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和標準是怎樣的
你知道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和標準是怎樣的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掌握相關知識,小編細心整理了以下內容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是怎樣的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公司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一)公司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公司在下列情形下,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公司依法大量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公司不再續訂或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除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公司不續訂勞動合同的。
2、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3、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
四、勞動者被迫辭職,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八、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迫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公司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迫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此為兜底性條款,在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情形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二、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知道了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后,具體到經濟補償金應當如何計算,按照什么標準發放,支付的數額為多少,在這里作了明確解答。
一、經濟補償金應補償多長時間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為標準,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這里的工作年限,是指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一般情況不包括在其他單位的工作年限。
二、月工資按照什么標準計算?
月工資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這里的月工資是指平均工資,而不是指每個月的工資,而且是解除勞動合同前的工資,而不是幾年前的工資。同時,月工資是按照勞動者應得的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加班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平均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數計算平均工資。另外,月工資的數額有最高上限,補償的年限也有最高上限,即月工資高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三、傷殘津貼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可以同時領取嗎
傷殘津貼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可以同時領取的。
工傷傷殘津貼分為一次性支付與分期按月支付兩種方式,工傷職工可以進行自由選擇。如果是選擇一次性支付的,那么一般是在工傷鑒定后一年內向社保機構申請進行賠償。如果選擇分期按月支付的話,則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支付,如果公司未給員工買工傷保險,傷殘津貼是由公司自己支付。
工傷傷殘津貼計算方法是按照職工傷殘鑒定等級,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確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支付。其中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四、勞動合同的履行原則有哪些
1、親自履行原則。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一般情況下必須堅持當事人親自履行原則。
2、全面履行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這就是通常所稱的合同全面履行原則,具體包括如下內容:
①在能夠履行的前提下應當實際履行而不能以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金的方式代替履行。
②必須履行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而不能只履行部分義務。
③必須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履行義務而不能隨意改變。
④必須按合同約定的地點、方式等履行義務而不能加以改變或者增加對方的成本。
3、實際履行原則。實際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4、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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