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廣東省藥監局公布了一個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廣州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質量負責人,故意向藥監局提供虛假產品銷售價格及作假的產品召回文件證據給辦案人員,被處以2萬元罰款。
處罰決定書顯示,在廣東省藥監局調查廣州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化妝品禁用原料生產化妝品一案中,當事人作為涉案公司的質量負責人及受法人委托的全權授權代表,向該局供述并提供證據證明涉案產品的銷售單價與該局最終調查認定的事實不符,為虛假的產品價格信息。同時,當事人還向廣東省藥監局提供了虛假的產品召回證明材料,嚴重干擾及妨礙了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
2021年4月21日,廣東省藥監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粵藥監稽妝聽告(2020)2006號),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未申請聽證。
在廣東省藥監局調查期間,當事人故意提供虛假產品銷售價格及作假的產品召回文件證據給辦案人員。依據《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符合從重處罰情形。
當事人在接受本局調查期間提供虛假產品價格信息及虛假產品召回證明材料等虛假證據材料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化妝品安全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監督檢查,不得拒絕,不得提供虛假證據材料,不得隱匿、轉移、毀滅有關資料,不得擅自處理、啟封、轉移被查封物品。”的規定,依據《廣東省化妝品安全條例》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提供虛假證據材料,或者隱匿、轉移、毀滅有關資料,妨礙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化妝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處三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對擅自處理、啟封或者轉移已被封存的物品的,處該批物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對責任人處三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結合上述自由裁量情況,廣東省藥監局決定對當事人從重處罰,罰款20000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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