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區中小企業上市培育資助申請指南
第一條 為順利實施中小企業上市培育工程,調動光明新區中小企業改制上市的積極性,根據《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為新區中小企業上市培育資助的主管部門,負責受理企業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調研和評審,配合做好績效考評工作;新區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為專項資金的監管部門,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履行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和績效考評職責。
第三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光明新區經濟服務局專家管理及項目評審操作規程》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第四條 對中小企業上市培育給予資助,實行總額控制、自愿申報、政府決策、社會公示的原則。
第五條 對中小企業上市培育資助分為兩類,一類是對中小企業成功在境內外上市地證券監管部門或證券交易所批準發行股票并已上市予以補助;另一類是對中小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的予以補助。
第六條 申請中小企業在境內外上市資助的申請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新區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
(三)近兩年經營規范,且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及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
(四)已獲得境內外上市地證券監管部門或證券交易所批準發行股票并已上市,且股本達到3000萬元的。
第七條 申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資助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新區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
(三)近兩年經營規范,且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及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
(四)成功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第八條 對中小企業上市培育資助采取報銷制,即:企業根據上市支出情況,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通過相關審批程序后,資助款一次性無償撥付給申請單位;企業須在上市(或掛牌)完成一年以內提出資助申請。
第二章 資助內容與標準
第九條 對中小企業上市培育的資助內容是企業為改制上市發生的輔導、保薦、審計、法律、資產評估和變更工商登記等費用。
第十條 (一)對中小企業上市培育資助的標準為:
對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包括創業板)或其他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每家一次性資助不超過200萬元(深圳證券交易所)或150萬元(其他境內外證券交易所)。
(二)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的企業每家一次性資助不超過100萬元。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一條 申請單位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資助申請,按要求據實提供相應的申請資料。需退回的資料原件須經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驗明原件,留存復印件。
第十二條 申請中小企業在境內外上市資助的,須填寫《光明新區中小企業上市培育資助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企事業單位基本情況登記表及企事業單位簡介;
(二)營業執照(三證合一新版營業執照,未換領新版營業執照的,提交舊版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三)企業上一年度的年度審計報告、最近一個月的會計報表及專項審計報告;
(四)由稅務部門提供的企業上一年度的納稅證明;
(五)企業領取市政府上市培育資助資金的憑證,相關費用發生憑證,企業改制、培育及上市證明;
(六)改制后的股份制企業營業執照;
(七)企業辦理工商登記變更的有關手續憑證;
(八)企業委托中介機構進行改制輔導及相關服務的協議;
(九)企業改制輔導實際支出的原始憑證;
(十)企業實際支出上市輔導、保薦、審計、法律等服務必要費用的原始憑證;
(十一)企業委托中介機構進行上市輔導、保薦及提供相關服務的協議;
(十二)證券監督機構證明企業輔導驗收合格的有關憑證;
(十三)企業信用信息資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十四)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申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資助的企業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事業單位基本情況登記表及企事業單位簡介;
(二)營業執照(三證合一新版營業執照,未換領新版營業執照的,提交舊版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三)企業上一年度的年度審計報告及最近一個月的會計報表或專項審計報告;
(四)由稅務部門提供的企業上一年度的納稅證明;
(五)企業信用信息資料(深圳信用網);
(六)企業委托中介機構進行改制輔導及相關服務的協議;
(七)企業改制輔導實際支出的原始憑證;
(八)企業實際支出上市輔導、保薦、審計、法律等服務必要費用的原始憑證;
(九)企業委托中介機構進行上市輔導、保薦及提供相關服務的協議;
(十)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掛牌通知書或相關批準文件;
(十一)企業信用信息資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十二)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時,應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發給受理回執。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部門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四章 審核與批準
第十五條 對申請資料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項目資助申請進行初審,重點審核申請資料的真實性。
第十六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以上審核、評審和考察結果,提出資助名單和資助額度的初步方案,單筆資助金額在20萬元以內(含本數)的,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新區財政部門審核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20-100萬元(含本數)的,報新區業務分管領導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報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
第十七條 擬資助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資助項目有異議的,可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應立即著手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報告。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出具撥款通知書;公示有異議的,由聯席會議辦公室統一受理,交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重審。重審后證明異議內容屬實的,專項資金不予資助,并將處理情況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須保證所報資料的真實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請資格,追繳已撥付資金,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選取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委托其承擔相關財務審核工作。
第二十條 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財務審核的真實性和公正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參與新區相關審核的資格,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區財政、監察等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配套實施細則>的通知》(深光規〔2016〕4號)同時廢止。
第二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為新區中小企業上市培育資助的主管部門,負責受理企業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調研和評審,配合做好績效考評工作;新區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為專項資金的監管部門,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履行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和績效考評職責。
第三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光明新區經濟服務局專家管理及項目評審操作規程》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第四條 對中小企業上市培育給予資助,實行總額控制、自愿申報、政府決策、社會公示的原則。
第五條 對中小企業上市培育資助分為兩類,一類是對中小企業成功在境內外上市地證券監管部門或證券交易所批準發行股票并已上市予以補助;另一類是對中小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的予以補助。
第六條 申請中小企業在境內外上市資助的申請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新區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
(三)近兩年經營規范,且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及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
(四)已獲得境內外上市地證券監管部門或證券交易所批準發行股票并已上市,且股本達到3000萬元的。
第七條 申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資助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新區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
(三)近兩年經營規范,且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及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
(四)成功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第八條 對中小企業上市培育資助采取報銷制,即:企業根據上市支出情況,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通過相關審批程序后,資助款一次性無償撥付給申請單位;企業須在上市(或掛牌)完成一年以內提出資助申請。
第二章 資助內容與標準
第九條 對中小企業上市培育的資助內容是企業為改制上市發生的輔導、保薦、審計、法律、資產評估和變更工商登記等費用。
第十條 (一)對中小企業上市培育資助的標準為:
對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包括創業板)或其他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每家一次性資助不超過200萬元(深圳證券交易所)或150萬元(其他境內外證券交易所)。
(二)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的企業每家一次性資助不超過100萬元。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一條 申請單位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資助申請,按要求據實提供相應的申請資料。需退回的資料原件須經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驗明原件,留存復印件。
第十二條 申請中小企業在境內外上市資助的,須填寫《光明新區中小企業上市培育資助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企事業單位基本情況登記表及企事業單位簡介;
(二)營業執照(三證合一新版營業執照,未換領新版營業執照的,提交舊版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三)企業上一年度的年度審計報告、最近一個月的會計報表及專項審計報告;
(四)由稅務部門提供的企業上一年度的納稅證明;
(五)企業領取市政府上市培育資助資金的憑證,相關費用發生憑證,企業改制、培育及上市證明;
(六)改制后的股份制企業營業執照;
(七)企業辦理工商登記變更的有關手續憑證;
(八)企業委托中介機構進行改制輔導及相關服務的協議;
(九)企業改制輔導實際支出的原始憑證;
(十)企業實際支出上市輔導、保薦、審計、法律等服務必要費用的原始憑證;
(十一)企業委托中介機構進行上市輔導、保薦及提供相關服務的協議;
(十二)證券監督機構證明企業輔導驗收合格的有關憑證;
(十三)企業信用信息資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十四)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申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資助的企業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事業單位基本情況登記表及企事業單位簡介;
(二)營業執照(三證合一新版營業執照,未換領新版營業執照的,提交舊版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三)企業上一年度的年度審計報告及最近一個月的會計報表或專項審計報告;
(四)由稅務部門提供的企業上一年度的納稅證明;
(五)企業信用信息資料(深圳信用網);
(六)企業委托中介機構進行改制輔導及相關服務的協議;
(七)企業改制輔導實際支出的原始憑證;
(八)企業實際支出上市輔導、保薦、審計、法律等服務必要費用的原始憑證;
(九)企業委托中介機構進行上市輔導、保薦及提供相關服務的協議;
(十)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掛牌通知書或相關批準文件;
(十一)企業信用信息資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十二)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時,應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發給受理回執。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部門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四章 審核與批準
第十五條 對申請資料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項目資助申請進行初審,重點審核申請資料的真實性。
第十六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以上審核、評審和考察結果,提出資助名單和資助額度的初步方案,單筆資助金額在20萬元以內(含本數)的,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新區財政部門審核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20-100萬元(含本數)的,報新區業務分管領導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報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
第十七條 擬資助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資助項目有異議的,可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應立即著手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報告。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出具撥款通知書;公示有異議的,由聯席會議辦公室統一受理,交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重審。重審后證明異議內容屬實的,專項資金不予資助,并將處理情況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須保證所報資料的真實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請資格,追繳已撥付資金,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選取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委托其承擔相關財務審核工作。
第二十條 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財務審核的真實性和公正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參與新區相關審核的資格,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區財政、監察等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配套實施細則>的通知》(深光規〔2016〕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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