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供養條件應享受遺屬生活補助
已領了30多年的遺屬生活補助費突然被停發了,朱某在與先夫單位交涉未果的情況下,運用法律手段討回了公道。
朱某之夫黃某原系山東省某文化用品公司職工,于1969年1月28日去世。黃某去世后,文化用品公司按規定向朱某發放遺屬生活困難定期救濟費至2003年8月。但以后朱某再去領取時,文化用品公司以無錢為由一直不給付,2006年9月,朱某向濟南市市中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文化用品公司按規定補發遺屬生活困難定期救濟費3240元(90元/月×36月),仲裁委以朱某的申訴超出仲裁申請時效為由,對朱某的申訴不予受理。朱某對該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內訴至濟南市市中區法院。
法院認為: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山東省勞動廳、財政廳、總工會《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魯勞發[1997]430號文)規定: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養直系親屬居住在設區的省直轄市區的,每人每月補助90元,該文件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山東省關于遺屬生活補助費的規定,系根據國家《勞動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有利于充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且不違反國家相關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故本案應參照上述文件執行。朱某之夫黃某原系文化用品公司職工,其死亡時,朱某無業,屬于供養直系親屬范圍,應當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且黃某死亡后,文化用品公司一直為朱某發放遺屬生活補助費至2003年8月。現朱某要求文化用品公司按每月90元的標準補發自2003年9月起至2006年12月的遺屬生活補助費,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勞動法》及相關勞動法規、政策之規定,法院判決:文化用品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朱某補發自2003年9月起至2006年12月的遺屬生活補助費3600元(90元/月×4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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