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ATF16949:2016最新解釋(SIs)---
IATF16949第一版于2016年10月發布,并于2017年1月1日正式生效。IATF確定和批準了如下解釋。除非有其它明示,本解釋于發布之日其開始應用。
更新的內容以藍色字體顯示。
一個SI更新了規則或者要求的解釋,據此,其也將成為(定義)不符合的基礎。
SI 1-9 發布于2017年10月,并于本月生效。
SI 10-11 發布于2018年4月,并于2018年6月生效。
SI 8 更新并重新發布于2018年6月,并于2018年7月生效。
SI 10 更新并重新發布于2018年6月,并于2018年7月生效。
SI 12-13 發布于2018年6月,并于2018年7月生效。
SI 14-15 發布于2018年11月,并于2019年1月生效。
SI16-18 發布于2019年10月,并與2020年1月生效。
SI 4 更新并重新發布于2020年8月,并于2020年9月生效。
SI 19 發布于2020年8月,并于2020年10月生效。
SI 20 發布于2020年12月,并于2021年1月生效。
SI 10 更新于2021年4月,并于2021年6月生效。
SI 3 更新并重新發布于2021年7月,于2021年11月生效。
SI 21-22 發布于2021年7月,于2021年11月生效。
SI 10 更新并重新發布于2021年7月,于2021年8月生效。
如下是本SI#3、SI#21-22、SI#10的英文原文和中文翻譯,以及相關的解讀,歡迎收藏學習!
我們先看這些更新或者新增內容吧,第一條是關于SI 3的
本條SI修改的內容是:
6.1.2.3應急計劃
組織應:
a) 對保持生產輸出并確保顧客要求得以滿足而言必不可少的所有制造過程和基礎設施設備,識別并評價相關的內部和外部風險;
b)根據風險和對顧客的影響制定應急計劃;
c) 準備應急計劃,以在下列任一情況下保證供應的持續性,包括但不限于(SI3 2021年7月更新):關鍵設備故障(另見第8.5.6.1.1條);外部提供的產品、過程和服務中斷;常見自然災害;火災;大型病染病(SI3 2021年7月更新)公共事業中斷;對信息技術系統的網絡攻擊(SI3 2017年10月);勞動力短缺;或者基礎設施破壞;
d)作為對應急計劃的補充,包含一個通知顧客和其他相關方的過程,告知影響顧客作業的任何情況的程度和持續時間;
e) 定期測試應急計劃的有效性(如:模擬,視情況而定);
對于網絡安全(SI3 2021年7月更新),網絡安全測試可能包括網絡攻擊的模擬,對特定威脅的定期監視,試別相關性以及漏洞優先級。該測試適合于相關的顧客中斷風險;
注:網絡安全測試可以組織內部管理或適當分包(SI17 2019年10月)
f)利用包括最高管理者在內的跨部門小組對應急計劃進行評審(至少每年一次),并在需要時進行更新;
g)對應急計劃形成文件,并保留描述修訂以及更改授權人員的形成文件的信息。
h)在應急計劃中包括制定和實施適當的員工培訓和意識(SI3 2021年7月更新)
應急計劃應包含相關規定,用以在發生生產停止的緊急情況后重新開始生產之后,以及在常規停機過程未得到遵循的情況下,確認制造的產品持續符合顧客規范。
修改內容
1、這次c條款增加了包括但不限于,意思是組織至少識別并準備標準中羅列的風險項目,但是可以有其他組織自己識別的風險。
2、增加大型傳染病的應急計劃,為什么就不多說了,現在我們都還處于這個風險中。
3、這個修改只是對上次SI的一個說明,這條內容只是針對網絡安全的測試的說明。
4、h條增加了應急計劃中必須包括對員工能力和意識的培訓要求,這個是新增的部分,大家審核時也要特別注意。
我們再來看看新增的21條內容
本條SI修改的內容是:
6.1.2.1風險分析
組織應在風險分析中至少包含:
a)從產品召回、產品審核、使用現場的退貨和修理、投訴、報廢及返工中吸取的經驗教訓。
b)對信息技術系統的網絡攻擊威脅。(SI 20 2021年7月)
修改內容
1、本條款增加了對信息系統的網絡攻擊威脅,在SI中關于信息安全的補丁已經打了四處了,標準的意圖這么明顯了,大家應該知道應該要做什么了吧?
我們再來看看新增的22條內容
本條SI修改的內容是:
7.2.1能力–補充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形成文件的過程,識別包括意識(見第7.3.1條)在內的培訓需求,并使所有從事影響產品要求和過程要求符合性的活動的人員具備能力。從事特定指派任務的人員應按要求進行資格認可,尤其關注對顧客要求的滿足。
為了減少或消除對組織的風險,培訓和意識還應包括與組織工作相關的預防信息,
環境和員工的責任,例如識別可能的設備故障和/或試圖進行過的網絡攻擊的癥狀。(SI 21 2021年7月)
修改內容
本條款增加了員工預防相關內容的培訓,希望通過員工能力的提升來提前發現潛在的問題。
第最后是SI第10條的更新,SI 10.已經更新到第五次了,外部實驗室看來爭議很大啊
本條SI修改的內容是:
7.1.5.3.2外部實驗室
為組織提供檢驗、試驗或校準服務的外部/商業/獨立實驗室應有一個確定的范圍,包括其從事所要求的檢驗、試驗或校準能力,并且:
— 該實驗室應通過ILAC MRA(國際實驗室認證論壇互認協議 – www.ilac.org)的認證機構(簽約方)(SI10 2018年4月)的 ISO/IEC 17025或國家同等標準的認證(如中國的CNAS-CL01)(SI10 2018年6月),并包括認證(證書)范圍內的相關檢查、測試或校準服務;校準證書或測試報告應包括國家認證機構的標志;或
— 如果使用未經認可的實驗室(例如,但不限于:專業或集成設備、規范沒有國際可追溯標準參考,或原始設備制造商),組織有責任確保有證據表明該實驗室已經過評估,并滿足IATF 16949第7.1.5.3.1條的要求。(SI10 2021年7月)
注:測量設備的集成自校準,包括使用專有軟件,不符合校準要求(SI10 2021年4月)。
修改內容
對于使用未經認可的實驗室,提供進一步的澄清,解釋所需的條件和評估;包括用于測試和測量的原始設備制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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