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申請指南
2021年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申請指南
一、申請內容
國際科技合作自主合作項目、活動交流項目、人員交流項目資助。
重點領域: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制造、綠色低碳、生物醫藥、數字經濟、新材料、海洋經濟等戰略性新興產業。
重點支持具有國際領先水平、彌補我市產業鏈缺失環節的技術合作項目,鼓勵我市企業和科研機構與外國先進科研機構進行前瞻性研究合作,或者支撐5G、特高壓、城際高速鐵路和城際軌道交通、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大數據中心、人工智能、工業互聯網等新基建的技術合作項目。
二、設定依據
(一)《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促進條例》,深圳市五屆人大第二十六次會議修正,2013年12月25日;
(二)《深圳市科技計劃管理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9〕1號;
(三)《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深科技創新規〔2019〕1號;
(四)《深圳市科技研發資金管理辦法》,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深圳市財政局,深科技創新規〔2019〕2號;
(五)《深圳市國際科技交流合作項目資助管理辦法》,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深科技創新規〔2019〕9號。
三、強度方式
有數量限制,受科技研發資金年度總額控制,本批次資助資金納入2021年市級財政預算安排。
自主合作項目,采用事前資助方式,資助比例不超過中方研發投入資金的50%,最高資助100萬元;
活動交流項目,采用事后補助方式,資助比例不超過活動實際發生合理費用的50%,最高資助100萬元。
人員交流項目,采用事后補助方式,資助比例不超過實際發生合理費用的50%,最高資助100萬元。
四、辦理條件
申請自主合作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是在深依法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單位。非企業類單位申請的,應當有至少一家在深企業作為合作單位,并由企業提供至少與政府資助等額的配套出資;
(二)深方和外方簽署合作協議或意向書,明確雙方在合作研發中的貢獻和分工,包括技術、人力、設備、資金等;
(三)合作研發的成果由雙方共有或者由中方所有;
(四)在深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海外院校設立聯合實驗室的,不受第一項限制。
申請活動交流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是在深依法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單位,且是交流活動的主辦方或承辦方;
(二)交流活動應當在國際學科和科技領域具有權威性、國際性和領先性,并在深圳舉辦;
(三)交流活動參加人數100人以上,其中外賓人數30人以上(不包括港澳臺);
(四)國際會議須按程序通過市外事部門完成報批或備案手續;
(五)交流活動預算按照財政部《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5〕371號)編制和執行。
(六)交流活動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間舉辦。
申請人員交流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當是在本市或者深汕合作區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
(二)應邀外國專家學者應當獲得博士學位或者同等于國內副教授、副研究員、高級工程師及以上的職稱;
(三)外國專家學者為申請單位非兼職或者全職人員;
外國專家學者來深交流相關費用已在國家、省和市國際科技交流合作項目中支出的,不再重復資助。
限項要求:申請技術攻關面上項目、可持續發展專項、國際合作項目(活動交流項目、人員交流項目除外)、深港創新圈的,有數量限制:
申請單位為企業的:對于申請單位為企業的,按照以下原則進行限項申報。
(一)若企業獲得2018年度、2019年度國家、廣東省科技獎勵獲獎,或屬于2018年度、2019年度深圳市工業百強企業:
1.對于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獲批立項上述項目的申請單位,可以牽頭或者參與申報1項;
2.沒有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獲批立項上述項目的申請單位,可以牽頭或者參與申報2項。
(二)若企業未獲得2018年度、2019年度國家、廣東省科技獎勵獲獎企業,且不屬于2018年度、2019年度深圳市工業百強企業:
1.對于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獲批立項上述項目的申請單位,不得申報。
2.沒有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獲批立項上述項目的申請單位,可以牽頭或者參與申報1項。
(三)對于研究開發費用支出超過50億元的企業,不受上述限項要求。
申請單位為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單位的,其項目組成員同年只能單獨或聯合申請1項,申請和正在承擔(主持和參與)的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總數不超過3項。
五、申請材料
申請國際科技合作類項目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錄深圳市科技業務管理系統在線填報申請書,提供通過該系統打印的申請書紙質文件原件;
(二)上年度完稅證明復印件(非事業單位提供);
(三)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指經深圳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的含有防偽標識封面的審計報告)或通過審查的事業單位財務決算報表復印件(注冊未滿一年的可提供驗資報告,驗原件)(如受疫情影響,申請單位未能提供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可延期至項目立項時補交);
(四)涉及科研倫理與科技安全的項目,提供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倫理準則要求的相關手續證明(復印件);
申請自主合作項目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
(二)與境外機構簽訂的合作協議書復印件(驗原件,如只有外文,需翻譯成中文);
(三)境外合作單位是企業的,還需提交經所在國或地區公證機關或其他有權機構公證的合法營業證明(復印件,如只有外文的,需翻譯成中文);
(四)知識產權合規性聲明;
(五)科研誠信承諾書。
申請活動交流項目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活動交流的批文、協議、合同等依據文件(復印件,驗原件);
(二)活動交流的總結報告,內容包括:活動的基本情況、規模和規格,出席會議的重要嘉賓,活動的主要內容、成效和啟示等(原件);
(三)活動交流的邀請函;活動現場的彩色照片;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到表(包括單位名稱、姓名、職務、聯系方式);外國嘉賓的護照或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四)項目執行所發生的費用清單、支出單據、集中支付憑證及所涉及的相關合同(協議)書(復印件)。
申請人員交流項目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單位上年度國際科技合作交流基本情況;
(二)外國專家學者來深科技合作交流情況匯總表(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中方合作者姓名、外國專家學者姓名、國別、機構和職稱,博士畢業時間,交流事項,在深停留時間,支出金額,是否為國際科技交流合作項目的外方參與人、是否承擔國家、省、市科技交流合作計劃等情況);
(三)外國專家學者來深合作交流現場照片,差旅費、食宿費、勞務費等費用支出明細財務文件。
項目受理時申請單位無需提交紙質申請材料。申請單位在網上填報受理時限內登錄深圳市科技業務管理系統在線填報項目申請書,并在科技業務系統中上傳其他申請材料的電子版掃描件(復印件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后上傳)后提交審核(系統受理狀態為“待窗口受理”)。
特別提醒:列入我委科研誠信異常名錄的自然人和法人不得申請所有項目。申請人和申請單位對申請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申請材料的研究內容和擬取得的學術、技術及經濟指標應科學合理,嚴謹規范,并作為項目評審、合同簽訂、過程管理、驗收結題及項目評估的依據,原則上不予調整。對抄襲剽竊或弄虛作假的,我委核實后將不予立項或撤銷項目,并納入科研誠信異常名錄,同時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五、申請表格
本指南規定提交的表格,申請人登錄深圳市科技業務管理系統在線填報。
六、受理機關
(一)受理機關:市科技創新委。
(二)受理時間:
網上填報時間:2020年6月24日至2020年7月30日(截止至24:00)
(三)聯系電話:88101005。
七、決定機關
市科技創新委會。
八、辦理程序
申請人網上申報——市科技創新委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組織專家評審、答辯或現場考察(專項審計)——市科技創新委會委務會審定——相關單位征求意見——社會公示——項目入庫——擬立項項目入庫的申請單位向市科技創新委提交紙質申請材料——市科技創新委下達項目立項計劃。
九、辦理時限
每年一次,成批處理。
十、證件及有效期限
證件:批準文件。
有效期限:申請單位應當在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1個月內,與市科技創新委簽訂項目合同書(活動交流項目、人員交流項目除外)。
十一、法律效力
申請人憑批準文件獲得深圳市科技研發資金資助。
十二、收費
不收費。
十三、年審或年檢
無年審。市科技創新委按照項目合同書對項目進行跟蹤管理和組織驗收(活動交流項目、人員交流項目除外)。
聲 明:市科技創新委從未委托任何單位或個人為項目申請單位代理資金申請事宜,申請單位必須自主申請。凡是購買、委托代寫項目申請書的,或是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一經發現并查實,即視為騙取財政資金,一律不予受理、取消申請資格或撤銷立項項目,并按規定嚴肅處理。市科技創新委將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費用。如有任何中介機構和個人假借我委領導和工作人員名義向申請單位收取費用的,請知情者即向市科技創新委舉報。
項目申請單位需提交審計報告的,應當按照《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等規定,提供經深圳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的含有防偽標識封面的審計報告。項目申請單位提供無防偽標識封面(未備案)或屬于虛假防偽標識封面(未備案)的審計報告,市科技創新委員會不予采用。 相關審計報告經核查認定屬于虛假材料的,項目單位五年內不得申請市科技計劃項目,市科技創新委員會將其列入科研誠信異常名錄,并按照市政府失信聯合懲戒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項目申請單位一經立項,即對項目執行全過程負有主體責任。有義務按合同約定開展研發活動,完成約定目標。有義務接受主管部門監督,配合主管部門完成中期檢查和抽查。有義務最遲在合同到期后6個月內向主管部門提交紙質驗收申請資料。不履行上述義務的,主管部門按規定將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等記入科研誠信異常名錄,取消其一定年限內申請科研資助的資格,并依法追究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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