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公告,為進一步規范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考核工作,按照特種設備檢驗工作改革和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改革要求,市場監管總局組織起草了《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考核規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4月19日。
為進一步規范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考核工作,按照特種設備檢驗工作改革和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改革要求,我局組織起草了《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考核規則(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 登陸市場監管總局網站(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2. 公眾可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jsfgb@csei.org.cn,郵件主題請注明“《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考核規則》公開征求意見”。
3. 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市場監管總局特種設備局(郵編:100088),并請在信封上注明“《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考核規則》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4月19日。
附件: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考核規則(征求意見稿)
市場監管總局特種設備局
2021年3月19日
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考核規則
(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能力要求與職責
第三章 取證
第四章 換證
第五章 考試機構
第六章 檢驗人員管理
第七章 附則
附件A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證(樣式)
附件B 理工類相關專業范圍
附件C 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資格申請表
附件D 考試機構職責分工和考試組織程序
附件E 鍋爐定期檢驗員考試大綱
附件F 鍋爐能效測試檢驗員考試大綱
附件G 鍋爐水(介)質檢驗員考試大綱
附件H 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員考試大綱…
附件J 氣瓶檢驗員考試大綱
附件K 壓力管道定期檢驗員考試大綱…
附件L 承壓設備監督檢驗員、承壓設備監督檢驗師考試大綱
附件M 電梯檢驗(檢測)員考試大綱
附件N 起重機械檢驗員考試大綱
附件P 大型游樂設施檢驗員考試大綱
附件Q 客運索道檢驗員考試大綱
附件R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檢驗員考試大綱
附件S 鍋爐檢驗師考試大綱
附件T 壓力容器檢驗師考試大綱
附件U 壓力管道檢驗師考試大綱
附件V 電梯檢驗(檢測)師考試大綱
附件W 起重機械檢驗師考試大綱
附件X 大型游樂設施檢驗師考試大綱
附件Y 客運索道檢驗師考試大綱
附件Z 承壓設備高級檢驗師、機電設備高級檢驗師考試大綱
附件AA原《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證(型式試驗人員)》換發為《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證(檢驗人員)》核準范圍對照表
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考核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考核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特種設備目錄》范圍內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定期檢驗、鍋爐水(介)質檢驗和能效測試人員(以下簡稱檢驗人員)的考核工作。
第三條 檢驗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要求,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證(檢驗人員)》(以下簡稱《檢驗人員證》,樣式見附件A),方可從事相應的檢驗工作。
第四條檢驗人員分為檢驗員、檢驗師和高級檢驗師,其級別、項目、代號和工作范圍見表1.
表1 檢驗人員級別、項目、代號和工作范圍
序號 |
級別 |
項目 |
代號 |
工作范圍 |
1 |
檢驗員 |
鍋爐定期檢驗 |
Y-GL |
承壓蒸汽鍋爐(額定壓力小于3.8MPa)、承壓熱水鍋爐和有機熱載體鍋爐的定期檢驗。 |
2 |
鍋爐能效測試 |
Y-NX |
鍋爐能效測試的儀器使用和參數測量。 |
|
3 |
鍋爐水(介)質檢驗(注1) |
Y-SZ |
Ⅰ.承壓蒸汽鍋爐(額定壓力小于3.8MPa)介質的定期檢驗和清洗過程的監督檢驗。 |
|
Ⅱ.承壓熱水鍋爐水質的定期檢驗和清洗過程的監督檢驗。 |
||||
Ⅲ.有機熱載體鍋爐介質的定期檢驗和清洗過程的監督檢驗。 |
||||
4 |
壓力容器定期檢驗 |
Y-RQ |
第一、二類固定式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 |
|
5 |
氣瓶定期檢驗(注2) |
Y-QP |
氣瓶的定期檢驗。 |
|
6 |
壓力管道定期檢驗 |
Y-GD |
工業管道、公用管道的定期檢驗。 |
|
7 |
承壓設備監督檢驗(注3) |
Y-JJ |
承壓蒸汽鍋爐(額定壓力小于3.8MPa)、承壓熱水鍋爐和有機熱載體鍋爐制造、安裝的監督檢驗;氣瓶制造、安裝的監督檢驗;第一、二類固定式壓力容器的制造監督檢驗;壓力管道元件制造的監督檢驗;承壓部件制造的監督檢驗;承壓設備改造、重大修理的監督檢驗;承壓設備的型式試驗。 |
|
8 |
電梯檢驗(檢測) |
Y-DT |
電梯的定期檢驗和安裝監督檢驗;電梯型式試驗;電梯檢測。 |
|
9 |
起重機械檢驗 |
Y-QZ |
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額定起重量≤200t的通用橋(門)式起重機的安裝監督檢驗;起重機械型式試驗。 |
|
10 |
大型游樂設施檢驗 |
Y-YL |
大型游樂設施的定期檢驗和安裝監督檢驗;大型游樂設施型式試驗。 |
|
11 |
客運索道檢驗 |
Y-SD |
客運索道的定期檢驗;客運索道型式試驗。 |
|
12 |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檢驗(注4) |
Y-CC |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定期檢驗;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型式試驗。 |
|
13 |
檢驗師 |
鍋爐檢驗(注5) |
S-GL |
Ⅰ.鍋爐的定期檢驗。(注6) |
Ⅱ.鍋爐水(介)質處理的定期檢驗和清洗過程的監督檢驗。 |
||||
Ⅲ.鍋爐能效測試。 |
||||
14 |
壓力容器檢驗 |
S-RQ |
壓力容器(含氣瓶)的定期檢驗。 |
|
15 |
壓力管道檢驗 |
S-GD |
壓力管道的定期檢驗。 |
|
16 |
承壓設備監督檢驗 |
S-JJ |
承壓設備制造、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的監督檢驗;承壓設備型式試驗。 |
|
17 |
電梯檢驗(檢測) |
S-DT |
電梯的定期檢驗和監督檢驗;電梯型式試驗;電梯檢測。 |
|
18 |
起重機械檢驗 |
S-QZ |
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和監督檢驗;起重機械型式試驗。 |
|
19 |
大型游樂設施檢驗 |
S-YL |
大型游樂設施的定期檢驗和監督檢驗;大型游樂設施型式試驗。 |
|
20 |
客運索道檢驗 |
S-SD |
客運索道的定期檢驗和監督檢驗;客運索道型式試驗。 |
|
21 |
高級 檢驗師 |
承壓設備檢驗 |
G-CY |
承壓設備類檢驗師的檢驗工作范圍;下列范圍檢驗方案和檢驗報告的審核:超臨界參數以上電站鍋爐、內徑≥2m的大型高壓容器、長輸管道、基于風險的檢驗(RBI)。(注7) |
22 |
機電設備檢驗 |
G-JD |
機電設備類檢驗師的檢驗工作范圍;下列范圍檢驗方案和檢驗報告的審核:額定起重量>320t的起重機、最大運行速度≥70Km/h或擺角(翻轉角)≥120°的大型游樂設施、最大運行速度≥7m/s的客運索道。(注8) |
注1:按羅馬數字列明的工作范圍單獨或者組合進行考核和發證,并在證書上備注。
注2:具備氣瓶檢驗員資格3年以上的,可以審核該項目的檢驗報告。
注3:承壓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
注4:具備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檢驗員資格3年以上的,可以審核該項目的檢驗報告和型式試驗報告。
注5:按羅馬數字列明的工作范圍單獨或者組合進行考核和發證,并在證書上備注。
注6:鍋爐檢驗師可以從事與鍋爐相連管道(易燃易爆介質除外)的定期檢驗。
注7:承壓設備類檢驗師,為序號13-16檢驗師的統稱。所列舉檢驗方案和檢驗報告的審核,系專屬高級檢驗師的工作范圍。
注8:機電設備類檢驗師,為序號17-20檢驗師的統稱。所列舉檢驗方案和檢驗報告的審核,系專屬高級檢驗師的工作范圍。
第五條 申請高級檢驗師的人員應當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考試合格,由總局發證機關批準頒發《檢驗人員證》。申請其他級別的人員應當向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考試合格,由省級發證機關批準頒發《檢驗人員證》。
總局發證機關和省級發證機關統稱發證機關。
檢驗人員的申請與批準發證應在全國特種設備人員許可平臺上進行,并行發放紙質證件和電子證件。
第六條《檢驗人員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從事檢驗工作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辦理換證。
第二章 能力要求與職責
第七條 檢驗員
(一)能力要求
1. 掌握檢驗相關考核大綱規定的基礎和專業知識;掌握檢驗技能,包括檢驗程序與方法、缺陷判別,正確使用檢驗工具、儀器設備,掌握檢驗工作中的安全與防護知識;
2. 掌握檢驗所涉及的基本計算與分析判斷方法;
3. 了解被檢對象主要的損傷模式和失效模式;
4. 了解被檢對象的制造、安裝、改造、修理和使用的基本知識;
5. 了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要求。
檢驗工作范圍包含監督檢驗的人員還應具有對產品的安全質量是否滿足相關法規標準的要求做出符合性判定的能力、對生產單位質保體系實施情況進行核查的能力。
檢驗工作范圍包含型式試驗的人員還應具有對產品的安全質量是否滿足相關法規標準的要求做出符合性判定的能力、核查和對試驗數據進行分析評價的能力。
(二)職責
根據相關法規標準,依照確定的檢驗和型式試驗方案,開展檢驗和試驗工作,填寫檢驗記錄、編制檢驗報告。
第八條 檢驗師
(一)能力要求
除具備檢驗員的能力以外,還應當具有以下能力:
1. 了解被檢對象失效模式的失效原理,能夠對常見設備的失效情況進行分析、處理;
2. 具有相關專業理論知識,了解相關設計知識,能夠運用專業知識分析解決一般的技術問題;
3. 掌握相關檢驗及測試方法、設備、工具等的特點與適用性,并且合理選用;
4. 掌握數據計算及分析方法,對計算、分析結果具有分析、判斷能力;
5. 具有對檢驗結果的綜合分析與評估判斷能力;
6. 具有開展一般和較大特種設備事故分析的能力;
7. 具有對檢驗員進行培訓、指導的能力。
(二)職責
根據相關法規標準,制定檢驗、測試和試驗方案,審核檢驗、測試和試驗報告(不包括專屬于高級檢驗師審核的檢驗報告),組織檢驗、測試和試驗工作;根據工作需要承擔檢驗員的工作職責。
第九條 高級檢驗師
(一)能力要求
除具備檢驗員、檢驗師的能力以外,還應當具有以下能力:
1. 具有解決特種設備檢驗疑難問題的能力;
2. 具有開展較大和重大特種設備事故分析的能力;
3. 具有主持及組織重大特種設備相關科研開發項目的能力;
4. 具有組織制定國家特種設備法規、標準的能力;
5. 具有對檢驗員、檢驗師進行技能培訓、工作指導和全面評價的能力。
(二)職責
對檢驗工作范圍內設備的檢驗報告和檢驗方案進行審核;綜合協調、組織檢驗工作;研究、解決涉及特種設備檢驗的重大疑難問題;根據工作需要承擔檢驗員、檢驗師的工作職責。
第三章 取 證
第十條取證程序包括申請、受理、考試與發證。
第十一條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18周歲以上且不超過60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相應級別和項目的資歷條件要求(見表2);
(三)具備相應的特種設備檢驗知識和技能;
(四)申請鍋爐水(介)質檢測人員的,不得為色盲、色弱。
表2 特種設備檢驗人員取證申請資歷條件
級別 |
項目 |
學歷 |
職稱 |
從業年限 |
持相關證書及年限 |
檢驗員 |
所有項目 |
非理工類相關專業 大專及以上 |
— |
從事相關工作 滿3年 |
— |
理工類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 |
— |
— |
— |
||
檢驗師 |
承壓設備 監督檢驗 |
大專、本科 及非理工類專業研究生 |
工程師或者技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
從事相關工作 滿5年 |
— |
— |
持承壓設備 監督檢驗員證滿3年 |
||||
理工類相關專業 研究生 |
工程師或者技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
從事相關工作 滿3年 |
— |
||
— |
持承壓設備 監督檢驗員證滿2年 |
||||
其他檢驗 |
大專、本科 及非理工類專業研究生 |
工程師或者技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
— |
持相應檢驗員證滿3年 |
|
理工類相關專業研究生 |
工程師或者技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
— |
持相應檢驗員證滿2年 |
||
高級 檢驗師 |
承壓設備檢驗 |
理工類相關專業 本科及以上 |
高級工程師 專業技術職稱 |
— |
持2項承壓類檢驗師證分別滿5年 |
持1項承壓類檢驗師證滿10年 |
|||||
機電設備檢驗 |
理工類相關專業 本科及以上 |
高級工程師 專業技術職稱 |
— |
持2項機電類檢驗師證分別滿5年 |
|
持1項機電類檢驗師證滿10年 |
注9:相關工作是指與特種設備生產、充裝、檢驗、檢測、使用管理等有關的技術方面的工作。
注10:申請條件涉及的證書應在有效期內。
注11:持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A類),可以直接申請檢驗員、檢驗師。
注12:理工類相關專業范圍見附件B。
注13:“—”表示對該項條件無要求。
第十二條申請人應當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以下資料,并對所提交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一)《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資格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內容見附件C,1份)。對從業年限有要求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相關工作從業經歷表》(內容見附件C、附表1);
(二)學歷證明(復印件1份);
(三)職稱證明(申請檢驗師、高級檢驗師資格時提交,復印件1份);
(四)視力證明 (申請鍋爐水(介)質檢驗人員資格時提交,1份)。
第十三條發證機關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需要申請人補充材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予以受理的,申請人持受理結果到發證機關委托的考試機構預約參加考試。自受理之日起,申請人應當在2年內參加全部科目的考試并合格,方可獲得《檢驗人員證》。
不予以受理的,發證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結果,并說明原因。
發證機關應當公告其委托的考試機構地址及其聯系方式。
第十四條各級別檢驗人員取證考試方式見表3.
表3 特種設備檢驗人員取證考試方式
筆試 (閉卷) |
筆試 (開卷) |
實際操作 考試 |
答辯 |
|
檢驗員 |
√ |
√ |
√ |
—— |
檢驗師 |
√ |
√ |
—— |
—— |
高級檢驗師 |
—— |
√ |
—— |
√ |
檢驗人員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其中,筆試實行全國考試的統一時間、統一評判、統一機考化。
考試機構的職責和工作流程,按附件 D規定的分工和程序實施。
檢驗人員考試內容見附件E至附件Z。
第十五條檢驗員、檢驗師每個項目的考試,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高級檢驗師考試,原則上每兩年組織一次。
第十六條 考試采用百分制,各科目均為70分合格。未達到合格標準的科目,允許在原考試機構補考1次。
自受理之日起2年內未通過全部考試科目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重新申請受理,參加全部科目的考試。
第十七條 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人的考試結果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發證工作,并將《檢驗人員證》相關信息上傳到全國特種設備公示信息查詢平臺向社會公示。對于吊銷、撤銷、注銷《檢驗人員證》的,發證機關應當及時在全國特種設備公示信息查詢平臺撤銷相關公示信息。
第十八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檢驗人員證》而被撤銷許可的人員,或依法被吊銷《檢驗人員證》的人員,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被撤(吊)銷項目的行政許可。
第四章 換 證
第十九條持證人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檢驗工作,應當向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
換證包括免考換證和考試換證兩種方式。申請人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屆滿6個月以前、12個月以內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第二十條 換證申請時,申請人年齡應當不超過65周歲。
第二十一條換證申請時,申請人應當向發證機關提交《申請表》(見附件C,1 份)。申請免考換證的,還應當提交《申請免考換證的檢驗人員業績表》(見附件C、附表2)。
第二十二條檢驗員、檢驗師同時滿足下列要求的,可以申請免考換證:
(一)上次為考試換證或初次取證;
(二)申請換證項目的證書在有效期內,并且在該持證周期內累計執業時間3年以上;
(三)持證期間,已完成申請換證項目的檢驗工作40項以上;
(四)持證期間,未發生過檢驗檢測違規行為和責任事故。
高級檢驗師滿足第(三)、(四)項的,可以申請免考換證。
第二十三條不滿足免考換證條件的,應當申請考試換證。考試換證采用筆試(開卷)的方式。考試換證按照附件D規定的程序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自受理之日起2年內未通過考試換證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重新申請,參加取證考試。
證書有效期逾期的,不得從事相關檢驗工作。
第二十五條 原證書逾期不超過5年的,允許參加原持證項目與級別的筆試科目取證考試1次。未通過的,或逾期超過5年(含5年)的應按照本規則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重新申請,合格后重新取得《檢驗人員證》。
第二十六條 換證的申請、發證程序按照第十三條、第十七條執行。
第五章 考試機構
第二十七條總局發證機關委托并公布總局考試機構,省級發證機關委托并公布本省考試機構,考試機構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質;
(二)不得從事與特種設備生產、經營、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相關的活動;
(三)具有滿足與所承擔的考試項目相適應的資源條件(包括實際操作儀器設備、必要的試件等),考試前在考場使用信息化手段進行人證比對,留存考試全程影像資料;
(四)具有健全的考試管理、實際操作儀器設備及試件的管理、考評人員管理、保密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應急預案等各項規章制度及人證比對等計算機管理系統;制定考場紀律規定及考評人員守則,并且有效實施;
(五)發證機關的其它要求。
第二十八條 考試機構不得發布與考試相關的培訓信息,不得推薦或者指定與考試相關的培訓機構,不得參與和考試相關的培訓與輔導活動,不得強制參加考試人員接受考前培訓。
第二十九條考試機構應當在考試前對參加考試人員的身份證明、學歷證明、職稱證明等進行有效核查,發現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的,取消考試資格,記入考生失信記錄,并且報發證機關撤回受理。
第三十條考試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后的2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結果。申請人向考試機構查詢成績的,考試機構應當告知。
第三十一條考試機構應當在每年12月底前公布下一年度考試安排,以及相關預約方式、考試時間和考試項目等。
第三十二條 考試機構公布的考試地點應相對固定,不應設置在培訓機構。因特殊原因,需要利用非本機構的考試基地進行考試的,應當事先報委托機關書面同意。
考試機構按照公布的考試項目、考試時間組織考試。考試工作應當嚴格執行保密、監考等各項規章制度,確保考試工作公開、公正、公平、規范。
第三十三條 考試機構應當將考試試卷、答題卡和機考記錄、成績匯總表、考場記錄、閱卷記錄等資料(電子版或者紙質版)存檔。考試現場影像資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其他檔案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三十四條申請人對考試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考試結果發布之日起的1個月以內向考試機構提出復核要求,考試機構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的20個工作日以內予以答復;對考試機構答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相應的發證機關提出申訴。
第三十五條發證機關委托考試機構承擔考試的具體工作。本省轄區內無符合條件的考試機構的,省級發證機關可以委托總局考試機構承擔相關考試工作。
第三十六條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考試機構的監督管理,派員對考試工作進行現場監督。對考試工作存在主觀故意錯誤、徇私舞弊、重大過失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應當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取消考試資格、記入管理檔案、公開通報批評,并在一定時期內不得再委托其從事考試工作。
第六章 檢驗人員管理
第三十七條 對考試違紀違規行為,參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1號)處理。
第三十八條檢驗人員應當遵守如下執業要求:
(一)檢驗人員取得《檢驗人員證》后,應當由聘用單位按照執業公示的相關規定辦理執業公示手續,檢驗人員只能在一個機構執業,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執業公示手續;
(二)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管理制度;
(三)恪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真實地出具檢驗報告,保證檢驗原始數據和有關技術資料的準確、完整、可靠,并且對檢驗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拒絕簽發虛假的檢驗報告,嚴禁利用檢驗工作故意刁難相關單位;
(四)在檢驗中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相關單位,并立即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五)在執業過程中,應當保守國家、行業、受聘單位及服務對象的商業、技術秘密,主動回避可能與本人發生利害關系的業務;
(六)正確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檢驗人員證》,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
第三十九條 檢驗人員違反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等,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處理,并記入檢驗人員檔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持有原《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證(型式試驗人員)》的型式試驗人員,可以按照附件AA規定的對應關系,向省級發證機關申請更換為相應的檢驗員資格證書,證書應標注工作范圍為型式試驗。證書到期需要換證的人員,應當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檢驗員資格證書,方可繼續從事型式試驗工作。
第四十一條 本規則所稱的“以上”“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超過”,不包括本數。
第四十二條本規則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則自 20**年**月**日起施行;2013 年1月16日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考核規則》(TSG Z8002—2013)、2011年5月10日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鍋爐水(介)質處理檢測人員考核規則》(TSG G8001-2011)、2013年2月7日國家質檢總局“國質檢特函〔2013〕84號”文件中的《鍋爐能效測試作業人員考試大綱》同時廢止;相關文件和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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