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遺屬補助標準情況說明
一、事業單位增加工作補貼
根據榮財字〔2009〕68號文件精神,參照榮成市調整公務員津貼補貼要求,對事業單位的津貼補貼進行“預提高、預發放”。自2009年1月1日起,增發工作補貼,待事業單位規范津貼補貼工作實施后,再按政策進行調整,實行多退少補,現將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1、標準
職級在職人員離休人員退休人員
管理人員正處385385340
副處360360320
正科335335300
副科310310280
科員285285260
辦事員260260235
專業技術人員副高345345310
中級320320290
助級285285260
員級260260235
工勤人員高級工310310280
中級工285285260
初級工260260235
見習期230--
2、補發月數:正常情況下應補發4個月,2009年1月以后,調至外系統、外市、退休、病故人員按實際發生時間計算相應補發月數,并在備注欄中注明,如“200902病故、200903退休、200904調出”。
3、離退休人員:2008年12月31日以前離退休人員只需填寫離退休花名冊,2009年1月至4月退休人員要填在職人員和退休人員兩份表格,分別按實際月數來進行補發。
4、特殊人員:2008年新分配畢業生,按見習期標準發放;緩刑及批捕期間不發放;病休人員正常發放。
二、調整遺屬補助標準
根據榮人發[2009]16號文件精神,自2009年1月起,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其遺屬補助標準由現行的每月300元調整為每月330元。
離休人員遺屬在此基礎上提高30%(390元調整為429元),因工犧牲人員遺屬在此基礎上提高20%(360元調整為396元);死者生前父母有多子女的遺屬,原享受補助標準的50%(150元),現仍要按新標準的50%(165元)發放;遺屬在外省市居住的(戶口在外省市),不能按我市標準發放,要按其當地民政局出具的城填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予以調整。
各單位要對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發放情況進行一次認真排查。凡已失去享受補助條件的,要取消其享受的遺屬補助;對現已經失去聯系的遺屬要暫停發放其遺屬補助。
三、表格要求
1、《津補貼花名冊》
填報單位寫簡稱,補發月份填阿拉伯數字,表格最后一欄要有各欄相應的合計數,A4紙一式四份打印蓋章,審表時U盤報送文件。
各單位必須認真逐人核對所填“現任職務”一欄,確保本次增資不出現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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