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激發大眾創新創業活力,加快發展眾創空間等新型創業服務平臺,促進創客活動健康快速發展,構建光明新區創新創業生態環境,根據《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眾創空間是指依托廣泛的社會資源,為創客群體、創業團隊提供工作空間、網絡空間、交流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各類創業場所,并開展創意作品展示、創意交流分享、小批量生產、創業輔導和資金對接等綜合服務的特色創新創業服務機構。
第三條 創客活動是指以“創客”為主題,以整合創新創業要素,達到促進創業就業、凝聚創新源頭、培育創新力量、鼓勵技術創新、營造創新創業氛圍、弘揚創客文化、推動創客發展為目的舉辦的系列活動,包括創客網站建設、主題論壇、創客馬拉松、創客成果展覽、創客項目路演、創客成果產業對接、深圳制匯節、深圳國際創客周和創新創業?創客大賽等多種形式的創客運動。
第四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為新區眾創空間、創客活動資助的主管部門,負責受理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調研和評審,配合做好績效考評工作;新區分管中小學、技工院校和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門為新區創客實踐室資助的主管部門,負責受理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調研和評審,配合做好績效考評工作;新區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為專項資金的監管部門,按《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履行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和績效考評職責。
第五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光明新區經濟服務局專家管理及項目評審操作規程》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第六條 對眾創空間、創客活動給予資助,實行總額控制、自愿申報、政府決策、社會公示的原則。
第七條 申請本資金的各類機構必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新區轄區范圍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二)近兩年信用記錄良好,在深圳信用網無相關警示信息;
(三)眾創空間要求產權清晰,建筑面積應在100平方米以上;
(四)眾創空間及學校創客實踐室應通過專家評審委員會認定,并取得新區主管部門審議同意;
(五)眾創空間應管理規范,服務主題明確,具有開展科技創新創業相適應的服務團隊,能夠提供工作場地、研發工具、創意產品展示、創意交流分享、小批量生產與創業輔導、資金對接等綜合服務;
(六)經認定的眾創空間和創客實踐室每年在新區至少組織兩次創客主題活動;
(七)眾創空間應具有較為完善的基礎設施,符合消防、環保和安全生產有關要求,有能力為入駐的創客、創業團隊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
(八)申請本分項資金的各類機構近兩年經營規范,且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及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
(九)對于市政府或新區臨時決定的有關創客活動資助項目,經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審定后,不受上述條件限制,也可申請使用本分項資金。
第二章 資助內容與標準
第八條 對發展眾創空間,構建創客載體的各類機構給予資助,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鼓勵各類機構創辦眾創空間,完善眾創空間軟件、硬件設施,提升服務功能和服務能力。對眾創空間建設、改造及用于創客服務的公共軟件、開發工具和共用設備等費用一次性予以50%的資助,資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二)對各類眾創空間場地租金予以三年期的租金資助,第一年予以50%資助,第二年予以30%資助,第三年予以20%資助,每家眾創空間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30萬元。
(三)鼓勵高等院校、技工院校、中小學開設各類創客教育課程,建設創客實踐室,推廣創客教育。對符合條件的創客實踐室建設費用一次性予以最高30萬元的資助。
(四)鼓勵各類機構開展國際合作,引進國際知名創客實驗室在我區建立授權實驗室,建立共享國際資源平臺和機制。對單個落戶項目建設費用一次性予以50%的資助,每家機構資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對創客實驗室場地租金予以兩年期的租金資助,第一年予以50%資助,第二年予以30%資助,對符合條件的創客實驗室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
第九條 對獲得國家省市及新區相關產業及科技主管部門舉辦的創新創業?創客大賽的獲獎項目予以資助,本計劃支持的對象為在新區主管部門認定的眾創空間內孵化培育且注冊地在新區的獲獎項目;本項計劃所指的創新創業?創客大賽需經新區產業、科技主管部門的認定且獲獎項目是指各類大賽總決賽獲獎項目。
(一)對注冊地位于光明或獲獎后落戶光明的創新創業項目予以獎勵。對獲得國際、國家級創新創業?創客大賽前三等次的項目,分別給予獲獎單位20、15、1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省市級舉辦的創新創業?創客大賽前三等次的項目,分別給予獲獎單位15、10、8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區級創新創業?創客大賽前三等次的項目,分別給予獲獎單位10、8、5萬元的獎勵。同一項目在多級比賽獲獎的,按最高獎勵金額進行差額獎勵。
對于組織企業或團隊參加新區創新創業?創客大賽的機構(眾創空間除外),報名數量超過30家的,給予一次性1萬元的獎勵。對孵化出區級及以上創新創業?創客大賽前三等次企業或團隊的眾創空間,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獎勵。
(二)符合新區產業政策導向及發展需求的獲獎項目在新區主管部門指定的產業用房、眾創空間、孵化器內租賃廠房或辦公地進行正常生產運營達一年以上,予以場地租金兩年期的租金資助,第一年予以50%資助,第二年予以30%資助,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10萬元。
第十條 對發展創客活動,營造創新創業氛圍的各類機構給予資助,按以下規定執行:
鼓勵各類機構和眾創空間積極參與、自主創辦、在新區定期開展創新創業主題活動,通過創客網站建設、主題論壇、創客馬拉松、創客成果展覽、創客集市、創客項目路演、創客成果產業對接、深圳制匯節、深圳國際創客周和創新創業?創客大賽等多種形式推動創客運動,提供公益性培訓、咨詢、研發和推介等服務,對符合條件的各類創客活動按實際發生合理費用一次性予以50%的事后資助,每家機構每年的資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對于區級年度評選的前3名的優秀眾創空間,年度資助總額可提高至80萬元。新區另有規定或決議的不受此限。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一條 申請單位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資助申請,按要求據實提供相應的申請資料。需退回的資料原件須經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驗明原件,留存復印件。
第十二條 申請眾創空間、創客活動資助的單位,須填寫《光明新區促進眾創空間建設資助申請表》、《光明新區發展創客活動資助申請表》,申請獲獎項目資助的個人及單位需填寫《光明新區創客獲獎項目資助申請表》,并根據申請類別不同,按實際要求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申請眾創空間建設及租金資助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復印件(驗原件);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驗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四)稅務登記證復印件((非事業單位提供、驗原件);
(五)申報日近三個月由稅務部門開具的單位上年度完稅證明復印件(非事業單位提供);
(六)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或通過審查的事業單位財務決算報表復印件(注冊未滿一年的可提供單位財務報表或驗資報告,驗原件);
(七)場地建設、改造可行性報告;有資質的審計機構提供的場地建設和改造實際投資額審計報告;
(八)眾創空間運營方案、創客活動計劃書(活動照片、視頻、簽到表等佐證材料)、生產制造證明、報價單、發票等證明文件;
(九)自有房產證明或租賃合同等證明文件(驗原件);
(十)入駐創客或項目協議(驗原件);
(十一)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申請眾創空間創客活動資助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復印件(驗原件);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驗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四)稅務登記證復印件(非事業單位提供、驗原件);
(五)申報日近三個月由稅務部門開具的單位上年度完稅證明復印件(非事業單位提供);
(六)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或通過審查的事業單位財務決算報表復印件(注冊未滿一年的可提供單位財務報表或驗資報告,驗原件);
(七)活動總結報告(內容包括:活動基本情況(主題、時間、地點、主要出席嘉賓、總參會人數等)、活動主要內容和流程、活動成效與啟示等,可提供現場照片、視頻、新聞報道復印件等資料佐證);
(八)項目執行所發生的費用清單和支出單據、集中支付憑證及所涉及的相關合同(協議)書;
(九)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申請獲獎項目資助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二)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稅務登記證復印件(非事業單位提供);
(五)上年度完稅證明復印件(非事業單位提供);
(六)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或通過審查的事業單位財務決算報表復印件(注冊未滿一年的可提供驗資報告,驗原件);
(七)創客個人的身份證明(包括居民身份證或護照);
(八)創客個人或項目與依托單位的入駐合同及依托單位的推薦函;
(九)申請獲獎項目資助的應提供獲獎證明材料(包括從初賽到決賽所有的證明材料);
(十)申請獲獎項目房租補貼的應提供入駐合同及房租支出憑證;
(十一)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中小學、技工院校和高等院校申請創客實踐室建設費用資助的,由新區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申請表,負責受理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調研和評審。
第十四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時,應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發給受理回執。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部門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四章 審核與批準
第十五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申請進行初審,重點審核申請資料的真實性。需要進行專項評審的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光明新區經濟服務局專家管理及項目評審操作規程》及其他相關規定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六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考察。需要實地考察的,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考察組,對申請單位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是否一致進行實地考察。實地考察的工作人員應為兩名或以上。實地考察人員作為責任人,考察后須出具統一格式的書面考察報告并簽名。
第十七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以上審核、評審和考察結果,提出資助名單和資助額度的初步方案,單筆資助金額在20萬元以內(含本數)的,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新區財政部門審核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20-100萬元(含本數)的,報新區業務分管領導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報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
第十八條 擬資助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資助項目有異議的,可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應立即著手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報告。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出具撥款通知書;公示有異議的,由聯席會議辦公室統一受理,交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重審。重審后證明異議內容屬實的,專項資金不予資助,并將處理情況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申請單位須保證所報資料的真實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請資格,追繳已撥付資金,公布、通報其行為, 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評審專家組成員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技術審核工作的嚴肅性、公正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參與新區相關審核的資格,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選取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委托其承擔相關財務審核工作。
第二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財務審核的真實性和公正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參與新區相關審核的資格,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區財政、監察等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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