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關于殘疾人優惠政策的若干規定
為依法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以及《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貴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對殘疾人實行以下優惠政策。
第一條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本規定所指殘疾人,是戶籍在貴州省內,符合國家殘疾人規定標準,并持有全國統一制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的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的殘疾人。
第二條全社會應當發揚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機關、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城鄉基層組織,應當做好所屬范圍內的殘疾人工作。
第三條對無勞動能力、無親屬照顧、無生活來源,有法定撫養人但法定撫養人無能力供養的殘疾人,屬于非農業戶口的,在暫未實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當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居民生活水平給予救濟。農業戶口的殘疾人凡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由民政部門給予救濟。
第四條對無力交納村提留(公益金、公積金、管理費)、鄉統籌(教育事業附加費、優撫費、民兵訓練費、鄉村道路修建費、計劃生育費)、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承擔農村義務工、勞動積累工的重度殘疾人或失去勞動能力的農村殘疾人,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或村代表會議討論評定,可適當減免有關費用和免予承擔義務工、積累工。
第五條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招收入學,其家長有義務送子女入學,接受當地政府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普通中學、技工學校以及各類學校,必須招收符合規定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殘疾而拒絕錄取。
對殘疾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可免收學雜費。所免部分,由縣、鄉政府在當年教育經費撥款中給予補足。對于到縣(市、區)以及地、州、市所在地就讀的盲童和聾啞兒童學生,其家庭確有困難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適當補助書雜費和生活費,解決其入學困難問題。省屬各大中專院校對殘疾學生在頒發助學金和困難補助方面應優先給予照顧。
第六條對大、中專殘疾畢業生,應按照其技能和勞動能力分配相應單位。有關單位不得因殘疾而拒絕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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