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行業的競業限制案件近幾年呈多發趨勢,高賠償額逐漸成為常態,且多發于游戲行業。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曝光了兩起騰訊公司與其前員工競業限制糾紛的案件。
兩位前員工此前皆就職于騰訊游戲部門,之后入職科之銳公司,但隨后被安排到米哈游科技有限公司,其中一位從事《原神》相關工作,一位從事《崩壞3》相關工作。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二審判決兩位前員工違約金皆高達百萬元。
互聯網行業的競業限制案件近幾年呈多發趨勢,高賠償額逐漸成為常態,且多發于游戲行業。2020年9月底,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就曾二審判決錢某某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判定錢某某返還騰訊公司競業限制補償金10.7萬元,支付高達103萬的競業限制違約金。
而創下競業限制違約金最高紀錄的是騰訊前高級研發人才徐振華。其于2009年4月加入騰訊游戲,負責網游開發運營,曾研發出著名網絡游戲《軒轅傳奇》,并獲得了騰訊的股票期權,同時簽訂了《保密與不競爭承諾協議書》。
但在2014年1月,徐振華私下成立公司沐瞳科技,2014年5月,徐振華從騰訊離職后又成立了兩家公司,前后研發出多款與騰訊所研發游戲相似的游戲產品,尤其是《Mobile Legends》,騰訊認為其與《王者榮耀》高度相似,涉嫌抄襲。騰訊將徐振華告上法庭,2018年6月,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二審判決其向騰訊支付共1940萬元賠償。
2018年7月,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發布的競業限制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指出,部分競業限制糾紛還可與知識產權糾紛、反不正當競爭糾紛、侵害公司利益糾紛等案件相關聯。
白皮書還提示,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人員,一旦被認定存在違反義務的行為,必須承擔相關責任,即使未造成原用人單位的損失,也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米哈游是騰訊競爭對手
中國裁判文書網3月1日公布的兩起判決書顯示,騰訊游戲兩位前員工孫某與吉某某皆為90后,上海人,且聘請的委托代理人是來自上海同一家律所的兩位律師。
孫某2015年7月15日入職騰訊,合同期限3年。他就職北極光工作室,北極光工作室是騰訊五大游戲工作室之一。合同期滿后,雙方續簽至2024年9月30日,約定孫某在創新產品中心工作。
另一人吉某某2015年3月22日入職騰訊,合同期限3年,他在互動娛樂運營部工作。合同期滿后,雙方續簽至2024年3月31日,約定吉某某在增值服務部工作。
2019年3月28日,孫某從騰訊辭職。4月1日,吉某某離職。騰訊向兩人發出的《競業限制通知書》表明,競業限制期為從離職第二天起后一年時間。
騰訊與兩人的勞動合同中規定,甲乙(甲方為騰訊,乙方為員工)雙方約定,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乙方不得與甲方及騰訊其他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公司或組織建立勞動、勞務、勞務派遣關系,不得擔任顧問、提供專業技術服務等。
如果乙方離職后滿足各項約定,那么騰訊每月向乙方支付競業限制補償費,為乙方最后12個月稅前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如果違反約定,那么乙方不但要退還騰訊的補償費,還要支付騰訊違約金,標準為離職前12個月稅前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的兩年工資總額。
法院查明,孫某在2019年3月離開騰訊后,前兩個月待業,2019年6月3日起工作單位為科之銳公司,簽約三年,工作內容及崗位為信息系統工程師,負責公司管理平臺的研發。
吉某某在2019年4月離開騰訊后,前兩個月待業,2019年6月6日起與科之銳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三年。
在兩人離職后,騰訊向兩人都支付了9個月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每個月支付孫某補償金22569.36元,合計9個月,共計約20.31萬元;每個月支付吉某某24607.39元,合計9個月,共計約22.15萬元。
2020年1月21日,騰訊公司向上海市徐匯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兩人償還所有補償金,并且支付兩年的違約金。兩人不服,向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20年12月2日,一審法院立案受理后查明,兩人雖然與科之銳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實際到Z公司處工作,而Z公司與騰訊公司確實均有游戲開發業務。
孫某此前在騰訊先后從事《刀鋒鐵騎》、《歡樂球吃球》、《無限法則》等游戲的后臺開發,在Z公司具體從事《崩壞3》游戲內部的信息系統的優化;而吉某某此前在騰訊增值服務部從事移動客戶端的開發工作,前三年參與主打社交和售賣各類游戲虛擬道具的“掌上道聚城”應用的開發,第四年參與手游《圣斗士》游戲商場的開發,在Z公司具體從事《原神》游戲PC客戶端登陸和支付功能的開發。
天眼查顯示,科之銳是一家人力資源服務公司。從游戲產品可以看出,Z公司即為米哈游。
賠款百萬不算多?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孫某早于吉某某3天離職,但吉某某首先在2019年3月21日收到騰訊的《競業限制通知書》,其中規定存在競爭關系的公司或組織,包括但不限于阿里巴巴、百度、奇虎360、字節跳動(今日頭條)、Z公司等公司及其關聯公司。而孫某在2019年3月27日收到的《競業限制通知書》中則不包括Z公司。
一審中,孫某認為騰訊在《競業限制通知書》中并未將Z公司羅列在內,故兩家公司不存在競爭關系,且兩家公司運用的開發平臺、開發語言等方面均不同,其沒有掌握騰訊公司的商業秘密,也沒有泄露騰訊公司的商業秘密。
而吉某某認為,騰訊公司在后續發放其他員工的競業限制通知中并未將Z公司羅列在內,故認為兩家公司不存在競爭關系。
不過,一審法院采信騰訊公司的主張,確認騰訊與米哈游存在競爭關系,因此兩人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判決兩人應根據約定退還違約期間的補償金,并支付違約金。
即孫某應退還從2019年6月3日起的補償金,共15.8萬元,支付違約金為97.64萬元。吉某某應退還從2019年6月6日起的補償金,共16.87萬元,支付違約金107.95萬元。
孫某和吉某某皆不服判決,因此繼續向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上訴,但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在此案中,吉某某的《競業限制通知書》中包含了米哈游,但孫某沒有。IT與知識產權律師趙占領對時代財經表示,即便從孫某的角度來看,關于競業限制的范圍,有的公司采用明確列舉,有的采用概括方式,而騰訊采用的就是列舉加概括的方式。“因為企業可能很多,沒有辦法都列舉,所以采用這種概括的方式。”
接受時代財經采訪的三位律師認為,盡管米哈游沒有被列入孫某的《競業限制通知書》中,但仍屬于競業范圍,因此存在競爭關系。
不過,法游游戲法團隊創始人王歡則指出,即便騰訊與米哈游都有游戲開發業務,但“應當就游戲業務是否涉及到具體哪款游戲,或者說雙方就游戲性相同的游戲是否存在競爭關系來進一步認定,比如米哈游開發了類似《王者榮耀》的游戲,孫某在米哈游從事該款游戲設計。”
此外,違約金是一個主要的爭議點。諾誠游戲法團隊負責人朱駿超認為,這在法律上目前沒有特別確定的標準,而各個地區法院的標準也不同。
王歡認為,在孫某的案件中,孫某本身并不存在重大過錯,其至到科之銳、米哈游處工作并非雙方簽署《競業限制通知書》中載明的限制公司,主觀上孫某并無惡意。而在職務上,孫某在原公司為后臺開發,至米哈游處為信息系統優化,亦不存在關聯性。綜上,認定孫某承擔百萬元的違約金,有失偏頗。
趙占領則表示,違約金只能在個案中結合其收入水平和履約過錯程度來進行綜合判斷,“彈性相對比較大,就這個案子來講的話,我覺得判決應該沒有什么大問題。”
而從兩個前員工的補償金來看,趙占領認為,其發放標準是很高的。趙占領提到,法律一般規定補償金是月均工資的30%,而在本案中,兩人都是50%。
二審法院也提到,本案其中一個焦點就在于如果違反競業限制約定,違約金是否合理。法院二審判決依據結合了孫某此前的收入水平,查明的數據顯示,孫某2019年3月離職,從2018年3月開始,每月工資20050元;4月至9月,每月工資為21850元;10月至2019年2月,每月工資為25150元。
此外,2018年3月至6月,騰訊每月發放孫某租房補貼1250元,7月租房補貼為568.18元;2018年5月至7月,騰訊每月分別支付孫某其他獎金21306.67元、21306.67元、21306.66元;騰訊另于2018年11月以“稅前發放”名義支付孫某344.38元,2019年2月支付孫某其他獎金113.08元,還發放孫某2018年年終獎169650元。
因此,綜觀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認為,雙方就競業限制違約金標準不存在畸高情形。
此外,騰訊在與兩人簽訂的合同中,規定的競業限制期為兩年,但向兩人發出的《競業限制通知書》中期限為一年,這也造成了雙方在違約金上的爭議。
法院最后的判決是兩人向騰訊支付兩年的離職前12個月稅前月均工資,按照此計算,孫某的月均工資為4萬元左右,吉某某的月均工資接近4.5萬元。
王歡對時代財經說,游戲行業的競業限制糾紛表明,玩家對游戲的高質量需求,直接體現在游戲公司的招人上,美術的品質和技術要求非常高,高端人才搶奪激烈。朱駿超也表示,這也意味著游戲公司人才競爭激烈,游戲產品同質化現象越來越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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