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亞位于亞洲東南部,是我國開展“一帶一路”戰略上至關重要的一環。隨著我國企業在印尼的投資和貿易往來增多,中國企業對商標的保護需求也逐漸增多。本文對商標侵權的救濟手段進行簡要介紹,以期能為中國企業在印尼尋求商標保護提供一定的思路。
印度尼西亞《商標法》規定了三種救濟措施,分別是:民事、刑事和行政救濟措施。下文將分別進行闡述:
1、民事救濟措施
印尼的知識產權糾紛由商事法院管轄,當地共計有五個商事法院,分別為:雅加達商事法院、泗水商事法院、三寶壟法院、棉蘭法院、望加錫。當提起民事訴訟時,商標權利人(和/或被許可人)作為原告,可以向被告居住地的商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以及終止侵權行為。
原告主張的賠償損失既包含賠償物質損失,還包含非物質損失。物質損失需通過計算來證明,如自身銷售額的減少、侵權貨物的總銷售額(商標權利人能提供侵權貨物的銷售數據)。非物質損失,如對商標權利人(和/或被許可人)的精神、名譽或健康造成損害。原告對索賠所依據的實事負有舉證責任,建議收集盡可能多的證據材料,證據材料包括書面證據、證人提出的證據、或通過推理、宣誓提供的證據等。不同法院對于相同/類似案件的判決賠償,金額上可能存在差異。根據當地法律的規定,侵權人需在法院判決生效后的6個月內將賠償金支付給商標權利人(和/或被許可人)。
根據當地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商事法院應當在立案后的90日內作出判決,經最高法院院長批準同意的,可以延長30日。但實際上,商事法院通常會在9-12個月內對一審知識產權案件作出判決。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后,如一方不服商事法院的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的14日內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根據2016年第20號《商標和地理標志法》第94條至第98條以及2012年最高法院第5號關于臨時禁令的規定:
基于充分的初步證據,商標權利人(和/或被許可人)在權利受到損害時,可以請求商事法院就以下事項發布臨時決定:
1)防止涉嫌商標侵權的商品進入貿易領域流通;2)保存與上述商標侵權有關的證據;3)確保并防止侵權人丟失證據;4)停止侵權行為,防止損失擴大。
臨時禁令是當地對權利人所賦予的一項臨時性的救濟措施。臨時禁令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交給商標侵權地的商事法院,并符合以下要求:
1)附上商標所有權或權利持有人的證明;2)附上強有力的初步證據;3)被控侵權產品的明確信息;4)按照臨時禁令涉及的貨物價值比例,以現金或銀行擔保的形式提交擔保。
法院一旦簽發臨時禁令,法官將在24小時內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必須執行,違反臨時禁令的行為將構成刑事犯罪。鑒于此,商標權利人(和/或被許可人)可以要求侵權方停止在相同/類似商品上生產、分發、銷售無權使用的相同/近似商標。但是,如果商事法院拒絕簽發臨時禁令或者被執行方被認定為不侵權的,那么申請人已支付的擔保需支付給對方作為賠償。
法院最終判定侵權的,商標權利人(和/或被許可人)有權處置侵權貨物。處置方式包括:一種是銷毀侵權商品,另一種是要求法院收繳侵權人的工具和材料。
總的來看,由于損失較難證明,因此印尼近幾年有關商標的民事訴訟案件并不多,平均每年10起左右。
下述為一起有關商標侵權的民事案件:
【案例一】案號:30/Pdt.Sus-Merek/2020/PN.NIAGA JKT.PST.
原告Hardwood公司因聯合利華在牙膏上使用了STRONG商標(聯合利華公司申請的PEPSODENT STRONG商標在牙膏上在一審訴訟中未獲準注冊),而對其在商事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聯合利華賠償1080億印尼盾(其中包括33億印尼盾物質損失和75億印尼盾非物質損失)。一審法院經審理后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認定原告STRONG商標在牙膏上為馳名商標,被告聯合利華使用的PEPSODENT STRONG商標與原告馳名商標構成近似,因此判定聯合利華賠償Hardwood公司 300億印尼盾的賠償金。
聯合利華不服上述判決,遂提出上訴。二審最高法院認為,STRONG這一詞語不是PEPSODENT STRONG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和顯著部分;相反,STRONG只是一個形容詞。最高法院還認定,聯合利華已獲得PESODNT STRONG商標在牙膏上的注冊,其有權使用該商標,因此聯合利華的使用行為未構成侵權。最終,最高法院支持了上訴人聯合利華的請求,撤銷了一審法院判決。
2、刑事救濟措施
根據印尼《商標法》的規定,對于在相同/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高度近似)的商標,非法使用人將面臨最多5年監禁和/或最高罰款20億印尼盾;對于相同/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非法使用人將面臨最多4年監禁和/或最高罰款20億印尼盾;如果侵權商品對人們的身體健康、生活環境造成損害,甚至造成人員死亡,那么可判處最多10年監禁和/或罰款50億印尼盾。
如果在印尼發現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商標權利人(和/或被許可人)需要確認自身的知識產權情況,確保被控侵權人無法對自己的知識產權提出對抗措施,比如撤銷、無效等。一旦確認了自身的知識產權情況和被控侵權方的使用,那么商標權利人(和/或被許可人)可以先向被控侵權方發送警告函,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
警告函是一種較為溫和的解決爭議的手段,成本相對來說較低,能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也是當地較為常見的救濟方式。在發送警告函前,建議商標權利人(和/或被許可人)找專業的代理機構來起草。此外,警告函需要使用印尼語。
如果侵權行為繼續,商標權利人(和/或被許可人)可以向印尼知識產權總局或者向警察局報案,警方收到報案后將開展搜繳工作。搜繳工作比較耗費時間,且需繳納5千萬到2億印尼盾的搜繳費用。如果權利人希望立即開展搜繳行動,那么還需支付額外的費用。
隨后案件進入調查階段。調查后,案件將移交給公訴部門,由公訴部門決定是否提起公訴。起訴前,商標權利人(和/或被許可人)可以選擇調解、談判或者仲裁等方式處理侵權糾紛,如無法達成一致,那么商標權利人(和/或被許可人)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就目前來看,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是通過庭外和解來解決。
下述為一起有關商標侵權的刑事案件:
【案例二】案件編號:B/252/IV/RES.2.1/2022/Dittipideksus
?在印尼,PT Kobe公司在辣椒片產品等相關上已注冊
商標(注冊號:IDM000463289)和
商標(注冊號:IDM000614982),尤其是BONCABE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而PT Kobe公司的競爭對手PT Sasa公司,在相同類似商品上使用了BON TABUR標識,該標識包含了PT Kobe公司已注冊的“BONCABE”和“SAMBAL TABUR”的前后部分,因此具有較為明顯的惡意。雙方最終在庭外達成了和解。
3、行政救濟措施
行政救濟措施,這里主要是指海關備案。印尼的海關備案系統僅限于注冊商標和版權登記作品。印尼的海關備案系統不針對個人開放,只有當地的法人實體或者在當地設有子公司的外國公司才有權在海關進行登記備案。海關備案自2018年6月21日起生效,至2020年,海關系統共有7件商標和2件版權進行了備案。
海關備案必須遵循相應的程序,申請時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申請書;
2)公司注冊證書、稅號、營業執照、公司登記證、住所證明復印件;
3)商標或版權證書復印件;
4)產品樣品;
5)所有人或權利持有人的責任聲明書;
6)備案記錄的審查員任命書;
7)被授權使用備案商標或版權的公司名稱。
海關備案需在海關官網上提交,提交后30個工作日內,海關將作出是否核準備案的決定。海關備案的有效期為1年,到期可以辦理續期。通過備案,如果今后發現涉嫌侵犯商標權/版權的貨物通過海關,海關總署將扣留并通知備案的商標權/版權的所有人。一旦所有人同意,海關將放行扣押貨物。
根據2017年第20號政府法規第3條(1)款關于控制涉嫌構成侵犯知識產權,或者源自侵犯知識產權的進出口貨物的規定:
海關通過以下方式控制涉嫌構成或侵犯知識產權的進出口貨物:
a)海關官員依職權進行扣押
b)根據商事法院的命令進行扣押
第(1)款a)點所述的執法是海關官員依職權進行,被主張侵權的商標或版權已在海關總署的系統中進行備案。第(1)款b)點是根據2006年第17號海關法第54條的規定: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應商標權/版權所有人的請求,商事法院主席可向海關發出書面命令,暫停從海關放行涉嫌侵犯當地獲準保護的商標和版權的貨物。
當發現涉嫌侵權的貨物,海關扣押后將通知權利持有人。權利人需派當地代理擔任侵權貨物的審查員,對侵權貨物進行核查,并且權利人需要在2個工作日內將送達確認書發送到扣押貨物管轄區內的商事法院申請臨時禁令。權利人還需要向海關支付1億印尼盾作為擔保,直至法院作出裁決。
海關收到商事法院發出的臨時禁令后,將對涉嫌侵權的產品進行扣押。商標權/版權的所有人需要在海關收到扣押后的2個工作日內告知海關查驗貨物的時間。不能確定查驗時間的,權利人可以向商事法院申請延長扣押時間(最長不超過10 天)。在扣押期限屆滿后,貨物被確認侵犯知識產權的,商標權/版權的所有人可以提請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或者與被控侵權方進行調解。
下述為一起有關商標侵權的行政案件:
【案例三】STANDARD鋼筆案
PT Standardpen Industries 公司在當地海關對16類
?商標進行了備案,以便海關在海關區域內定期監控。2020年1月9日,海關在東爪哇發現了標有“STANDARD AE7”商標的進口鋼筆,這批假冒鋼筆共計858.240支,涉嫌金額共計10億印尼盾。
基于海關提供的信息,商標權利人向Surabaya商事法院提交了臨時禁令的請求,要求扣押侵權貨物,并對侵權人提起了刑事訴訟。經調查,Surabaya商事法院認為PT Putra Alka Mandiri 公司侵犯了PT Standardpen Industries公司的知識產權。警方隨后扣留了侵權貨物作為侵權證據,并對侵權人進行了處理。
在印尼,雖然維權手段較全面,但是建議提前安排商標布局。一旦碰到商標侵權的情況,企業不要懼怕,聯系專業的代理機構積極主動維權,盡全力維護自身在當地的商標權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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