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電子商務發展資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電子商務發展,提高電子商務對經濟發展的貢獻率,引導光明新區產業轉型升級,根據《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新區電子商務發展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為新區電子商務發展資助的主管部門,負責受理企業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調研和評審,配合做好績效考評工作;新區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為專項資金的監管部門,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履行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和績效考評職責。
第三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光明新區經濟服務局專家管理及項目評審操作規程》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第四條 對電子商務產業項目給予資助,實行總額控制、自愿申報、政府決策、社會公示的原則。
第五條 本實施細則資助的對象為:
(一)在新區依法注冊并辦理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開展電子商務相關業務的企業和園區;
(二)經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批準的其他資助對象。
第六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光明新區經濟服務局專家管理及項目評審操作規程》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第二章 資助內容與標準
第七條 對上一年度營業收入達到10億元以上、100億元以下的自營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企業,獎勵100萬元;上一年度營業收入達到100億元以上的,獎勵200萬元。單個企業累計最高獎勵200萬元。
第八條 對上一年度服務收入達到1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下的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服務平臺企業,獎勵100萬元;上一年度服務收入達到10億元以上的,獎勵200萬元。單個企業累計最高獎勵200萬元。
第九條 市級電子商務龍頭企業在新區設立總部的,給予500萬元獎勵;在新區設立營銷、數據、結算和研發中心的,給予300萬元獎勵。同一企業獲得本項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條 對獲批國家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國家電子商務示范基地的,配套獎勵100萬元;對獲批廣東省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廣東省電子商務示范基地的,配套獎勵50萬元;同一企業同時獲得國家和廣東省示范資格的,按就高原則申請。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一條 申請單位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資助申請,按要求據實提供相應的申請資料。需退回的資料原件須經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驗明原件,留存復印件。
第十二條 申請電子商務發展資助須填寫《光明新區電子商務發展資助資金申請表》,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營業執照(三證合一新版營業執照,未換領新版營業執照的,提交舊版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二)企業上一年度納稅證明;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四)企業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或者市區兩級統計部門出具的企業數據證明;
(五)申請設立總部、營銷、數據、結算和研發中心獎勵的單位還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六)申請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基地獎勵的單位需提供獲獎憑證復印件(驗原件);
(七)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時,應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發給受理回執。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部門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四章 審核與批準
第十四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申請進行初審,重點審核申請資料的真實性。需要進行專項評審的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光明新區經濟服務局專家管理及項目評審操作規程》及其他相關規定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五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考察。
需要實地考察的,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考察組,對申請單位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是否一致進行實地考察。實地考察的工作人員應為兩名或以上。實地考察人員作為責任人,考察后須出具統一格式的書面考察報告并簽名。
第十六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以上審核、評審和考察結果,提出資助名單和資助額度的初步方案,單筆資助金額在20萬元以內(含本數)的,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新區財政部門審核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20-100萬元(含本數)的,報新區業務分管領導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報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
第十七條 擬資助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資助項目有異議的,可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應立即著手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報告。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出具撥款通知書;公示有異議的,由聯席會議辦公室統一受理,交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重審。重審后證明異議內容屬實的,專項資金不予資助,并將處理情況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申請單位須保證所報資料的真實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請資格,追繳已撥付資金,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選取注冊會計師和專業機構,委托其承擔相關財務審核工作。
第二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財務審核的真實性和公正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參與新區相關審核的資格,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區財政、監察等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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