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
北京XXX有限公司
2021年度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會專審字[2022]第***號
北京XXX有限公司
2021年度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目 錄
一、審計報告
二、附件
1、2021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
2、2021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編制說明
3、會計師事務所營業執照復印件
4、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復印件
專 項 審 計 報 告
專字[2022]第***號
北京XXX 有限公司:
我們審計了后附的北京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公司)2021年度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及有關編制說明。
一、管理層的責任
在企業會計準則框架下,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的規定,如實編制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是申報企業管理層的責任。這種責任包括:(1)設計、實施和維護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相關的內部控制,以使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錯誤而導致的重大錯報;(2)選擇和運用恰當的會計政策;(3)作出合理的會計估計;(4)恰當界定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具體范圍。
二、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我們的責任是在執行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發表審計意見。我們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的規定執行了審計工作。《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要求我們遵守職業道德守則,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以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獲取合理保證。
審計工作涉及執行審計程序,以獲取有關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金額和披露的審計證據。選擇的審計程序取決于注冊會計師的判斷,包括對由于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在進行風險評估時,我們考慮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編制和公允列報相關的內部控制,以設計恰當的審計程序,但目的并非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審計工作還包括評價管理層選用相關會計政策的恰當性和作出相關會計估計的合理性,以及評價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的總體列報。
我們相信,我們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充分、適當的,為發表審計意見提供了基礎。
三、審計意見
我們認為,貴公司2021年度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已在企業會計準則框架下,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的規定編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貴公司在2021年度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情況。
四、編制基礎及使用限制
我們注意到如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編制說明所述,貴公司2021年度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是在企業會計準則框架下,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的規定編制的,可能不適用于其他目的。本報告僅供貴公司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本段內容不影響已發表的審計意見。
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中國注冊會計師:
中國·北京
2022年09月12日 中國注冊會計師:
北京XXX有限公司
2021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編制說明
金額單位:萬元
一、 公司基本情況
北京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系經北京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2009年06月16日取得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110108008922198)。本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0萬元;法定代表人:王宏偉;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西四環中路甲59-2號341室。經營期限:20年。
經營范圍: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推廣。(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
二、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的編制基礎
本公司在企業會計準則框架下,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的規定編制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
三、 公司采用的編制原則和方法
(一)高新技術產品(服務)與主要產品(服務)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是指對其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范圍的產品(服務)。
主要產品(服務)是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中,擁有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且收入之和在企業同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中超過50%的產品(服務)。
(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是指企業通過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產品(服務)收入與技術性收入的總和。對企業取得上述收入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應屬于《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技術性收入
1.技術轉讓收入
技術轉讓收入是指技術創新成果通過技術貿易、技術轉讓所獲得的收入。
2.技術服務收入
技術服務收入是指企業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數據系統等為社會和本企業外的用戶提供技術資料、技術咨詢與市場評估、工程技術項目設計、數據處理、測試分析及其他類型的服務所獲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開發收入
接受委托研究開發收入是指企業承擔社會各方面委托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及新產品開發所獲得的收入。
四、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注釋
2021年度實現總收入0.00萬元,其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0.00萬元, 占2021年度總收入的0.00%。
出報告之前請刪除以下這段紅字:
高新政策: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5%、4%或3%。
“總收入” 是指: 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
“銷售收入總額” 是指: 為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
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口徑計算。
收入總額與不征稅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
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
第七條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一)財政撥款(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2021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結構:
項目 | 所屬高新技術領域 | 金額 | 備注 |
一、產品銷售收入 | |||
其中:XXXXXXXXX項目 | |||
XXXXXXXXX項目 | |||
二、服務提供收入 | |||
其中:XXXXXXXXX項目 | |||
XXXXXXXXX項目 | |||
三、技術性收入 | |||
(1)技術轉讓收入 | |||
其中:XXXXXXXXX項目 | |||
XXXXXXXXX項目 | |||
(2)技術服務收入 | |||
其中:XXXXXXXXX項目 | |||
XXXXXXXXX項目 | |||
(3)接受委托研究開發收入 | |||
其中:XXXXXXXXX項目 | |||
XXXXXXXXX項目 | |||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合計: |
五、其他說明 :無。
北京XXX有限公司
2022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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