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一次性困難補助及撫恤金
現在越來越來越多的人是會進行公務員的考試,我們明白公務員考核是有穩定的福利,以及也有一定的撫恤金和退休金,針對一次性撫恤金又是如何進行發放小編就來針對這方面的知識進行系列的介紹。向大家解釋如何進行發放。
公務員一次性困難補助及撫恤金
一、一次性困難補助(以福建為例)
1、先夫1933年11月出生,1951年9月參加工作,先后在市公安局、地委宣傳部、組織部、農校等單位工作,1994年2月在事業單位退休,享受副科級待遇。1998年經批準享受5.12待遇,工資按100%標準計發。2013年11月因病醫治無效去世,原每月各項退休費標準分別為基本退休費1365元、退休人員生活補貼2235元、提租補貼360元、高齡補貼200元,共計4160元。請問先夫去世后的一次性撫恤金及喪葬費應如何計發?(鯉城區黃)
答:首先,要指出您來信中的一個錯誤,根據中共福建省委組織部等部門閩委組〔1999〕通字035號精神,5.12退休干部是指1949年10月1日至1950年5月12日前參加工作并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干部。因為您先生是1951年9月參加工作的,所以不可能享受我省5.12退休干部待遇。按照閩人薪〔1993〕9號文件的規定,其屬于1952年底前參加工作的人員,可以享受100%退休待遇,但不是5.12退休干部。按照閩人發〔2013〕101號的規定,我省企事業單位“5.12”退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辦法參照機關同類人員執行。
按照閩人發〔1998〕187號的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和離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后喪葬費標準,統一以單位所在地我省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7個月計發。根據省政府閩政〔2013〕35號文件公布的從2013年8月1日起執行的我省最低工資標準,鯉城區為每月1170元,因此您先生去世后的喪葬費按照1170×7=8190元發給。
由于您先生去世前所在單位為事業單位,因此死亡后的一次性撫恤金標準仍按閩民優〔2008〕180號文規定執行,即以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的基本退休費與180號文附表所列的撫恤附加(副科級為210元)之和的20倍發給,(1365+210)×20=31500元。
此外,按照閩人發〔1998〕187號的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和離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后一次性困難補助標準,統一以單位所在地我省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6個月(退職人員按5個月)計發,即按1170×6=7020元發給。
以上三項合計為8190+31500+7020=46710元。
2、先父原在國有企業工作,退休后退休金由社保支付,近日因病不幸去世。家母現已80多歲,體弱多病,需長期服藥。貴報曾刊登過類似答復說,國有企業退休職工去世后的撫恤待遇應該包括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和母親的遺屬月救濟費。但是縣里只發給了相當于先父在世時兩個月的基本工資,到原單位找領導,他們答復說退休人員已實行社會化管理,其他撫恤待遇無法發放關,請問這個事情該怎么處理?(龍海市高)
答:根據省人大常務會頒發的《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和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總工會閩勞社〔2000〕477號文的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退休人員死亡后,其喪葬補助費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兩倍發給。477號文還規定,國有企業職工退休人員死亡后的一次性困難補助費,由企業以職工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發給5個月。您母親作為供養直系親屬,每月由企業按最低工資標準的40%發給救濟費,該項目今后隨著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相應調整。
您父親原屬于國有企業退休人員,雖然已經移交社會化管理,但這只是管理和服務方式上的改變,其原與國有企業的勞動關系并沒有改變,對企業的貢獻不應被抹除。企業也有責任繼續承擔其應支付的費用,不得以社會化管理為由隨意減少退休人員的福利待遇。對于企業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機構而言,其管理服務的內容應該包括協助死亡退休人員的家屬申領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津貼等。
3、家父是長江支隊南下干部,2015年10月3日不幸過世,生前享受的是主任科員的工資待遇。請問現在撫恤金如何計算?2014年10月1日起每月補發的500元是什么錢?(龍海市燦)
答:離休干部死亡后的撫恤待遇主要有以下三項:一是喪葬費,按照閩人發〔1998〕187號的規定,統一以單位所在地我省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7個月計發。根據省政府閩政〔2015〕38號文件公布的從2015年7月1日起執行的我省最低工資標準,龍海市為每月1350元,因此喪葬費按照1350×7=9450元發給。二是一次性困難補助,按照閩人發〔1998〕187號的規定,統一按6個月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發,即按1350×6=8100元發給。三是一次性撫恤金,按照閩人發〔2012〕78號的規定,具體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的基本離休費與閩民優〔2008〕180號文附表所列的撫恤附加之和的40倍,其中:2014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8844元,正科級撫恤附加為230元,基本離休費為工資條的第一項。
至于2014年10月1日起每月補發的500元,是按照國辦發〔2015〕3號文件規定每月增加的離退休費,其中鄉科級及以下離休干部每月增加400元。此外,對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兩項合計500元。
至于新增的這500元離休費是否列入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基數,目前國家有關部委在2014年10月調標后并未下文明確。若今后政策有調整,按新的政策予以補發。
4、本單位有一離休干部去世后,遺一獨子,現年59歲,有殘疾證,無法參加勞動,能否享受遺屬定期定額補助?(永泰縣連)
答:按照閩人發〔2006〕132號文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干部死亡后,遺屬定期定額生活困難補助的對象,必須是由死者生前主要負責供養且無固定收入的遺屬,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是父、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下同)、配偶,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或未滿上述年齡但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是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十六周歲的,或雖已年滿十六周歲但尚在全日制普通中學或全日制大中專院校學習的,或因殘、病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此外,若離休干部死亡后,由其生前負責供養的遺屬可由死者其他親屬接續供養的,不作為定期定額補助對象。
據來信所述,該離休干部遺子年齡未滿六十周歲不符合供養條件,但因為身有殘疾,若經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喪失勞動能力,則符合享受遺屬定期定額補助條件。(思齊)
5、我單位一位老領導近日因病不幸去世,他退休前屬于國有企業享受副廳級待遇的人員,請問他去世后的撫恤待遇應該按什么標準發放,能夠按照機關事業單位同類人員標準發放嗎?(福州市符)
答:根據省人大常委會頒發的《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和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總工會閩勞社〔2000〕477號文件的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退休人員死亡后,其喪葬補助費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兩倍發給。477號文件還規定,國有企業職工退休人員死亡后的一次性困難補助費,由企業以職工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發給5個月。此外,其供養直系親屬符合條件的每月由企業按最低工資標準的45%(非農業人口)發給救濟費,該項目今后隨著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相應調整。
該領導雖然享受副廳級干部待遇,但是目前沒有文件規定企業退休人員可以比照機關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待遇發放。
6、先父原是省屬企業一名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2015年7月因病去世。生前社保每月發放的基本退休費為1330元,單位說因為其中包含了1996年底前由社保發放的高級工生活補貼79元,因此,在計算撫恤金時要以扣除79元后的標準為計發基數,請問這是否正確?喪葬費和一次性困難補助費按照什么標準發放?(三明市趙)
答:按照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委老干部局、省民政廳《關于企事業單位離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閩人發〔2013〕101號)的規定,我省企事業單位離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和建國前老工人(指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享受100%退休費的退休工人)這三類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辦法參照機關同類人員執行。
原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聯合下發的閩人發〔2012〕78號規定,機關建國前老工人病故的,一次性撫恤金標準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再加上本人生前40個月的(基本離退休費+閩民優〔2008〕180號執行的撫恤附加),發放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其中:2014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8844元;本人生前基本退休費并不是以社保發放的標準為基數,而是按照機關同類人員計算出來的基本退休費為基數的,至于具體標準可以參考建國前老工人每年增發1~3個月的生活補貼的標準(注:應扣除規范時保留的規范前全省統一發放的高級工工齡30~34年生活補助費79元和生活補貼費110元);撫恤附加為200元。
按照省人大常務會頒發的《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和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總工會閩勞社〔2000〕477號文的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國有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注:2014年全省不含廈門的標準為4414元)兩倍的標準發給;一次性困難補助費由企業以職工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發給5個月。根據省人民政府閩政〔2015〕38號文公布的從2015年7月1日起實行的三明兩城區最低工資標準為1230元/月,那么一次性困難補助費為6150元,由原所在國有企業發給。
二、一次性撫恤金標準
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準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三、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二)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其中:
1、離退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2、按照《國務院關于頒發〈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本人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本人退職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三)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的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本《通知》下發后,《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工資制度改革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民優函[1994]212號)即行廢止。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看出,目前對于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在法律上還沒有明文規定,暫行辦法在試行期間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就具體如何分配的問題,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各地都存在不相同的標準,有一點是可以明確的,那就是一次性撫恤金不屬于遺產性質,如果現實存在此類違反現象,務必依法保護自己權益。
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于具職位特殊性,需單獨管理的,可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撫恤金的相關知識的具體介紹,面對這方面的撫恤金是有一定的要求,而且需要按照標準進行發放,另外一次性的發放標準也是不同,如果大家對于這方面的標準還有其他任何的問題,積極進行咨詢,了解詳細的解答。
中企檢測認證網提供iso體系認證機構查詢,檢驗檢測、認證認可、資質資格、計量校準、知識產權貫標一站式行業企業服務平臺。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行業相關檢驗、檢測、認證、計量、校準機構,儀器設備、耗材、配件、試劑、標準品供應商,法規咨詢、標準服務、實驗室軟件提供商提供包括品牌宣傳、產品展示、技術交流、新品推薦等全方位推廣服務。這個問題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還需要了解更多專業性問題可以撥打中企檢測認證網在線客服13550333441。為您提供全面檢測、認證、商標、專利、知識產權、版權法律法規知識資訊,包括商標注冊、食品檢測、第三方檢測機構、網絡信息技術檢測、環境檢測、管理體系認證、服務體系認證、產品認證、版權登記、專利申請、知識產權、檢測法、認證標準等信息,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認證商標專利從業者提供多種檢測、認證、知識產權、版權、商標、專利的轉讓代理查詢法律法規,咨詢輔導等知識。
本文內容整合網站:中國政府網、百度百科、搜狗百科、360百科、知乎、市場監督總局
免責聲明:本文部分內容根據網絡信息整理,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作者致敬!發布旨在積善利他,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跟我們聯系刪除并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