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市場監管局聯合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車輛檢測站內規范管理與優化服務的通知》,這標志著浙江省車輛檢測“一件事”集成改革從標桿試點走向全面推進。
目前,浙江省每年約有860萬名車主需要到車輛檢測站辦理檢驗業務。然而,作為服務群眾的重要公共場所,部分車輛檢測站存在管理體制機制不完善、檢測資源配置不科學、服務環境臟亂差等問題,與群眾期盼存在較大差距。
《通知》指出,全省各相關部門要按照《浙江省車輛檢測“一件事”集成改革實施方案》,努力改進車輛檢測公共服務,以全面打造環境更舒心、流程更省心、服務更貼心、管理更精心、體驗更安心的車輛檢測服務高地為目標,持續提升群眾車輛檢測辦事的獲得感與滿意度。各地車檢站要推行車輛檢測“一站式”服務、預約服務、“一窗辦理”服務等系列改革。
《通知》明確,將對車輛檢測站實施管理服務綜合評價,強化社會監督,相關職能部門將適時在檢測站自評基礎上,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綜合評定,形成A(標桿檢測站)、B(滿意檢測站)、C(需要整改和完善服務檢測站)3個等級評價結果,并以評價結果為依據,探索實施差異化、精細化管理。
《通知》全文如下:
關于進一步加強車輛檢測站規范管理與優化服務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局,各市生態環境局及分局:
為深入開展浙江省車輛檢測“一件事”集成改革,確保改革任務順利完成和打造全國車檢服務示范標桿,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對車輛檢測服務的新期待、新要求,現就進一步加強全省車輛檢測站規范管理和優化服務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車輛檢測站規范管理與優化服務的重要意義
車輛檢測是一項直接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各地市場監管、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各相關職能部門)務必高度重視,督促本地車輛檢測站提高站位,自覺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認真按照《浙江省車輛檢測“一件事”集成改革實施方案》工作要求,努力改進車輛檢測公共服務,全面打造環境更舒心、流程更省心、服務更貼心、管理更精心、體驗更安心的車輛檢測服務高地,持續提升人民群眾車輛檢測辦事的獲得感與滿意度。
二、高標準嚴要求,嚴格規范車檢站開辦及日常管理
(一)科學選址。各相關職能部門應加強對本地車輛檢測站布點的統籌規劃。以縣(市、區)為單位,市場監管部門會同公安、生態環境部門在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本地車輛檢測站檢測能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尾氣排放檢測日最大檢測量及本地機動車保有量。新開辦車輛檢測站應充分考慮當地車輛檢測資源供求關系,科學、合理地選擇車輛檢測公共服務場所,盡最大可能方便群眾車檢,同時要防止同業惡性競爭。
(二)規范開辦。各相關職能部門應在當地政務服務網上公開開辦流程,應當加強車輛檢測站開辦政策的咨詢指導,強化部門協作,優化許可服務,按流程做好車輛檢測站企業注冊登記、周邊交通評價、周邊環境評估(備案)、計量認證和部門聯網核查等各項工作,進一步提升許可審批效率。
(三)獨立獲證。每個車輛檢測場地均應單獨通過計量認證。新開辦車輛檢測站應與其分支機構單獨申請計量認證。已取得計量認證的車輛檢測站分支機構,應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確保每個分支機構單獨通過計量認證,具備獨立開展車輛檢測的完整服務能力。
(四)確保檢測公正性。在登記注冊的車輛檢測站業務范圍中,不得含有質量鑒定、咨詢服務、汽車維修、汽車銷售等影響車輛檢測公正性的內容。
(五)加強車輛檢測結果符合性管理。無論車輛檢測結果是否符合標準要求,車輛檢測站均須出具檢驗報告。對于檢驗不合格的車輛,應規范開展不合格項的復檢工作。對同一車輛多次檢測的檢驗報告和原始記錄信息應合并存檔,以便后續監管。
(六)規范車輛檢測站人員和設施管理要求。車輛檢測站的場地設施、儀器設備、道路標識、從業人員等應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及《浙江省車輛檢測站規范管理指南》(見附件1)等相關規定要求,確保車輛檢測工作的規范實施。
(七)嚴格落實車輛檢測主體責任。車輛檢測站應進一步健全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提升檢測人員素質, 依法依規規范開展車輛檢測工作。應與檢驗人員簽訂誠信檢驗承諾書,自我承諾嚴格按照技術標準要求開展車輛檢測;應制訂精準實效的內控措施,防范檢測風險。車輛檢測站對其出具的檢驗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出具檢驗報告,應當由授權簽字人簽署,并標注計量認證標志。
(八)加強部門聯合監管。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建立健全監管協同機制,暢通12345等投訴渠道,強化監管信息共享,充分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聯合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對日常監督檢查、投訴舉報、部門線索移交等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按部門職責依法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計量認證合格證書。
三、提效率便百姓,著力優化提升車檢公共服務
(一)推行車輛檢測“一站式”服務。車輛檢測站應同時具備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和機動車排放檢驗能力。對于開展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的車輛檢測站,還應同時具備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檢測與等級評定能力。車輛檢測站應著眼人民群眾車檢需求,整合資源,規范完善車輛檢測“一站式”服務流程,實現車輛一次排隊、一次檢測、一次收費。鼓勵車輛檢測站提供車輛輕微故障免費維修調試服務。各相關職能部門應積極推動檢測數據共享、互認。
(二)開展預約服務。車輛檢測站應統一在“浙江省機動車檢驗便民服務平臺”公布檢測站地址、營業時間、檢測車型、咨詢電話、服務星級等信息,提供預約服務。應在車輛檢測站內開辟預約專用通道,保障預約車輛優先檢測。公安部門應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引導車輛檢測站建立健全車檢預約和評價制度。
(三)推進車檢業務“一窗辦理”服務。車輛檢測站應優化業務流程,通過內部資料流轉,實現車檢服務全流程“一窗辦理”。車主在一個受理窗口完成資料提交、審核、繳費等步驟,車輛檢測完成后由取件區告知檢測結果,打印相關證件資料。
(四)實行免費交車代檢“交鑰匙”服務。車輛檢測站應設置固定的車輛交接區,配備專人為小型、微型載客汽車車主提供免費交車代檢的‘交鑰匙’服務。車輛自進場停車(含待檢排隊停車)起,至業務辦結離場前,全程由車輛檢測站工作人員負責管理,車主在休息區等候。車輛檢測完成后,檢測站工作人員引導車主
(五)規范車檢收費標準。車輛檢測站應依據運營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和社會承受能力合理制定收費標準,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開明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服務內容等信息。市場監管部門對車檢價格違法行為應依法予以查處。
(六)優化咨詢服務。車輛檢測站應在服務大廳設置綜合咨詢臺,負責取號和咨詢服務工作;設置電子屏幕,實時顯示車輛檢測全過程和結果情況。辦事窗口實行排隊叫號管理。
(七)優化設施環境。車輛檢測站應在服務大廳配置座椅、電視、免費WiFi、飲水機等設施,有條件的可考慮配備閱覽區、按摩椅、自動售貨機、共享充電寶、交通違法及環保自助處理終端等設施,為車主提供多元化服務。
四、實施管理服務綜合評價,強化社會監督
對車輛檢測站實施管理服務綜合評價,是強化車檢服務社會監督、提高監管效率效能的有效舉措,前期省市場監管局、公安廳等部門在深入實地調研車檢站及咨詢相關車檢行業協會、專家基礎上,研究制定了《車輛檢測站管理服務綜合評價指標及計分方法》(見附件2)。各車輛檢測站應對照指標及計分方法進行自評。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適時在檢測站自評基礎上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綜合評定,形成A(標桿檢測站)、B(滿意檢測站)、C(需要整改和完善服務檢測站)三個等級評價結果。各相關職能部門應以評價結果為依據,探索實施對車檢站的差異化、精細化管理。各車輛檢測站應以標桿檢測站為指引,持續增強軟硬件建設能力水平,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優質車檢服務。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20日起實施。
附件:1.《浙江省車輛檢測站規范管理指南》
2.《車輛檢測站管理服務綜合評價指標及計分方法》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浙江省公安廳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
浙江省車輛檢測站規范管理指南
為認真貫徹落實《浙江省車輛檢測“一件事”集成改革實施方案》,進一步規范全省車輛檢測站計量認證評審工作,督促車輛檢測站努力提升管理與服務水平,確保車輛檢測工作的客觀、公正、準確,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站》(GB/T35347-2017)等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南。
一、基本管理要求
1.車輛檢測站的注冊公司名稱應含有機動車(汽車)檢測服務等行業表述。
2.車輛檢測站實際經營地址應與企業營業執照上注冊地址相一致。
3.車輛檢測站的主營業務不得含有質量鑒定、咨詢服務、汽車維修、汽車銷售等影響車輛檢測公正性的項目。
4.對于多場所車輛檢測站,應做到每一個檢測場所必須通過企業注冊,并需要獨立通過計量認證。
5.每個檢測場所均應同時具備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和機動車排放檢驗能力。對于需要開展道路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的檢測站,還應同時具備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檢測與等級評定能力,確保車輛檢測“最多跑一次”。
6.加強車輛檢測資料信息管理。車輛檢驗報告與原始記錄可采用電子記錄形式予以保存,保存期應至少保存六年;車輛排放檢驗信息的電子檔案應至少保存十年,所有與檢測相關監控視頻、圖像和數據信息應至少保存二年。
7.對排放檢驗不合格的車輛,應通過書面告知、手機短信等方式通知車主到有資質的維修企業進行修理。
8.無論車輛檢測結果是否符合標準要求,車輛檢測站均須出具檢驗報告。對于檢驗不合格的車輛,應規范開展不合格項的復檢工作。對同一車輛多次檢測的檢驗報告和原始記錄信息均需進行保存,以便后續監管。
二、硬件設施要求
1.車輛檢測站場地、建筑物等設施應能夠滿足承檢車型檢驗項目和安全作業的需要,并設置相應的辦公、檢驗、服務等相應區域。
檢驗區域主要涉及:檢測預檢區(交車區)、外觀檢驗區、底盤檢驗區、檢測車間(儀器設備自動控制區)、底盤動態檢驗區、制動性能路試檢驗區。
服務區域主要涉及:還車區(停車區)、場區道路(為檢測、消防等必須配置的道路)、服務大廳、辦公區等功能區域。
檢驗區應封閉管理,不允許無關人員進入,不允許檢驗中途出站經外部道路繞回站內,檢驗活動不得占用公共道路。
2.檢測場區道路應做到視線良好、保持通暢,道路的轉彎半徑、長度,檢驗車間的長度、寬度應能滿足承檢車輛行駛的要求(用計量認證許可范圍中相應車型最大檢測車輛進行考核)。
3.應設置足夠的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引導牌、安全標志、限速標志等。要結合道路交通情況,合理規劃站內行車路線,進出站合流點。站內交通標志標線應符合GB 5768的要求,確保信息簡潔、清晰、連續且指向明確,確保車輛通行安全性和進出站順暢。
4.外檢區要求。
外檢區主要涉及檢驗項目:車輛唯一性確認、特征參數、安全裝置、車輛外觀等人工檢驗項目,外檢區應設置外檢棚或外檢車間,外檢棚或外檢車間地面應高出路面或設置有效的排水設施,防止雨水進入。車輛檢測站的外檢區應設置為第一檢驗工位。應將唯一性檢查和聯網查詢作為首檢項目。
外檢車道數量應不少于安全檢測線數量。
外檢車道劃分大車道和小車道:小車外檢工位寬度不少于5m,長度不少于10m,地溝長度不少于5m的要求;大車外檢工位寬度不少于6m,長度不少于20m,地溝不少于9m。
5.檢測車間要求。
車輛安全技術檢驗車間檢測線長寬規定如下:小車線寬度不少于5m,長度不少于20m;大車線寬度不少于6m,長度不少于45m。
車輛排放檢驗車間檢測線長寬規定如下:小車線寬度不少于6m,長度不少于10m的要求;大車線寬度不少于7m,長度不少于20m。小車排放檢驗工位前后排列設置的檢測線應有通行車道(或獨立出口),通道寬度不小于4m,應能確保車輛出入不受在檢車輛阻礙;大車排放檢驗線不允許排放檢驗工位前后排列設置。
6.車輛行駛通道及轉彎半徑要求。
檢測場地內車輛行駛通道寬度:小車通道不少于3.5m;大車通道不少于4.5m。
直角轉彎前方預留位置:小車線不少于6m,大車線(不包含掛車)不少于12m,掛車不少于22m。
一次掉頭轉彎前方預留位置:小車線不少于9m,大車線(不包含掛車)不少于18m,掛車不少于30m。
7.應具備行車制動路試車道、駐車坡道、底盤動態檢驗區等檢測設施或滿足要求的駐車儀器設備。其中路試檢驗應有水泥或者瀝青路面的試驗車道,并有安全防護措施要求;駐車制動路試檢驗應有駐車坡道或符合規定的路試駐車制動檢測設備;底盤動態檢驗區應能滿足承檢車型的試驗要求。
不得在室內、樓頂、地下室、站外或車輛檢測站大門外等區域設置路試車道。
8.路試車道要求。
路試車道設置地點應符合安全隔離、安全防護要求。
小車路試跑道:有效長度不少于80m,寬度不少于6m,具備相應路試標識、標線和安全防護措施,起始位置預留長度至少6m;坡度不大于1%,路面附著系數不小于 0.7。
大車路試車道:有效長度不少于100m,寬度不少于6m,具備相應路試標識、標線和安全防護措施,路試車道起始位置預留長度與承檢車型相匹配。載貨汽車、專項作業車不少于12m;其它類型載客汽車不少于18m;掛車不少于22m。
9.駐車坡道要求。
未配置駐車儀器設備的車輛檢測站應具備坡度分別為 15%和 20%,寬度為4m的駐車坡道各一個,坡道路面附著系數不小于 0.7,并設有安全防護設施。
承檢“非營運小型、微型載客汽車”的駐車坡道斜面長度不少于6m。承檢“其它類型載客汽車”的駐車坡道斜面長度不少于18m。承檢“載貨汽車、專項作業車”的駐車坡道斜面長度不少于18m。承檢“掛車”駐車坡道斜面長度不少于22m。
引車道長度應符合車輛檢測要求。
10.底盤動態檢驗區要求。
承檢非營運小型、微型載客汽車的底盤動態檢驗區有效長度(不含車身長度)不少于20m;承檢其他車輛檢測的底盤動態檢驗區有效長度(不含車身長度)不少于40m。
11.車輛檢測用儀器設備(計量器具)應依據相關計量技術規范定期實施檢定或校準,確保量值能得到溯源。
三、檢測從業人員要求
1.總體要求。車輛檢測站應按照計量認證和行業管理規定要求,配置相應的檢測人員。檢測人員的專業技術背景、工作經歷、檢驗能力等應與所開展的車輛檢測活動相匹配。
2.檢測人員配置要求。
車輛檢測站檢測人員包括登錄員、外觀檢驗員、底盤檢驗員、引車員、排放性能檢測員。檢測人員應取得和從事崗位相匹配的相關項目有效的崗位培訓考核合格證明,檢測人員數量應與檢測線數量相匹配。
安全技術檢驗項目:登錄員(允許兼職)不少于2人。外觀檢驗員、底盤檢驗員應保證每個地溝配置不少于2人。引車員應保證第一條安全技術檢驗線(對應一條車輛排放檢驗線)不少于2人,每增加一條線,至少增加1人。
車輛排放檢驗項目:對于柴油車檢測線,每條線不少于3人(包括引車員);其他檢測線每條不少于2人(包括引車員);車輛排放檢驗人員中,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的人員數量應不少于車輛排放檢驗人員總數的15%。
對于具備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的車輛檢測站,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從業人員數量應保證第1條檢測線不少于8人,每增加一條檢測線增加人數不少于4人。
3.關鍵崗位管理人員要求。
授權簽字人、質量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均應取得內審員證,在法定退休年齡內任職,工作經歷應符合國家和行業規定的有關要求。技術負責人與質量負責人不得相互兼任。每個車輛檢測站應配備除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外的至少2名內審員。
安全技術檢驗、車輛排放檢驗、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等各個檢測項目必須配備至少2名授權簽字人,以滿足連續檢測工作需要。
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應具有中級及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同等能力,從事車輛檢測工作經歷滿三年(提供有效的機動車檢驗上崗證明),熟悉相關檢測標準。
具備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能力的車輛檢測站的技術負責人應具有理工科類專業的大專(含)以上學歷、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質量負責人應具有大專(含)以上學歷、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
4.車輛檢測站不得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從事車輛檢測工作。
附件2
車輛檢測站管理服務綜合評價指標及計分方法
序號 |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三級指標 | 分值 | 得分 | 判定原則 |
1 | 優化服務(40分) | “一站式”服務 | 實現車輛一次排隊、一次檢測、一次收費的服務流程,及時上傳檢測數據。 | 2 | 滿足得分,不滿足得0分。 | |
機動車檢測站應完善檢測流程,整合外觀、底盤檢驗工位項目。 | 2 | |||||
對不合格車輛做好技術指導服務,及時準確告知不符合項,提出合理的整改建議。 | 2 | |||||
預約
服務 |
配合相關行業管理部門,依托政務服務網,建立車檢預約平臺。 | 2 | ||||
在預約平臺完整、準確公布機動車檢測站地址、營業時間、檢測車型、收費標準、咨詢電話、服務評價等信息。 | 2 | |||||
設置預約通道,建立并公示預約驗車規則,保障預約車輛優先檢測。 | 2 | |||||
一窗通辦服務 | 設立與業務量相匹配的綜合業務窗口,實現一個受理窗口完成資料提交、審核、繳費。 | 2 | ||||
設有檢測結果取件區及檢測結果自主打印設備。 | 2 | |||||
“交鑰匙”服務 | 設置小型車輛免費交車代檢“交鑰匙”服務。 | 2 | ||||
設置其他類型車輛免費交車代檢“交鑰匙”服務。 | 3 | |||||
免費咨詢服務 | 服務大廳設置電子顯示屏,能實時顯示車輛檢測全過程和結果情況。 | 3 | ||||
辦事窗口設有排隊叫號設備。 | 2 | 滿足得分,不滿足得0分。 | ||||
服務大廳設有人工咨詢服務臺。 | 2 | |||||
服務
環境 |
服務大廳配置座椅、電視、免費無線網絡、飲水機等服務設施。 | 3 | ||||
設有閱覽區配置按摩椅、自動售貨機、共享充電寶等服務設施。 | 3 | |||||
設有交通違法及環保自助處理終端設備。 | 3 | |||||
設置有指引性和宣傳性的標識標牌,方便群眾辦事和維持現場文明秩序。 | 1 | |||||
在場所內醒目位置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辦事流程圖、辦事指南等信息。 | 2 | |||||
2 | 設備、場地及人員要求(43分) | 檢測
設備 |
檢測儀器設備的配置滿足檢測站申請的所檢車輛類型和檢測能力。 | 2 | ||
檢測儀器設備能按要求進行檢測儀器設備計量溯源。 | 4 | |||||
核查不具備計量性能要求的輔助設備是否進行功能核查。 | 2 | |||||
建立檢驗檢測軟件管理制度,檢測軟件應具有防篡改功能,檢測軟件及其記錄應由專人管理,并進行定期、改變或升級后的再確認。 | 2 | |||||
場地 | 機動車檢測站場地規模應滿足承檢車型及數量的要求。 | 14 | 機動車檢測站場地面積滿足≥7畝條件的得基礎分2.5分;后面場地面積每增加1畝,得分增加0.5分;場地面積大于等于30畝條件的得滿分14分;場地面積<7畝的得0分。 | |||
場地功能區域符合要求。 | 2 | 滿足《浙江省車輛檢測站管理設置基本規范(暫行)》相關要求的得分,否則不得分。 | ||||
場區道路符合要求。 | 2 | |||||
外檢區符合要求。 | 2 | |||||
檢測車間符合要求。 | 2 | |||||
試驗車道和駐車坡道符合要求。 | 2 | |||||
人員
要求 |
安全技術檢測項目符合要求。 | 2 | ||||
車輛排放項目符合要求。 | 2 | |||||
綜合性能檢測項目符合要求。 | 2 | |||||
關鍵崗位管理人員符合要求。 | 3 | |||||
3 | 評價與改進(7分) | 評價
制度 |
對照《浙江省車輛檢測站管理設置基本規范(暫行)》建立自評制度。 | 2 | 滿足得分,不滿足得0分。 | |
投訴
處理 |
建立線上線下投訴渠道,形成處置閉環。 | 2 | ||||
改進
機制 |
建立客戶滿意度評價機制,開展服務滿意度調查,能及時分析原因和制定整改措施。 | 3 | ||||
4 | 浙江省機動車檢驗便民服務平臺評分(60分) | 60 | 根據評分折算得分,具體規則另行制定。 | |||
總分 | ||||||
備注:1.總得分大于等于130分評定為A級,大于等于100分小于130分評定為B級,小于100分評定為C級。
2.評價周期內有行政處罰的車輛檢測站實施一票否決,一律按C級評定。 |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2020年11月1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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