世平已故的情況下,若其作為影片原型人物后名譽權受到侵害,那么鄧世平的女兒有權代為維權。
總之,不管拍什么劇,都離不開一些修改和藝術加工的再創作。而對于這種全國人民極為關注的現實主義題材,蝸牛納認為制片方應當再慎重一些,不然等劇情發生嚴重的偏離,存在針對新聞事件當事人誹謗或侮辱,并造成社會公眾誤解,進而降低當事人的社會名譽,那么可能會侵犯故事原型人物的名譽權、隱私權,甚至還會讓自己的電影口碑撲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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