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商標侵權行政查處實務:權利人經公證獲取的證據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實踐中,商標權利人可選擇的維權措施是多樣的。對于追求快速制止侵權和預防再犯的效果,并要求投入較少時間和金錢成本的權利人來說,可考慮選擇本文所介紹的公證加行政查處的維權組合模式。另外,筆者也建議權利人善于利用法律規定關于不同侵權情節設置不同梯次的處罰結果的安排,根據自身需要,確定購買侵權商品的數量和價值,做到以適當的投入產出預期效果。
案例簡介
本所客戶泰科消防及安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泰科公司”)發現深圳某公司(下稱“目標”)在其經營的1688網店中低價銷售標有泰科公司商標(手圖形商標)的防盜貼和解鎖器,懷疑目標售假。通過前期的買樣鑒定和實地調查走訪,客戶確認了目標銷售的是假冒產品。但目標只是銷售商,沒有較大量的假貨庫存。因此,筆者所在團隊認為,如果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直接對目標的實際經營地進行檢查,查獲假冒產品的成功率不高。在研究《商標法》和《深圳市市場監管委部分行政處罰事項處罰裁量權實施標準》(第三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標準等相關法律規定后,筆者所在團隊轉變了思路,采用先通過公證購買的方式從目標1688店鋪獲取一定數量的假冒產品,然后再請求目標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以制止侵權和預防再犯。
通過公證購買,筆者所在團隊成功地從目標店鋪獲得了標有商標的假冒產品,訂單總價值1.062元。隨后,筆者所在團隊向深圳市龍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了行政查處請求,并按要求提供了申請書、商標證、公證書、鑒定報告等相關證據材料。經過我們多次積極溝通,深圳市龍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立案受理。在之后對目標進行的現場調查中,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現場未發現假冒產品。但最終,市場監督管理局采納了筆者所在團隊提交的公證證據,認定目標存在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對目標作出了責令停止侵權和罰款一萬元的處罰決定。
律師評析
一、行政查處具有制止侵權和預防再犯的作用,應引起商標權利人和律師的重視
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商標注冊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商標侵權糾紛。筆者所在團隊通常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商標注冊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查處商標侵權的活動稱之為“行政查處”。在行政查處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對侵權人的生產經營場所或倉庫進行突擊檢查,現場查扣侵權產品(如有)和相關財務資料,詢問相關責任人,查實侵權后,會作出處罰決定。行政查處因行政監管機關的介入,對侵權人具有非常強的震懾作用,兼具制止侵權和預防再犯的作用,是商標權利人維權的重要手段之一。
實踐中,有些商標權利人往往執著于畢其功于一役,寄希望于一次行動就可以查扣大量侵權產品或打擊到倉庫和源頭。但現實中,為了規避被行政查處,很多侵權人會在公開的辦公地點外另設有隱蔽的生產加工點和倉庫。實操中,打擊生產加工點和倉庫不僅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和金錢成本,且難度大。在不具備查處侵權人生產加工點和倉儲點的條件時,或者權利人希望投入較少的時間和金錢成本制止侵權,對于利用電子商務平臺經營的侵權人,就可以借鑒上述案例,通過公證購買的方式獲取侵權人售假的證據,然后再請求行政查處。即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對侵權人的后續現場調查中未發現其他侵權產品,其也可根據權利人公證獲取的證據對侵權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進行處罰,實現懲罰侵權人和快速制止侵權的效果。
此外,《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雖然上述案例中,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僅對侵權人處以一萬元罰款,但是根據《深圳市市場監管委部分行政處罰事項處罰裁量權實施標準》(第三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標準的規定,如果該侵權人在五年內再次實施商標侵權行為,則下一次的罰款金額就上升為二十五萬元。前述法律規定對于再次侵權的加重處罰足以威懾侵權人,起到預防再犯的作用。
二、行政查處相比于其他法律行動的優勢
相比于民事訴訟等措施,行政查處具有以下優勢:
1.啟動程序簡單方便。啟動行政查處不要求權利人或其代理人現場向市場監督管理局遞交材料,權利人可郵寄舉報投訴材料。查處啟動后,權利人只需適時跟進,除了根據需要補充相關材料外,無其他負擔;
2.成本低。啟動行政查處,無需支付案件受理費;
3.維權耗時短。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一般要在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決定是否立案。適用一般程序辦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因此,對于常規案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一般在4-6個月就會完成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相比于發送律師函或向電子商務平臺發起投訴等措施依賴于侵權人和電子商務平臺的主動配合,在同等條件下,行政查處具有的強制力和約束力,可以有效地起到制止侵權和預防再犯的效果。
三、公證取證在商標維權中具有重要作用
筆者所在團隊注意到,廈門灌口市監局【1】和上饒余干市監局【2】曾基于網上銷售記錄、交易記錄、物流信息和《鑒定報告》對侵權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作出過處罰,向權利人釋放了積極的信號。盡管在某些情況下,行政機關可能采納沒有經過公證的網購行為獲取的證據,但筆者仍建議權利人盡可能的通過公證固定網購的證據,以免自行取證的證據因形式或內容的瑕疵遭受挑戰。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除非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人民法院應該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公證證據具有很強的證明力,在權利人后續可選取的法律行動如向電子商務平臺發起侵權投訴或提起民事訴訟中,公證證據也將大大減輕權利人的舉證負擔。
總結建議
實踐中,商標權利人可選擇的維權措施是多樣的。筆者有信心我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力度會越來越強。因此,對于追求快速制止侵權和預防再犯的效果,并要求投入較少時間和金錢成本的權利人來說,可考慮選擇本文所介紹的公證加行政查處的維權組合模式。另外,筆者也建議權利人善于利用法律規定關于不同侵權情節設置不同梯次的處罰結果的安排,根據自身需要,確定購買侵權商品的數量和價值,做到以適當的投入產出預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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