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26條第4款規定,權利要求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這里提到,權利要求書應當清楚,簡要。實踐過程中,簡要與否對我們這個專利能否授權、后續的無效訴訟那些影響不是特別大,而清楚的問題,可以說能決定一個專利的生死。因此,本文將闡述一些關于權利要求書撰寫過程中出現的容易導致不清楚的現象。
① 對應關系不清楚
權利要求書中經常出現不同對象要對應描述的情況,那么這時候可能存在多種對應情況,這時候需要考慮的是,本專利方案是否可以包括多種對應關系,即這多種對應關系是否都可以解決對應的技術問題呢,如一對一,多對一,一對多,多對多的對應關系。當存在多種對應關系時,說明書是否公開充分呢。
示例1:如權利要求書中描述的是“拍攝多個不同角度的多張圖像”,這里不清楚的是,是每個角度拍攝一張圖像,從而得到多張圖像,還是每個角度拍攝多張圖像,從而得到多張圖像。如果上述兩種情況都可以解決技術問題,那么說明書應該也有這兩種情況對應的實施例。
再者,在一些涉及到計算步驟,以及不同元素之間的比較時,需要注意是否具有可比性。
示例2:如權利要求書中描述的是“將角度與顯示區域中的最小值進行比較”,不清楚顯示區域中的最小值是怎么定義的,角度怎么和顯示區域中的最小值進行比較呢,角度應該和角度進行比較。
示例3:權利要求書中寫“將A設備的轉動角度與傳感器的狀態進行對比”,不清楚角度怎么和狀態進行對比,角度應該和角度進行對比,狀態應該和狀態進行對比。
② 詞匯歧義
在權利要求書的撰寫過程中,有些代理人不怎么注意詞匯的選擇和使用,從而導致有些詞匯只要出現在權利要求書,就會存在不清楚的問題,其中,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節也提到“權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義不確定的用語,如"厚"、"薄"、"強"、"弱"、"高溫"、"高壓"、"很寬范圍" 等,除非這種用語在特定技術領域中具有公認的確切含義,如放大器中的"高頻"。對沒有公認含義的用語,如果可能,應選擇說明書中記載的更為精確的措詞替換上述不確定的用語。”
示例1:權利要求書中寫“舒適的顯示區域”,其中“舒適”一詞本身就是不清楚的,怎么定義某個顯示區域是舒適的,舒適是人為的主觀感受,比如在夏天時,當空調開到24度時,有些人會感覺到舒適,但是有些人可能也會感覺冷。順便再說一下,顯示區域用“舒適”這一詞匯來修飾,也是不合適的,原本這個應該是想表達的是,用戶在查看這個顯示區域顯示的內容時,是會感覺到比較舒服的,比如不會感覺到文字太小,或者亮度太暗等,那么更合適的描述方式應該是“調整顯示區域的顯示參數,基于調整后的顯示參數在顯示區域中顯示內容”,至于舒適的效果,在說明書進行推理闡述即可。
示例2:權利要求書中寫“電池電量不足時”,其中“不足”一詞不清楚,怎么定義電池電量不足呢,是電池電量只剩下20%時是電池電量不足呢,還是電池電量只剩下10%時電池電量不足呢。
示例3:權利要求書寫“響應啟動指令快速啟動應用程序”,其中“快速”一詞不清楚,不知道怎么定義“快速”,建議在權利要求書中不要描述這種帶效果的詞匯,如本示例中的“快速”和示例1中的“舒適”。
示例4:權利要求書寫“顯示界面包括了預設圖標”,更準確的描述應該是“預設圖標顯示在顯示界面中”,如果是描述成顯示界面包括了預設圖標,那么就意味著預設圖標是顯示界面的一部分,而常規來說,一個顯示界面顯示什么圖標,都是可以由用戶來決定的,即圖標應該是顯示界面上的附著物,添加物,個人覺得這種描述在進行侵權特征比對過程中比較容易有爭議。
③ 指代不清楚
“所述”是權利要求書中經常出現的詞匯,或者說可以在每個專利的權利要求書都可以看到“所述”這一詞匯,但是“所述”用的不對,也容易引起不清楚的問題。
示例1:權1:所述圖像中包括至少一個圖標。
權2引權1:確定所述圖標中的目標圖標。
權3引權1或2:根據所述圖標確定圖像處理方式。
示例1中,當權3引用權2時,“所述圖標”中的“圖標”不清楚是權1中的“圖像中的圖標”,還是權2中“所述目標圖標”。也許代理人會說“所述”是引用的最接近的那個詞匯,即當權3引用權2時,“所述圖標”中的“圖標”是指權2中的“目標圖標”;有些代理人也會覺得如果是引用權2中的“目標圖標”,那么權3中會寫成“根據所述目標圖標確定圖像處理方式”。個人建議還是區分開,避免歧義,比如權1中的圖標定義成A圖標,權2中的圖標定義成B圖標,權3根據方案決定是引用A圖標還是B圖標。
當然,權利要求書中不清楚的問題還會有很多情形,無法一一列舉,比如權利要求的類型不清楚,前后用詞不一致導致的不清楚,上下位概念定義不清楚等。在撰寫權利要求書過程中,有時候會先入為主,可能比較難以發現一些地方寫的不夠清楚,即使寫完了從頭到尾檢查也沒辦法檢查出來,而且現在很多案件代理費用低下,代理人花在一個專利上的時間有限,難以花太多時間去咬文嚼字,畢竟在作為一個知產人,我相信大部分人都想把自己經手的專利處理好,但是前提是,我們得生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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