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稅、反補貼稅的理論與實踐問題研究
隨著中國加入WTO后,中國出口的商品遭到反傾銷、反補貼調查及其被征收反傾銷稅、反補貼稅的案件比例大幅度上升,到目前為止,中國是世界上遭受反傾銷立案調查數量最多的國家,從1979年中國首次遭到反傾銷以來到2003年3月,中國被立案調查512起,其中發達國家對中國立案316起,發展中國家立案196起,在上述案件中,終裁裁定實施反傾銷并征收反傾銷稅的333起,占案件總數的65%.同樣,由于中國被許多發達國家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中國的很多出口產品企業被外國視為中國政府在生產、加工、銷售等環節給予了稅收減免和財政補貼支持,進而認定這些企業受到政府補貼,并對這些企業的出口產品實施反補貼調查和征收反貼稅,這樣嚴重阻礙了中國產品的出口、阻礙國家之間貿易往來。對此,我們有必要正確認識有關傾銷與補貼行為,并采用合理行為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對構成傾銷和補貼行為的產品,征收合理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在這里我簡單介紹一下世界貿易組織(WTO)及其成員國(包括中國在內)等國家關于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規定。
一、WTO及其成員國關于反傾銷和反補貼的有關規定
首先,WTO成員在征收反傾銷稅的實踐中有兩種不同的方法:一種是美國采取的“追溯征稅”做法,即如果最終裁定傾銷幅度為28%進口商通關時只需繳納28%的保證金,但實際要繳納多少,要待一年后商務部作出復審時再定。為防止最終確定實際交稅的時間拖得過長,《反傾銷協議》規定,在提出要作出反傾銷稅最終估算的數額之后,通常在12個月內最長不超過18個月作出決定,而且如果追溯征稅的稅額超過了最終決定的傾銷幅度,則自作出對反傾銷稅的最終決定之日起的90天內返還進口其超征的部分。
另一種是歐盟采取的“超前征稅”做法,如果歐盟最終裁定對某公司產品征收28%的反傾銷稅,則自該決定之日起一年內,對該產品一律征收28%的反傾銷稅,而不管該產品的出口價格實際上是否提高或降低。這種超前征收的稅額超過該進口產品的實際傾銷幅度應在當事方提供了有力證據,并提出退款要求后的12個月內作出決定,最長不得超過18個月,而且被批準退款應在90天內完成。反傾銷稅不得超過傾銷幅度,一旦征收的反傾銷稅超過了傾銷幅度就產生了一個退款問題,《反傾銷協議》對退款期限作了明確的規定,對于保障進口商的合法利益,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關于反補貼稅,根據GATT第6條3款規定,反補貼稅應當理解為抵消在商品的制造、生產或出口環節上所直接或間接給予的任何獎勵或補貼而征收的一種特別關稅。可見,反補貼稅并不具有懲罰性,征收反補貼稅的目的僅在于抵消補貼。另外,GATT第6條與第16條規定,如果某一締約國進口另一締約國的產品,直接或間接地得到了出口國的獎勵或津貼,并對進口國某項已建立的工業造成實質性的損害或損害威脅,或者實質阻礙進口國某一工業的建立,則進口該產品的締約國,可對其征收反補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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